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2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原 告 淇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月華 訴訟代理人 張豐祥 律師 被 告 甲○○ 四號 乙○○ 三樓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六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千二百四十萬七百十七元,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九十三萬八千八百零九元;及均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相關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