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被 告 甲○○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甲○○、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