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三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三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牙保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甲○○基於牙保贓物之概括犯意,明知陳宏明、杜國緯所交付數量不詳之金飾, 均係該二人搶奪所得之贓物(本件贓物與其所涉強奪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六九、二三一三七號》無關),竟連續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持陳宏明、杜國緯所搶奪之前開金飾,至如附表所示之地點,以附表 所示之金額牙保典當,所得款項悉數交予陳宏明及杜國緯,其則每次可獲得新臺 幣二千至三千元不等之報酬。 二、本件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號│典 當 時 間│典 當 地 點 │典 當 所 得 金 額│ │ │ │ │(新台幣) │ ├──┼─────────────┼──────┼───────────┤ │一 │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寶隆銀樓(陳│一萬三千六百零四元 │ │ │ │素卿所經營,│ │ │ │ │位於臺北縣三│ │ │ │ │重市○○街一│ │ │ │ │四七號) │ │ ├──┼─────────────┼──────┼───────────┤ │二 │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全金城銀樓(│一萬零二百四十八元 │ │ │ │葉景城所經營│ │ │ │ │,位於臺北縣│ │ │ │ │三重市中央北│ │ │ │ │路(聲請簡易│ │ │ │ │判決處刑書誤│ ││ │ │載為中興北路│ │ │ │ │)四十五號 │ │ ├──┼─────────────┼──────┼───────────┤ │三 │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全金城銀樓 │四千二百十二元 │ ├──┼─────────────┼──────┼───────────┤ │四 │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全金城銀樓 │一萬零三十二元 │ ├──┼─────────────┼──────┼───────────┤ │五 │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寶隆銀樓 │三千五百六十五元 │ ├──┼─────────────┼──────┼───────────┤ │六 │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寶隆銀樓 │五千六百三十五元 │ ├──┼─────────────┼──────┼───────────┤ │七 │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寶隆銀樓 │一千二百三十元 │ ├──┼─────────────┼──────┼───────────┤ │八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全金城銀樓 │九千一百二十元 │ ├──┼─────────────┼──────┼───────────┤ │九 │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全金城銀樓 │八千六百十三元 │ ├──┼─────────────┼──────┼───────────┤ │十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全金城銀樓 │二千九百十六元 │ ├──┼─────────────┼──────┼───────────┤ │十一│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全金城銀樓 │一萬零五百十二元 │ ├──┼─────────────┼──────┼───────────┤ │十二│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全金城銀樓 │七千九百九十二元 │ ├──┼─────────────┼──────┼───────────┤ │十三│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寶隆銀樓 │八千八百九十七元 │ ├──┼─────────────┼──────┼───────────┤ │十四│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 │全金城銀樓 │三千九百九十六元 │ ├──┼─────────────┼──────┼───────────┤ │十五│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全金城銀樓 │五千零四元 │ ├──┼─────────────┼──────┼───────────┤ │十六│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全金城銀樓 │一萬四千七百七十二元 │ ├──┼─────────────┼──────┼───────────┤ │十七│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 │全金城銀樓 │六千六百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