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有仁 選任辯護人 江仁成律師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被 告 蘇宋秀菊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被 告 顏志和 選任辯護人 陳 明律師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李立仁 許戎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被 告 賴明志 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劉芳邑 選任辯護人 陳志揚律師 被 告 劉俊德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李成功律師 被 告 李奎賢 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 被 告 陳章憲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被 告 蘇育瑞 選任辯護人 詹啟章律師 被 告 王明傳 王陳麗卿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劉金玫律師 被 告 陳品堅 張文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泰源律師 陳崇善律師 被 告 鄭恆志 選任辯護人 高素真律師 陳益軒律師 黃逸仁律師 被 告 張松茂 選任辯護人 劉文崇律師 被 告 陳昭興 選任辯護人 廖德澆律師 被 告 陳素夢 陳順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被 告 陳志庸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李成功律師 被 告 孫有登 選任辯護人 曾孝賢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0六四、一五七四八、一六五一0、一七四九五、一九八一一、二一四二六、二一六六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l○○公務員共同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仟玖佰肆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壹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公務員共同連續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利他人,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仟玖佰肆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壹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m○○○與公務員共同連續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利他人,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捌年;又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捌年。其餘被訴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五條及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部分均無罪。 i○○與公務員共同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仟玖佰肆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壹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被訴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部分無罪。 辰○○公務員共同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貳萬叁仟叁佰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H○○公務員共同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貳萬叁仟叁佰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f○○公務員共同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貳萬叁仟叁佰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a○○公務員共同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陸仟伍佰玖拾貳萬叁仟叁佰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b○○公務員共同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叁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貳萬叁仟叁佰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巳○○公務員共同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貳萬叁仟叁佰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R○○公務員共同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貳萬叁仟叁佰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n○○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其餘被訴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違背職務收賄罪、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部分均無罪。 甲○○共同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叁年。 丁○○○共同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叁年。 N○○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 C○○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叁年。 d○○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D○○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O○○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 P○○、S○○、M○○、A○○均無罪。 事 實 一、 ㈠、l○○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任臺北縣鶯歌鎮鎮長,負責掌理鶯歌鎮公所各項業務;辰○○係鶯歌鎮公所建設課課長,負責綜理建設課業務;巳○○(自九十一年四月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止)、f○○、R○○(自九十三年五月起至九十五年一月止)及a○○均係鶯歌鎮公所建設課課員,負責審核工程預算書圖、工程監督及驗收等業務;H○○及b○○(自九十一年八月間進入鶯歌鎮公所擔任建設課臨時人員,九十一年年底調任發包中心臨時人員至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止)均係鶯歌鎮公所發包室職員,負責工程發包業務;癸○○(現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係臺北縣鶯歌鎮代表會代表,負責鶯歌鎮公所預算編列及審查工作,渠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i○○係i○○水利技師事務所(下稱i○○事務所)之負責人;n○○係紘基大地及水利技師事務所(下稱紘基事務所)負責人,渠等因承攬鶯歌鎮公所公共工程之設計及監造案,而於各該工程案為受鶯歌鎮公所委託處理事務之人。 ㈢、甲○○係五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五嶺公司)之負責人、丁○○○(即甲○○之妻)負責五嶺公司之財務;Y○○(本院另行審結)係尚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尚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負責人為Y○○之妻玄○○)、庚○○(本院另行審結)係尚谷公司之工地主任;e○○(本院另行審結)係今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今爗公司,起訴書誤載為今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負責人為e○○之妻蕭蔡秀香);N○○係品堅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品堅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負責人係N○○之父陳金木);C○○係大吉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負責人係吳火生之妻吳陳美櫻);E○○(本院另行審結)係茗舜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Q○○(本院另行審結)係陳磊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戌○○(本院另行審結)係園冶景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園冶公司)之負責人;T○○(本院另行審結)係廣興林業景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係T○○之子陳家興)、G○○(本院另行審結)係廣興公司之會計;D○○係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輝公司)之工地主任;W○○(本院另行審結)係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森公司)及嶠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嶠福公司,登記名義人係W○○之妻g○○)之實際負責人;d○○係盟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盟鑫公司)之經理;J○○(本院另行審結)係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九公司)之主任;壬○○(本院另行審結)係飛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飛利公司)負責人;子○○及丑○○(渠等二人為兄弟,子○○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丑○○則未據偵查起訴)均係金品工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品公司)之員工;渠等均係承攬鶯歌鎮公所工程之廠商或提供工程材料之供應商,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㈣、m○○○係l○○之配偶為九龍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龍公司)之負責人;O○○則係宜興建材有限公司(下稱宜興公司)之負責人,渠等均為商業負責人。 二、緣於九十一年三月間,l○○就任鶯歌鎮鎮長後,鶯歌鎮公所每年編列約新臺幣(下同)六億元之工程經費及每年向行政院各部會、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臺北縣政府等單位尋求鉅額之工程補助預算約五億元,總計每年約有近十億元之工程經費。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利用其擔任鶯歌鎮鎮長之職權,藉發包鎮內公共工程之機會,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水利技師i○○、鎮民代表癸○○共同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以洩漏國防以外於採購應秘密之消息、內定承包廠商、材物料供應商等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㈠、由i○○承攬設計監造鶯歌鎮公所所發包工程案(詳如附表二所示),負責設計規劃該工程案之預算書圖,並將其中附表一編號5 「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工區」、54(即附表二編號32)「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段護岸修復工程」、55 ( 即附表二編號50)「尖山公園體健設施及兒童遊具興建工程(後更名為尖山國小預定地環境改善工程)」、66(即附表二編號38、38-1)「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71(即附表二編號54)「本鎮地標公園景觀改善工程」、75(即附表二編號56)「本鎮鳳鳴三界公園景觀改善工程」(即分別為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至24)等六件工程之預算書圖交付配合之材料廠商即飛利公司壬○○就有關電氣規範、燈具品名、價格協助規劃,壬○○並將其需依下列方式支付l○○及i○○之賄款金額加入各該單價內,及將由建森公司W○○就附表一編號5 及6 之「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二工區」、49(即附表二編號45)「鎮內各里急需改善工程」、54(即附表二編號32)「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段護岸修復工程」、55(即附表二編號50)「尖山公園體健設施及兒童遊具興建工程(後更名為尖山國小預定地環境改善工程)」、66(即附表二編號38、38-1)「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76「本鎮Ⅳ-二號道路新闢工程」等七件工程提供LED可程式及太陽能閃爍引導燈之報價單(其中已含須依下列方式支付l○○及i○○之賄款)予i○○編入預算書圖,暨指定天九公司J○○就附表一編號2 「鳳鳴里福德宮旁排水溝渠整治及育英街附近人孔提高改善工程」、5 及6 之「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二工區」、9 「東鶯平交道改善工程」、10(即附表二編號9) 「鶯歌鎮市○○○○○○○ 0○○○○○○○區○○○00○○○○○○號27)「福昌街7 巷及31巷等四件排水改善工程」、23「鶯歌鎮同慶里駁坎階梯及廁所新建工程」、27「鶯歌鎮尖山活動中心廁所維護工程」、66(即附表二編號38、38-1 )「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等向外來廠商統一報價,作為阻擋外來廠商詢價及向配合之工程承包廠商報價之用,以達綁標之目的。 ㈡、渠等與五嶺公司甲○○及丁○○○、尚谷公司Y○○及庚○○、今爗公司e○○、品堅聯公司N○○、大吉土木包工業C○○、陳磊土木包工業Q○○、茗舜土木包工業E○○等七家廠商協議待綁標完成後,l○○即從五嶺公司、尚谷公司、今爗公司、品堅聯公司、大吉土木包工業、陳磊土木包工業、茗舜土木包工業等廠商中內定各項工程之承做廠商(起訴書雖併載「協助工程行」,然協助工程行負責人宇○○業經檢察官以證據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故起訴書此部分應屬贅載)。上開七家廠商之甲○○、丁○○○、Y○○、庚○○、e○○、N○○、C○○、Q○○、E○○等人即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彼此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並由各家廠商以工程標案預算金額之九折至九五折作為投標價額配合圍標,至於陪標廠商所需之押標金支票則由內定廠商負責處理,因之前開內定廠商及陪標廠商均以預算金額之九折至九五折作為投標價額。 ㈢、待工程決標後,l○○即於開標當天或開標後數日內向得標之內定廠商及材物料供應商收取該項工程之賄款,其收受賄款之情形如下: 1、工程承包商之賄款比例為工程決標金額之百分之六至十五;若工程決標金額為底價之九折以下時,得標之工程承包商僅須支付決標金額之百分之六,其中百分之五由得標之工程承包商親自以現金交付l○○,或由癸○○向得標之工程承包商收取現金後再轉交l○○,而癸○○收取其中百分之一,作為配合圍標之酬庸;若工程決標金額為底價之九折以上時,得標之工程承包商須支付決標金額之百分之十五,而癸○○於九十三年六月前向得標之工程承包商收取其中之百分之五,九十三年六月後則收取其中之百分之四(因自九十三年六月後,癸○○原所收取之百分之五經l○○指示撥出百分之一,由鶯歌鎮公所發包室及建設課承辦人員收取,詳後述),其餘百分之十則由癸○○或i○○向得標之工程承包商收取現金後再轉交給l○○收受,或由得標之工程承包商親自將現金交付l○○,爰就其詳情分述之: ⑴、茗舜(起訴書誤載茗蕣)土木包工業E○○部分: E○○透過癸○○居間向l○○引薦,經l○○首肯後,E○○即依前述圍標之犯罪模式,自九十一年十二月至九十四年八月間,由茗舜土木包工業先後共標得並承做附表一編號1 「本鎮湖山路排水溝等工程」、3 「二橋里中正三路道路駁坎及排水整修工程」(由陳磊土木包工業得標、E○○施做)、4 「鶯歌鎮市容綠美化景觀(周邊道路)改善工程」、13「鶯桃路道路管線挖掘修補等改善工程」、21「鳳福里鶯桃路2 段28巷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38「本鎮東湖里便橋新建工程」、44「本鎮尖山路258 巷及293 巷等排水改善工程」等七件工程案,E○○係以決標金額百分之十之賄款金額比例,將現金交由癸○○轉付l○○,l○○共計收受賄款新臺幣(下同)七十四萬三千三百元(詳細收受賄賂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 、3 、4 、13、21、38、44所示)。 ⑵、陳磊土木包工業Q○○部分: Q○○透過癸○○居間向l○○引薦,經l○○首肯後,Q○○即依前開圍標之犯罪模式,自九十三年六月起至九十四年八月間,由陳磊土木包工業先後共標得並承做附表一編號18 「 南雅路排水改善及國慶街擋土牆工程」、20「本鎮光明街25巷排水改善工程」(以上二件均無交付賄款予l○○)、24「本鎮中湖里中湖街315 巷排水改善工程」、25「本鎮永智、永樂街等排水改善工程」、64「本鎮大湖里朝陽街等三處排水改善工程」、71「本鎮地標公園景觀改善工程」等六件工程案,並依前開賄款金額比例,以現金交由癸○○轉付l○○,l○○共計收受賄款七十八萬九千五百元(詳細收受賄款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4、25、64、71 所 示)。 ⑶、今爗公司e○○部分: 於九十二年間,e○○為承做鶯歌鎮公所發包之工程案,乃透過渠公司股東癸○○居間向l○○引薦,經l○○首肯後,e○○即依前述圍標之犯罪模式,自九十二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四年八月間,由今爗公司先後共標得及承做附表一編號7 「西鶯里及二甲里道路駁坎及排水修建工程」、11「行政路雨水下水道改善工程」、12「鎮立圖書館空間及營運改善工程」、23「鶯歌鎮同慶里駁坎階梯及廁所新建工程」(自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自由公司〉得標,由今爗公司施作)、29「本鎮同慶里活動中心廚房修繕工程」、30「本鎮大湖路326 巷前排水改善工程」、31「德昌街排水改善工程(第一期)」、36「鳳鳴三界公社區公園第二期」、43「德昌街排水改善工程(第二期)」、50「鶯歌鎮立托兒所新建主體工程暨綠美化後續工程(室內裝修及設施)」、53「本鎮大湖里里辦公處活動中心整修工程」、54「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段護岸修復工程」、58「鶯歌鎮立托兒所新建主體工程暨綠美化後續工程」、75「本鎮鳳鳴三界公園景觀改善工程」等十四件工程案,並依前開賄款金額比例,由e○○至鶯歌鎮公所鎮長室,親自交付l○○現金,l○○共計收受賄款七百五十二萬七千六百元(起訴書誤載為一千一百一萬七千三百五十元)之賄款(詳細收受賄款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 、11、12、23、29、30、31、36、43、50、53、54、58、75所示)。 ⑷、五嶺公司甲○○及丁○○○部分: 甲○○係l○○二、三十年鄰居,交情匪淺,故l○○擔任鎮長後,即邀請甲○○參標鶯歌鎮公所發包之工程,而五嶺公司業務分工係由甲○○負責投標作業、工程施做及採購材料等業務,渠配偶丁○○○則職司會計等業務,甲○○、丁○○○以前開圍標之犯罪模式,自九十三年六月起至九十四年八月間,由五嶺公司先後共標得及承做附表一編號15「鶯歌鎮新好大街延續改善工程」、19「鶯歌鎮西鶯里中山路 138 巷等路面及邊坡擋土牆改善工程」、26「鎮內綠美化工程」、28「本鎮93年度防汛必要機具材料單價決標案」、32「本鎮崎頂橋野溪整治工程」(由今爗公司e○○得標,五嶺公司施做)、35「製陶二百年鶯歌新地標興建工程設計競賽及興建案」(向廣興公司借牌得標,由五嶺公司施做)、37 「 南靖里陶博館旁尖山溝(廟旁)整治工程」、55「尖山公園體健設施及兒童遊具興建工程(後更名:尖山國小預定地環境改善工程)」、57「鶯歌鎮建德里道路改善工程」(由陳磊土木包工業得標、五嶺公司施做)、61「鶯歌鎮文化路鐵橋下邊坡修繕工程」、65「鶯歌鎮第一公墓整修工程」、66「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向丸紅公司借牌得標並施作)、69「鶯歌鎮清潔隊流浪狗暫置所新建工程」、76「本鎮IV-二號道路新闢工程」(向丸紅公司借牌得標並施作)、77「94年度鎮內環境景觀改善工程」、81「鶯歌鎮94年度防汛搶災單價發包工程」、83「本鎮94年度鎮內環境景觀改善工程(第二期)」、84「第一公墓整修工程(第二期)」等十八件工程案,並由丁○○○依前開賄款金額比例,以現金交付l○○,l○○共計收受賄款一千六百四十九萬五千五百元(詳細收受賄款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5、19、26、28、32、35、37、55、57、61、65、66、69 、76 、77、81、83、84所示)。 ⑸、大吉土木包工業C○○部分: C○○係鶯歌鎮民代表B○○之胞弟,C○○即透過渠胞兄B○○之關係,參標鶯歌鎮公所之工程標案,並依前述圍標之犯罪模式,自九十二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四年八月由大吉土木包工業先後共標得並承做附表一編號8 「鎮內觀光動線改善工程」、14「本鎮大湖段及建國段廢棄物棄置地綠化工程」(上二件工程均向今爗公司e○○借牌標得)、16「二甲里二甲路26號處排水改善工程」、17「福昌街7 巷及31 巷 等四件排水改善工程」、22「本鎮東鶯里文化路117 巷排水改善工程」、27「鶯歌鎮尖山活動中心廁所維護工程」(無交付賄款予l○○)」、33「93年度本鎮路容美化單價決標案」、34「本鎮民眾休閒場整修工程」、39「本鎮○○巷0000號旁排水改善工程」、41「南靖里福南宮景觀改善工程」、42「鶯歌鎮路面及人行道舖面等修復工程」、51「同慶里活動中心廚房地板整修工程」、52「靖山社區活動中心修繕工程」、60「鶯歌鎮二橋里永安宮週邊景觀改善工程」、62「鶯歌94年道路周邊整頓整修護工程單價發包案」(由品堅聯公司得標、C○○施作)、63「鶯歌鎮中正一、二、三路及尖山路週邊景觀改善工程」、67「本鎮道路附屬設施及週邊景觀改善工程(單價發包案)」、68「本鎮中正一路道路改善工程」、70「南靖活動中心後方停車場工程」、72「94年提昇及美化鶯歌觀光特色工程單價發包案」(由品堅聯公司得標、C○○施做)、74「93年度村里小型零星工程」(由品堅聯公司得標、C○○施做)、78「94年提昇及美化鶯歌觀光特色工程單價發包案(第二期- 貼磚開口合約)」(由品堅聯公司得標、C○○施做)、79「鶯歌鎮中山高架橋及大湖路附屬設施改善工程」(由宜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宜和公司〉得標、C○○施做)、80「本鎮里民休閒廣場改善工程」、82「94年提昇及美化鶯歌觀光特色工程單價發包案(第三期)」(由三木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三木公司〉得標、C○○施做)等二十五件工程案,依前開賄款金額比例,由C○○以現金交付l○○,l○○共計收受賄款九百七十九萬八千元(詳細收受賄款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8 、14、16、17、22、27、33、34、39、41、42、51、52、60、62、63、67、68、70、72、74、78、79、80、82所示)。⑹、品堅聯公司N○○部分: N○○透過宙○○(檢察官另行偵辦中)居間向鎮長l○○引薦,經鎮長l○○首肯後,N○○依前開圍標模式自九十三年六月起至九十四年八月間,由品堅聯公司先後標得附表一編號40「正義新村舊有眷舍拆除工程」、49「鎮內各里急需改善工程」、59「本鎮第一公墓納骨塔整修工程」、73「鶯歌溪支流(圳子頭)整治工程」(由正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田公司〉、N○○施做)等四件工程,並依前開賄款金額比例,由N○○以現金交付l○○,l○○共計收受賄款四百三十萬元(詳細收受賄款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0、49、59、73所示)。 ⑺、尚谷公司Y○○、庚○○部分: 緣因i○○所設計之「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中正三路旁野溪整治工程)」、「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建德二巷旁野溪整治工程)」、「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大湖路468 巷旁野溪整治工程)」及「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二工區─鶯歌溪全線護岸原有基礎補強及重慶橋至育英橋間綠美化工程」等四件(即附表一編號45至48 ) 工程案因補助預算金額偏低、工程預算書圖有漏編施工項目及費用等情事,且工程施做區域多涉及河川行水區之私人用地,致工程用地取得不易,難以施做,故l○○之配合廠商均不願施做上開四項工程案,i○○迫於l○○要求儘速發包之壓力,即詢問渠先前在林口鄉公所承做工程之合作廠商尚谷公司庚○○有無承做意願,並表示尚谷公司於得標後須支付決標金額之百分之十五之賄款,其中百分之十為l○○洩漏底價之酬庸,其餘百分之五則由i○○另行處理。庚○○與總經理Y○○評估成本認為可承做後,Y○○即向i○○表達願意承做前開四項工程案,並希望i○○能代為向l○○轉達可否提高工程底價以補貼利潤,經i○○向l○○轉達前開情事後,l○○即同意前開四件工程由尚谷公司以近底價九八折之高價承做,並洩漏國防以外於採購應秘密消息之工程低價,i○○即將l○○前開意旨轉達,並除基於與l○○洩漏國防以外於採購應秘密之消息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將該工程底價洩漏予Y○○外,亦將其身為設計監造人所製作之於採購上應秘密之上開四件工程預算書圖交予Y○○,並要求Y○○另行準備二家廠商資料及押標金支票陪標,而i○○會另行準備正田公司、肯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肯鑫公司)、皇喬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皇喬公司)及翊新土木包工業等四家廠商資料及押標金支票陪標,Y○○遂交代庚○○準備鴻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鴻安公司)及久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久旺公司)之投標資料陪標並處理投標相關事宜,迨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開標當天,尚谷公司確均以近底價九八折之高價得標,事成之後,Y○○依照上開賄款金額比例,於得標當日或翌日即與i○○約在鶯歌鎮公所內或附近處所,就前開四件工程案共交付i○○轉交l○○,作為l○○洩漏前開四件工程案底價,使尚谷公司順利得標之對價,l○○共計收受賄款四百四十萬七千二百元(詳細收受賄款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45至48所示)。 