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 告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Phi 被 告 乙○○ 丙○○ 甲○○ 丁○○ 右列被告乙○○、丙○○、甲○○、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張宏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