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訊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一六、 第二一八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訊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職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 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 實 一、緣金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奇公司)曾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 研究所(下稱電研所)之採購案多次得標,金奇公司實際負責人丙○○、股東丁 ○○(二人所涉罪嫌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為順利取得電 研所其他採購案之得標,又避免因參與競標廠商不足三家而流標,以及避免金奇 公司得標次數過多,引人起疑,二人共同基於影響電研所採購案採購結果之概括 犯意聯絡,由金奇公司提供投標價格,借用金奇公司關係企業名義或其他廠商名 義參與電研所採購案之競標,順利得標後,金奇公司再給付總價金百分之一至三 之金額予出名得標廠商作為報酬。甲○○係訊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訊 禾公司)之業務主任,並獲得訊禾公司之概括授權,可代表訊禾公司對外投標, 甲○○因業務關係與金奇公司有所往來,其明知金奇公司以上開不法方式參與電 研所採購案之投標,為增加個人及訊禾公司之業績,竟基於概括犯意,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同意金奇公司實際負責人丙○○借用訊禾公司名義參加電研所採購案 之投標,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至十二月間,經金奇公司通知參加投標之標案內容 ,由甲○○以訊禾公司之名義,從網路上以電子領標之方式領取標單,並蓋用訊 禾公司印章,依金奇公司提供之產品資料、底價填寫投標單後,由訊禾公司先提 供押標金,再由甲○○於投標時間前往位於桃園縣楊梅鎮○○路○段五五一巷十 二號之電研所,參與如附表所示之六件採購案投標,得標後由金奇公司負責供貨 、安裝及維修,訊禾公司於收取電研所給付之價金後,將價金中之百分之九十九 或九十八給付金奇公司,金奇公司再開立發票予訊禾公司,連續六次容許金奇公 司借用訊禾公司名義參加投標,訊禾公司雖未實際承作標案,僅以形式上投標之 行為,每次即可從中獲得百分之一或二之利益(詳如附表所示)。嗣因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勾稽中華電信研究所研發服務室採購電子零件招標案 ,而由法務部調查局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小組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右揭時地以訊禾公司名義參與附表所示之電研所採購 案投標並得標,以及得標後由金奇公司供貨、安裝及維修,訊禾公司將收取價金 之百分之九十七或九十八給付金奇公司,從中獲取百分之一至三之利潤等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辯稱:伊係在網路上看到附表所示之電 研所採購案,經向金奇公司詢問可以供貨之最低價後,自行上網領取標單為訊禾 公司投標,伊確實係為訊禾公司投標賺取有限的合理利潤,並非配合金奇公司而 借用訊禾公司名義投標。伊在北機組、偵查中說向金奇公司詢價,是指進貨成本 ,並不是投標底價,伊並未自白犯罪。伊並無容許金奇公司借用訊禾公司名義投 標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云云。另訊禾公司代理人己○○(訊禾公司業務處長) 固坦承訊禾公司有授權甲○○可自行代表訊禾公司投標,但否認訊禾公司有何違 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辯稱:甲○○確實係為訊禾公司投標,並非配合金奇公司 借牌投標云云。經查: (一)右揭事實業經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依政府採購法,要有三家 廠商競標,有時我們公司有代理某種軟體,我們產品價格可能有優勢,可能結 果只有我們一家可以競標,我們就會去找一些廠商,請他們也參加投標。... 業界之內大家這樣講就知道意思。如我會說有某一個案子,你們是不是準備一 些資料來投標。我們不可能在電話中說叫他們一起來圍標。我們一定會給他們 一些利潤,看參與程度,例如一百萬元有二、三萬元的利潤。」、「(問:你 請對方幫忙的廠商有哪些?)軒慶(軒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軒慶公司)、由 田(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由田公司)、訊禾等公司」、「我會跟他們 說投標的大概數字,如果是由我主標,我的數字會比他低;如果是對方主標, 他的數字會比我低。」、「訊禾公司本身有代理筆記型電腦,有的時候沒有訊 禾公司銷售的產品,我們也會請他們幫忙。因為訊禾公司有些產品要透過金奇 公司銷售,大家基於互惠的原則,所以即使電研所的案子跟他們的產品沒有相 關,他們也會願意幫忙。」,以及伊找訊禾公司投標是配合金奇公司投標等語 綦詳(見本院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審理筆錄),並有訊禾公司得標紀錄彙整表 一紙(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四四一六號案卷第四十七頁 )、金奇公司應收帳款及進項發票明細影本數紙(見前開案卷,訊禾公司部分 為第廿八頁、廿九頁、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一頁;由田公司部分為第五十五頁 至六十一頁;軒慶公司部分為第八十四頁至第九十二頁)、丙○○書寫文件資 料影本二紙(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四五號案卷 第一一九頁至第一二二頁)在卷可稽,其中金奇公司應收帳款及進項發票明細 內容詳細記載標案案號、得標廠商、得標金額、佣金比例、應開發票金額,與 證人丙○○證述之情節互核相符;又丙○○書寫文件資料中,在電研所R91 187國內採購案招標書上丙○○手寫記載: 「訊禾X2/ 生概 \ 自出 碩宇(再找一家)自己申請 」、 「訊禾 0000000 底0000000 碩宇 0000000 生概 0000000 售訊禾 0000000 訊禾決 0000000 」等內容,顯見證人丙 ○○於附表所示之電研所採購案投標之前,確實掌握、主導各家廠商參與競標 之價格,以提供借牌廠商投標價格、借用其等廠商名義達到圍標之目的,其前 開證言應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 (二)其次,右揭事實亦經被告甲○○於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以下簡稱北機 組)調查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其於北機組訊問時供稱:「在製作標單時,金 奇公司會提供軟體資料供我參考,並於決標前二、三天會告訴我投標價格,我 即製作完成標單,請人將標單送至電研所,開標前一天或當天,乙○○會打電 話告訴我如未順利進入底價,可以減價的底限,再由我自行斟酌,如『R91 0458新一代客服平台發展環境』乙○○告訴我的底限為新台幣(下同)三 百六十七萬四千元,我在經過四次減價未進入底價時,即以底限三百六十七萬 四千元順利得標;『R911040固網業務拆帳作業正確性之驗證與稽核轉 體』,乙○○告訴我的底限為四百萬元,我在經過四次減價未進入底價時,即 以底限四百萬元順利得標;而另一案『R911187 IP BASED 多通道客服發展軟體』即以乙○○告訴我的投標投標,順利進入底價而得標。 