2、待工程發包後,經指定之材物料供應商賄款比例依預算金額六五折之百分之二十計算,由i○○向該指定材物料供應商收取現金後將其中百分之七十五轉交l○○,i○○並從中收取百分之二十五牟利,其情形分述如下: ⑴、天九公司J○○部分: J○○就附表一編號2 、5 、6 、9 、10、17、23、27、66所示九件工程,依照上開賄款金額比例交付現金予i○○,而由i○○將其中百分之七十五轉交l○○收受,l○○共計收受賄款三百七十九萬二千二百六十八元(詳細收受賄款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2 、5 、6 、9 、10、17、23、27 、66 所示)。 ⑵、飛利公司壬○○部分: 壬○○就附表一編號5 、54、55、66、71、75所示六件工程,依照上開賄款金額比例交付現金予i○○,並由i○○將其中百分之七十五轉交l○○收受,l○○共計收取賄款二十一萬元及期約賄款六十二萬五千六百元(詳細收受及期約賄款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 、54、55、66、71、75所示)。 ⑶、建森公司及嶠福公司W○○部分: W○○就附表一編號5 及6 、49、54、55、66、76,依照上開賄款比例交付現金予i○○,並由i○○將其中百分之七十五轉交l○○收受,l○○共計收受賄款一百四十六萬一千元及期約賄款一百五十萬九千元(詳細收受及期約賄款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 、6 、49、54、55、66、76所示)。 ⑷、盟鑫公司d○○部分: 就附表一編號5 「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二工區工程案」,l○○經由與其有概括犯意聯絡之i○○向d○○要求依上開比例之賄款,但因d○○認該工程所使用加勁格網價格偏低,遂未應允依上開比例之賄款,而僅應允期約給付i○○應分得部分;後d○○就附表一編號66「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則依照上開賄款比例期約應交付之賄款,約定將來應交付一百三十萬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誤載為一百八十萬元)予i○○,由i○○將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即九十七萬五千元(起訴書誤載為一百三十萬元)交付l○○(詳細期約賄款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5 、66所示)。 ⑸、金品公司子○○部分: 丑○○代表金品公司就附表一編號56「廣告示範街道改善工程」,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與該工程得標廠商即正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正岳公司)負責人F○○簽訂由金品公司提供乙批鈦金字合約書後,子○○即依丑○○之指示,於九十四年六月六日下午四時許,至鶯歌鎮公所三樓i○○辦公室內,交付二十萬元予i○○,並由i○○將其中之十五萬元交付l○○。 ⑹、五嶺公司甲○○、丁○○○部分: 五嶺公司承作渠等向丸紅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丸紅公司)借牌標得之附表一編號66「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並向建森公司採購太陽能標誌設置,由甲○○及丁○○○依照上開賄款比例交付l○○賄款二十七萬六千五百元。㈣、l○○任臺北縣議員時,因公務關係而結識時任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課課長n○○,l○○於九十三年間知悉n○○於九十三年七月間離職後自行開設紘基事務所,遂邀請n○○參標鶯歌鎮公所發包之委外設計監造案,並與n○○達成期約n○○應支付各工程設計監造案之設計費二成賄款之概括犯意後,l○○即於每次將內定由n○○承攬之工程設計監造案需求告知n○○,並違反政府採購法有關限制性招標規定,以指定人選方式,使n○○自九十三年十二月至九十四年八月間,順利共標得如附表三所示十九件委外設計監造案,l○○嗣於九十四年一月初,與n○○期約,由n○○交付其所受領之工程設計監造費二成作為賄款,並視l○○九十四年年底鶯歌鎮鎮長選舉時有無競爭者而定其交付時間,即茍有人與l○○競選鶯歌鎮鎮長,n○○即於九十四年十月底交付前開期約之賄款,茍無他人與l○○競選,n○○則於九十四年年底交付前開期約之賄款,共計期約賄款二百八十四萬零四百零八元(起訴書誤載為二百八十四萬零四百零六元,詳細期約賄款之設計監造案及金額等詳如附表三所示)。惟此部分於尚未交付l○○時,即遭查獲。 ㈤、l○○除以上開犯罪手法向n○○期約及向工程承包商及材料供應商收取鉅額賄款外,因其在九十一年三月擔任鶯歌鎮長前,係擔任九龍公司之負責人,於擔任鎮長後,為杜外界悠悠之口,乃改由其配偶m○○○擔任負責人,然九龍公司於八十五年間因生產過剩,累積磁磚之庫存量達三十萬件(箱),造成資金周轉困難,其後即停止生產,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將廠房出租予聯逢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聯逢興公司)作為布料加工工廠,其磁磚生產設備均已拆卸一空,九龍公司在其原廠房旁,另租用土地存放庫存之磁磚。l○○明知其擔任鎮長,應恪遵法令及本人與關係人利益迴避之相關規定,竟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七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且其對於鎮內之各項行政業務及所發包之各項工程有監督之責,竟意圖為九龍公司之不法利益,為圖出清渠配偶m○○○擔任負責人之九龍公司之存貨並從中賺取利潤,與m○○○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由l○○指示設計師i○○於設計鶯歌鎮街道景觀等相關工程時,有關舖貼磁磚之工程項目,須指定採用九龍公司生產之「窯燒花崗丁掛磚」及「扇形花崗磚」等二種磁磚,i○○即依鎮長l○○之指示,將街道景觀等相關工程中有關舖貼磁磚之工程項目,均編列「窯燒花崗丁掛磚」及「扇形花崗磚」等二種磁磚,以利l○○圖利九龍公司出清存貨並從中賺取利潤,待街道景觀相關工程決標開工後,l○○再指示配合之得標廠商須向九龍公司訂購,計l○○以前開方式先後於附表四所示二十五件工程,共計圖利九龍公司一千四百八十四萬四千一百五十元(詳細圖利九龍公司之工程、金額均詳如附表四所示)。 三、自九十三年六月後,l○○一方面為使建設課案件承辦人員對於設計師i○○所設計之預算書圖,及配合廠商之參標及工程施作等相關事宜不予刁難;另一方面為免渠收受得標廠商賄款之不法情事曝光,遂於九十三年六月初某日,在其鶯歌鎮公所鎮長辦公室內,向b○○、辰○○告知前開賄款中將撥出百分之一交由鶯歌鎮公所相關人員朋分,並指示b○○負責分送上開賄款,朋分比例分別為建設課課長辰○○五成、建設課案件承辦人巳○○、f○○、R○○及a○○等四人各為三成、發包室職員b○○及H○○二成,前開百分之一賄款之交付方式係由癸○○或得標之工程廠商以現金交付給b○○,再由b○○依前開比例分送給各案件承辦人,或由得標之工程廠商依前開比例親自交付現金給案件承辦人,至於辰○○五成部分,均由b○○代收現金後再轉交辰○○,渠等遂與l○○共同基於收賄之概括犯意聯絡而收受賄賂,茲詳述如下: ㈠、關於違背職務行為:按本案相關工程契約均規定:承包商不得轉包,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承包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鶯歌鎮公所得予審查;承包商違反不得轉包、借牌之規定時,鶯歌鎮公所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又按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又投標廠商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或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二款、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七款分別訂有明文。此為建設課課長辰○○及承辦人巳○○、f○○、發包室中心主任H○○及職員b○○於渠等職務上應知之甚詳,惟渠等因前述l○○指示及收受廠商交付之賄賂而未予處理或不刁難: 1、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開標之「本鎮市容景觀改善工程」(委外設計監造人為i○○、承辦人f○○),由又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又泉公司)得標並施作,嗣於九十三年六月間,又泉公司發現施作項目為六十六個市○○○○○○○地○○號8 「中正三路農會旁,79MC1 路緣石及欄杆」、編號34「光明街建國國小旁,72MD型路緣石及欄杆」、編號35「中山路329 巷22弄口,57MD型路緣石及欄杆」、編號36「大湖路(太子窯業),207MD 型路緣石及欄杆」、編號58「尖山路黃厝巷對面,42ME型路緣石及欄杆」、編號61「尖山路活動中心旁,165ME 型路緣石及欄杆」、編號66「建國路國華路口,151ME 型路緣石及欄杆」,於又泉公司實際施作前均已施作,而有重複設計之情。 2、投開標時之不法情事(H○○及b○○): ⑴、附表一編號42「鶯歌鎮路面及人行道舖面等修復工程」:共三家廠商即翊新土木包工業、陳磊土木包工業、大吉土木包工業投標,然投標廠商翊新土木包工業及陳磊土木包工業之押標金票據票號分別為SH0000000 號、SH0000000 號,兩者票據號碼相近,審標時未予處理。 ⑵、附表一編號45「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中正三路旁野溪整治工程)」:投標廠商有鴻安公司、久旺公司、正田公司、肯鑫公司及尚谷公司,其中正田公司係由Q○○到場投標,而其中押標金票據號碼正田公司為SH0000000 號、肯鑫公司為SH0000000 號,兩者票據號碼相近,審標時未予處理。 ⑶、附表一編號46「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大湖路468 巷旁野溪整治工程)」:投標廠商有鴻安公司、久旺公司、翊新土木包工業、陳磊土木包工業及尚谷公司,而其中押標金票據號碼陳磊土木包工業為SH0000000 號、翊新土木包工業為SH0000000 號,兩者票據號碼相近,審標時未予處理。 ⑷、附表一編號47「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建德二巷旁野溪整治工程)」:投標廠商有鴻安公司、翊新土木包工業、陳磊土木包工業及尚谷公司,而陳磊土木包工業為SH0000847 號、翊新土木包工業為SH0000000 號,兩者票據號碼相近,審標時未予處理。 3、承包廠商協議投標後,實際施作廠商與得標廠商不同而有轉包之情事: ⑴、附表一編號23自由公司標得「鶯歌鎮同慶里駁坎階梯及廁所新建工程」,由今爗公司e○○實際施作(承辦人巳○○)。 ⑵、附表一編號32今爗公司e○○標得「本鎮崎頂橋野溪整治工程」,由五嶺公司甲○○、丁○○○實際施作(承辦人巳○○)。 ⑶、附表一編號57陳磊土木包工業Q○○標得「鶯歌鎮建德里道路改善工程」,由五嶺公司甲○○及丁○○○實際施作。 ⑷、附表一編號62品堅聯公司N○○標得「鶯歌94年道路週邊整頓整修護工程單價發包案」,由大吉土木包工業C○○實際施作(承辦人f○○)。 ⑸、附表一編號72「94年提昇及美化鶯歌觀光特色工程單價包發案」及78「94年提昇及美化鶯歌觀光特色工程單價發包案第二期貼磚開口合約」均由品堅聯公司N○○標得,但均由大吉土木包工業C○○實際施作(承辦人均為f○○)。 ⑹、附表一編號73正田公司標得「鶯歌溪支流(圳子頭)整治工程」,由品堅聯公司N○○實際施作(承辦人巳○○)。 ⑺、附表一編號74品堅聯公司標得「93年度村里小型工程」,由大吉土木包工業C○○實際施作。 ⑻、附表一編號79「鶯歌鎮中山高架橋及大湖路附屬設施改善工程」由宜和公司標得、編號82「94年提昇及美化鶯歌鎮觀光特色工程單價發包案(第三期)」由三木公司標得,並均由被告C○○實際施作(承辦人均為f○○)。 4、借牌投標情事: ⑴、附表一編號35「製陶二百年鶯歌新地標興建工程設計競賽及興建案」由i○○、甲○○及丁○○○共同向T○○、G○○借用廣興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得標後,由i○○負責設計、甲○○及丁○○○負責實際施作(詳見下述四之㈢2)。 ⑵、附表一編號66「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及76「本鎮Ⅳ-二號道路新闢工程」均是甲○○、丁○○○向丸紅公司借牌投標、得標並實際施作(詳見下述六之㈠3,承辦人巳○○)。 5、於九十四年一月間,巳○○明知其為附表一編號48之承辦人,須審核得標廠商尚谷公司製作之工程計畫書等,竟接受尚谷公司Y○○、庚○○請託製作尚谷公司得標之四件工程計畫書(即附表一編號45至48)。 6、附表一編號23由自由公司得標之「鶯歌鎮同慶里駁坎階梯及廁所新建工程」估驗時,經主驗人H○○、承辦人巳○○、設計監造人i○○簽章,然承包廠商欄蓋印今爗公司蕭蔡秀香而非得標廠商自由營造公司。 7、附表一編號28「本鎮93年度防汛必要機具材料單價決標案」: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招標公告預算金額為三百萬元,而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開標時,共有今爗公司以二百九十五萬元、茗舜土木包工業以二百九十三萬四千元、林美土木包工業以二百九十五萬元、五嶺公司以十二萬八千元、大吉土木包工業以十三萬五千元投標,然l○○訂定底價為十二萬七千元,最後以五嶺公司優先減價以十二萬七千元得標,且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決標公告記載底價為三百萬元,五嶺公司以三百萬元得標,契約金額為三百萬元,嗣於九十四年一月經設計師i○○結算時,結算總額為三百二十八萬一千四百一十八萬(承辦人f○○)。 ㈡、辰○○、f○○、巳○○、a○○、R○○、H○○及b○○就附表一編號15至84(27、30、53、56、71除外)所示工程,除就上開工程有前述違背職務之行為外,渠等收受廠商依前開賄款比例交付之賄款,顯與渠等職務上行為有關。 ㈢、茲就辰○○、f○○、巳○○、a○○、R○○、H○○及b○○收受賄賂之情形分述如下: 1、鶯歌鎮公所建設課課長辰○○部分: 基於與l○○、f○○、巳○○、a○○、R○○、H○○及b○○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及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六月起至九十四年八月間,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5至83(27、30、51、52、53、56、71除外)所示共計六十二件工程案,經b○○向五嶺公司丁○○○、尚谷公司Y○○及庚○○、今爗公司e○○(由癸○○交付)、品堅聯公司N○○、大吉土木包工業C○○、陳磊土木包工業Q○○、茗舜土木包工業E○○或癸○○等得標之配合廠商就其得標工程之得標價百分之一收受賄款後,由b○○依照前開比例即五成部分,在鶯歌鎮公所內交付辰○○收受,共計收受賄賂二百零八萬三千二百元(詳細收受賄款之工程及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5至26、28、29、31至50、54、55、57至70、72至83所示)。 2、鶯歌鎮公所建設課承辦人員f○○部分: 基於與l○○、辰○○、巳○○、a○○、R○○、H○○及b○○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及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六月起至九十四年八月間,先後就承辦之附表一編號18、26、28、31、33、41、42、49、50、58、59、62、65、67、68、72、77、78、79、82、83所示共計二十一件工程案,經b○○向五嶺公司丁○○○、尚谷公司Y○○及庚○○、今爗公司e○○(由癸○○交付)、品堅聯公司N○○、大吉土木包工業C○○、陳磊土木包工業Q○○、茗舜土木包工業E○○或癸○○等得標之配合廠商就其得標工程之得標價百分之一收取賄款後,由b○○依照前開比例即三成部分,在鶯歌鎮公所內交予f○○收受,或由得標廠商丁○○○、C○○直接就前開承辦人應分得之比例賄款直接交予f○○收受,共計收受賄賂四十六萬三千七百元(詳細收受賄款之工程及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8、26、28、31、33、41、42、49、50、58、59、62、65、67、68、72、77、78、79、82、83所示)。 3、鶯歌鎮公所建設課人員巳○○部分: ⑴、基於與l○○、辰○○、f○○、a○○、R○○、H○○及b○○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及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六月起至九十四年八月間,先後就承辦附表一編號15至17、19至23、29、32、37至40、44、48、54、64、66、70、73、76所示二十二件等工程案,經b○○向五嶺公司丁○○○、尚谷公司Y○○及庚○○、今爗公司e○○(由癸○○交付)、品堅聯公司N○○、大吉土木包工業C○○、陳磊土木包工業Q○○、茗舜土木包工業E○○或癸○○等得標之配合廠商就其得標工程之得標價百分之一收取賄款後,再由b○○依照前開比例即三成部分,在鶯歌鎮公所內交予巳○○收受,或由得標廠商丁○○○直接將承辦人應分得之比例賄款直接交予巳○○收受;並於九十四年一月間,明知其為附表一編號48之承辦人須審核得標廠商製作之工程計畫書等,竟承上開違背職務收賄之犯意,接受尚谷公司Y○○及庚○○請託製作尚谷公司得標之四件工程之施工計畫書等,分別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或十八、同年八月十日前後收取由庚○○各交付三萬元,共計收受賄賂六十三萬五千六百元(詳細收受賄款之工程及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5至17、19至23、29、32、37至40、44、48、54、64、66、71、73、76所示)。 ⑵、巳○○復承上開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下列時間、地點,接受材物料供應商不正利益之招待: ①、巳○○為附表一編號54「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段護岸修復工程」之承辦人,i○○為該工程之設計監造人,該工程之承包商今爗公司e○○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與嶠福公司簽訂HDPE波狀管及LED可程式材料契約;惟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i○○即因上開工程,邀約巳○○接受嶠福公司W○○出資招待,一同至桃園市有女陪侍之「天上人間」酒店喝花酒,並於當晚至桃園市「真善美」汽車旅館召妓,W○○計花費三萬元,巳○○因此受有相當於三萬元之不正利益。 ②、巳○○為附表一編號66「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之承辦人,i○○為該工程之設計監造人,該工程之承包商丸紅公司甲○○於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與天九公司簽訂材料買賣契約;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i○○即因上開工程,出面邀約巳○○接受天九公司J○○出資招待至桃園市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喝花酒,巳○○因此受有相當於一萬六千元之不正利益。 4、鶯歌鎮公所建設課人員a○○部分: 基於與l○○、辰○○、f○○、巳○○、R○○、H○○及b○○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九十四年年初,經由巳○○向b○○取得其因承辦附表一編號69「本鎮民眾休閒場整修工程」案之所應分配賄款五千元後,就其所承辦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決標之「尖山公園體健設施及兒童遊具興建工程」案、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決標之「鶯歌鎮中正一、二、三路及尖山路週邊景觀改善工程」案,依照上開賄款比例,連續向得標廠商五嶺公司丁○○○及大吉土木包工業C○○收取賄款,共計收受賄賂五萬零一百元賄款(詳細收受賄款之工程及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34、55、63所示)。 5、鶯歌鎮公所建設課人員R○○部分: 基於與l○○、辰○○、f○○、巳○○、a○○、b○○、H○○共同基於關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四年三月中旬間起至同年六月十七日止,於承辦附表一編號69、80、81所示之工程三件,依照上開賄款比例,向五嶺公司丁○○○、大吉土木包工業C○○共收受一萬九千六百三十四元之賄款(其詳細收受賄款之工程及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69、80、81所示)。 6、鶯歌鎮公所發包室人員b○○及H○○: 渠等與l○○、辰○○、f○○、巳○○、a○○及R○○共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或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六月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止,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5至26、28、29、31至52、54、55、57至70 、72至84所示之工程案,依照前開賄款比例,向五嶺公司丁○○○、尚谷公司Y○○及庚○○、今爗公司e○○(由癸○○交付)、品堅聯公司N○○、大吉土木包工業C○○、陳磊土木包工業Q○○、茗舜土木包工業E○○或癸○○等得標之配合廠商收取賄款合計九十七萬八千四百元,並另由設計師n○○交付五千元賄款,共計收取賄款九十八萬三千四百元;b○○並於九十四年春節前夕,依前開百分之一賄款之朋分比例,將其中發包室人員所分得之二成,交付十萬元賄款予H○○收受(詳細收受賄款之工程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5至26、28、29、31至52、54、55、57至70、72至84所示)。 四、設計師i○○(其承攬之設計監造案如附表二所示): ㈠、i○○基於與l○○、辰○○、b○○等人共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或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工,茲詳述如下: 1、i○○因附表一編號45至48所示四件工程案,除與l○○共同洩漏底價外,並將其身為設計監造人所製作之於採購上應秘密之上開四件工程預算書圖交予Y○○,並收受Y○○所交付賄款轉交l○○(詳如上述二之㈢1⑺所示)。 2、i○○以使用特定廠商材料及浮編材料單價之方式,使工程預算金額接近預算補助金額,以製造向材料商收取賄款之價差,i○○以此種犯罪手法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工程案採用天九公司、建森公司、盟鑫公司、飛利公司、金品公司等材物料供應商之特殊材料並浮編單價,使鎮長l○○得以向前開材物料供應商收取賄款;i○○負責向上開材料供應商收取賄賂後轉交予l○○(詳如上述二之㈢2所示)。 ㈡、i○○另意圖個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渠與鶯歌鎮公所簽訂之委外設計及監造合約,未依約履行忠實設計義務,而違背其任務,以浮編材料單價方式,依照上開賄款比例方式(即二之㈢2),向前開天九公司J○○、建森公司W○○、飛利公司壬○○、金品公司子○○、盟鑫公司d○○等材物料供應商及五嶺公司甲○○及丁○○○就附表一編號2 、5、6、9、10、17、23、27、49、54、55、56、66、71 、75、76所示之工程,共計收受賄款一百九十六萬二千九百二十三元及期約八十萬六千三百元(詳細賄款及期約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2、5、6、9、10、17、23、27、49、54、55、56、66、71、75、76所示)。 ㈢、i○○為免渠長期與鎮長l○○以前開犯罪手法牟利之不法情事曝光,遂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先後為下列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行: 1、i○○先於九十二年間,向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借用該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所投、開標之「鶯歌鎮大湖段及建國段廢棄物棄置地綠化計畫委外設計監造案」(如附表二編號15),並因而得標。 2、又i○○先前於聯合大地技師事務所任職時,曾參與花蓮理想大地社區之設計案,因工作關係結識當時負責景觀工程設計之T○○,而i○○與甲○○、丁○○○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遂於九十三年十月五日,由i○○向T○○商借廣興公司名義及證件,參予投標鶯歌鎮公所發包之「製陶二百年鶯歌新地標興建工程設計競賽及興建案」(即附表一編號35),並與G○○協商借牌酬庸事宜,T○○因礙於情面即允諾i○○之要求,雙方於同日約定該案之設計費百分之三為借牌報酬並訂立切結書為證,T○○與G○○出借廣興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証、公司執照、T○○畢業證書、九十三年五至六月稅額申報書四0一繳款書、臺北縣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九三北縣園會證字第一0八號、公司大小章予i○○,i○○遂將上開廣興公司營業資料交予甲○○及丁○○○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投標「鶯歌製陶二百年地標新建工程設計競賽案」,而甲○○事後果然標得該案設計監造合約,並由i○○負責設計、由五嶺公司甲○○、丁○○○負責實際施作,嗣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二十七日,G○○依照渠等前開約定,將鶯歌鎮公所就該案之結算款項五百八十八萬元扣除前開報酬及稅金後先後匯款二百九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元、二百四十九萬五千五百八十二元及九十九萬九千九百七十元至丁○○○所指定之葉素雲開立於鶯歌郵局帳號○○○○○○○○○○○九六二號帳戶。 3、i○○並承上開借牌之概括犯意,向園冶公司負責人戌○○借牌,以參標鶯歌鎮公所之標案,而戌○○因時機不好,為能賺取外快,遂將園冶公司相關營業資料借予i○○參標鶯歌鎮公所發包附表二編號53至57所示之「本鎮地標公園景觀改善工程」、「本鎮鳳鳴三界公園景觀改善工程」、「94年度鎮內環境景觀改善工程(第一期)」、「鶯歌鎮建德公園、中正一路、中山路周邊美化工程」及「鶯歌鎮民眾休閒廣場整修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等五項工程案,並收取得標金額百分之八至八點五(含稅金)之報酬,且同意i○○自行刻園冶公司大小章使用。 五、設計師n○○: n○○除基於概括犯意對於l○○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詳如上開二之㈣所載)外,n○○並承上開犯意,於九十三年十二月至九十四年八月前某日,就其上開承攬之設計監造工程中之某件,已領得之設計費,在鶯歌鎮公所發包中心內,依上開賄款比例,交付賄款五千元予b○○收受。 六、承包商部份: ㈠、五嶺公司甲○○及丁○○○部分: 1、五嶺公司實際負責人甲○○係鎮長l○○二、三十年鄰居,交情匪淺,故l○○擔任鎮長後,即邀請甲○○參標鶯歌鎮公所發包之工程,而五嶺公司業務分工係由甲○○負責投標作業、工程施做及採購材料等業務,渠配偶丁○○○負責會計等業務,五嶺公司以前開犯罪模式,渠等共同基於行賄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六月起至九十四年八月間,先後共承做附表一編號15、19、26、28、32、35、37、55、57、61、65、66、69、76、77、81、83、84等十八件工程案,並由丁○○○依前開賄款比例(詳如上開二之㈢1及2⑹所載),以現金交付l○○賄款共一千六百七十七萬二千元,及或親自或交由b○○轉交辰○○、巳○○、f○○、a○○及R○○賄款共一百七十三萬七千五百三十四元(詳細交付賄款之工程及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5、19、26、28、32 、 35、37、55、57、61、65、66、69、76、77、81、83、84 所示)。 