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О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О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九四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共貳佰伍拾肆片、片名目錄貳份,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片係齊威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威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齊威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 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未經齊威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中旬起 ,在光華商場向不特定攤販,以每套新臺幣(下同)三千元至四千元價格購入如 附表所示影片各一件,並在其臺北縣三重市○○路○段五八巷六號二樓住處,以 其所有之燒錄機、空白光碟片等為工具,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多次擅自重製上 開影片為影音光碟片,再以封面包裝入裝片盒,匯整成套後,持至臺北縣三重市 ○○○路六十八號前設攤,以每套五百元至八百元不等之代價,多次販售交付予 不特定之顧客,而侵害齊威公司之視聽著作財產權。迄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晚間八時四十分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 片共二百五十四片、片名目錄二份。 二、本件證據部分;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訴。 (三)、版權合約書。 (四)、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 (五)、現場照片八張。 (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片共二百五十四片、片名目錄二件。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意圖營利而以重製 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一項之意圖 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復按刑事 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即是以犯罪為其職業,並賴以為生【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 (一)決議及同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意旨】,查被告販賣盜版光碟 之犯罪期間僅一星期,且係以購入一份原件方式,自行在家以燒錄機複製,非屬 大量拷製販售,尚難認被告恃非法重製或販賣盜版光碟為生,聲請人以被告重製 、販賣盜版光碟為業,而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罪(聲請人認 被告常業販賣盜版光碟部分,為常業重製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容有未洽,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一項之罪。又被告所犯意圖營利以重製於光 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光碟 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各為構 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 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意圖 營利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狀況、 犯罪動機、手段、目段,對告訴人所生損害,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 形象,暨其犯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憑)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刑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 稽,其因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其經本次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共二百五十四片,均 為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至片名目錄二份,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三 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一項、 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 官 高 玉 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田 世 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附表】盜版影音光碟VCD ┌────┬────────────────────┬─────────┐ │ 編號 │ 片名 │ 數量(片) │ ├────┼────────────────────┼─────────┤ │一 │萬里尋母 │二十 │ ├────┼────────────────────┼─────────┤ │二 │天方夜譚 │二十 │ ├────┼────────────────────┼─────────┤ │三 │小英的故事 │二十 │ ├────┼────────────────────┼─────────┤ │四 │小天使 │二十 │ ├────┼────────────────────┼─────────┤ │五 │真善美 │十六 │ ├────┼────────────────────┼─────────┤ │六 │龍龍與忠狗 │二十 │ ├────┼────────────────────┼─────────┤ │七 │長腿叔叔 │十六 │ ├────┼────────────────────┼─────────┤ │八 │綠野仙蹤 │二十 │ ├────┼────────────────────┼─────────┤ │九 │莎拉公主 │二十 │ ├────┼────────────────────┼─────────┤ │十 │清秀佳人 │二十 │ ├────┼────────────────────┼─────────┤ │十一 │小蜜蜂 │二十一 │ ├────┼────────────────────┼─────────┤ │十二 │花田少年史 │二十 │ ├────┼────────────────────┼─────────┤ │十三 │湯姆歷險記 │十八 │ ├────┼────────────────────┼─────────┤ │十四 │海王子 │十一 │ ├────┼────────────────────┼─────────┤ │總計 │ │二百五十四片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 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 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 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