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丁○○ 被 告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丙○○ 乙○○ 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應給付原告甲○○ 、丁○○新臺幣八千五百五十萬元。 (二)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板橋地方法院民、刑事自訴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 反公司法及背信、侵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 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堅 勤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王 瑜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