2、附表一編號66「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就太陽能標誌設置材料採購,由甲○○及丁○○○依照上開賄款比例交付l○○及i○○賄款共計三十六萬八千六百元(即詳如上述二之㈢2⑹所示)。 3、因二千三百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須持有乙級執照之營造廠商始得參標,而五嶺公司係丙級執照之建商,資格不符不能參標,故甲○○、丁○○○共同基於借牌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四年間,甲○○向丸紅公司負責人吳素貞(即甲○○的阿姨)借用丸紅公司名義及證件,並約定借牌費用為得標價百分之三,先於九十四年三月八日,由甲○○指示丁○○○以丸紅公司名義並持該公司證件參與「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即附表一編號66 )投標,因而得標,且由甲○○、丁○○○以五嶺公司實際施作該工程,及支付借牌費用一百九十四萬一千元予丸紅公司;又於同年五月二十四日,仍由甲○○以丸紅公司名義並持該公司證件參與「本鎮Ⅳ-2 號道路新闢工程」(即附表一編號76)投標,因而得標,且由甲○○、丁○○○以五嶺公司實際施作該工程並支付借牌費用七十五萬三千元予丸紅公司。 4、渠等並承上開借牌投標之犯意,與i○○共同向廣興公司T○○、G○○借牌投標「鶯歌製陶二百年地標新建工程設計競賽案」(即附表一編號35),因而得標,並由i○○設計、渠等施做(詳如上開四之㈢2所載)。 ㈡、大吉土木包工業C○○部分: 1、C○○係鶯歌鎮民代表B○○之胞弟,故C○○即透過渠胞兄B○○之關係,參標鶯歌鎮公所之工程標案,C○○以與吳火生合夥經營之大吉土木包工業依前開犯罪模式,自九十二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先後共標得並承做附表一編號8 、14、16、17、22、27(未付賄款)、33、34、39、41、4 2 、51、52、60、62、63、67、68、70、72、74、78、79、80、82等二十五件工程案,並依前開賄款金額比例(詳如上開二之㈢1所載),以現金交付l○○賄款共九百七十九萬八千元,及或親自或交付b○○並轉交辰○○、巳○○、f○○、R○○及a○○賄款共八十八萬二千四百元(詳細交付賄款之工程及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8 、14、16、17、22、33、34、39、41、42、51、52、60、62、63、67、68、70、72、74、78、79、80、82所示)。 2、另C○○於未取得大吉土木包工業牌照前,依法不得投標承做工程,C○○為能承做鶯歌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案件,遂基於借牌投標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向e○○借用今爗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予投標「鎮內觀光動線改善工程」(即附表一編號8) 及「本鎮大湖段及建國段廢棄物棄置地綠化工程」(附表一編號14)等二件工程案,並因而得標,並支付工程款之百分之三予今爗公司e○○作為借牌之報酬。 ㈢、品堅聯公司N○○: N○○透過宙○○居間向鎮長l○○引薦,經鎮長l○○首肯後,N○○依前開犯罪模式自九十三年六月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先後標得附表一編號40、49、59、73等四件工程,N○○並依前開賄款金額比例(詳如上開二之㈢1所載),以現金支付l○○賄款四百三十萬元,及或親自交付b○○並轉交辰○○、巳○○及f○○賄款共四十三萬元(詳細交付賄款之工程及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40、49、59、73所示)。 ㈣、春輝公司D○○: 緣鶯歌鎮公所為整治鶯歌溪之水患問題,於九十二年十月間辦理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二工區工程(即附表一編號5 及6) ,因前開二項工程之施做區域及所需材料均相同,春輝公司為能全數施做以節省材料成本及施做時程,遂與日南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日南公司)協議,借用日南公司名義參標「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二工區工程」,事成之後,春輝公司將支付工程費百分之六即三百八十五萬七千七百十四元作為借用日南公司名義參標之酬庸,日南公司即依約容許D○○借用其名義參標,而前開二項工程並確由春輝公司標得「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工區」(即附表一編號5) 、日南公司標得「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二工區」(即附表一編號6) 工區工程,而全由春輝公司施作。 七、材料供應商盟鑫公司d○○: d○○就附表一編號5 、66所示工程,連續期約賄款詳如上開二之㈢2⑷所載(詳細期約賄款之工程及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5 、66所示)。 八、m○○○及O○○分別為九龍公司及宜興公司負責人,即係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渠等分別基於明知不實而填製統一發票之概括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下列事實,起訴書雖未詳載,但業經公訴人以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五年度蒞字第二八七八號補充理由書補充之): ㈠、m○○○自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二日止,利用l○○先前於八十七年四、五月間虛設人頭行號即桐盛企業社、英世企業社、仁美企業社及正明企業社(登記名義負責人分別為卓心正、彭美英、章本源、V○○)等四家行號,明知九龍公司與上開四家行號間並無任何商業交易行為,竟連續製造九龍公司與前開四家行號間之假交易,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其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如附表五所示),而分別持之向彰化銀行三峽分行及聯邦銀行桃鶯分行辦理票貼融資。 ㈡、於九十一年四月l○○擔任鶯歌鎮長後,為免上開圖利九龍公司出清庫存磁磚及從中牟利之不法情事遭人非議,即以變更登記負責人之方式由渠配偶m○○○擔任公司負責人以掩人耳目,惟l○○與m○○○早已謀議並分工,l○○先以前開犯罪手法指示配合之得標廠商應採用九龍公司生產之「窯燒花崗丁掛磚」及「扇形花崗磚」等二種磁磚,m○○○承則上開犯意,利用宜興公司前曾經九龍公司授權為代理商之機會,明知宜興公司並未代理銷售九龍公司生產之磁磚予得標廠商,m○○○與O○○竟各基於明知不實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九十二年十月起至九十四年七月十日止,分別連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以製造係由宜興公司銷售磁磚予得標廠商之假交易(m○○○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如附表六所示、O○○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如附表七所示),資掩人眼目。 九、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引用之說明: 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他字第四八一六號偵查卷共有二宗,以下分別簡稱他一卷、他二卷。 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偵字第一四0六四號偵查卷共有七宗,以下分別簡稱偵一卷、偵二卷、偵三卷、偵四卷、偵五卷、偵六卷、偵七卷、偵七卷。 三、本院卷宗可分為筆錄卷共七宗、檢察官補充理由書、答辯狀及函文卷共七宗、監聽譯文卷一宗及證物卷共九宗,以下分別簡稱本院筆錄一卷、本院筆錄二卷、本院筆錄三卷、本院筆錄四卷、本院筆錄五卷、本院筆錄六卷、本院筆錄七卷,及本院一卷、本院二卷、本院三卷、本院四卷、本院五卷、本院六卷、本院七卷,及本院監聽譯文卷,以及本院證物一卷、本院證物二卷、本院證物三卷、本院證物四卷、本院證物五卷、本院證物六卷、本院證物七卷、本院證物八卷、本院證物九卷。 貳、有罪部份: 一、程序方面有關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之供述: 1、被告a○○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係出於自由意識乙節,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七、八日勘驗被告a○○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調查局錄音光碟及偵訊錄影錄音光碟,認被告a○○接受調查人員詢問時口氣平順,且經核與該筆錄記載相符,此有上開勘驗筆錄(詳見本院筆錄三卷第二七五至二九四頁)附卷可稽,是被告a○○前開詢問及訊問筆錄係出於其自由意識,並無不當取供之情狀,應認有證據能力。至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即陪同被告a○○應訊之李文輝律師,以資證明被告a○○於上開接受詢問及訊問時身體不適云云,然被告a○○於應訊時是否身體不適,證人李文輝無從證明,縱使證人李文輝於斯時知悉被告a○○身體不適,亦應提出要求停止訊問,惟綜觀上開勘驗結果,證人李文輝並未要求停止訊問,顯然無傳喚之必要,況且辯護人亦未於本院諭知於九十五年九月八日一星期內補呈聲請狀表明是否傳喚證人李文輝,故辯護人前開聲請自無傳喚必要,附此敘明。 2、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及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經查,被告D○○以證人身分於本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審理期日到庭,於其具結證述前,業經本院諭知上開法條後,D○○稱其願意做證等語屬實,此有該審理筆錄(詳見本院筆錄五卷第八十四頁)附卷可證,況其為證人,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且D○○係依法以證人於本院審理期日所為之證述,自無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之情事,則被告D○○之辯護人主張被告D○○於本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審理期日以證人身分到庭證述有關其自身涉嫌犯罪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對被告D○○而言,無證據能力云云(詳見本院筆錄六卷第二三九頁),容有未洽。 3、另被告C○○及N○○之辯護人聲請複製被告C○○、N○○、巳○○、b○○、R○○、e○○、E○○、Q○○、Y○○、庚○○之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以資核對渠等所言與筆錄所載是否相符云云(詳見本院三卷第二0二至二0三頁),然徵諸被告C○○及N○○均供稱渠等調查站詢問及偵訊筆錄係出於渠等自由意識,且筆錄均是照渠等所述記載等語明確(詳見本院筆錄三卷第一九0頁),且其餘同案被告巳○○、b○○、R○○、e○○、E○○、Q○○、Y○○、庚○○等對於渠等之調查站詢問及偵訊筆錄並無爭執不正取供或是筆錄記載不符之情事,況辯護人亦未提出其他足資認有調查上開筆錄錄音錄影之必要,是辯護人前開聲請,本院認無必要,尚難准許,附此敘明。 ㈡、同案被告之供述: 1、按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意旨亦略以:按證人應命具結;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分別定有明文。 2、又按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故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文中所指被告詰問權之詰問標的,並非僅限於證人在「該案審判時當庭所為之陳述」,如證人業已於審判期日到庭接受被告或其辯護人就該證人「先前於審判外之陳述」之詰問,被告之詰問權即已獲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並無違憲之虞。至於所謂「該證人先前於審判外之陳述」自非漫無限制,仍需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以下傳聞法則及其例外等相關規定之限制,要屬當然。此觀上開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理由中所述:「至於被告以外之人(含證人、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依法律特別規定得作為證據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參照),除客觀上不能受詰問者外,於審判中,仍應依法踐行詰問程序。」等語可知,上開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意旨亦非以未經被告詰問為由,而一律否定依法律特別規定可得作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僅係認為上開可得作為證據之審判外陳述仍應於審判中踐行詰問程序而已,即與前揭說明同一旨趣。是若於審判中已傳喚該共同被告到庭使被告或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即已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此時採用該審判外向法官所為陳述及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作為證據,即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意旨無違。此觀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八號判決意旨指出「所稱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實質上應解釋為係指已經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而言,如法官於審判外或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以外之人之程序,未予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除非該陳述人因死亡、或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或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外,均應傳喚該陳述人到庭使被告或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否則該審判外向法官所為陳述及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均不容許作為證據,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意旨。」等語甚明。 3、故法院如於共同被告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訊問被告對共同被告之審判外陳述有何意見,並准許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共同被告當庭及先前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於共同被告對質詰問機會,此時共同被告於審判外陳述瑕疵,應已治癒,具有證據能力。是以,同案被告巳○○、b○○、n○○、e○○、Q○○、Y○○、N○○、E○○、D○○、W○○、J○○、壬○○、子○○、A○○、宇○○、l○○、i○○、辰○○、f○○、H○○、R○○、庚○○、C○○、T○○、G○○、d○○、M○○、甲○○、丁○○○、S○○、P○○、m○○○、O○○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本於被告身分所為供述,業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並經公訴人、辯護人當庭交互詰問,且與之互有相關之被告亦行使對質詰問,是對於上開被告之詰問權自已有保障,依上開說明,證人即同案被告巳○○、b○○、n○○、e○○、Q○○、Y○○、N○○、E○○、D○○、W○○、J○○、壬○○、子○○、A○○、宇○○、l○○、i○○、辰○○、f○○、H○○、R○○、庚○○、C○○、T○○、G○○、d○○、M○○、甲○○、丁○○○、S○○、P○○、m○○○、O○○於調查站詢問及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瑕疵應已治癒,對於其他共同被告,應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之證言: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分別訂有明文。 2、經查,證人h○○、卓心正、彭美英、V○○、章本源於調查站所言係屬審判外陳述,且被告及辯護人不同意渠等於調查站所言作為證據,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又渠等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所言,均經具結在案,此有該筆錄及結文(詳見偵七卷第一六九、一七二頁、偵六卷第三十五、四十、四十四、四十七、五十三、五十八、六十五、七十一頁)附卷可稽,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㈢、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三月八日之行動蒐證錄影帶及其翻拍照片(詳見偵四卷第二一五至二四七頁): 1、按搜索係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二條定有明文。而按員警蒐證之錄影器材僅為其耳目之輔助,其攝錄內容在於補強員警供證之真實性,與搜索之定義不符,更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障之通訊範疇;次按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依法本即有蒐集證據之職權,是警方於公共場所蒐證取得之現場錄影帶,自非違法取得之證據,如經法院勘驗屬實,即具有證據能力,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七九號、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三六號判決意旨可資參酌。又衡諸通訊保障監察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可知通訊受保障者,僅限於通話者對其內容有「合理之隱私期待」,而「合理之隱私期待」原則係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Katzv.United States ,389U.S.347(1967)而來,其要素有二:㈠主觀上有隱私之期待並且表現出來(例如將公共電話亭之門拉上;或將簾拉上);㈡該隱私期待在客觀上須是社會大眾認為合理的,例如毒販在公共場所談論販毒事,雖其主觀上不願被旁人聽到,但此種期待在客觀上是不合理的。另搜索與目光所及(plain view)的概念有別。簡之,應扣押物之「發現」,可能是基於搜索而來,也可能是基於「目光所及」的單純檢視行為而來。如警員「發現」懸吊於被告二樓公寓陽台之違禁十字弓,若是警員進入公寓並搜尋後而發現者,即屬搜索;反之,若是警員於街道上裸眼看到而發現者,即非搜索,而係目光所及之發現。區別兩者之實益在於,搜索乃基本權干預,因此必須符合干預之正當化事由,依照搜索之授權要件及執行規定始得為之。反之,若是檢警立於有權滯留之空間(如前述街道),憑其感官視覺而發現犯罪證據者(縱使是有意的刺探行為,亦然),一來可能無涉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二來該單純目光所及範圍之檢視,也尚未構成基本權之干預,所以並不需要法律的授權基礎,也不生違法之基本權干預問題(林鈺雄教授著搜索扣押註釋書第三十至三十一頁)。2、查上開蒐證錄影帶及照片,業經證人即蒐證之調查局人員章立夫及寅○○到庭具結證述:該蒐證錄影為渠等所拍攝,拍攝地點是在鶯歌鎮公所大門對面的停車場,主要拍攝鏡頭是針對公所大門;本案從九十三年十二月間開始偵查,到九十四年二月左右,臺北縣政府政風室來函表示鶯歌鎮公所要開標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要求本站能夠派員到場蒐證,因為該函文表示鶯歌鎮公所招標案有圍標情形,外部是在大門口及靠近公告欄處,會有鎮民代表及當地黑道人士圍標,負責阻擋外來廠商,且協調配合廠商的底價,另一部份會在公所三樓建設課門口外中庭,由於在公所三樓現場不適合祕密蒐證,因此我們才會在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八點左右到鶯歌鎮公所門口前公共停車場蒐證等語明確(詳見本院筆錄三卷第三至四頁),並經本院受命法官當庭勘驗該錄影帶,核與上開翻拍照片相符,此有本院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勘驗筆錄(詳見本院筆錄三卷第四至十三、二十一至二十八頁)附卷可稽。復徵諸該蒐證地點係在鶯歌鎮公所大門口外,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無隱蔽性可言,顯與監聽電話須依法取得監察同意書等情有異。則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及說明,應認上開行動蒐證錄影帶,有證據能力。 ㈣、書證部分: 1、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訂有明文。 2、查天九公司之工作日報表、配合詢價報表、優惠服務申請表、帳目及傳票憑證,核其性質係屬於天九公司業務人員即J○○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需製作之紀錄文書,符合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3、至Y○○記載之計算字據、J○○記載之工程明細紀錄表、計算字據、傳真資料、i○○製作之工程明細表、n○○製作之工程統計表等書證,雖係渠等審判外之書面陳述,惟業經渠等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明確,應屬於渠等證言之內容,自有證據能力。 ㈤、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除上述㈠至㈣部分外,均表示「沒意見」,且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爭執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揆諸上開規定,應認被告等及其辯護人已同意上開各該證據方法得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上開各該證據均非非法取得之證據,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二、被告答辯及辯護人辯護要旨,分述如下: ㈠、被告l○○部分: 1、關於被告l○○被訴收受、期約賄賂部分: ⑴、被告e○○、n○○、b○○、巳○○等人均於到案否認犯行後,旋遭羈押,嗣經檢察官同意給予證人保護法之保護後,渠等始改口有行賄、收賄等不利於被告l○○之供述,即順利交保獲釋,是渠等之自白係出於圖邀證人保護法減免刑寬典及為求交保停押等不正動機;況被告b○○、巳○○等人縱自承收賄,然與被告l○○有無收賄乙節,係屬二事,不能等同,其中尚有渠等自行向廠商索賄之合理懷疑存在(如渠等自承單獨接受廠商性招待),自不適於不利被告l○○之認定。 ⑵、證人e○○之供述伊駕車至鶯歌鎮公所鎮長室交付賄款予被告l○○云云,然查並無其於站前停車場停車紀錄。又其對於鎮長室內部陳設及賄款資金來源交代不清。至其供稱賠錢施作「大湖路三二六巷前排水改善工程」及「本鎮同慶里活動中心廚房修繕工程」,因被告l○○指定其承作且表示將先前開標之「鎮立圖書館空間及營運改善工程」交給其承作讓其有點補貼云云,然後一項工程開標在先,前二項工程開標在後,被告l○○自無表示因前二項工程e○○賠錢施作,而以後一項工程讓其承作補貼之可能,且此顯有違經驗法則,況其至鎮長室交款及金額有無事先聯絡等之供述前後不一,並對於交付回扣之比例核與b○○供稱百分之一賄款係由癸○○交付云云,渠等所述顯有矛盾,供詞反覆,憑信性已屬可疑,尚不足採;另其諸多供述前後不一或係屬傳聞或係個人臆測之詞,故證人e○○所言不足採信。 ⑶、證人n○○之供述亦不足採信: ①、其關於要求回扣地點及在場人等供述前後不一,況其所謂期約狀況,既據被告l○○否認在卷,i○○亦否認有索賄情事;另其指稱被告l○○期約賄款時間係於九十四年二、三月間云云,但第十五屆鄉鎮市長選舉,依前一屆即第十四屆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至十七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投票之往例,本應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中旬辦理候選人登記、九十五年一月底舉行投票,然第十五屆鄉鎮市長選舉經該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以函文請省、縣選舉委員會協調將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選舉合併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舉行投票,嗣經臺灣省選舉委員會九十四年五月五日決議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合併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舉行投票,並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函報臺灣省各縣選舉委員會已定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合併舉行鄉(鎮、市)長選舉投票,足見九十四年四月間中選會尚處於發函協調各選舉委員會是否將上開三項選舉合併,遲至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始確定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舉行三合一選舉,則其所謂九十四年二、三月之期約索賄時間當時,既在中選會發函協調合併選舉、確定三合一選舉之前,則被告l○○至多僅能依循往例選舉時程推算,自需遲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中旬」候選人登記截止日,始能確定有無他人與其共同競選,「九十四年十月間」依歷屆往例,尚未開始辦理候選人登記,此時顯然尚無從確定有無人競選,自無可能以此時判斷有無人競選而與n○○有所期約。 ②、n○○所製作之工程統計表既係屬被告n○○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且依其翻異後就「長」代表意義所述,顯係不利於己及被告l○○而具有審判外之自白之性質,依法自應有補強證據始可採為認定之基礎;又n○○茍以該表預估應付回扣金額多寡,自應不分有無請款,均於備註欄「長」處註明工程款總額之二成,始符常理,然其竟僅就已請款部分始註明已請款金額之二成,其餘未請款部分則記載為零,如此屆期反將無法直接看出應給付賄賂總額,與經驗常情有違;況依其前開證言,其僅需將應給付賄賂之設計案之服務費金額加總乘以二成即可得知應給付賄賂之金額,何需大費周章製作該表並區分已、未請款,而僅記載已請款部分百分之二十,致日後需隨時留意依變動不定之已請款部分修改登入所謂賄賂金額?顯與一般常情相違。 ③、n○○於偵訊時稱:備註欄「長」是指長期的部份,從已請款的部份二成,作為事務所利潤等語,且於聲押訊問時復稱:「長」並不是指鎮長,是指包含員工利潤及給員工分紅,是希望同仁能長期留下來等語,足證該表上備註欄「長」應係其私下就其事務所「已實現」「長期利潤」之統計,此與n○○於該表上僅記載「已實現」之獲利即已請款部分百分之二十核屬相符,並與其於調查站及偵訊中稱:九十四年鶯歌鎮重要道路週邊設施興修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利潤初估二成及l○○沒有跟我說要賄賂等語一致,應屬可採。其嗣後翻異改稱「長」係指鎮長云云,顯非實在。 ⑷、證人b○○關於鎮長室開會提及百分之一賄款部分之供述前後對於當時在場人、時間及內容之陳述矛盾,亦據被告l○○、辰○○、i○○否認在卷,復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證。另n○○交付現金予b○○部分,其供述前後不一,況茍該筆費用是百分之一的費用,縱使其無法算出是何項工程款仍應可依照比例分配予辰○○、H○○,何以其未予分配?又關於得標廠商給付款項之時間、分配予建設課人員之情形等,其供述仍前後不一。茍丁○○○有交付被告l○○回扣之不法,衡諸常情,丁○○○自無於「聊天時」主動向b○○自曝犯行之可能,是b○○所言,尚與經驗常情不符。 ⑸、證人巳○○部所言與事實不符,不足為採: ①、巳○○於法院審理時稱:稻江事務所所承攬鶯歌鎮公所工程設計案有給付l○○回扣成數,陳添正因為他們無法提高回扣的成數,且i○○提供較高的回扣成數,所以稻江事務所才退出云云,然b○○卻證述:稻江土木技師事務所陳姓設計師才告訴我稻江土木技師事務所承攬的案件給l○○的工程回扣成數較低只有二成,才會被排除在外云云,且起訴書認定i○○及n○○給付回扣成數均為二成,則稻江土木技師事所如真有給付回扣「二成」情事,則成數或全相同或至少設計監造案相同,並無成數較低情形,何來因此而淡出之理?且其對於設計費之回扣給付比例供述亦前後不一。 ②、另其證述丁○○○交付錢給l○○乙節,其前後供稱矛盾,況其自承不知袋內所裝何物,且丁○○○亦未明確告知,袋內是否賄款,顯有疑義,且其證述其他廠商交付賄款予l○○乙節亦屬傳聞,且為C○○及丁○○○所否認。又對於被告l○○開會告知百分之一賄款之分配比例、內容、何人收取等事,其證述屬傳聞或係挾怨報復之詞或前後不一。 ③、況證人巳○○自承不太知道政府採購法借牌之意義,且被告l○○指示辦理請款案件確有講錯廠商名稱可能,及協同施作廠商、分包廠商均可向承辦人員連繫討論,則其以連絡人與得標廠商不同及被告l○○催辦案件廠商名稱不同,即謂係屬借牌,或被告l○○知悉借牌情形,顯係出於個人不當推測。縱認其所言非虛,惟i○○承包之設計案於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之標案,均經五至七位包括外部專業人員組成之審查委員會評分後議價決定,被告l○○並無單獨決定之權限,且金額一百萬元以下不須外部審查之標案,亦有經審查委員會決標情形,可證被告l○○根本無從事先指定i○○等設計廠商得標,況其證稱:我們也不清楚要做什麼事,廠商給的錢就收下,也沒有人告訴我收了廠商這些錢,對於得標廠商與實際施作廠商不同或其他違法情形,均不得予以刁難,而予過關放水等語。 2、被告l○○並無洩漏工程底價: ⑴、尚谷公司部分:被告l○○所定底價分別為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五點八四(即預算九六折去尾數取整數)、九十五點五六(即預算九六折去尾數取整數)、九十五點一六(即預算九五點五折去尾數取整數)、九十八點0六(即預算九八點一折去尾數取整數),均非以預算九五折或九八折訂定底價,而尚谷公司係分別以九五折、九八折為基準酌減後,以不高於前開折數之百分之九十四點八、九十七點八投標並得標,均與被告l○○所核定底價折數不符,況由i○○與庚○○之監聽譯文可知i○○並不知悉確定底價,並自行猜測鎮長所核定底價為預算「九八折去掉尾數」即不高於九八折,然此與被告l○○實際核定底價為百分之九十八點0六(即預算九八點一折去尾數取整數),高於九八折。至i○○與戊○○於監聽譯文提及預算折數,然此業據i○○否認係轉告予被告l○○訂定底價至明,被告l○○亦否認有轉告情事,是無證據足證戊○○轉告被告l○○折數情形。 ⑵、被告l○○核定底價與前任鎮長相較,並無異常情形:鶯歌鎮前鎮長許元和於其任內核定相關工程採購案之底價,分別有高達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九點一七、九十八、九十五點五三、九十九點九六等情形,相較被告l○○所核定底價大部分為預算九五折至九八折左右,並無過高異常之處。 ⑶、一般工程招標於工程預算金額之外,建設課另提供一建議底價,但通常較為偏低,被告l○○認為預算金額既是經專業之設計師參考「營建物價」編製,又經預算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甚至有些報經縣政府、中央單位審查,應與實際市價較為接近,故通常均將建議底價當成參考,以不低於建議底價為原則,再斟酌被告l○○所體認的工程難易度及發包的急迫性而訂定適當底價,約九五至九八折左右,且底價嗣後均上網公告係公開資料,廠商可由被告l○○以往核定底價之歷史紀錄推估被告l○○所定底價。 3、工程預算案需經審查委員會多次專業審查,如涉縣府或中央補助款,更須呈送臺北縣政府或中央審定,實無片面指定特殊材料物件之可能。 4、依卷證資料所示並無內定承包廠商情事:如以「鶯歌鎮立托兒所新建主體工程暨綠美化後續工程(室內裝修及設施工程)」為例,有肯鑫公司、今爗公司、尚美公司、豪漢公司、大里公司、晉達公司、冠能公司、本川公司等八家廠商參與投標,除起訴書所謂之內定廠商「今爗公司」外,尚多達「七家」其他正常公司得以親自到場順利投標,上開八家廠商投標價均高於被告l○○所核定之底價六百三十五萬元而未進入底價,今爗公司以七百零八萬元投標,除高於豪漢公司、大里公司標價外,與被告l○○所核定底價相較亦高出多達七十三萬元,嗣因豪漢、大里、冠能、本川公司未到場進行減價,及肯鑫、晉達公司不再減價等諸多無法事先預見之不確定情形發生,加以今爗公司自願減價以六百三十四萬元承包,始進入底價而由其標得該工程,此係正常競標之結果,況被告l○○於任內設立電子領投標方式,茍被告l○○有收賄而內定得標廠商情形,自無設立電子投標方式以增加圍標困難度之必要。 5、縱認i○○收取回扣,然尚有其假藉被告l○○名義收取回扣之合理懷疑存在,亦不得遽為不利被告l○○之認定:J○○證述i○○有將所謂應給付被告l○○之回扣款,充抵其個人積欠債務之情形,是所謂被告l○○部分之回扣款實際上i○○以自己債權任意處分,有其假藉鎮長名義行自己索賄之實之合理懷疑。 6、圖利九龍公司部分:被告l○○辭去九龍公司負責人係依相關法令為之;況被告l○○並無指示設計師i○○於設計工程時有關鋪貼磁磚工程項目,需採用九龍公司生產之「窯燒花崗丁掛磚」及「扇形花崗磚」,承包商係因九龍公司磁磚價廉物美,自行評估後採用。另九龍公司固於八十七年停止生產磁磚,但仍有營業銷售,且三十萬箱庫存係為三年內供客戶售後服務之備用料件;且九龍公司每月生產量達十五至二十萬箱,三十萬箱尚不到原二個月之生產量,並非生產過剩;以及本案相關工程所使用九龍公司磁磚之總量,依被告l○○估計應不到三萬箱,此尚不及三十萬箱之十分之一。㈡、被告m○○○部分: 1、公訴人認被告l○○所圖利之對象為九龍公司,而被告m○○○係九龍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九龍公司,則被告m○○○顯與九龍公司有利害一致關係,而與被告l○○處於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揆諸最高法院見解,縱認被告l○○有圖利之犯行,被告m○○○亦無從與之成立共同正犯。 2、九龍公司與宜興公司之前身詠豐磁磚行於八十一年間簽訂經銷合約,歷年均有交易記錄,二家公司間之交易為真正,所開發票亦無不實;況宜興公司與今爗公司間交易因係由被告m○○○介紹,且宜興公司設於桃園,為方便故,今爗公司要求直接自位於鶯歌之九龍公司出貨,相關合約之簽訂及款項之交付,透過被告m○○○轉交,惟合約之當事人係宜興公司,今爗公司開立之支票抬頭亦均載明宜興公司且有禁止背書轉讓;又宜興公司與九龍公司間之貨款係採月結,宜興公司以公司支票或客票或現金之方式支付款項予九龍公司,大吉土木包工業之支票係宜興公司將C○○交付之支票以背書轉讓之方式交付予九龍公司作為貨款,合於常情。 ㈢、被告i○○部分: 1、縱其他同案被告曾供稱被告i○○向渠等索取介紹費或佣金或回扣,有部分給鎮長l○○,但被告i○○對此否認,且被告l○○亦否認指示i○○向渠等索取回扣及自被告i○○收取任何款項,觀諸本案卷證,並無被告i○○款項流向l○○之事證,且由被告i○○與l○○之通聯內容可知其從未行求、期約或索取回扣之謀議或意思聯絡。 2、同案被告壬○○於鈞院審理中供稱被告i○○有指示其編列燈具單價預算,但實際單價為何並無證據。 3、被告i○○曾向天九公司借款,且證人J○○證稱介紹費或設計費只是介紹工程之酬庸與被告i○○是否為工程設計單位或水利技師身分、職務無關及該公司生產之材料植生護坡磚以相同之價格亦可由其他廠商處買到等語,可證被告i○○並無在職務上給予天九公司任何協助,故J○○所謂介紹費性質應非回扣或賄賂;況被告i○○除曾向天九公司借支外,並未曾取領介紹費或回扣或陸港公司之客票,且卷內並無資料可資證明陸港公司之客票由被告i○○領取。 4、尚谷公司Y○○證稱該公司曾支付回扣予被告i○○云云,但其亦稱該公司所承包之工程並非均由i○○邀標,亦有自己上網查得,且支付回扣目的雖是請i○○幫忙取得工程,惟其並不知i○○如何取得工程,顯證Y○○所謂回扣等於介紹工程之對價;況Y○○亦坦承被告i○○曾代墊二百萬元之款項,至該款項用途,Y○○雖先稱代墊回扣云云,後改稱押標金或回扣並不清楚云云,但茍係回扣者,豈有代墊之理?又Y○○另證稱有一筆四十萬元是借給伊友人鄭龍明,其向其妻假稱i○○借款,故不能排除Y○○所稱回扣係假借名義取得款項而非支付予被告i○○。 5、盟鑫公司d○○證稱其給予被告i○○的是工程介紹費,且依工程慣例不論介紹者均應給予,及並非經由被告i○○介紹即一定可獲得工程等語,顯證證人d○○所給予介紹費與被告i○○職務無關,況i○○無職務上給予其協助。 6、證人W○○先證稱被告i○○編列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十二至十七工程之材料預算,並未比市價高,後改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十四至十六之預算金額因包含給i○○賄賂故比市價高云云,是其前後供述不一;況依其所述被告i○○根據其報價編列預算與其提供予其他建築師之預算報價並無不同,則此與其所稱預算金額包含賄賂數額云云顯有矛盾。 7、證人N○○於偵查中雖供稱長條形LED燈有綁標云云,但其於法院審理時證稱係個人懷疑,還是買得到,且可以請進口商進口等語,是證人N○○個人懷疑綁標,但市面上仍買得到相同產品。 8、證人子○○及丑○○於法院審理時雖供稱曾將回扣款項連同鈦金字樣品交予i○○云云,但被告i○○只有收到鈦金字之樣品,並未收到任何款項。而證人子○○所認定之賄賂係聽聞其母所述屬傳聞,且證人丑○○先證稱該款項係投資款,後改稱公關費,又改稱工程之介紹費,並稱該款項之用途不清楚云云,其先後所述不一。 9、證人張茂松於法院審理時證稱i○○就同一材料商均有提供數家廠商,且其中天九、盟鑫及飛利公司之報價比春輝公司對外之訪價低,故接受報價,及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二工區春輝公司找不到設計圖說規格的加勁格網及燈具係因該公司甚少承做景觀工程,而問不到適合產品等語,可知春輝公司因對業界不熟,且訪價之密度及方式屬個人主觀認定。、證人F○○於法院審理時供稱:正岳公司承包廣告示範街道改善工程,被告i○○就材料送審時要求陶瓷燈管一體成型,致該公司送審無法通過,直至該公司採用宏文公司塑膠仿木及金品公司鈦金字二項材料,才獲得通過,且該二家材料商之價格較該公司訪價為貴云云。惟查本案材料送審未過係因該公司工務經理張台基看錯圖面,把分段一體成型誤認為全段一體成型,且只有送工程圖而未送審實際材料,致送審未過而延誤工期,而F○○非實際負責送審者,且其不知送審之過程及發生問題之原因,僅因工程遲延而遷怒被告i○○,並主觀臆測被告i○○刁難送審材料,況被告i○○並未介紹陶瓷燈管製造商予正岳公司,而塑膠仿木及鈦金字部分與送審之項目無關。茍被告i○○假借名目而予刁難者,其為何未依法提起異議申訴或向鶯歌鎮公所反應而默默承受?另塑膠仿木及鈦金字之價格,F○○坦承宏文及金品公司之價格係連工帶料,該公司僅查訪材料(未含施工)之價格,因該公司欲購買材料自己施作,故認為較貴等語,是兩者比價基礎不同,無法相提並論。 、監聽譯文中提及「長仔」、「老闆」者,並非指鎮長l○○,而係指被告i○○認識之承包商或材料商老闆或董事長(視當時對話內容而定),至被告i○○與證人d○○、J○○、壬○○等之通聯中提及錢係指渠等可分得之工程獎金,並非回扣,而係被告i○○要向其借用;被告i○○知業務員如J○○等人似假借與鎮公所(或鎮長)交際名義向公司請領款項,故該等公司之帳冊上有此記載。又被告i○○未曾洩漏預算書圖予任何廠商,亦未洩露其他應秘密之文書或消息等資訊。 ㈣、被告n○○部份: 被告n○○係因受被告i○○之暗示,而害怕所得標之工程設計案受到鎮長刁難、保證金無法順利取回,始被動地答應提供金錢給鎮長,然其從未與鎮長或其他任何人就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約定,且在其投標前,亦不知悉得標與否,故其擬交付鎮長之款項並非以違背職務為目的。 ㈤、被告辰○○、H○○部分: 1、渠等並未違背職務或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b○○轉交廠商所交付之賄款:同案被告b○○及巳○○因積壓公文、差勤時間不正常,遭受渠等之指責而挾怨報復;況同案被告b○○供述前後矛盾,且與同案被告巳○○供述相互矛盾;且被告e○○、Y○○、甲○○、丁○○○、N○○、C○○等人均否認支付賄款予建設課及發包中心人員;縱認同案被告Q○○、E○○供述可採,亦係癸○○向得標廠商要約、行求賄賂,b○○個人收受賄賂與渠等無涉。 2、「本鎮市容景觀改善工程」並無重複施作情事:被告辰○○接獲又泉公司函文後立即簽會政風室處理,並簽請處罰設計單位及要求辦理變更設計;況被告辰○○之職務無需審核投標文件及參與開標;又工程發包前,被告辰○○未曾至工程現場,對於該工程之設計施作位置是否與現況相符並不知情,且依鶯歌鎮市容景觀改善工程設計圖載稱「所示之工程位置僅供參考,正確施工位置於包商施作前應會同業主及監造單位確認無誤後方可施作」,是以該公司所稱原設計施作位置與現況不符、無法繼續施作等係其未與鎮公所、監造單位確認施作位置所致;復該工程依變更設計後之圖說施作、決算完成,並無重複施作、計價。另被告巳○○及R○○係主觀推測或自他人傳聞而供稱被告辰○○知悉借牌及收受回扣情事云云。 3、被告b○○就供稱交付回扣款十萬元予被告H○○之時間部分前後矛盾,縱認時間為農曆年即九十四年二月七日前,然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十至編號五十等工程得標金額百分之一之二成計算,自九十三年六月起至九十四年農曆年止,被告b○○所收回扣共計五十一萬六千餘元,其僅交付十萬元予其主管即被告H○○,復未說明係何項工程回扣,顯與經驗法則有違;況被告H○○自九十二年年底未再承辦工程,任職鶯歌鎮公所發包中心主任期間為九十三年三月至十月,九十四年初已調離發包中心,而被告H○○職等較被告b○○高,何以職位低者所收回扣(四十餘萬元)高於職位高者(十萬元)?且其他人均依工程得標金額比例分配,為何被告H○○以整數方式計算?另被告b○○供稱「i○○問我有沒有給H○○,他何時問我我不記得,但i○○有問我,且H○○也有告訴我先放在我這裡」云云,然被告H○○否認曾向被告b○○要求回扣,且被告i○○亦否認曾替被告H○○向被告b○○索討回扣。至被告巳○○固稱聽b○○說H○○也有收云云,是巳○○前開供述係得自同案被告b○○,乃屬傳聞。再者,被告H○○於發包中心任職期間,僅負責開標程序時之資格審查,無需審閱工程預算書圖,不可能發覺有何綁標之情事,至被告b○○供稱有陪標等情,或係由他人傳聞而來,或係主觀臆測。 ㈥、被告b○○部分: 被告b○○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且以被告b○○係臨時人員,執行發包中心開標業務,其主觀認知上不知道鎮長l○○指示廠商將交付之金錢屬於回扣,因鎮長l○○稱此為加班費,且未要求給廠商方便或不予刁難,而在開標過程中,雖然有一些廠商動作比較奇怪,被告b○○無從告發,故被告b○○收取之金錢並不違背職務行為。 ㈦、被告巳○○部分: 被告巳○○坦承收受廠商交付之賄款,並接受證人W○○及J○○招待喝花酒及性招待之事實,惟就證人W○○及J○○招待部份,因被告巳○○為工程承辦人,負責審核預算書圖、工程監督及驗收業務,平日接觸者為工程承包商,並非材料供應商,而證人W○○及J○○係材料商與被告巳○○之職務並無關係,且被告巳○○並無因接受渠等招待而有違背職務之行為,故兩者並無對價關係。 ㈧、被告f○○部分: 1、被告f○○固係鶯歌鎮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並自九十三年六月起至九十四年八月止,承辦附表一編號18、26、28、31、33、41、4249、5058、59、62、65、67、68、72、77至79、82、83之工程;惟被告f○○並無違背職務收受承包廠商丁○○○及C○○所交付之賄款或收受由b○○轉交承包廠商所交付之賄款,且本鎮市容景觀改善工程並無重複設計、發包及施作之不法情事。 2、證人l○○證述並無b○○所稱九十三年六月間收賄協議,即承包廠商應給付百分之一賄賂款予建設課,分配比例為課長五成、承辦人員三成、發包中心二成。又證人E○○、Q○○證述渠等交付予被告b○○之款項係渠等請被告b○○幫忙製作工程合約之費用而並非賄賂。復證人e○○證述其並未交付或由癸○○轉交百分之一賄賂予被告b○○,況茍被告f○○收受賄賂者,為何將今爗公司得標之德昌街排水工程第一期罰款三十多萬元並要求重新施作?另證人丁○○○及N○○證述渠等並無親自交付百分之一賄賂款予b○○或將其中三成交付予工程承辦人。至證人巳○○證述被告f○○從被告b○○處收取回扣云云係屬傳聞,且證人b○○證述廠商丁○○○、C○○將賄賂交付予被告f○○云云係屬傳聞,況證人b○○證述廠商交付賄賂之時間及實際交付賄款之承包商部分前後不符,且建設課並非每位承辦人皆有收取賄賂。 3、鶯歌鎮市容景觀改善工程之景觀點共計六十六個,施工位置可另行指定,根據i○○水利技師事務所與鶯歌鎮公所合約書中說明所載「工程位置僅供參考」,該工程不是針對特定地點的改善工程,所以施工位置本來就可另行變更,只要工程項目符合即可,且本案亦奉核准變更設計且經臺北縣政府核備在案,並已竣工驗收,並無任何違法之處。 ㈨、被告a○○部分: 證人巳○○及b○○對於交付五千元予被告a○○乙節,渠等證述情節前後不一,且互核有異;況證人b○○證述有關承包商會交付賄款予承辦人a○○云云係屬傳聞;且被告a○○與巳○○有審查委員出席費代墊款之借貸關係,被告a○○縱有收受巳○○交付之五千元,但被告a○○主觀上認係該代墊款之借貸返還。 ㈩、被告R○○部分: 被告R○○坦承承辦上開案件,並收取廠商丁○○○交付或b○○轉交廠商C○○交付之賄款,惟其僅臨時聘僱人員,聽命於課長,請法院斟酌。 、被告甲○○及丁○○○部分: 1、渠等固承認以丸紅公司名義參標附表一編號66「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附表一編號76「本鎮Ⅳ-二號道路新闢工程」,因五嶺公司與丸紅公司常合作承攬民間工程,故在五嶺公司不符合投標資格時,渠等才使用丸紅公司名義參標。 2、被告l○○並未指定五嶺公司承作附表一編號15、19、26、28、32、35、37、55、57、61、65、66、76、77、81、83工程,且渠等亦未支付賄款予被告l○○: ⑴、關於承包商究竟應支付工程決標金額的百分之六或十五,證人e○○前後證述不一,且與證人J○○、E○○、b○○、巳○○證述互異。 ⑵、鎮內綠美化工程共六家廠商投標、本鎮九十三年度防汛必要機具材料單價決標案共五家廠商投標、九十四年度鎮內環境景觀改善工程及九十四年度鎮內環境景觀改善工程(第二期)均五家廠商投標、南靖里陶博館旁尖山溝(廟旁)整治工程共四家廠商投標,均超過法定三家以上合格廠商,茍l○○指定得標廠商,理應只會找兩家廠商陪標,以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何需多至四、五家廠商陪標?又尖山公園體健設施及兒童遊具興建工程共九家廠商投標,五嶺公司以最低且低於百分之八十得標,且參與投標的嘉鎰營造有限公司、正暘營造有限公司、同福營造有限公司、豐生營造有限公司,b○○亦未稱該公司為配合陪標廠商。 ⑶、證人b○○雖證稱:被告丁○○○曾說承包商必須支付l○○百分之十至十五賄款云云,但其無法陳述具體情節,又無補強證據可證。又證人巳○○雖於偵查中稱:被告丁○○○曾向伊展示一包袋子並表示這袋錢就是要給鎮長的,但並沒有注意那包袋子裡有多少錢,後來丁○○○就去鎮長辦公室云云,惟其於法院審理時證稱:伊並沒有看到一包錢,也沒有看到被告丁○○○拿錢給l○○等語。復證人C○○雖於調查中稱:被告甲○○提及l○○要賄賂云云,但其於法院審理時證稱:沒有聽被告甲○○提到l○○要回扣等語,況縱使被告甲○○討論l○○要賄賂,亦不表示被告甲○○事實上有支付回扣予l○○。 3、渠等亦未支付賄款予發包中心及建設課人員:證人b○○就百分之一分配比例及承包商何時交付該賄款之證述前後不一,及其所指述承包商直接交付得標價千分之三賄款給建設課承辦人部分係屬傳聞,以及與證人巳○○所述情節互有牴觸。又證人R○○證稱其承辦鶯歌鎮九十四年度防汛搶災單價發包工程,被告丁○○○在開工後隔一個月拿錢給伊云云,但該工程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決標、同年七月二十五日開工,但於八月十八日被告丁○○○遭收押禁見,豈有可能交付賄款? 4、所謂「支付百分之一給建設課、發包中心人員」,並非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此有巳○○、b○○、R○○等人之證詞可稽,且建設課承辦人員並不負責監工、驗收,另有委外的監造單位負責監工,又工程承辦人員本不得為該採購之主驗人或監驗人,況鶯歌鎮公所工程有外審制,建設課承辦人員根本無從放水或做出其他違背職務之行為。 5、渠等並未向廣興公司借牌參標「製陶二百年鶯歌新地標興建工程設計競賽及興建案」,且證人T○○、G○○均證稱當初係i○○借牌,並未與渠等接觸等語,及因五嶺公司承作金額較大即四百八十六萬元中佔二百四十萬餘元,故保固保證金先由五嶺公司繳納,並按比例從其他承作廠商應分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被告C○○部分: 1、被告C○○固係大吉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且自九十三年六月至九十四年八月止,承包附表一編號16、17、22、33、34、39、41、42、51、52、60、62、63、67、68、70、72、74、78、79、80、82所示之工程,並就附表一編號8 「鎮內觀光動線改善工程」及附表一編號14「本鎮大湖段及建國段廢棄物棄置地綠化工程」等二件工程向今爗公司借牌得標,並支付工程款總價百分之三借牌費予今爗公司,惟被告C○○並未交付賄款予鎮長l○○、癸○○、b○○、辰○○、f○○、巳○○、H○○等人,以作為鶯歌鎮公所內得標廠商及不予刁難並配合驗收工程之對價。 2、由證人l○○及癸○○證述被告C○○從未交付任何回扣款予鎮長l○○及癸○○等人;而證人e○○從未親眼見聞被告C○○交付任何賄賂,其先前陳述被告C○○交付賄賂云云係個人臆測;證人巳○○與b○○針對b○○交付賄賂予巳○○之地點、方式等情所述不一,且被告C○○與證人巳○○間曾發生嚴重衝突,證人巳○○挾怨報復而為不利被告C○○之陳述;縱使證人b○○曾交付款項予證人R○○,惟證人b○○並未說明該筆款項係何人所給付,故不能以此認定被告C○○有給付賄款之情事;況被告C○○從未要求鶯歌鎮公所或其相關人員作出任何違背其職務之事。 、被告N○○部分: 1、被告N○○固係品堅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自九十三年六月至九十四年八月止,承包附表一編號40、49、59、73所示之工程,惟被告N○○並未交付賄款予鎮長l○○、癸○○、b○○、辰○○、f○○、巳○○、H○○等人,以作為鶯歌鎮公所內得標廠商及不予刁難並配合驗收工程之對價。2、由證人l○○及癸○○證述,被告N○○從未交付任何賄賂予鎮長l○○及癸○○等人;又被告N○○與證人巳○○間曾發生嚴重衝突,證人巳○○挾怨報復而為不利被告N○○之陳述,且證人巳○○並不清楚政府採購法上所謂「借牌」之意義,其雖以聯絡人作為是否有借牌情事之認定云云,惟其亦證述有因分包廠商與鶯歌鎮公所比較熟悉,所以得標廠商委託分包廠商跟鶯歌鎮公所連繫之情況,且是否有借牌之情事僅係其主觀臆測等語;況附表一編號40、73,該二件工程b○○是否有交付賄賂予巳○○,渠等證言顯有不一。縱認被告N○○交付賄賂予公務員(惟被告N○○否認有此情事),但證人巳○○及b○○並未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 、被告d○○部分: 1、被告i○○未曾在工程開標前交付預算書圖予被告d○○,且被告d○○對於被告i○○之工程設計與預算編列從未參與;況盟鑫公司僅就「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二工區」於九十三年一月間與春暉及日南公司張協理(即D○○)簽訂購買「加勁格網」,一年後,「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二工區-鶯歌溪全線護岸原有基礎補強及重慶橋至育英橋間綠美化工程」尚谷公司得標後透過被告i○○介紹,臨時向被告d○○表示急需購買石籠,經被告d○○向其他公司緊急調貨,盟鑫公司才於九十四年初出售石籠予尚谷公司,以及於九十四年三、四月間,就「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出售加勁格網予丸紅公司,是以上述交易頻率可知被告d○○顯非長期與被告i○○往來或配合之廠商。 2、被告d○○既未曾收受被告i○○所交付之預算書圖,如何事先從預算書圖中得知渠所編列之材料預算,據以配合阻擋外來廠商詢價及向承包商報價?況被告d○○於盟鑫公司任業務經理,負責對外推廣業務,並非統一對外向廠商報價之窗口,任一廠商均得向盟鑫公司電話詢價,而廠商詢價時也不可能告知業務助理渠要去鶯歌鎮投標,則被告d○○如何事先預知外來廠商係至鶯歌投標而詢價而預先指示業務助理配合i○○提供之預算書圖來抬高價格? 3、「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二工區」係因初次接到i○○介紹之案子,並不知道其要求介紹費,基於同學情分,希望日後能因此增加案源,才以較市價為低之價格出售,事後i○○突然詢問被告d○○:「我老闆那裡有沒有空間?」等語,被告d○○才意識到i○○有意收取介紹費,但因買賣早已成交,被告d○○告以沒有空間,被告i○○亦未強求,但因被告d○○過意不去而在心裡想要包個紅包給i○○,故調查人員一再強力要求被告d○○說個數目,被告d○○才說「三至五萬元」,惟此部分純為被告d○○個人內心思想,並未形諸於外,與期約之意思表示合致有別;縱被告d○○有意給付紅包,係感謝被告i○○介紹而給付介紹費,並非不法報酬,與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並無對價關係。至被告d○○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突然因檢察官聲請而遭法院羈押,隨即收容於臺北看守所,被告因d○○平生第一次面臨牢獄之災,內心惶恐莫名,一心只希望檢察官能撤銷羈押,故於同年月二十九日接受調查站人員詢問時,配合調查人員要求稱「我有主動向i○○表示,我願意以幫忙的立場來賣,希望我幫這個忙可以換取以後鶯歌鎮公所的商機,且表示如果有利潤,我會單獨給i○○一個紅包,i○○就同意了」云云,此與事實有違。 4、被告d○○於與丸紅公司洽談買賣成交後,與被告i○○討論介紹費給他及他老闆之比例一事,係因i○○介紹生意,故比照一般行規給付,當時i○○未曾提及「老闆」即係指鶯歌鎮長l○○,況被告d○○並未參與設計、投標、開標事宜,僅於事後介紹買賣成交時,才同意給付介紹費,與違背職務之行為無關。 、被告D○○部分: 1、春輝公司並無借用日南公司名義及牌照參與投標,因被告D○○任職之春輝公司及案外人日南公司均係各自以自己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二工區。 2、被告D○○主觀上並無借用日南公司名義或牌照之必要及動機,因被告D○○任職春輝公司,奉公司之命以春輝公司名義參與上開二件工程之投標,且春輝公司既已自行投標,顯無借用日南公司名義或牌照之必要;況參酌該二工區投開標紀錄,日南公司係以六千七百五十一萬元標價得標、春輝公司以六千七百九十萬元標價但未得標,豈有投標廠商既自行參標,復故意借用他人名義共同投標,反使自己之標價未得標之理? 3、被告D○○主觀上顯無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因春輝公司借用日南公司名義投標較諸春輝公司不借用時,反使決標價格減少三十九萬元,其採購結果自較有利於採購機關,而春輝公司反減少工程款收入,顯不利於春輝公司。 、被告O○○部分: 宜興公司並非虛設行號,而係合法經營之廠商,且代理總經銷九龍公司之磁磚已有十餘年,並無虛開不實發票之情事,除大吉土木包工業係被告O○○主動爭取而來外,其餘如又泉公司、今爗公司係被告m○○○基於宜興公司為九龍公司樹林、三峽、鶯歌、桃園、新竹等地區之經銷商而介紹予宜興公司;又宜興公司銷售九龍公司磁磚而賺取每片0點一元利潤,縱九龍公司為出清存貨而涉及不法情事,亦不得遽以推論被告O○○所開立統一發票係虛偽不實。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被告l○○、i○○、辰○○、巳○○、f○○、a○○、R○○、b○○、H○○分別收受附表一所示得標廠商、材物料供應商及設計師n○○交付之賄款或期約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1、被告b○○就附表一編號15至26、28、29、31至52、54、55、57至70、72至84所示工程收取被告Q○○、E○○或E○○交予癸○○轉交、e○○部分由癸○○交付、丁○○○、Y○○交予庚○○轉交、N○○、C○○所交付各該工程得標價約百分之一之賄款,再將其中百分之五十轉交予被告辰○○,其中百分之三十轉交予各該工程承辦人巳○○、f○○、R○○、a○○,且將承辦人辛○○及曾幼龍拒絕收受部分由其自行收受,並將其中百分之二十應由H○○與其收受部分之十萬元交予H○○,及收受被告n○○交付之五千元賄款;以及被告a○○部分係於九十四年年初巳○○向其詢問被告a○○有無賄款可分時,其即交付五千元予巳○○轉交被告a○○,至被告a○○另承辦附表一編號55、63工程、被告巳○○另承辦附表一編號37、66、76、被告f○○承辦附表一編號28、62、65、67、68、72、77、78、79、82、83,分係五嶺公司之丁○○○、大吉土木包工業之C○○各於工程決標後,向其表示會將承辦人a○○、巳○○及f○○應分得之部分自行交付被告a○○、巳○○、f○○等事實,其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證述(詳見偵四卷第二十三至二十六、五十九至六十二、七十三至七十六、七十八至八十一、一三九至一五七、一五九一六0、一六六至一七七、一七九至一八0、一八七至二0三、二一四至二一六頁、本院筆錄一卷第四十八至五十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二二七至二七四頁、本院筆錄五卷第二七七至二九0頁)明確。 