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 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榮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零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乙○○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年四月十七日止,受雇 於原告聯進股份有限公司北縣二營業所,擔任業務員,負責公司產品之銷售及收 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於任職期間在出貨簽認單上灌水,將多出貨 物侵占入己,或將向客戶收取之貨款或退貨侵占入己,未繳回公司消帳,或低價 銷售,造成公司損失,總計原告所受損害二十八萬零三百二十六元,爰依民法第 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公司如主文所示之損害賠償金 額。 三、證據:援用刑事卷內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主張。 二、陳述: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均無意見。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五號刑事案件判決所確認 ,被告並經本院以前開刑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在案。並有員工資料表、服務 志願書銷貨寄單證明、行銷作業異常反應通知單、會計作業內部轉帳通知單、業 務員提貨簽收記錄、業務侵占稽核確認書、侵占貨物明細表、刑事陳報狀各乙紙 、銷收明細單五紙、如附表一、二所示客戶出具之證明書共十七紙、出貨簽認單 十九紙等件附於刑事卷可稽,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民法第 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請求如主文所示之損害賠償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法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予以准許 。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九十 一條第十款、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宏 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 淑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