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邱琦瑛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續字第二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五鼎公司告訴被告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 件,公訴人認聿新公司係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觸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 七條之妨害營業信譽罪,應依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科以罰金;被告甲○○係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觸犯同法第三十七條之妨害營業信譽罪,並涉犯刑法第 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毀謗罪及同法第三百十三條之損害信用罪。惟上開數罪依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刑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甲○○之告訴,此有卷附之 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堅 勤 法 官 王 瑜 玲 法 官 李 君 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 汝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