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緝字第183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連立堅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0一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五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 實 一、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五八0六號、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四0六號、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二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六月、六月確定,並分別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二、緣蘇煐展(已判決確定)基於以低價買入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達」)、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元」)、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食品」)等股票後,再利用其他帳戶大量以高價買入前開股票以拉抬股價,俟股價上揚後,即陸續將股票賣出以賺取其中差價牟利之意圖,及放任該等高價買入股票等帳戶違約而不履行交割義務之概括犯意,夥同與其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綽號「小李」、「小高」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組成炒作股票牟利集團。而甲○○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依臺灣新聞報刊登辦理信用貸款之廣告所留電話與蘇煐展等人聯絡,蘇煐展等人即告知可為代辦信用貸款,惟需提供證券交易帳戶,甲○○明知自己並不符銀行貸款之條件,且對於將自己開立之證券帳戶提供予素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係供他人為故意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等不法用途,應能有所預見,惟為圖得不法利益,仍不違其本意,竟與蘇煐展等人基於違約交割之不確定故意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某時,至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申請開立帳號五一五G—0000000號證券交易帳戶,並於 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或同年五月一日,在高雄市三民區某處7—便利商店,將上開帳戶之證券交易及集保帳簿、密碼等相關開戶資料交付予蘇煐展等人供渠等使用。蘇煐展等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隨即自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在不詳之「戰略高手」網路咖啡店等不同處所內,分別以電腦網路下單或以電話語音下單等方式,先利用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十四個帳戶,以低價買入渠等選定之「精元」、「生達」、「聯華食品」等股票後,再以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帳戶,委託如附表所示之各證券公司大量高價下單買進,以拉抬前開選定之「生達」、「精元」、「聯華食」等股票之股價,再利用當日沖銷、隔日沖銷及三日交割之緩衝期間,俟機讓獲利帳戶買進之「生達」、「精元」、「聯華食品」等股票得以高價出脫(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陳西明帳戶,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買進、賣出「生達」各四十張,於同年月十一日買進、賣出「生達」各五十張,於同年月十二日買進、賣出「生達」各六十張;於同年月十日買進、賣出「精元」各三十張,於同年月十二日買進、賣出「精元」各六十張。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林信男帳戶,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買進、賣出「生達」各一百一十五張,於同年月十一日買進、賣出「生達」各一百六十張,於同年月十二日買進、賣出「生達」各六十四張;於同年月十日買進、賣出「精元」各一百張;於同年五月二十九日買進「聯華食品」六張,於同年月三十日買進「聯華食品」三十六張、賣出「聯華食品」四十七張,於同年月三十一日買進「聯華食品」十七張,於同年六月二日賣出「聯華食品」十二張。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王志平帳戶,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買進、賣出「生達」各四十張,於同年月十一日買進、賣出「生達」各八十張,於同年月十二日買進、賣出「生達」各四十張;於同年月十日買進、賣出「精元」各二十張;於同年五月二十九日買進「聯華食品」九十張、賣出「聯華食品」八十七張,於同年月三十日賣出「聯華食品」三張。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謝宏明帳戶,於同年五月二日買進、賣出「精元」各三十張,於同年月三日買進、賣出「精元」各六張。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趙尉傑帳戶,於同年四月十一日買進、賣出「生達」各三十張,於同年月十二日買進、賣出「生達」各二十五張;於同年月十二日買進、賣出「精元」各十六張,於同年五月二日買進、賣出「精元」各二百四十九張,於同年月三日買進、賣出「精元」各一百一十張。如附表四編號十所示之謝中英帳戶,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買進「聯華食品」五十五張,同年月三十日賣出「聯華食品」五十五張),藉此牟取不法暴利,致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及如附表四編號十所示之獲利帳戶分別獲利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七千元、四十五萬四千六百元、三十萬六千二百元、五萬三千六百元及五十八萬六千七百元、十三萬二千三百七十一元;而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帳戶(如附表四編號十之謝中英帳戶除外)所委託以高價買入之股票,則於交割日即連續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其中甲○○帳戶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買進精元股票八十九張,違約交割金額二百九十萬六千七百元,於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買進精元股票三十二張,違約交割金額一百零四萬六千四百元。蘇煐展以此方式,以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帳戶(附表四編號十之帳戶除外),總計連續於違約成交日即自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同年月十二日止,「精元」股票違約金額為二千五百六十九萬八千四百七十元,「生達」股票違約金額為七千七百八十六萬七千零三十一元;自同年五月二日起至同年月四日止,「精元」股票違約金額為六千零六十一萬七千四百元;自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六月一日止,「聯華食品」股票違約金額為八千零九十萬三千四百元;總共違約交割金額高達二億四千五百零八萬六千三百零一元,嚴重影響股市交易秩序。嗣因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現有異而報警查獲。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並經同案被告蘇煐展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屬實,復有違約人頭戶一覽表、買賣違約股票投資人委託暨成交記錄等附於九十年度他字第二五一二號偵查卷內可稽。又委託券商在股票交易市場買賣股票為個人理財之行為,而向證券公司申請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並無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申請之,且一個人可以在不同之證券公司申請多數之證券交易帳戶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見陌生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而以在報上刊登廣告之方式向不特定人蒐集購買大量他人之證券帳戶供己使用,衡情販賣帳戶者對於該帳戶是否係供合法使用乙節,理應會有所懷疑,是被告既係透過報紙得知前揭訊息,竟為順利取得貸款,仍同意將自己之證券交易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使用,顯見被告提供前揭資料予素不相識之人時,應足以預見該男子或其他不詳人士可能將其所提供之帳戶用於故意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等不法之用途,猶不違反渠本意,則被告主觀上確有違約交割之不確定故意,堪予以認定。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被告犯罪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訂,比較新舊二法,以舊法較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處斷。