」、「R911040、R911047、R910159、R910378 、R910415、R910458等六個標案都是訊禾公司配合金奇公司前 往參加電研所投標的標案,訊禾公司主要的業務為販售硬體資訊設備,而這六 個標案的內容均係以軟體為主,訊禾公司並不會主動參加這些標案,是金奇公 司要求我們前往投標,並表明訊禾公司得標之後,採購貨品的提供、售後維修 等均會由金奇公司負責,訊禾公司只要出面投標即可。」、「因為金奇公司得 標案件太多,有時他會安排配合廠商得標,以避人耳目,訊禾公司只要於領得 採購款時依約扣除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的佣金後的採購款會給金奇公司即可。 」等語(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一六號案卷第廿六 頁背面第四十六頁正面),被告甲○○已明白坦承其係應金奇公司之要求而配 合金奇公司參與投標,核與證人丙○○證述之情節及前開扣案證物之內容相符 ,其自白應堪認與事實相符。雖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伊在北機組、 偵查中說向金奇公司詢價,是指進貨成本,並不是投標底價。伊一開始不管利 潤,先標到案子,再去跟廠商要求降價。利潤約百分之二到三。金奇公司會告 訴伊進貨價,伊再往上加百分之一到三,填在標單投標。出貨前伊要先跟金奇 公司買貨,伊再依金奇公司所報進貨價付貨款,金奇公司開發票給伊云云。惟 查,被告甲○○係依據金奇公司提供之價格填寫標單,得標之後,只給付其中 百分之九十七至九十九予金奇公司當作貨款,賺取投標金額百分之一至三之佣 金等情,已據被告甲○○於北機組調查局自白不諱,及證人丙○○證述屬實, 並有前開金奇公司應收帳款及進項發票明細影本、丙○○書寫文件資料影本在 卷可資佐證,並非被告甲○○就金奇公司提供之金額向上加百分之一到三作為 投標金額,其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伊是向金奇公司詢問供貨底價,自行為訊禾 公司投標,並非配合金奇公司參與投標云云,顯係事後卸責推諉之詞,不足採 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甲○○因執行訊禾公司業務而有違反政府 採購法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甲○○為訊禾公司業務主任,其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金奇 公司借用訊禾公司名義參加投標,核其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 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罪,被告甲○○先後多次犯 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連續犯,應以一罪 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公訴人雖認被告甲○○與另案被告丙○○、丁○○就上開犯 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惟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 、後段已就「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者」分別規 定處罰之明文,自毋庸就二者論以共同正犯,公訴人尚有誤會,應予敘明。被告 訊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依同條例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爰審 酌被告甲○○之素行尚可,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考,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對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產生危害、犯罪後飾詞否認, 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併就訊禾公司科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罰金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孟黎提起公訴、檢察官張云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樊 季 康 法 官 連 育 群 法 官 劉 元 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 宥 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附表: ┌───────┬──────┬────────┬────────┬──┐ │與金奇公司配合│投標日期 │得標價(新台幣,│給付金奇公司款項│佣金│ │案 │ │以下同) │ │比例│ ├───────┼──────┼────────┼────────┼──┤ │R910159│九十一年八月│0000000元│0000000元│百分│ │ │ │ │ │之一│ ├───────┼──────┼────────┼────────┼──┤ │R910378│九十一年八月│0000000元│0000000元│百分│ │ │ │ │ │之二│ ├───────┼──────┼────────┼────────┼──┤ │R910415│九十一年九月│0000000元│0000000元│百分│ │ │ │ │ │之二│ ├───────┼──────┼────────┼────────┼──┤ │R910458│九十一年十月│0000000元│0000000元│百分│ │ │ │ │ │之二│ ├───────┼──────┼────────┼────────┼──┤ │R911040│九十一年十一│0000000元│0000000元│百分│ │ │月 │ │ │之二│ ├───────┼──────┼────────┼────────┼──┤ │R911187│九十一年十二│0000000元│尚未結算,不詳 │不詳│ │ │月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 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 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