2、被告巳○○就附表一編號15至17、19至23、29、32、38、39、40、44、48、54、64、70、73所示工程收取由b○○轉交被告C○○、甲○○及丁○○○、e○○部分由癸○○交付、N○○、Q○○、E○○所交付之賄款及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37、66、76交付其應分得之賄款,及於九十四年年初因被告a○○由其處知悉得標廠商會給付工程承辦人賄款時,其即向b○○探詢a○○何以未分得款項,b○○即交其五千元,其隨轉交被告a○○收受等事實,其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證述(偵四卷六十三至六十六、八十二至八十五、一一七至一一八、一二六至一三四、一三六至一三八、一八三至一八六頁、本院筆錄一卷第四十八至五十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一七四至二一八頁、本院筆錄五卷第一八三至一八四、二七七至二九0頁)明確。再佐以被告a○○於偵查中經具結供稱:巳○○在九十四年初向伊說公所公的情況,也說會拿到額外的錢,有部分工程會有額外的錢,在建設課工作的同仁可以拿,..,閒聊時巳○○問伊辦那些案子,他說某些案子可能有回扣可以拿;九十四年年初巳○○在伊辦公室將一小摺的錢交給伊,應該是五千元,因巳○○叫伊不要問,但伊知道這錢應該不是公家機關給的等語(偵四卷第三八一頁、第三八三頁)甚詳,顯見被告a○○經由巳○○轉交之賄款應係五千元,且於九十四年年初前,被告a○○所承辦應進行工程施作而發包之工程案,僅有「本鎮民眾休閒場整修工程」乙案,顯見被告b○○透過巳○○轉交被告a○○賄款,應屬上開工程得標廠商所交付者。再由被告b○○上開指證,足認被告a○○嗣就所承辦之附表一編號55、63所示部分及被告f○○就附表一編號28、62、65、67、68、72、77、78、79、82、83亦有收受被告丁○○○及C○○就渠等依照事實欄三所示比例之賄賂,洵無疑義。 3、被告R○○就附表一編號80所示工程收取由b○○轉交該得標廠商C○○依事實欄三所述賄款比例所交付之賄款及就附表一編號69、81所示工程得標廠商丁○○○依事實欄三所述賄款比例所交付之賄款,共計一萬九千六百三十四元等事實,其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證述(偵四卷第三四五至三五七頁、本院筆錄一卷第四十四至四十五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二九四至三0五頁、本院筆錄五卷第二七七至二九0頁)明確。至被告甲○○、丁○○○及渠等辯護人辯稱:附表一編號81「鶯歌鎮94年度防汛搶災單價發包工程」之承辦人係張弘鳴而非被告R○○云云,然參酌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六三一之承辦案件登記簿B2第五頁載明承辦人係R○○,核與證人R○○前開證述相符,況被告甲○○等所庭呈之鶯歌鎮公所九十五年六月一日張弘鳴之簽呈(詳見本院筆錄四第三一0頁),衡諸證人R○○於九十五年六月一日業已離職,則殊難僅憑上開簽呈遽為有利於被告甲○○及丁○○○之認定。 4、證人即同案被告e○○就今爗公司得標及施做之附表一編號7 、11、12、23、29、30、31、36、43、50、53、54、58、75所示十四件工程,依照事實欄二之㈢1所載賄款比例,在鶯歌鎮長辦公室內,直接交付賄款給被告l○○之事實,其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九十五年三月八日準備程序之供述及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審理期日到庭具結之證述(詳見他二卷第一七二至一七四頁、偵二卷第一六三至一六七頁、本院筆錄一卷第一七九至一八二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九、十七至五十頁)明確。至雖經本院向鶯歌鎮公所函查九十一年三月至九十四年八月間鶯歌鎮公所門口前之站前停車場有無車號0○-○○○○號入內停車之紀錄,其函覆稱經 調閱停車場紀錄單據,並無此車號進入停車之紀錄,且九十三年始,該停車場以人工收費方式,車輛入場登錄車號及入場時間,出場時將停車單據繳回收費,經公用事業管理所承辦人許雅惠調閱停車場紀錄單據,並未發現該車號停車紀錄等語,此有鶯歌鎮公所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北縣鶯字第○○○○○○○○○○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乙份(詳見本院六卷第二六七至二六八頁)在卷供參,然被告l○○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本院裁定准予交保停止羈押後,就職鶯歌鎮鎮長,而該函文經其核章並以其鎮長名義署名,茍非經被告l○○決行者,依公文程式應表明由何單位主管決行發函,故可知被告l○○辯稱:該函文非伊決行、公文也沒有送到伊這裡、伊沒有看過該公文云云(詳見本院筆錄六卷第十四頁),顯屬無據,不足採信;且該停車場自九十三年始起既以人工登錄車號方式收費,不無漏未登錄或所紀錄之單據遺失之可能,是該函覆內容是否屬實容有疑義。況證人e○○僅證述:伊駕駛車號0○-○○○○號停在鶯歌鎮 公所前面停車場等語(詳見本院筆錄四卷第四十三頁),其並未指明確實停放在前開所謂站前停車場,故上開鶯歌鎮公所函文暨公務電話紀錄殊難逕採為有利於被告l○○之認定。 5、證人即同案被告E○○就茗舜土木包工業得標並施做之附表一編號1 、3 、4 、13、21、38、44所示七件工程,依照事實欄二之㈢1及三所載賄款比例,交付賄款予癸○○,並由癸○○轉交被告l○○及b○○等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同被告E○○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準備程序之供述及本院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審理期日到庭具結之證述(詳見偵六第八十一至八十八頁、偵二卷第一六三至一六七頁、本院筆錄一卷第一六至十七頁、本院筆錄三卷第三四九至三五八頁)明確。至其於本院審理期日所述部分與其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不符,因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多所閃避其詞,況其證稱其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實在,且調查人員及檢察官有一一提示相關卷宗資料核算金額,故以其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所述較為可採。 6、證人即同案被告Q○○就陳磊土木包工業得標並施作之附表一編號18、20、24、25、64、71所示六件工程,依照事實欄二之㈢1及三所載賄款比例,交付賄款給癸○○或b○○之事實,業據證人Q○○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詳見偵六卷第七十三至七十四、七十七至七十八頁、本院筆錄一卷第十五頁、本院筆錄三卷第三六八至三六九、三七0、三七七、三八二頁)明確。至被告Q○○於本院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準備程序及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審理中就附表一編號18、20工程,翻異前詞,而改供證述:付給b○○決標價的百分之一是合約手續費,請b○○幫忙處理契約云云(詳見本院筆錄一卷第十五頁、筆錄三卷第三六八至三六九、三七0、三七七、三八二頁),然核與其前供述及b○○、巳○○之供述不符,況證人b○○已證稱:伊未幫Q○○做工程合約等語在卷(詳見本院筆錄四卷第二四三頁),且衡諸被告b○○於鶯歌鎮公所發包室之工作本包含與得標廠商簽訂合約之事項,且合約書均屬制式範本,則被告Q○○容無請被告b○○幫忙製作契約書之必要。則證人Q○○否認附表一編號18、20工程係屬賄款云云,即不足採信。 7、證人即同案被告Y○○及庚○○就尚谷公司得標之附表一編號45至48所示四件工程,依照事實欄二之㈢1及三所載賄款比例,交付賄款給i○○,由i○○轉交予被告l○○,並由證人即同案被告庚○○交付各該工程得標價百分之一賄款予b○○之事實,其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本院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審理期日到庭具結證述(詳見偵一卷第八十六至九十一、九十八至一0三、一二五至一二八、一四五至一四七頁、偵二卷第八十六至八十八、九十一至九十二、九十六至九十七頁、本院筆錄三卷第三一八至三二八頁)明確,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庚○○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本院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審理期日到庭具結證述(詳見他一卷第一九九至二0八頁、偵一卷第四十八至五十四、一一六至一二二頁、一四八至一四九頁、本院筆錄三卷第三三0至三四一頁)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六十二尚谷公司新莊市農會存摺、編號六十三尚谷公司安泰銀行存摺影本各乙份(詳見偵一卷第九十二至九十七頁)、編號六十六至七十之尚谷公司入出款明細表、編號八十一之尚谷公司工程投資表第二頁、編號一0三筆記資料(詳見偵二卷第九十頁、第九十四頁、本院證物三卷)、被告i○○提供證人Y○○之預算書圖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八十六附卷可稽;且有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時四十六分、同年月二十五日十時五十七分、五十八分、十一時二分、十九時九分、二十三分、同年月二十七日十六時二十七分Y○○與i○○及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同年月二十四日十四時三十五分、同年月二十八日八時三十四分、九時十五分庚○○與i○○之監聽譯文(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四十八至五十三頁)在卷供參;復查於九十四年一月間,被告巳○○明知其為附表一編號48之承辦人,須審核得標廠商之工程計畫書等,竟承上開違背職務收賄之犯意,接受尚谷公司Y○○、庚○○請託製作尚谷公司得標之四件工程施工計畫書等,分別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或十八、同年八月十日前後收取由庚○○各交付三萬元之事實,業據被告巳○○供承在卷,核與證人Y○○及庚○○證述(詳見偵一卷第四十九、五十三、一0二、一二一頁)之情節相符。 9、證人即同案被告J○○就天九公司提供材料之附表一編號2 、5 、6 、9 、10、17、23、27、66所示九件工程,依照事實欄二之㈢2所載賄款比例,交付賄款予被告i○○轉交部分予被告l○○之事實,業據其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本院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審理期日到庭具結證述(詳見他二卷第六頁反面至十三頁、偵一卷第一六三、一七一至一七二頁、偵二卷第八、十、六十八至七十一、一二九至一三五頁、本院筆錄一卷第二十六至二十七頁、本院筆錄三卷第二五二至二六五頁)明確,並有證人J○○製作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六六i○○收取工程回扣明細表、二七一設計個案追蹤表、二七四i○○借支明細、二七五優惠服務費申請表、二七八i○○回扣明細、二八二i○○借款計算表單、二八五材料買賣合約書暨請款收款說明單及支付賄款明細表各乙份(詳見本院證物三、四卷及偵二卷第十一頁)附卷可參。 、證人即同案被告W○○就建森、嶠福公司提供材料之附表一編號5 、6 、49、54、55、66、76所示七件工程,依照事實欄二之㈢2所載賄款比例,交付賄款予被告i○○轉交部分予被告l○○、或與i○○期約交付賄款予i○○轉交部分予l○○之事實,其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審理期日到庭具結證述(詳見偵一卷第二七三至二八七頁、偵二卷第二二五至二四0頁、本院筆錄一卷第二十八至二十九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七十六至八十六頁)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三八四鎮內各里急需改善工程預算書圖(在證人W○○處扣得)、資產負債表及明細分類帳、合約書、訂購報價單、成本分析表、四0三採購契約書(詳見本院證物五卷),及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i○○與W○○監聽譯文(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三十八頁反面至三十九頁)附卷可證。 、證人即同案被告壬○○就飛利公司提供材料之附表一編號5 、54、55、66、71、75所示六件工程,依照事實欄二之㈢2所載賄款比例,交付賄款予被告i○○轉交部分予被告l○○或與i○○期約交付賄款予被告i○○轉交部分予被告l○○之事實,其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審理期日到庭具結證述(詳見偵二卷第一四三至一四八頁、本院筆錄一卷第二十九至三十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九十四至一0三、一0五頁)明確,並有卷附之證人壬○○依照i○○所述之遊戲規則製作之試算表(詳見他二卷第一三八、一三九頁)附卷可參。 、證人子○○就附表一編號56所示由正岳公司得標之工程提供乙批鈦金字,經其兄即證人丑○○指示至金品公司拿錢及鈦金字樣品到鶯歌鎮公所找被告i○○,被告i○○會帶其去找鎮長後,其即於九十四年六月六日下午四時許,至鶯歌鎮公所三樓i○○辦公室內,交付現金二十萬元予被告i○○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子○○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本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審理期日到庭具結證述(詳見他二卷第四十七至五十三、六十一至六十二頁、偵七卷第八十六至八十七頁、本院筆錄一卷第三十頁、本院筆錄五卷第六十五至七十三頁)明確,且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十八時三十分、九十四年六月六日十二時五十分應為丑○○與i○○之通聯譯文乙節,業據證人子○○證述綦詳,核與證人丑○○於本院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勘驗庭到庭具結證述之情節(詳見本院筆錄三卷第四十五頁)相符,並有上開監聽譯文及九十四年六月六日十三時二十分、十四時二十五分、十六時五十三分i○○與子○○之監聽譯文(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四十二至四十六頁)附卷可稽。至證人子○○雖未點數其於上開時、地交付被告i○○之信封內現金,但證人丑○○業於本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庭具結證述:交代子○○至公司拿二十萬元到鶯歌鎮公所給i○○等語(詳見本院筆錄五卷第七十七至七十八頁)甚明,且參酌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五一之鈦金字乙批合約書(詳見本院證物卷三)所示,該合約總金額為二百三十七萬九千一百五十九元,且訂金為四十七萬五千八百三十二元,核與上開丑○○與i○○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討論丑○○先行給付訂金的二成情節大致相符,故應可認定證人子○○前開交付予i○○之現金為二十萬元無訛。 、被告甲○○、丁○○○就附表一編號66「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之材料太陽能標誌設置支付三十六萬八千六百元之賄款予被告l○○之事實,業據被告W○○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供述:該工程太陽能標誌設置,i○○說甲○○會自己處理,且沒有向我購買等語(偵一卷第二七0頁反面、第二八七頁)明確,並有九十四年五月九日i○○與W○○監聽譯文在卷可佐(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四十一頁反面)。 、被告n○○就其標得如附表三所示工程設計監造案,期約交付賄款予被告l○○,並於某工程設計監造案已依約定比例交付五千元之賄款予發包室職員即證人b○○等事實,業據被告n○○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及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審理期日之證述(詳見偵二卷第一一一至一一三、一二二至一二七、二一二至二一四、二二一至二二二頁、本院筆錄一卷第四十五至四十七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一一一至一二九頁)情節相符,核與證人b○○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上開證述(詳見偵四卷第二十三頁反面、本院筆錄四卷第二三三至二三四頁)之情節相符,並有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同年二月十七日i○○與n○○之監聽譯文(本院監聽譯文卷第五至八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一六之n○○所製作工程明細表(詳見本院證物卷三、偵二卷第二一五至二一九頁)附卷可參。況參酌現今選舉情狀,諸多欲參予各項選舉之參選人,並非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期間始為決定參選與否,而係於公告選舉期間前早已開始籌劃參選事宜,甚於所謂政黨推薦代表該黨候選人期間即黨內初選開始前已開始準備,此時亟需競選活動經費,且已可知有無競選對手,是縱使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九十四年四月份始函詢討論第十五屆鄉鎮市長選舉是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合併選舉,然中央選舉委員會既有此討論事項,顯見早於九十四年四月前已有就可能合併選舉事項之訊息,故被告l○○與被告n○○於九十四年一月初,期約交付賄款之時間視有無他人與被告l○○競選鶯歌鎮長為準,茍有人與被告l○○競爭者,於九十四年十月底前交付賄款,茍沒有人與被告l○○競爭者,於九十四年年底前交付賄款,核與常情並無不合。 、按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先後供述不一,而其供述均有證據能力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應斟酌一切情形以為取捨,不能因其供述時期有先後不同,即執為判定證據力強弱之標準,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六五二一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是以: ⑴、被告b○○、巳○○及R○○對於渠等收受上開廠商及n○○交付之賄款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工程承包商即今爗公司e○○、陳磊土木包工業Q○○、茗舜土木包工業E○○、尚谷公司Y○○及庚○○,以及材物料供應商即天九公司J○○、建森及嶠福公司W○○、飛利公司壬○○、金品公司子○○、丑○○及n○○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⑵、被告b○○證述有關得標廠商丁○○○及C○○會扣除給承辦人員的三成即交付得標價百分之一的七成賄款予伊等語,核與承辦人巳○○及R○○證述有關得標廠商丁○○○及C○○曾交付該百分之一的三成賄款予渠等之情節相符,可知,承辦人f○○及a○○就上開渠等承辦之案件,被告f○○除收受由b○○轉交之賄款、被告a○○收受b○○透過巳○○轉交之五千元外,渠等並分別收受由承包商丁○○○及C○○交付百分之一的三成賄款。 ⑶、另被告巳○○亦證述:丁○○○交付附表一編號66之賄款予伊時,手上拿著一袋東西,他說是要交給l○○;聽C○○、甲○○提及要對鎮長交代等語明確;且證人b○○證述: 於九十三年六月某日,l○○找伊、辰○○至鎮長室,i○○也在場,l○○告知日後會有廠商給得標價百分之一之錢給建設課及發包中心,課長辰○○分得其中五成、承辦人三成、發包中心二成等語甚詳,核與上開證人即得標廠商Q○○、E○○、Y○○、庚○○、承辦人巳○○、R○○之證述情節相符。 ⑷、復證人子○○證述:丑○○請伊交鈦金字樣品及裝錢的信封給i○○,他會轉交給鎮長,伊就去鶯歌鎮公所找i○○,並將該裝錢的信封交給i○○,i○○說鎮長有事叫伊先回去,他會把東西轉交予鎮長等語(詳見他二卷四十七頁、六十二頁、偵七卷第八十六頁、本院筆錄一卷第三十頁、本院筆錄五卷第六十六至七十、七十三頁)明確;及證人b○○及巳○○均證述:丁○○○及C○○曾稱要支付l○○百分之十至十五賄款等語明確。 ⑸、另參酌被告d○○於調查站及偵訊時均坦承:i○○跟我提過若列入設計要如何給付該回扣,係等到盟鑫公司出貨並收到一定程度的款項後付回扣;附表一編號5 及6 工程是日南及春輝公司得標後,i○○來找我,i○○轉達l○○要回扣的意思,但並沒有詳談回扣的計算方式,因為我看了標單資料,我告訴i○○該加勁格網價格過低,恐怕沒有廠商願意供貨;我主動向i○○表示我願意以幫忙的立場來賣,希望我幫這個忙可以換取以後鶯歌鎮公所的商機,且表示如果能有利潤,我會單獨給i○○一個紅包,i○○同意;共銷售給日南及春輝公司計六百餘萬元,我估計是沒有賺錢,因為該案尚未結案就遭民眾檢舉,也有檢察官到現場勘查,所以i○○也不敢要這個紅包,後來i○○也沒有談到這件事情,當時我和i○○談的時候,心裡是盤算給個三、五萬元;而附表一編號66,i○○有明確表達l○○要預算六成五的二成作為回扣,我也同意,該案因目前工程只進行到整地部分,我賣給甲○○的加勁格網只出了一小部分的貨,也只收到一小部分貨款的支票,所以也還來不及付回扣給l○○,由盟鑫公司供貨的產品預算大約是一千萬元,所以依i○○轉達給我的回扣算法,其六成五是六百五十萬元,其二成一百三十萬元就是我應該付給l○○回扣等語(詳見偵一卷第八十三、八十五頁)明確,核與被告d○○與被告i○○之監聽譯文(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十八至二十六頁)所示內容相符,可知渠等業已期約就附表一編號5 及66所示工程交付賄款。 ⑹、又衡諸證人Q○○、E○○、e○○、Y○○、庚○○、J○○、W○○、子○○對於上開交付賄款予l○○、癸○○、i○○、巳○○、b○○、R○○等人及證人n○○期約l○○並交付賄款予b○○之證述除指證其他同案被告犯行外,渠等前開證述亦係涉及本身犯行,斷無虛辭構陷他人而自陷於罪,是渠等之上開證述堪以採信。 ⑺、至證人癸○○雖到庭具結證述:伊沒有收取Q○○、E○○轉交之賄款,亦未交付賄款予b○○或l○○云云(詳見本院筆錄五卷第三0四頁),然核與上開證人Q○○、E○○及b○○所述不一,且衡諸證人癸○○亦涉嫌與被告l○○等共犯本件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中,並經通緝到案而羈押中,其前開證述顯有維護被告l○○之虞,且為卸責之詞,而不足採信。 ⑻、綜上,被告l○○、i○○、辰○○、f○○、a○○、H○○否認收受賄賂或期約賄賂及被告甲○○、丁○○○、C○○及N○○否認交付賄賂以及被告d○○否認期約賄賂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就附表一、二及三所示工程,被告l○○、辰○○、巳○○、f○○、b○○違背職務上行為即各該工程有無圍標即被告l○○指定特定廠商,由廠商間協議借牌陪標、洩漏底價等方式而得標,及設計監造人i○○指定特定材料廠商,並將該預算書圖交予指定之材料廠商及承包商,以及鶯歌鎮公所建設課承辦人是否知悉上開協議借牌等不法情事而不予處理等情事,茲分述如下: 1、被告l○○指定i○○、n○○為各該工程案件之設計監造人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n○○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證述:附表三所示設計監造案均是由我得標,這些工程案都是l○○事先找我,表示有工程設計案要開標,要我進去投標;l○○會事先將設計需求告訴我,因而我比較可以得到資訊、了解業主需求,以利我順利得到該工程之設計案;我得標之設計監造案都是l○○指示,我才會去投,如果未指示,我則無意願投標;工程設計需求是公開的,但l○○還是有跟我再提到工程簡要需求,不像招標文件那麼詳細;我去鶯歌鎮公所投標,並無沒有得標之情形,只要投標都會得標;我於調查站及偵訊時所言均實在等語(詳見偵二卷第一一一、一二二頁反面、第二二一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一二五、一二八頁)明確,並有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同年四月十八日、同年四月二十七日l○○與n○○監聽譯文(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八頁反面、第十至十二頁)附卷可稽。 ⑵、又參酌附表二所示之工程設計監造案總計五十七件,被告i○○承攬鶯歌鎮公所之設計監造案高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復衡諸該工程中,有評選表未予彌封如編號1 、19、20,及無公開招標程序:編號2 、3 、4 、5 、6 、7 、8 、18、24、25、26、28、30、43、54(經詢價洽園冶公司九萬五千元、旭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九萬七千六百五十元、立光顧問有限公司九萬六千六百元)、56(經詢價洽園冶公司九萬四千元、旭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九萬六千六百元、立光顧問有限公司九萬五千五百五十元);以及評分表及評選總表有評分但無委員簽章:編號17;又評選會議紀錄無廠商答覆:編號19、33;再者,借牌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投標的編號14、15、52,及借牌廣興公司投標的編號47、借牌園冶公司投標的編號53至57;且編號44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臺北縣政府稽核小組稽核發現i○○不具建築師資格,鶯歌鎮公所始於九十四年二月三日函通知解除契約等情,此均詳見附表二備註欄所註記之書證供參;又由上開得標廠商及材料商所述,被告i○○於鶯歌鎮公所三樓設有辦公室,雖被告i○○辯稱:該辦公室依照設計監造合約約定設計監造人需派駐鶯歌鎮公所,以便隨時提供服務云云,然其餘設計監造人如被告n○○、M○○等並無此等情事,且參諸設計監造合約亦無此約定,以及被告i○○承攬眾多鶯歌鎮公所發包之設計監造案,並承上所述,被告i○○向承包商或材料商收取賄款後轉交予l○○等,可知,被告l○○指定被告i○○得標附表二所示案件,而多件設計監造案僅被告i○○一家廠商投標,並有前述違背職務情事。 ⑶、另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工程設計監造案,於九十三年十二月n○○參與設計監造案投標前,大都由被告i○○得標,且依上所述,被告i○○收取得標廠商或材物料供應商交付之賄款,並負責轉交予l○○,顯見i○○亦係被告l○○指定投標之設計師。又衡諸附表三所示n○○所承攬之設計監造案,其中編號1 、14、15、16、17僅n○○一家廠商投標,且未經公開招標程序者有附表三編號3 、4 、9 、10 、11、13,又編號5 、6 招標評審總表委員署押未予彌封,及編號2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理,洽三家廠商報價,紘基事務所n○○報價三萬九千元、旭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報價四萬元、有成顧問有限公司報價四萬零八百元,以n○○報價最低得標,經f○○簽請准予紘基事務所得標,以及編號8 未得標之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精密顧問有限公司,分別因未附會員證及押標金而資格不符,並無外聘委員,且該評選總表委員評分未予彌封等情,此有附表三備註所示之書證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六三0決標彙總表及六三一承辦案件紀錄簿可資佐證。是被告n○○期約賄款予l○○,係因被告l○○違背職務指定其得標並有上開違背職務之情事,故被告n○○之期約賄賂與l○○之該違背職務上行為自有對價關係。 