又被告先後二次違約不履行交割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及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五八0六號、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四0六號、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二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六月、六月確定,並分別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資料,智識及教育程度,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個人實際獲利情形、所生損害,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云綺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附表一: ~F0 ~T32 ┌──┬───┬──────────────────┬─────────┐ │編號│姓名 │ 券 商 名 稱 │帳 號 │ │ │ │ 交 割 銀 行 名 稱 │交割銀行帳號 │ ├──┼───┼──────────────────┼─────────┤ │一 │陳西明│福勝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 │ │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000-0 │ ├──┼───┼──────────────────┼─────────┤ │二 │林信男│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公司 │527B-0000000 │ │ │ │合作金庫銀行成功支庫 │0000-000-000000 │ │ │ ├──────────────────┼─────────┤ │ │ │台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公司 │558C-0000000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 │ │ │ ├──────────────────┼─────────┤ │ │ │日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 │0000-0000000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000000 │ │ │ ├──────────────────┼─────────┤ │ │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0000-0000000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 │ │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565F-0000000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 │ ├──┼───┼──────────────────┼─────────┤ │三 │王志平│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0000-0000000 │ │ │ │大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00000000000-0 │ │ │ ├──────────────────┼─────────┤ │ │ │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安公司 │0000-0000000 │ │ │ │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000-00-000000-0 │ ├──┼───┼──────────────────┼─────────┤ │四 │謝宏明│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565F-0000000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 │ ├──┼───┼──────────────────┼─────────┤ │五 │趙尉傑│世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 │0000-0000000 │ │ │ │第七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00000 │ │ │ ├──────────────────┼─────────┤ │ │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0000-0000000 │ │ │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00000000000 │ │ │ ├──────────────────┼─────────┤ │ │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127H-0000000 │ │ │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 │ │ │ ├──────────────────┼─────────┤ │ │ │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路分公司 │529G-0000000 │ │ │ │(現已改為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第七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000 │ │ │ ├──────────────────┼─────────┤ │ │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0000-0000000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 │ 券 商 名 稱 │帳 號 │開 戶 日│ ├──┼───┼─────────────────┼──────┼────┤ │一 │李忠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0000-0000000│89/3/14 │ ├──┼───┼─────────────────┼──────┼────┤ │二 │林信璋│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0000-0000000│89/3/14 │ ├──┼───┼─────────────────┼──────┼────┤ │三 │鄭貴元│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0000-0000000│89/3/14 │ ├──┼───┼─────────────────┼──────┼────┤ │四 │林志祥│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5073-3 │89/3/22 │ ├──┼───┼─────────────────┼──────┼────┤ │五 │張家興│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0000-0000000│89/3/24 │ ├──┼───┼─────────────────┼──────┼────┤ │六 │邱東光│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0000-0000000│89/3/27 │ ├──┼───┼─────────────────┼──────┼────┤ │七 │黃騰輝│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0000-0000000│89/3/27 │ ├──┼───┼─────────────────┼──────┼────┤ │八 │嚴貴欗│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116R-0000000│89/3/27 │ ├──┼───┼─────────────────┼──────┼────┤ │九 │鄭玉琴│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0000-0000000│89/3/27 │ ├──┼───┼─────────────────┼──────┼────┤ │十 │蔡昀瑾│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0000-0000000│89/3/28 │ ├──┼───┼─────────────────┼──────┼────┤ │十一│李榮暉│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0000-0000000│ 89/3/28│ ├──┼───┼─────────────────┼──────┼────┤ │十二│邱旭弘│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0000-0000000│89/3/30 │ ├──┼───┼─────────────────┼──────┼────┤ │十三│林錦霞│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116R-0000000│89/3/30 │ ├──┼───┼─────────────────┼──────┼────┤ │十四│周維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116I-0000000│89/3/31 │ ├──┼───┼─────────────────┼──────┼────┤ │十五│黃麗云│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 │515J-0000000│89/4/28 │ ├──┼───┼─────────────────┼──────┼────┤ │十六│紀子翔│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0000-0000000│89/5/23 │ │ │ │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0000-0000000│ │ ├──┼───┼─────────────────┼──────┼────┤ │十七│戴美玲│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515E-0000000│89/5/26 │ ├──┼───┼─────────────────┼──────┼────┤ │十八│陳綉月│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0000-0000000│89/3/27 │ └──┴───┴─────────────────┴──────┴────┘ 附表三: ┌──┬───┬─────────────────┬──────┬────┐ │編號│姓名 │ 券 商 名 稱 │帳 號 │開 戶 日│ ├──┼───┼─────────────────┼──────┼────┤ │一 │陳虹翰│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0000-0000000│89/3/8 │ ├──┼───┼─────────────────┼──────┼────┤ │二 │周家齊│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公司 │0000-0000000│89/3/8 │ ├──┼───┼─────────────────┼──────┼────┤ │三 │吳明駿│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0000-0000000│89/3/8 │ ├──┼───┼─────────────────┼──────┼────┤ │四 │何文龍│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0000-0000000│89/3/8 │ ├──┼───┼─────────────────┼──────┼────┤ │五 │陳曉梅│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585P-0000000│89/3/30 │ ├──┼───┼─────────────────┼──────┼────┤ │六 │曾有辰│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0000-0000000│89/4/1 │ └──┴───┴─────────────────┴──────┴────┘ 附表四: ┌──┬───┬─────────────────┬──────┬────┐ │編號│姓名 │ 券 商 名 稱 │帳 號 │開 戶 日│ ├──┼───┼─────────────────┼──────┼────┤ │一 │楊焱蘭│大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0000-0000000│88/11/9 │ ├──┼───┼─────────────────┼──────┼────┤ │二 │鄭俊雄│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0000-0000000│89/3/30 │ ├──┼───┼─────────────────┼──────┼────┤ │三 │蘇俊傑│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0000-0000000│89/3/31 │ ├──┼───┼─────────────────┼──────┼────┤ │四 │王安民│永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0000-0000000│89/4/24 │ │ │ │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鼎分公司 │779P-0000000│ │ ├──┼───┼─────────────────┼──────┼────┤ │五 │白萬生│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873Q-0000000│89/4/26 │ ├──┼───┼─────────────────┼──────┼────┤ │六 │譚大誠│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551A-0000000│89/4/27 │ │ │ │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873H-0000000│ │ ├──┼───┼─────────────────┼──────┼────┤ │七 │李華鈴│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551A-0000000│89/4/28 │ │ │ │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福分公司│873J-0000000│ │ ├──┼───┼─────────────────┼──────┼────┤ │八 │夏德龍│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莒光分公司│873L-0000000│89/4/28 │ │ │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 │515G-0000000│ │ ├──┼───┼─────────────────┼──────┼────┤ │九 │朱榮燦│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0000-0000000│89/5/2 │ ├──┼───┼─────────────────┼──────┼────┤ │十 │謝中英│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麥寮分公司 │0000000 │89/5/11 │ ├──┼───┼─────────────────┼──────┼────┤ │十一│許淑茹│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0000-0000000│89/5/12 │ ├──┼───┼─────────────────┼──────┼────┤ │十二│鄭淵木│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0000-0000000│89/5/22 │ ├──┼───┼─────────────────┼──────┼────┤ │十三│何秉錩│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565Y-0000000│89/5/24 │ │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592N-0000000│ │ └──┴───┴─────────────────┴──────┴────┘ 附表五: ┌──┬───┬─────────────────┬──────┬────┐ │編號│姓名 │ 券 商 名 稱 │帳 號 │開 戶 日│ ├──┼───┼─────────────────┼──────┼────┤ │一 │邱文賢│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賢分公司 │592K-0000000│88/8/26 │ ├──┼───┼─────────────────┼──────┼────┤ │二 │劉國元│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0000-0000000│89/3/24 │ ├──┼───┼─────────────────┼──────┼────┤ │三 │洪沂榛│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0000-0000000│89/3/29 │ ├──┼───┼─────────────────┼──────┼────┤ │四 │黃振貴│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0000-0000000│89/4/25 │ │ │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 │515K-0000000│ │ ├──┼───┼─────────────────┼──────┼────┤ │五 │李淑玲│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公司 │551V-0000000│89/4/27 │ ├──┼───┼─────────────────┼──────┼────┤ │六 │甲○○│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 │515G-0000000│89/4/28 │ ├──┼───┼─────────────────┼──────┼────┤ │七 │王明秋│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0000-0000000│89/5/11 │ ├──┼───┼─────────────────┼──────┼────┤ │八 │張文龍│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515F-0000000│89/5/18 │ ├──┼───┼─────────────────┼──────┼────┤ │九 │簡新枝│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0000-0000000│89/5/18 │ ├──┼───┼─────────────────┼──────┼────┤ │十 │張明華│新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841D-0000000│89/5/25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者。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