2、承包商協議投標: ⑴、參酌附表一所示工程明細表,得標廠商多為茗舜土木包工業、陳磊土木包工業、大吉土木包工業、五嶺公司、今爗公司、品堅聯公司、尚谷公司(僅其中四件),而渠等其中一家得標之工程,未得標者亦多屬渠等之一,且該未得標之廠商甚或因未到場、不願意減價或資格證件逾期或未附非拒絕往來證明逾期如附表一編號37,於減價時未在場如附表一編號44等情,且其中有投標廠商甚少得標甚或從未得標,但仍多次投標如嘉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嘉鎰公司)、肯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肯鑫公司)、正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正田公司)、翊新土木包工業、林美土木包工業、皇喬營造有限公司(皇喬公司),此顯有異於常情;又茍投標者均為上開廠商者,被告l○○核定之底價多為公告預算之九八折至九五折,茍有其他非上開廠商且多數投標者,被告l○○核定之底價多為預算之七六至七五折如附表一編號9 、26、50、53、55、56、58,顯見上開廠商就鶯歌鎮公所之工程採購案,有為獲取不法利益,而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至明。 ⑵、又查被告i○○找證人Y○○投標附表一編號45至48所示之四件工程,且雙方協議由證人Y○○就每件工程各找一家陪標廠商,證人Y○○遂向鴻安公司、久旺公司借牌陪標,而i○○負責其他陪標廠商,且由證人庚○○持尚谷公司之投標資料到場投標之際,先與i○○聯繫確認投標價之折數後投標,尚谷公司因而標得附表一編號之四件工程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Y○○前開證述明確,核與證人庚○○前開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時四十六分、同年月二十五日十時五十七分、五十八分、十一時二分、十九時九分、二十三分、同年月二十七日十六時二十七分Y○○與i○○及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同年月二十四日十四時三十五分、同年月二十八日八時三十四分、九時十五分庚○○與i○○之監聽譯文(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四十八至五十三頁)、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時三十三分i○○與戊○○(甲○○之女,在鶯歌鎮公所鎮長室任職)之監聽譯文在卷可稽。況參酌附表一編號45(投標廠商有鴻安公司、久旺公司、正田公司、肯鑫公司及尚谷公司,其中正田公司係由Q○○到場投標,而其中押標金票據號碼正田公司之SH0000000 號與肯鑫公司之 SH0000000 號之票據號碼相近乙節,此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三十九之該次投開標紀錄暨退還押標金(詳見本院證物二卷)附卷可證;及附表一編號46投標廠商有鴻安公司、久旺公司、翊新土木包工業、陳磊土木包工業及尚谷公司,而其中押標金票據號碼陳磊土木包工業為SH0000000 號及翊新土木包工業為SH0000000 號相近乙節,此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三十七之該次投開標紀錄暨退還押標金(詳見本院證物二卷)在卷可憑;以及附表一編號47投標廠商有鴻安公司、翊新土木包工業、陳磊土木包工業及尚谷公司,而陳磊土木包工業為SH0000 000號、翊新土木包工業為SH0000000 號,兩者票據號碼相近乙節,此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三十五之該次投開標紀錄暨退還押標金(詳見本院證物二卷)附卷足考。可知本件工程係經被告i○○與Y○○、庚○○協議投標。 3、承包廠商協議投標後,實際施作廠商與得標廠商不同而有轉包之情事: ⑴、附表一編號3 陳磊土木包工業Q○○標得「二橋里中正三路道路駁坎及排水整修工程」,由茗舜土木包工業E○○實際施作乙節,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Q○○及E○○坦承在案,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四五八本件工程合約暨開標紀錄(詳見本院證物五卷)在卷可稽,且由該合約書係在被告E○○住處扣得(參酌偵八卷第一二一頁)亦可資佐證。 ⑵、附表一編號23自由公司標得「鶯歌鎮同慶里駁坎階梯及廁所新建工程」,由今爗公司e○○實際施作之事實,業據被告b○○及巳○○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e○○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六0七本件工程估驗紀錄(詳見本院證物七卷最後一頁,廠商欄蓋印今爗公司蕭蔡秀香而非得標廠商自由營造公司)在卷可稽。 ⑶、附表一編號32今爗公司e○○標得「本鎮崎頂橋溪整治工程」,由五嶺公司甲○○、丁○○○實際施作之事實,業據被告甲○○、丁○○○供承明確,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e○○證述(詳見本院筆錄一卷第五十一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二十四、四十六頁)相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四0之初驗及驗收函文、二四五之保固保證金繳款書(均在被告甲○○處扣得)及六三0之決標彙報明細表可證。 ⑷、附表一編號57陳磊土木包工業Q○○標得「鶯歌鎮建德里道路改善工程」,由五嶺公司甲○○及丁○○○實際施作之事實,業據被告甲○○、丁○○○供述在卷,核與證人Q○○於調查站詢問及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審理時具結證述:由我參與投標,但得標後轉交五嶺公司甲○○施作,因為我樹林另有工程要施作而沒有時間,請五嶺公司幫忙施作,並補我百分之五的稅金即可等語(偵六卷第七十三至七十四頁、本院筆錄三卷第三六八、三七0至三七一、三八三至三八四)相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四五之履約保證金繳款書(在甲○○處扣得,詳見本院證物三卷)附卷可稽。 ⑸、附表一編號62品堅聯公司N○○標得「鶯歌94年道路週邊整頓整修護工程單價發包案」,由大吉土木包工業C○○實際施作,且被告N○○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領得第一期款七百零八萬元後,隨即於翌日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匯六百八十六萬元至被告C○○鶯歌農會帳戶之事實,業據被告b○○供述明確,且有C○○鶯歌農會帳戶明細、陽信商業銀行溪州分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陽信溪州字第九五000六七號函暨N○○帳號○○○○○○○○○○○號交易往來傳票、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五0二之N○○工程進度表(詳見本院四卷第二至四、七至八、十三、一九二、二0五頁及本院證物五卷)附卷可證,顯見被告N○○於領得鶯歌鎮公所核撥款項,扣除百分之三之稅金後,全數轉匯予被告C○○收執。 ⑹、附表一編號72「94年提昇及美化鶯歌觀光特色工程單價發包案」及78「94年提昇及美化鶯歌觀光特色工程單價發包案第二期貼磚開口合約」均由品堅聯公司N○○標得,但均由大吉土木包工業C○○實際施作,且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鶯歌鎮公所匯入第一期工程款八百二十二萬元至品堅聯公司鶯歌農會帳戶,隨即於同日,被告N○○將七百九十七萬元匯至被告C○○上開帳戶等事實,業據被告b○○供述明確,且有C○○鶯歌農會帳戶明細、陽信商業銀行溪州分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陽信溪州字第九五000六七號函暨N○○帳號○○○○○○○○○○○號交易往來傳票、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五0二之N○○工程進度表、憑證明細表(詳見本院四卷第二至四、七至八、十三、一九二、二0五頁及本院證物五卷)附卷可證,顯見被告N○○於領得鶯歌鎮公所核撥款項,扣除百分之三之稅金後,全數轉匯予被告C○○收執。 ⑺、附表一編號73正田公司標得「鶯歌溪支流(圳子頭)整治工程」,由品堅聯公司N○○實際施作之事實,業據證人b○○及巳○○證述明確。 ⑻、附表一編號74品堅聯公司標得「93年度村里小型零星工程」,由大吉土木包工業C○○實際施作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b○○證述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五0二之N○○工程進度表、憑證明細表(詳見本院證物五卷)附卷可證,顯見被告N○○將本件主要工項交由被告C○○施作。⑼、附表一編號79「鶯歌鎮中山高架橋及大湖路附屬設施改善工程」由宜合公司標得、編號82「94年提昇及美化鶯歌觀光特色工程單價發包案(第三期)」由三木公司標得,並均由被告C○○實際施作上開工程之事實,業據被告C○○坦承伊施做上開工程等語明確,核與證人n○○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時供述:上開二件工程,我在工地現場看到C○○指揮工人施作等語(詳見偵三卷第二頁反面至第三頁、第十一頁),及證人b○○證述:該工程由C○○實際施作,並交付賄款等語之情節相符,再被告C○○所有鶯歌農會帳戶,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宜和公司匯入五百萬元至該帳戶,此有上開C○○帳戶明細(詳見本院四卷第八頁)附卷供參。⑽、綜上,可知上開各工程,實際施作廠商與得標廠商均屬不同,而雖無證據證明各實際施作廠商係借用得標者之名義及證件投標,但因渠等實際施作範圍及收取之工程款金額,足認各該得標廠商係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將所標得之工程轉包予各該實際施作廠商無疑。 4、其餘借牌投標情事: ⑴、查被告甲○○、丁○○○向丸紅公司借牌投標附表一編號66「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及76「本鎮Ⅳ-二號道路新闢工程」並實際施作之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承明確(詳見他一卷第二五一、二七五頁、偵七卷第九十三頁及本院筆錄一卷第一六四頁),核與被告丁○○○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詳見他一卷第二一二頁反面至二一三頁及本院筆錄一卷第一六七頁)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一二上開二件工程合約書、丸紅公司與材物料供應商採購合約書、編號二三九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預算書及丸紅公司與鶯歌鎮公所往來函文、廠商履約賠償連帶保證書等(詳見本院證物三卷),均係在被告甲○○處扣得,是被告甲○○及丁○○○前開供述堪以採信。 ⑵、查被告C○○於大吉土木包工業尚未取得執照前,因無法參予投標鶯歌鎮公所工程案件,而向今爗公司e○○借用該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附表一編號8 「鎮內觀光動線改善工程」及14「本鎮大湖段及建國段廢棄物棄置地綠化工程」並得標及實際施作等事實,業據被告C○○坦承不諱,核與證人e○○、b○○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六0一本鎮大湖段及建國段廢棄物棄置地綠化工程之廠商投標文件簽收(今爗公司為C○○到場)、六三0決標彙總表(詳見本院證物七、九卷)可參;且參酌C○○所有鶯歌農會帳號0一-二一-0一一六五四一0號帳戶,今爗公司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匯三百九十二萬元、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匯一百三十四萬四千五百四十元、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匯二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五元、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匯一百零三萬一千五百五十九元等情,此有上開C○○帳戶明細(詳見本院卷四第七頁)附卷可證。 ⑶、被告i○○借牌投標部分: ①、查就附表二編號15,被告i○○於九十二年間,向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借用名義及證件參與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投、開標之「鶯歌鎮大湖段及建國段廢棄物棄置地綠化計畫委外設計監造案」,並因而得標乙節,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C○○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時及本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審理時供述及證述明確(詳見偵五卷第八十九、九十三頁、本院筆錄五卷第二十五至二十六頁),並參酌被告i○○將該工程設計監造案列為其工程明細表中,此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七七之i○○製作工程明細表中編號13(詳見本院證物三卷)附卷可參。 ②、查附表一編號35,被告i○○、甲○○及丁○○○共同向同案被告T○○商借用廣興公司明義及證件,參與投標鶯歌鎮公所發包之「製陶二百年鶯歌新地標興建工程設計競賽及興建案」,並與同案被告G○○協商借牌報酬為該案設計費百分之三且訂立切結書為證,同案被告T○○與G○○出借廣興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証、公司執照、T○○畢業證書、九十三年五至六月稅額申報書四0一繳款書、臺北縣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九三北縣園會證字第一0八號、公司大小章予被告i○○,由被告甲○○及丁○○○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投標「製陶二百年鶯歌新地標興建工程設計競賽及興建案」並因此得標,且由被告i○○負責設計、由五嶺公司甲○○、丁○○○施作等情,訊之被告i○○固坦承以廣興公司名義投標並得標之事實,及被告甲○○及丁○○○亦坦承由渠等施作該案工程,且G○○匯款至被告丁○○○指定之葉素雲帳戶之事實不諱,另被告甲○○於調查站詢問時亦供述:我確有向廣興公司借牌參與「鶯歌製陶二百年地標新建工程設計競賽案」,我與我太太丁○○○於九十四年一月十日前往廣興公司洽商借牌費用是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十五來計算;該工程是我太太向廣興公司借牌參與投標,標價是我自行估算後告訴她;我們向廣興借牌要給廣興錢,一般的行規是得標的百分之三,是i○○出面幫我們向廣興借牌的等語(詳見他一卷第二五三至二五四、二七六頁)明確,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T○○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準備程序之供述及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審理時到庭具結之證述(詳見偵一卷第一九一至一九八、二0五至二0七頁、本院筆錄一卷第四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五十八至六十六頁),及證人即同案被告G○○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準備程序之供述及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之情節(詳見偵三卷第一二0至一二八頁、本院筆錄一卷第四頁、本院筆錄四卷第六十七至七十五頁)大致相符,且證人壬○○於偵訊時證述:該案預算書圖是i○○請我幫忙規劃的等語(詳見偵一卷第三二七頁)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四五之該工程保固金繳款書、二三四之葉素雲存摺(以上均在被告甲○○處扣得)、編號四三七之由i○○於九十三年十月五日簽署之切結書、編號四三八之統一發票、編號四四0之匯款單三紙(G○○先後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匯款二百九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元、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匯款九十九萬九千九百七十元及二百四十九萬五千五百八十二元至葉素雲開立於鶯歌郵局帳戶○○○○○○○○○○○○○二號帳戶)、編號四四一之被告i○○及丁○○○簽發之應收款計算表及切結書以及臺北縣政府鶯歌鎮公所勞務結算書驗收證明書各乙份(詳見本院證物三、五卷、偵一卷第一九七至一九八、二0一至二0四頁)附卷可稽,是被告甲○○前開供述既核與證人T○○及G○○所述及上開書證所示相符,並有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i○○與G○○、九十四年一月十日丁○○○、G○○與i○○之監聽譯文(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五十六頁、第五十七頁反面至第五十八頁),可知被告i○○明知被告甲○○及丁○○○欲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仍由其向T○○商借及與G○○商討借牌費用,其主觀上與被告甲○○及丁○○○有借牌之犯意聯絡;況茍被告甲○○及丁○○○僅係做擋土牆部分工程者,何以G○○需將結算款項依照前開約定匯入被告丁○○○指定之帳戶內?此顯與常情有違,且被告甲○○所提出予廣興公司之統一發票,不只有五嶺公司,尚有其他園藝公司、天九公司、預拌混凝土公司,且參酌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七三之天九公司出據出廠證明申請書,雖記載承包商為廣興公司,惟收件人係被告甲○○,故被告i○○及甲○○、丁○○○前開辯解顯與事實有違,不足採信。 ③、查附表二編號53至57,被告i○○向園冶公司借牌投標鶯歌鎮公所發包之「本鎮地標公園景觀改善工程」、「本鎮鳳鳴三界公園景觀改善工程」、「94年度鎮內環境景觀改善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鶯歌鎮建德公園、中正一路、中山路週邊美化興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及「鶯歌鎮民眾休閒廣場整修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等五項工程案之事實,業據證人戌○○於本院九十五年八月七日審理期日到庭具結證述:園冶公司沒有參與鶯歌鎮公所投標案件,而是i○○向我借牌;借牌條件為借牌費用是設計監造費用的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八點五給我,於領款時,把百分之八扣除,其他交給i○○;我本身沒有去寫過標單或用印;i○○以園冶公司投標工程案件約三至五件,但哪幾件得標我不清楚;借牌時我同意i○○刻印園冶公司大小章,不是我用印,而且也不是我簽名;是i○○主動找我的,一般同業借牌利潤是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i○○跟我說是百分之八或八點五;稅捐部分是我負擔,就是從百分之八或八點五中負擔;i○○有要我在鶯歌鎮農會開戶,因為這樣比較好領設計費,但要在什麼地方蓋章我不知道;我借牌給i○○,純粹是因為生意上的朋友;之前沒有合作過,我並沒有參與以園冶公司投標的上開五件工程;設計費的百分之八或八點五是指我開發票的稅金及手續費等語(詳見本院筆錄二卷第二二八至二三七頁)明確,核與其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準備程序之供述(詳見偵一卷第二九0至三0五頁、本院筆錄一卷第三至四頁)相符;並參酌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三六七即鶯歌鎮民眾休閒廣場整修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九十四年三月九日決標)、九十四年度鎮內環境景觀改善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決標)、鶯歌鎮建德公園、中正一路、中山路周邊美化興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決標)、本鎮鳳鳴三界公園景觀改善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決標)之招標公告,及編號三六五即鶯歌鎮公所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通知園冶公司(本鎮地標公園景觀改善工程委外設計監造)之函文,均在i○○女友徐曼綺處扣得,以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三二0、三二二有關建德公園、中正一路、中山路周邊美化興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之預算書圖係在被告i○○處扣得,此有上開扣押物品搜索扣押筆錄可證;況衡諸證人戌○○上開證述,不僅指證被告i○○犯行,且係對其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坦承不諱,應無虛詞構陷被告i○○之虞,則被告i○○辯稱:我沒有跟戌○○借牌,只是跟他合作而已,設計費的百分之八或八點五是指有開發票或收據及沒有開發票或收據的差別(被告後稱即沒有開發票或收據的差別應該刪除),有開發票或收據就不用扣百分之八或八點五,沒有開發票或收據就要扣云云,純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⑷、被告D○○借牌投標附表一編號5 及6 之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二工區工程部分: ①、查於九十二年十月間辦理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工區及二工區工程,因前開二項工程之施做區域及所需材料均相同,春輝公司為能全數施做以節省材料成本及施做時程,遂與日南公司協議,由日南公司參標二工區工程,事成之後,春輝公司將支付工程費百分之六即三百八十五萬七千七百十四元作為日南公司參標之酬庸,日南公司即依約參標,而前開二項工程確由春輝公司工程部協理D○○代表春輝公司投標並標得一工區工程,日南公司標得二工區工程,且由D○○實際上擔任該二工程之工地主任,並負責與各材料商間之簽約事宜乙節,業據被告D○○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及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審理期日具結證述:二工區雖是由日南公司得標,但是由春輝公司施工;由於二工區施工人員都是我們公司的工人,鶯歌鎮公所相關承辦人員H○○及i○○都有看到我們的工人在施工;春輝公司實際施作這二個工區工程之下包及材料廠商,由下包及材料廠商開立抬頭為日南公司的發票及估驗單後,經我審核後交給副總經理、總經理及董事長審核,再交給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向日南公司請款,待日南公司開立支票後,由本公司轉交給下游及材料廠商;向鶯歌鎮公所請領工程款,是由我依期別按照實際施作的工程數量填具請款單(估驗單),由我或財務部人員請日南公司在請款單上蓋章,並請該公司開立發票,再由我檢附請款單及發票交給鶯歌鎮公所承辦人H○○辦理請款作業,鶯歌鎮公所撥款給日南公司後,日南公司給付給下游及材料廠商的款項;前述二工程均由i○○水利技師事務所設計規劃及監造,春輝公司是在得標前述二工程後才與i○○接洽開工事宜;前述二工程,鶯歌鎮公所建設課承辦人都是H○○,因為「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二工區」也是由我和H○○及i○○接洽的,且H○○到工地有看到我在這二工地往返,所以他們應該知道這個工程實際是由春輝公司施作的;春輝公司是由我代表與材料廠商接洽,我是和天九公司的J○○、飛利公司壬○○及盟鑫公司d○○等人接洽;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工區,春輝公司分別與天九公司、飛利公司及盟鑫公司訂立供貨契約,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二工區,春輝公司係以日南公司的名義與前述三家廠商訂立供貨契約;春輝公司確有支付百分之六手續費給日南公司等語(偵三卷第七0頁反面、第七十一至七十二、七十八至八十頁、偵七卷第三至四、十頁、本院筆錄一卷第八十四至八十六頁、本院筆錄五卷第八十五至八十七、九十至九十一頁)甚明,核與證人J○○、W○○及壬○○均證述渠等與被告D○○接洽一、二工區工程材料購買事宜等語之情節相符,並參酌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五三五及五三六之工程預算書圖、五三八之客戶對帳明細表、五四一之春輝公司會議紀錄、五四七之未收款項明細表暨憑證明細表、罰款、五五二工程收入統計表、五六0請款明細表等諸多與二工區有關之合約等資料(詳見本院證物六卷)均係在春輝公司處扣得;另參酌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五四七之未載明日期之承諾書所示,周水美(即春輝公司負責人)承攬日南公司之二工區工程景觀護岸工程,依據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訂定備忘錄,由周水美提供履約保證支票四張共計四百零五萬零六百元,俟工程完工後,願轉由見證律師保管至保固期滿為止(與繳交業主保固金不相抵);且備忘錄第七項(甲方開立保固期滿後三十天相對保證票交由見證律師保管)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時,當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負責整修完竣驗收合格,若逾期仍未修復完整時,甲方得會同見證律師逕為處理,所需費用概由乙方全部負擔或動用保固金及保證支票支付,仍不足時得向乙方追償補足差額,並同時退還(備忘錄第七項),甲方所開立三十天相對保證票給甲方;又施工品質,願遵照日南公司與業主所簽訂之工程契約內容履行,如工程施工不良所衍生之情節發生時,願負所有損失之賠償及一切法律責任等語,可知春輝公司與日南公司早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二工區開標前簽訂備忘錄,約定由日南公司投標、春輝公司施作,並非如被告D○○辯稱係開標後,才決定由春輝公司施作這二個工區云云;況茍非借牌而係日南公司轉包予春輝公司施作者,日南公司何以將鶯歌鎮公所所撥工程款僅扣除百分之六管理費後餘均轉匯春輝公司?而被告f○○及i○○均辯稱不知道上開二工程均由春輝公司施作云云,亦不足採。 ②、至被告D○○辯稱:因為日南公司所標得的二工區與春輝公司標得的一工區工程施作的地點相近,且所使用的材料都相同,日南公司認為如果兩家公司能配合一同施作時,應可降低材料成本,所以日南公司才將工程交給春輝公司施作,並無借牌,況春輝公司既已就一、二工區自行投標,顯無借用日南公司名義或牌照之必要,且二工區部分,日南公司係以六千七百五十一萬元標價得標、春輝公司以六千七百九十萬標價但未得標,豈有投標廠商既自行參標,復故意贅行借用他人名義共同投標,反使自己之標價未得標之理;茍確係借牌者,春輝公司借用日南公司名義投標較諸春輝公司不借用時,反使決標價格減少三十九萬元,其採購結果自較有利於採購機關,而春輝公司反減少工程款收入,顯不利於春輝公司,不當利益從何而來云云置辯。然被告D○○先供稱:有約定春輝公司要支付百分之六手續費予日南公司云云,嗣於本院審理時改證述:口頭約定如有百分之十利潤者,日南公司分得百分之六,春輝公司分得百分之四云云(本院筆錄五卷第八十六、八十七頁),是該百分之六究係手續費或利潤,被告D○○前後供述不一,已難逕予採信。再者,觀諸春輝公司既與早於二工區開標前即與日南公司簽訂備忘錄如上,顯見春輝公司決意一併取得上開一、二工區之標案,是其為免其他廠商得標,其與日南公司均併予投標,當屬可能,且參以其與日南公司之標價僅差三十九萬元,對其工程收入影響有限,但對其因一併取得一、二工區標案所能獲取之利潤則差距甚大,是對春輝公司屬有利。從而被告張茂松上揭辯解,顯係事後諉卸之詞,洵無可取。 5、查被告l○○及i○○就尚谷公司得標之四件工程,被告i○○事先洩漏其所製作之預算書圖予證人Y○○,並協議底價即以各該工程預算金額之九七折或九五折投標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Y○○前開供述及證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庚○○之前開供述及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前開i○○與Y○○、庚○○之監聽譯文及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i○○與戊○○之監聽譯文(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四頁),且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八十六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大湖路四六八巷旁野溪整治工程)細部設計預算書圖、九十一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中正三路旁野溪整治工程)細部預算設計書圖、九十五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建德二巷旁野溪整治工程)預算書圖等均係在證人Y○○處扣得(詳見偵八卷第四十一至四十三頁),茍非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人即被告i○○所交付,何以被告Y○○持有該預算書圖等資料?況衡諸附表一編號45、46、47,證人庚○○以各該工程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四點七多填寫標價,而被告l○○分別以工程預算金額的百分之九十五點八、九十五點六、九十五點一折核定底價,而附表一編號48,證人庚○○以工程預算金額的百分之九十七點七多折填寫標價,被告l○○以工程預算金額的百分之九十八折核定底價,均核上開證人庚○○證述及監聽譯文所示相符,證人庚○○所填寫之標價確實低於且接近l○○核定之底價,故證人Y○○及庚○○證述情節,顯有所據,應可採信。 6、查於九十四年一月間,被告巳○○明知其為附表一編號48之承辦人,須審核得標廠商之工程計畫書等,竟承上開違背職務收賄之犯意,接受尚谷公司Y○○、庚○○請託製作尚谷公司得標之四件工程計畫書等,分別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或十八、同年八月十日前後收取由庚○○各交付三萬元之事實,業據被告巳○○供承在卷,核與證人Y○○及庚○○證述(詳見偵一卷第一0二、一二一頁)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六十六至七十尚谷公司入出款明細表(詳見本院證物卷三)附卷可證。 7、本鎮市容景觀改善工程重複設計部分: ⑴、查「本鎮市容景觀改善工程」係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訂約,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開工,由又泉公司得標施作,本案設計師為i○○,施作項目為六十六個市容景觀點,惟又泉營造公司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以(93)又鶯市容字第0一三號函稱:『本公司承包鶯歌鎮公所本鎮市容景觀改善工程,經現場會勘發現許多原設計施作位置均與現狀不符,且可施作位置均已施作完成,無法繼續施作先行申報停工,請確認本工程路緣石及欄杆施作正確位置,待全部工程施作位置確定後再行復工以利工進。』,被告f○○於獲接又泉營造公司上揭反應原設計施作位置與現況不符,且可施作位置已施作完成,無法繼續施作先行申報停工乙節,乃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簽呈送上級核准訂於同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在鶯歌鎮公所三樓會議室召開協調會等情,業據證人即又泉公司工地主任h○○於偵訊中證述:本件工程未辦理變更設計程序,i○○告知驗收時修改竣工圖代替變更設計;i○○指示新的施工位置,把原數量金額做掉即可,再由f○○介紹地主給我認識,向地主取得同意權,監造單位即i○○指示本公司如何施作、補送施工地點平面圖等,本公司只能照辦,否則無法依設計圖施作,也無法請款;f○○早知道施作位置均已施作完畢,因為他是承辦人等語(詳見偵七卷第一六二頁反面至一六三頁、一七0頁反面至一七一頁)明確,並有本件工程圖說、上開函文及鶯歌鎮公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北縣○○○○○○○○○○○○○○號函(詳見偵七卷第七十五至七十六、一六五頁)附卷可證。 ⑵、復徵諸本件圖說雖記載:「本圖所示之工程位置僅供參考,正確施工位置於承包商施作前應會同業主及監造單位確認無誤後方可施作。承包商於各工程位置施作前,應由業主配合先取得地主同意書後,方可施作。平面圖上所需設置路緣石及欄杆之型式,由業主及監造單位決定」等語(詳見偵七卷第一六五頁),是地主同意書應由業主即鶯歌鎮公所取得地主同意書後方可施作,何以由承包商即又泉公司處理?況依證人h○○所述,該圖說所示六十六個施作點,有編號八、三十四至三十六、五十八、六十一及六十六均是在又泉公司施作前已施作完畢,嗣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承辦人被告f○○簽呈暨鶯歌鎮公所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函檢送第一次變更設計預算書圖請臺北縣政府准予備查等情,此有上開簽呈及函文(詳見本院筆錄六卷第一0七至一一0、一一二頁),雖該鶯歌鎮公所函文副本記載又泉公司,但參酌上開證人h○○證述,是否果有通知又泉公司,實有疑義;況茍本件工程施作位置需鶯歌鎮公所與i○○確認即可,何需辦理變更設計?顯見上開圖說所示,並非指施作位置可依現場並經鶯歌鎮公所及監造單位決定後調整,而係被告i○○於設計規劃本案時未為現場實地勘查,以致重複設計,洵可是認。另參酌上開f○○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以稿代簽,經主管即辰○○批”擬如擬”,然被告辰○○並未簽會政風室處理,且嗣被告i○○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提出第一次變更設計預算書圖,被告f○○雖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簽請對被告i○○延誤提出而依合約裁罰懲罰性違約金五萬零五百零九元,則被告辰○○辯稱:伊對於該工程之設計施作位置是否與現況相符並不知情,並於接獲又泉公司通知後簽會政風室處理云云,顯與事實有違,係屬卸責之詞而不足採。 8、被告i○○指定前開材物料供應商,且由其指定之材物料供應商如飛利公司壬○○幫i○○編列相關預算書圖,且建森公司、嶠福公司W○○提供各該材料估價單予i○○,渠等均依照i○○告知前開給付賄款之比例而將該金額加入該預算書圖單價及報價中,事後茍承包商未予採用者,其於材料送審審查時予以刁難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證: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e○○於偵訊時具結供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工程中,窯燒花崗磚係向九龍公司、路燈係向飛利公司、水網管及水浪管及LED係向建森公司(訂購),而飛利公司是i○○指定要我使用的,因為我承攬公所工程不得不遵守i○○指示等語(詳見他二卷第一七四頁、偵二卷第一六六頁)甚明;又證人即被告D○○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證述:春輝公司得標後依據設計圖說的規格,在市面上找不到完全符合規格的材料廠商,所以我們就請教i○○技師,i○○就提供天九公司、飛利公司及盟鑫公司三家廠商給春輝公司,所以就找這三家材料廠商議價,由他們供應材料給春輝公司施作前述二工程,因為春輝公司依據i○○設計規劃的圖說規格在市面上找不到完全符合規格的材料廠商;這些材料在市面上很難找到,因要有正字標誌、符合設計圖說規格很難,經由i○○介紹盟鑫、天九、飛利公司等語(詳見偵七卷第四、十頁、本院筆錄一卷第八十五頁、本院筆錄五卷第八十七至八十八頁)明確。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因i○○是水利技師,他通常都會要我提供公司單價給他在設計的工程預算圖說內,等該工程發包後,營造商就可能會依合約圖說來向我購買該產品;我們在承包案件時,都依i○○的指示與鶯歌鎮公所案件的承辦人巳○○應酬,所以比提供其他公家機關產品獲利還要高約一成到二成;附表一編號66「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資料影本,前開太陽能標誌設置單價我提出的預算為三千一百五十元,這是依i○○的需求所提,裡面已包含了所有的賄款,但是事實上該項產品單價只要在一千三百五十元以上進行施作,即可獲利;於九十三年九月間,鳳鳴三界公園二期工程辦理上網招標公告前,i○○即詢問我LED可程式之單價並要我提供數家公司報價單,我提供建森公司、華錦公司估價單給他編列預算書,等到鶯歌鎮公所順利將該工程發包後,i○○便要我以LED可程式預算金額四十萬六千六百六十二元(含工資)的六五折找本件工程承包商今爗公司報價並簽訂採購合約,當時我與今爗公司e○○發現i○○編列預算錯誤,造成今爗公司得標價過低,也使今爗公司發包價低於材料商實作價,不符建森公司成本,所以我請我下游廠商華錦公司直接與今爗公司訂採購合約;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表一編號55「尖山公園體健設施及兒童遊具興建工程」上網公告前,i○○要我提供LED可程式報價單,i○○編列預算為一百三十三萬四千九百六十元(連工帶料),i○○並向我表示他會跟承包商講好向我購買材料,並要我以預算金額六五折與承包商簽訂材料供應契約;於九十三年十二月,附表一編號54「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段護岸修復工程」上網公告前,i○○要我提供LED可程式報價單,i○○編列預算為四百九十六萬二千一百零六元(連工帶料),i○○並向我表示他會跟承包商講好向我購買材料,並要我以預算金額六五折即三百二十二萬五千三百六十九元與承包商簽訂材料供應契約;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底,i○○向我索取建國路與國華街全彩LED(即鎮內急需改善工程)可程式報價單,i○○編列預算為二百四十七萬九千五百六十九元(連工帶料),i○○並向我表示他會跟承包商講好向我購買材料,並要我以預算金額六五折即一百六十一萬一千七百二十元與承包商簽訂材料供應契約;於九十四年初,i○○向我索取附表一編號66「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太陽能閃爍導引燈報價單,因為丸紅公司甲○○認為我報價太貴而不願意購買,i○○卻一直要甲○○向我購買,兩人一直談不攏,i○○向我表示報價方面以我公司價錢為主,其他的他會與甲○○洽談,所以迄今未與甲○○簽約,另本工程案之毛細排水管採購方面係由i○○自行編列後,於九十四年六月中要我將該價格報給丸紅公司,在丸紅公司同意該報價後,我與丸紅公司便簽訂三百四十六萬五千元之契約;於九十四年四、五月,附表一編號76「Ⅳ-二號道路新闢工程」案上網公告前,i○○要我提供LED可程式報價單,i○○編列預算為五百五十五萬九千三百八十七元(連工帶料),i○○並向我表示他會跟承包商講好向我購買材料,並要我以預算金額六二點五折即三百四十七萬四千六百十七元與承包商簽訂材料供應契約等語甚明(詳見偵一卷第二六七、二七一、二八五、二八七頁、偵二卷第二二六至二二七、二三八至二四0頁、本院筆錄一卷第二十八頁),且於本院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供述及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審理期日證述:除附表一編號5 外,其餘建森公司提供之材料工程,我有提供預算單價、燈具圖給i○○;附表一編號54、49、66我有報價給i○○編列預算,且將應給i○○之款項加上去,因為我報的是我要賣給營造商的價格,i○○自己會去加上我要給他的款項,然後編在預算書裡面,這幾個工程材料預算書上都已經加上我要給i○○的款項;廠商跟我買的六五折會比他跟其他廠商買的價格高,我一般賣給其他廠商不會這麼高,營造商用六五折跟我買是因為他自己去處理他的部分,他有利潤就會用這個價格跟我買,也是看i○○的面子等語(本院筆錄一卷第二十八頁、本院筆錄四卷第八十一至八十二頁)綦詳。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J○○於調查站訊問時供述:i○○在工程發包前將他所設計個案工程的預算單價、材料規格以口述或電子郵件告知我,通常都是在他設計完成、通過公共工程發包單位審核後,針對要用到天九公司的產品部分事先告訴我,要求我依其所訂之產品單價向廠商報價;i○○所要求我報給得標廠商之產品單價,一般都是以他給我的預算單價的九五折來報價,但本公司售予得標廠商的實際售價會以預算單價的六二點五到六五折之間成交;i○○會要求或暗示得標廠商直接來找我向天九公司購買材料,進行議價、簽約事宜等情(詳見他二卷第六頁),並有證人J○○製作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七0詢價配合案、決標簽約配合案、二七一設計個案追蹤表、二六六i○○借款明細表、二七四i○○借支明細、二七五出貨單及優惠表、二七八i○○回扣明細、二八二i○○借款計算表、二八五材料買賣合約書(詳見本院證物三、四卷)附卷可佐。 ⑷、證人即同案被告壬○○於調查站詢問時、偵訊之供述及本院審理證述:i○○會將手上要規劃設計的鶯歌鎮公所公共工程案中,有關電氣部分的規範設計,以及燈具的品名、價格,請我提供協助,附表一編號5 、54、55、66、71、75預算書圖有關電氣規範設計及燈具價格都是由我提供;i○○請我規劃設計鶯歌鎮公所發包工程中有關燈具的管線壓降計算、開關箱控制、燈具及燈桿時,有要我將燈具等材料的預算價格提高。i○○只告訴我配合他的遊戲規則提高預算單價,所以我就將給i○○的錢(預算價格×0.65×0.25)、給 i○○錢的稅額(含營業稅5%及營所稅3%)及我應該獲得的一般利潤(毛利約3 至5 成,即進貨價格的3 至5 成)、成本灌到預算內,算出來的金額再除以0.65就是預算價格;附表一編號5 、54、55、66、71、75有提高單價情形,即把要給i○○的錢加入預算金額內;是i○○叫我提高的等語(他二卷第一三三頁反面至一三七頁、偵一卷第三0八頁反面至三0九頁、第三二五頁、偵二卷第七十五至七十六、八十五、一四三至一四四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九十八至九十九、一0一頁)明確,並有飛利公司壬○○就鶯歌鎮二甲公園提供三家報價單予被告i○○之報價單(詳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三四九)可證,且有下列監聽譯文內容供參:①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i○○與壬○○監聽譯文(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十四頁)所載:「顏:我們育英橋中山高架橋那標。余:標到啦?顏:不是啦,事情大條了,你們周小姐那時候電燈給我改名,詳細表、圖號都沒跟著改,現在人家檢舉函進來了,不是廢標就延標。叫她不要改還都改,我ABCDE五種電燈,他認為不好,拿掉改掉也不用我的名,現在人家檢舉函、說明函來了」等文;②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i○○與壬○○監聽譯文(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十五頁)所載:「余:歹勢,顏兄我如果收這,我是不是把這個,內容依我登記的項目我都填一填,填一填之後蓋印,傳真過去還是怎樣?顏:不是,我跟你說,你現在有三個表,材料送審表。余:對。顏:第一個是材料送審表,一個是自主檢查表,一個是施工查驗表,自主檢查表示營造廠做自己檢查的,什麼燈柱是否穩固、是否合於尺寸什麼的,查驗是我去跟他們查,我們監造去查在用的表格。余:喔,查驗是這樣。顏:對,對,所以我們要怎麼檢查比較好,你幫我填一下。余:OK,然後施工查驗表呢?顏:好,施工查驗表就是我們啊。余:這個是你們。顏:施工查驗表,阿自主檢查表是營造廠。余:喔,材料…顏:材料是你們。余:這是我們,這是我交貨的。顏:對,對,這裡面也有樣品送驗要填的,什麼CN的,如果沒有你就免填嘛。余:OK,好。顏:啊你要檢查一下圖面有沒有這個要求,有就照圖面。余:好,就是說,這三份我是站在他們的立場,做這個記錄就對了。顏:對對對,沒錯,沒錯。余:阿我填好後是MAIL回去就好還是?顏:你MAIL回來就好,MAIL回來我看看有沒有要修改的。余:好,好」等文;③九十四年六月三日i○○與壬○○監聽譯文(本院監聽譯文卷第十六頁)所載:「顏:余先生喔,我跟你說,我們之前那二條那個計畫道路,你不是處理好了,你單子有留著嗎?余:單子喔。顏:嘿啊,還是你可以寫給我,因為我這邊要有統計。余:好。顏:我都忘記了。余:沒關係,我要用傳真還是…。顏:你已經寫好了喔?余:我,因為我後面都有寫我筆記本的那個,我找一下就知道了。顏:對,你只要寫那個那個而已喔。余:我寫。顏:寫20的部分就好,你不要寫25的出來。余:瞭解。同日監聽譯文:余:我二條是寫碧龍和品堅這樣。顏:碧龍不用,碧龍也好,碧龍也好,有一個條仔。余:對,碧龍和品堅。顏:那你先傳沒關係。余:好」等文。 ⑸、證人F○○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正岳公司承包廣告示範街道改善工程,被告i○○就材料送審時要求陶瓷燈管一體成型,致該公司送審無法通過,直至該公司採用宏文公司塑膠仿木及金品公司鈦金字二項材料,才獲得通過,且該二家材料商之價格較該公司訪價為貴等語(詳見本院筆錄五卷第九九頁至第一一二頁)綦詳。 ⑹、是以,被告i○○縱未在預算書圖中指定特定材料,但於承包商採購材料送審時,因其為設計監造人,承包商為免送審遭刁難,遂不得不依被告i○○所提供之上開材物料供應廠商,並因而與該材物料供應商簽約採購工程所需材物料,堪無置疑。 ㈢、鶯歌鎮鎮長l○○、建設課課長辰○○、承辦人巳○○、f○○、發包室人員H○○及b○○除對於上述違法行為知悉而未予依法處理外,並有下列違背職務之行為: 1、被告i○○除如上所述,係經被告l○○指定之設計監造人外,並參酌附表二其所承攬之設計監造案有如下違法情事:⑴、附表二編號19「鎮內市容改善整修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承辦人f○○): ①、參酌扣押物品H2卷宗(詳見本院證物七卷):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圈選秘書徐永雄、觀光課課長陳逸民、建設課課長辰○○、行政室主任許春進、公用事業管理所主任李俊文)、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評選總表、評選委員評選表四張(許春進、陳逸民、徐翊堂、李俊文未予彌封)、93.1.28 評選會議記錄(無廠商答覆)、標封共四分(其中一份未經開封且外觀無記載投標廠商名稱且無編號,經本院開封發現內有一本i○○水利技師事務所就本工程之服務建議書,又編號3 之i○○外標封內有第一次招標形式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退押標金申請書、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91綜合所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扣繳憑單、評選委員評選表〈廠商編號共三家均有評分並以編號一分數最高,評審委員簽章空白〉、評選總表〈廠商編號共三家,委員有五個評分,以編號一分數最高,但無委員簽名〉;編號2 之立光工程外標封內有第一次招標形式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因未附押標金認初審結果不符合規定〉、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公司執照、及格證書、新竹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勞工保險卡、同業會員證、聲明書、評選委員評選表及評選總表均與i○○標封內所附相同、服務建議書影本;編號1 之旭美工程顧問公司外標封內有第一次招標形式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因未附押標金認初審結果不符合規定〉、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公司執照、及格證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聲明書、評選委員評選表及評選總表均與i○○標封內所附相同、服務建議書影本),可知本件評選無外聘委員,四名評選委員均是鎮公所內人員,有違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九款採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之規定,且評選表未予彌封,亦評選會議紀錄並無廠商答覆,顯見該評選程序有違。 ②、又本件招標文件中之投標廠商資格規定一、土木技師事務所或二、土木技師執業技術顧問機構,惟得標廠商i○○水利技師事務所之資格顯與投標公告廠商資格規定不符,此有臺北縣鶯歌鎮公所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北縣鶯建字第○○○○○○○○○○○號函暨臺北縣政府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北府工稽字第○○○○○○○○○○號函暨臺北縣政府審查意見表(本院五卷第二六八、三四九至三五五頁)在卷可參。 ⑵、附表二編號17「鶯歌鎮市容景觀改善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承辦人f○○):參酌扣押物品H 卷宗5 (詳見本院證物七卷):評選委員圈選名單(秘書徐永雄、社會課課長李美惠、建設課課長劉得堅、行政室主任許春進、公用事業管理所主任辰○○)、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圈選T○○)、開標紀錄、評選會議記錄(評選委員徐永雄、許春進、李美惠、趙家琪、T○○)、評分表(五張)、總表(五位委員評分)、領據、契約書外標封二份,其中一份標明服務建議書,其中編號1 內有第一次招標形式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內無審查人用印)、投標廠商聲明書、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91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扣繳憑單、評選委員評選表(廠商編號共三家均有評分並以編號一分數最高,評審委員簽章彌封)、評選總表(廠商編號共三家,委員有五個評分,以編號一分數最高)。 ⑶、附表二編號44「本鎮原住民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承辦人為民政課楊其波):本件原住民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涉及供公眾使用之構造物,依建築法應由建築師負責規劃設計,惟投標廠商資格卻規定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得承攬相關機構,顯然訂定開放過當之資格,嗣經上開臺北縣政府稽核發現後,始於九十四年二月三日函通知i○○辦理解約,此有上開稽核函文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六一三在卷可稽。 ⑷、附表二編號19、22、34之投標廠商均為i○○事務所、旭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且19及22經審標認旭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未附押標金而被認定不符資格,然上開二件採購案相隔約一個月,投標廠商卻重複未附押標金,核有不合常理之處,亦有上開稽核函文可證。 ⑸、況上開稽核並認有關附表二其中十五件設計監造案,其採購案招標公告之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七日至二十日不等期間完成基本設計,自核定基本設計四日至十四日不等期間完成細部設計,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時程過於緊縮,該等案件是否具有如此急迫性需於短時間完成,或性質單純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基本及細部設計,履約期限有不合理情事,造成其他廠商無投標意願,僅有i○○水利技師事務所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規定;且鶯歌鎮公所組成之評審委員會之委員約為同一批人,未即時察覺i○○就上開採購所提之服務建議書內容差異性不大,僅第三章工作執行方法工程經費概估略有不同,此有上開函文可稽。 2、又按本案相關工程契約均規定:承包商不得轉包,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承包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鶯歌鎮公所得予審查;承包商違反不得轉包、借牌之規定時,鶯歌鎮公所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此為建設課課長辰○○及承辦人巳○○、f○○於渠等職務上所知悉;然查被告巳○○為附表一編號15、16、17、19、20、21、22、23、29、32、37、38、39、40、44、48、54、56、64、66、70、73、76 及 附表二編號27、31、32、33、37、38、40、42、49之承辦人,且其中附表一編號32、73有前述轉包情事、附表一編號66、76有上開借牌投標之情事;被告f○○為附表一編號18、26、28、31、33、41、42、49、50、58、59、62、65、67、68、72、77、78、79、82、83及附表二編號34、39、45、46、55之承辦人,且其中附表一編號62、72、78、79、82有上開轉包情事、附表二編號55有借牌投標情事以及「本鎮市容景觀改善工程」亦為被告f○○所承辦,而該工程有重複設計之情,已如前述,是渠等既為各該工程之承辦人,縱使有委外設計監造人,但渠等仍需至現場督導查核,如發現有上開不法情事,仍應依法處理,況且依證人即得標廠商所述,被告辰○○會到施工現場,而被告辰○○身為建設課主管,對於所屬課員負有監督之責,且依分層決行原則,被告辰○○需批示相關公文,對於各該工程應有所掌握及知悉,如前述「本鎮市容景觀改善工程」有重複設計之情,被告f○○上簽呈予被告辰○○,經被告辰○○批示在卷可證。故被告辰○○、巳○○、f○○對於上開承包商及設計師i○○之不法轉包、借牌未予依法處理,則渠等該違背職務之行為顯與渠等收受賄賂具有對價關係。 3、另按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又投標廠商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或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二款、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七款分別訂有明文。被告H○○負責擔任附表一及二、三所示之開標審標人員、被告b○○負責招標公告及開標紀錄,對於渠等職務上相關之上開規定應知之甚詳;惟查下列投開標案件有不法情事: ⑴、又泉公司承包之「本鎮市容景觀改善工程」部分:投標廠商丸紅公司及邱雄營造公司之押標金支票票號連號,審標時未予處理,此有扣押物品清單H1卷宗之該次投開標紀錄可稽(詳見本院證物七卷)。 ⑵、附表一編號42「鶯歌鎮路面及人行道舖面等修復工程」,共三家廠商即翊新土木包工業、陳磊土木包工業、大吉土木包工業投標,然投標廠商翊新土木包工業及陳磊土木包工業之押標金票據票號分別為SH0000000 、SH0000000 號,此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六一八該投開標紀錄暨退還押標金足參(詳見本院證物卷八),是上開二家票號相近,顯有重大異常,被告H○○卻未依法處置。 ⑶、附表一編號45、46、47之投標廠商押標金票號相近乙節,已如上開理由欄貳三之㈡2⑵所載,而上開承辦開標人為H○○負責審核資格標,卻未予依法處理。 ⑷、另附表一編號23由自由公司得標之「鶯歌鎮同慶里駁坎階梯及廁所新建工程」估驗時,經主驗人即被告H○○、承辦人巳○○、設計監造人i○○簽章,然承包廠商欄蓋印今爗公司蕭蔡秀香而非得標廠商自由營造公司,此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六0七之該工程估驗紀錄可證(詳見本院證物七卷最後一頁)。 ⑸、附表一編號28之工程招標公告、開標紀錄、決標公告、結算參酌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一二「本鎮93年度防汛必要人員機具材料單價決標案」之合約書暨招標公告、開標紀錄、決標公告及編號二三一(8-15)之結算書可知,本件工程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招標公告預算金額為三百萬元,而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開標時,共有今爗公司以二百九十五萬元、茗舜土木包工業以二百九十三萬四千元、林美土木包工業以二百九十五萬元、五嶺公司以十二萬八千元、大吉土木包工業以十三萬五千元投標,然被告l○○訂定底價為十二萬七千元,最後以五嶺公司優先減價以十二萬七千元得標,且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決標公告記載底價為三百萬元,五嶺公司以三百萬元得標,契約金額為三百萬元,嗣於九十四年一月經設計師i○○結算時,結算總額為三百二十八萬一千四百一十八萬。 ⑹、又被告H○○自九十三年至九十四年間擔任發包中心主任,對於投開標程序甚為熟捻,而被告b○○亦擔任甚久招標及開標之記錄人員,但對於上開異常之投開標情狀卻未予處理,顯與被告b○○前開供述:渠等可分得百分之一賄款等語有關,致渠等為就上開案件為違背職務行為,而該違背職務行為自與賄款有對價關係,至其他工程案件經查無其他明確違法事證,惟渠等仍有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及行為。 4、至公訴人固認被告R○○及a○○明知被告渠等所承辦工程之預算書圖均有浮編單價之不法情事,依法應予核退,惟因l○○之指示,故對於其所經辦之工程案之不法情事均未嚴格審核,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云云。惟訊之被告R○○及a○○均堅詞否認知悉預算書圖有浮編單價而未予審核之違背其職務上行為之事,而遍查全卷,公訴人就被告R○○、a○○何以明知預算書圖有浮編單價乙節,迄未舉出具體事證證明之,是難遽予推論被告二人有何知悉設計師浮編單價而故不核退之違背職務上行為。此外,復查無被告二人上開收受廠商賄賂之工程案,於施工期間有何因得標廠商違背政府採購法或契約規定,而渠等故未處置之違背職務情事。從而,公訴人認被告R○○及a○○收受上開賄賂係基於違背職務上行為云云,洵有誤會。然被告二人收受上開賄賂與其職務上行為有關,仍應構成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殆無置疑。 ㈣、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0九號解釋可資參照。另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五十年度臺上字第一0六0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共同正犯間,除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外,就該主觀犯意聯絡,必須對於犯罪之實施,形成共同行為之意思決定,亦即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出於違犯特定犯罪之故意,彼此聯絡謀議或計劃,而在有認識與有意願地交互作用下,所形成之共同一致之犯意;而行為分擔係指參與構成要件或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又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推由其他同謀者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為同謀共同正犯,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一九四號判決意旨參照。承上所述,被告l○○、i○○、辰○○、巳○○、R○○、f○○、a○○、b○○及H○○收取上開得標廠商及材料廠商之賄款,且衡諸上列所述被告i○○、辰○○、巳○○、f○○、b○○及H○○違背職務之違法行為,若未經被告l○○授意,被告辰○○等依其層級權限,殊難為之,故被告l○○雖未實施圍標之構成要件行為,惟揆諸前揭判例及說明,被告l○○與被告i○○等人等就前開事實欄所示之圍標犯行即有所謀議。更徵,被告l○○係基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㈤、被告巳○○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部分: 1、查被告巳○○為附表一編號54「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段護岸修復工程」之承辦人,i○○為該工程之設計監造人(即附表二編號32),該工程之承包商今爗公司e○○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與嶠福公司簽訂HDPE波狀管及LED可程式材料契約;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被告i○○邀約被告巳○○接受嶠福公司W○○出資招待至桃園市一家有女陪侍之「天上人間」酒店喝花酒,並於當晚至桃園市「真善美」汽車旅館召妓,共計花費三萬元之事實,業據被告巳○○供述(詳見偵四卷第一二七頁反面、第一三0、一三六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一七六至一七七、一八四)明確,核與證人W○○之前供述及證述情節(詳見偵一卷第二六七頁反面、第二八六頁、本院筆錄一卷第二十八至二十九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七十六至八十六頁)相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三八四之資產負債表及明細分類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支出交際費三萬元)及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i○○與W○○、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i○○與巳○○、同年月二十四日i○○與應召站之監聽譯文(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三十七、三十八至四十一頁)在卷可稽。 2、又查被告巳○○為附表一編號66「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之承辦人,i○○為該工程之設計監造人(即附表二編號38、38之1) ,該工程之承包商丸紅公司甲○○於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與天九公司簽訂材料買賣契約;被告巳○○承上開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被告i○○邀約被告巳○○接受天九公司J○○招待至桃園市一家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喝花酒,花費約一萬六千元之事實,業據被告巳○○供述(詳見偵四卷第一二七頁反面、第一三0、一三六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一七六至一七七、一八四頁)明確,核與證人J○○之前開供述及證述(他二卷第八頁反面至九頁、本院筆錄三卷第二五九頁)情節相符,並有J○○證述有支付該筆款項且天九公司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九0之交際費用帳目及轉帳傳票、請款單(詳見本院證物四卷)、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十四時二分i○○與J○○之監聽譯文(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三十二至三十三頁)在卷可參。 3、承上,被告巳○○既為上開二件工程之承辦人,縱使該案有委外之設計監造人,然其仍對於各該工程負有監督之責,則被告巳○○就上開二件工程接受材料供應商之招待,顯與其職務上行為有對價關係。 ㈥、被告l○○、m○○○圖利九龍公司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認定: 1、查附表四所示之工程共計二十五件工程分別係被告i○○、n○○擔任設計師,並由各該得標承包商茗舜土木包工業、大吉土木包工業、今爗公司、又泉公司、品堅聯公司、五嶺公司、丸紅公司及宜合公司向九龍公司訂購該公司生產之窯燒花崗丁掛磚及扇型花崗磚施作於該工程中之事實,此為被告l○○及m○○○所不爭執,並有同案被告i○○、n○○、E○○、C○○、e○○、N○○、甲○○、丁○○○供述明確,並有附表四備註欄所示證據及上開案件卷宗資料扣案可證,是該等事實堪以認定。 2、又證人即同案被告C○○於調查站及偵訊時證述:被告l○○及i○○有指定磁磚要使用宜興建材行,實際上是被告m○○○要我去向宜興建材行O○○買磁磚,宜興建材行的磁磚是九龍公司生產的;九龍公司介紹我向宜興公司買,由九龍公司出貨;i○○是多項工程之設計監造人,若在施工材料不符合i○○的設計需求,他有權代表公所退貨或不予驗收,因此我得標的工程,只要有磁磚部份,就一定依照i○○的指定向宜興公司購買九龍公司生產的磁磚等語(詳見偵三卷第一四八、一五六頁、偵四卷第三三九頁、偵五卷第一二0頁反面至一二一頁);以及證人e○○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指證稱:承包鶯歌鎮公所工程需要用到磁磚部分,均以一塊磁磚三元之價格向m○○○購買,是我打電話向m○○○訂貨,並以今爗公司鶯歌鎮農會鳳鳴分部及新竹企銀大樹林分行之帳戶支票給m○○○,而m○○○開立非九龍公司之發票給我;我問i○○或C○○,他們跟我說去九龍公司買,找蘇太太即l○○太太並給我電話,我打電話給蘇太太說我承做鶯歌鎮公所工程,需要磁磚二丁掛磚之顏色、數量,後來貨就送到工地,後來請款單、合約書及發票寄到公司,公司小姐寫請款單給我時會附上發票及請款單,由我核章並簽發公司之支票寄發給請款人,我沒有跟O○○聯絡過,m○○○也沒有告訴我宜興公司是九龍公司之經銷商;該磁磚沒有送驗,i○○也沒有叫我們送驗等語(詳見偵二卷第一六六頁反面、本院筆錄一卷第一八一頁)明確。 3、復被告l○○及m○○○均坦承:九龍公司業於八十二年間已停產,廠房出租予聯逢興公司,僅堆放磁磚於倉庫內等語明確,核與證人廖清河於調查站及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是九龍公司生產之磁磚於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間,已經生產期限逾十年。況九龍公司與宜興公司間之交易往來,於八十八年一月至十月止,開立四張統一發票予宜興公司(每筆金額為一萬六千九百元、一萬六千九百二十元、三萬四千九百六十四元、一千六百元)後,至九十二年十二月起至九十四年七月止始再以交易為由,開立如附表六所示統一發票等情,此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詳見本院二卷第二七六至二七七頁)在卷可證;顯見九龍公司所生產之磁磚於市面上已無銷售之市場競爭價值,而自九十二年間起至九十四年八月止,九龍公司以每塊三元價格出售予本案承包商,係因被告l○○指示被告i○○指定材料,並且以九龍公司磁磚不需送驗,使上開承包商訂購該磁磚;又查九龍公司原負責人為被告l○○,被告l○○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就任鶯歌鎮長,遲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始辦理變更負責人為被告m○○○乙節,此有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驗乙紙(詳見本院筆錄六卷第三十九頁)附卷可參,是被告l○○及m○○○顯係為規避法令並掩人眼目,以遂行圖利九龍公司。 4、次查,被告l○○擔任鶯歌鎮鎮長,其對於鎮內各項行政業務及所發包之各項工程有監督之責,且應恪遵法令及本人與關係人利益迴避之相關規定,其對此亦應知之甚詳,然其竟就鶯歌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指定得標廠商應使用九龍公司所生產之磁磚,顯違反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七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等規定;再依附表四備註欄所載之證據,九龍公司因此獲取如附表四所示之不法利益計一千四百八十四萬四千一百五十元,亦彰至明。另被告m○○○既係被告l○○之配偶,復替代其配偶擔任九龍公司之負責人,是其與被告l○○就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九龍公司之行為自有所謀議,且由其本身之供述及證人e○○之證述,顯亦有行為之分工,當可是認。 5、至公訴人於起訴書附表三認定被告l○○及m○○○圖利九龍公司之金額計算係以合約金額為計,然參酌公訴人所引用之合約金額係以每平方公尺為單位,顯指連工帶料之金額,然本件被告l○○及m○○○圖利九龍公司部分係指承包商向九龍公司採購該公司所生產之磁磚,致九龍公司因而獲得之利益應指九龍公司出售磁磚之價格,故本件圖得之利益應如附表四所示,以出售磁磚每塊三元為計,公訴人前開論據,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㈦、查英世企業社、仁美企業社、桐盛企業社及正明企業社係被告l○○於八十七年四、五月間虛設之人頭行號,並分別由證人V○○、彭美英、章本源、卓心正擔任名義負責人,而被告m○○○明知不實而填製虛偽統一發票予英世企業社、仁美企業社、桐盛企業社及正明企業社(如附表五所示統一發票)之事實,業據被告l○○坦承:正明等四家企業社是八十七年成立,我九十一年就把它們廢掉了等語(詳見本院筆錄五卷第一六三頁)明確,及被告m○○○供稱:我是跟這些公司借票貼現,實際上沒有賣磁磚交易等語(詳見本院筆錄六卷第二十六頁),核與證人V○○於偵訊時具結證述:調查員有提示並經我檢視「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影本」,其上記載我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擔任址設臺北縣鶯歌鎮○○街○○○號地下一樓之三十四正明企業社的負責人;公司設立之目的是要賺錢,m○○○叫我跟她合夥,我印章、身分證拿給九龍公司會計小姐去辦,m○○○派人把文件拿來給我,要我簽名;正明企業社成立的目的是要包攬工程,m○○○並同意我投資二萬元,如正明企業社有盈餘會分紅給我,這是當初設立登記時m○○○跟我約定的,但我沒有收到分紅;我不知道正明企業社有包攬何工程,也不知道其包攬過程為何,是他們在處理的,l○○老婆比較清楚;除我外,還有我老婆彭美英有受l○○、m○○○請託而掛名擔任英世企業社負責人,她並不知道我有投資「英世企業社」二萬元之事,是我跟m○○○講的,後來我與我太太都沒有分到錢等語(詳見偵六卷第六十六至七十頁),及證人彭美英於偵訊時具結證述:調查員有提示「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給我看,我是臺北縣鶯歌鎮○○街○○號英世企業社的負責人,但我不知道公司營業項目為何及資本額若干,我只是人頭,至於是誰讓我當人頭的,因太久了,我不清楚,我先生V○○有提過,他也算是人頭;我拿印章、證件,P○○帶我親自前往辦理登記,對於英世企業社成立日期及目前營運狀況為何,我忘記了,我沒有介入英世企業社的營運,英世企業社辦理成立時,我掛名為負責人等語(詳見偵六卷第四十四至四十六頁),及證人章本源於偵訊時具結證述:l○○曾向我借人頭,並以我為負責人名義成立「仁美企業社」;我將人頭借給鶯歌鎮長l○○開設「仁美企業社」以方便他利用去銀行票貼,「仁美企業社」在鶯歌農會有開立帳戶;我忘了是P○○還是m○○○帶我去的,我印章沒有拿回去,我印章交給她們二個其中一個,她們二個其中一個是l○○叫她來帶我去辦理帳戶的,我親自以「仁美企業社」的名義去金融機關開戶僅只這一次等語(詳見偵六卷第五十三至五十七頁),及證人卓心正於偵訊時具結證述:我不知道為何桐盛企業的登記負責人是我,該企業社登記地址臺北縣鶯歌鎮○○街○○號一至三樓與我沒有任何關係,我沒去過這個地方,該企業社也與我家人無關等語(詳見偵六卷第三十五至三十九頁),是渠等證述情節核與被告m○○○及l○○前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詳見偵六卷第三十三、五十、六十二頁)及附表五所示統一發票附卷可稽。故上開事實,堪以認定無訛。 ㈧、又查被告m○○○利用宜興公司前曾經九龍公司授權為代理商之機會,明知宜興公司並未代理銷售九龍公司生產之磁磚予得標廠商,被告m○○○與O○○竟各基於明知不實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九十二年十月起至九十四年七月十日止,分別連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以製造係由宜興公司銷售磁磚予得標廠商之假交易(被告m○○○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如附表六所示、被告O○○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如附表七所示)等事實,業據證人e○○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證述(詳如上述理由貳之三㈥2)明確,核與證人C○○於偵訊時證述:l○○及i○○有指定磁磚要使用宜興公司等語相符。況證人C○○先於偵訊時供述:磁磚是m○○○介紹我去買的;m○○○要我向宜興公司買,以大吉土木包工業名義和宜興公司簽約等語(詳見偵四卷第三三九頁),嗣證人C○○於本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審理時證述:第一次是i○○給我三家廠商名稱,我和這幾家廠商連絡、訪價,宜興公司的價格比較低,我就和宜興簽約;i○○提供五家廠商有三洋磁磚、三和窯磚、白馬磁磚、九龍公司、冠軍磁磚;我問九龍公司負責人m○○○後,她告訴我應該要向經銷商宜興公司購買;m○○○沒有明確說宜興公司是她的經銷商云云(詳見本院筆錄五卷第十一至十二、十四、十六頁),核與被告O○○供述:除C○○是伊自己主動爭取簽約外,其餘承包商都是m○○○介紹的云云不合。又參酌被告C○○簽發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面額五十一萬九千七百五十元、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面額二百六十五萬元之支票存入九龍公司農會○○○○○○○○○○○0號帳戶,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五七八宜興公司磁磚進銷貨帳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詳見本院證物卷七、本院卷二第二六八至二七六頁反面)附卷可參。復衡諸於八十一年八月六日由九龍公司負責人l○○與詠豐磁磚行負責人O○○簽訂經銷合約書,合約期限自八十一年八月六日起雙方未提示解約與異議以續約論,經銷區域為桃園縣、市,此有該合約書影本附卷可參(詳見本院六卷第一一二至一一三頁),惟觀諸該合約書,九龍公司及l○○印文各二枚均非同一,且於雙方簽章後加註第十、十一點,其中第十點加註九龍公司私自出貨到桃園縣、市經銷區域,將賠償出貨量之百分之三十,況公司法人格與自然人之法人格有異,詠豐磁磚行茍係O○○個人獨資商行者,何以改制成宜興建材有限公司卻未重新簽訂經銷合約?顯有疑義。況查九龍公司先後於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間出售磁磚予英世企業社、仁美企業社、桐盛企業社、正明企業社、I○○、P○○、甲○○、豐聖工程有限公司、廖李桐、王景旺、廖昌基、大面企業有限公司、普傑精機有限公司等情,此有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95)聯桃鶯字第416號函暨所檢送統一發票乙份(詳見本院六卷第一二四、一三0、一三四、一三五、一四0、一四二、一四四、一四六、一四八至一四九、一五三至一五五、一五七、一五九至一六0、一六二、一六七、一六九、一七一、一七三、一七七、一七九、一八一、一八三、一八七頁)在卷供參,顯與被告m○○○、O○○所辯稱:宜興公司與九龍公司有經銷關係,九龍公司不得自行銷售磁磚云云不符。復參酌上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所示(詳見本院卷第二七六至二七七頁所示),九龍公司與宜興公司間之交易往來,於八十八年一月至十月止,開立四張統一發票予宜興公司後,至九十二年十二月起至九十四年七月止始再有以交易為由,開立統一發票,顯見於八十八年十月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間雙方並無交易往來,是被告m○○○及O○○所辯稱:宜興公司自八十一年起即九龍公司經銷商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㈨、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人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法律修正後之適用: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於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按:此規定配合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最高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提高為「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並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之條件。是以修正前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金額較低,自較有利於被告。 ⑶、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故有方法結果關係而犯不同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應以一罪論,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將各行為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⑷、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而修正前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另同條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於修正前後並無差異,綜合比較結果,以適用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⑸、刑法第四十二條亦經修正,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雖將易服勞役之標準,由「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規定:「但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但書、第四項則延長為「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本案被告l○○、m○○○、i○○、辰○○所受宣告之罰金(詳後述),均須其總額與日數比例折算,而倘適用修正前關於易服勞役之規定,則以六個月為限,倘適用新法,則易服勞役超過六個月而未滿一年,故其易服勞役,自以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⑹、又新修正之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與修正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相較,除部分文字修正外,並增設但書「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⑺、綜上,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第五十一條規定均較有利於被告,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雖新修正規定對被告有利,但經綜合比較結果,仍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故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上開條文應一併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⑻、至關於褫奪公權之規定,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就得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即一年以上十年以上),修正前後固無不同,但同條項就宣告褫奪公權裁量,由六月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修正褫奪公權之宣告,均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並增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規定。茲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後新法顯較有利於被告,故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裁判時法。 ⑼、另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雖亦經修正,然僅屬文字修改,對被告等共同正犯並無實質影響,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即依逕依裁判時法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意旨參酌)。 ⑽、再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犯罪在修正前刑法施行前,刑法修行施行後,緩刑之宣告及其效力,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併此敘明。 2、又被告l○○、辰○○、巳○○、f○○、a○○、R○○、H○○及b○○行為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雖將原條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及「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惟無論修法前、後,被告l○○等行為時之身分均符合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而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雖亦於被告l○○等行為後,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之規定,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然此僅係為配合上開刑法公務員定義修正所為之文字變動,被告l○○、辰○○、巳○○、f○○、a○○、R○○、 H○○及b○○,於本案行為時,均任職於鶯歌鎮公所,渠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渠等依修正前後條文,均係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所謂之公務員,則於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併此說明。 3、另被告m○○○、O○○二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二十六日生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之法定刑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㈡、論罪部分: 1、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及同條第一項第五款或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其犯罪態樣不同。而所謂「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為給付,但前者係指公務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工程價款或購辦費用,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言;後者則係指對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而言(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八三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給付,但兩者之含義尚有不同。前者係指公務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言;後者係指對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而言(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一0四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得標廠商與被告l○○等公務員期約、交付之賄款,固係以工程決標金額之比例為據,但並非由工程價款中提取或扣取之,而係得標廠商於決標後即先行交付者,是依上開判決意旨之說明,本案得標廠商所期約、交付之賄款,尚與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回扣」有別。從而本案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l○○、辰○○、H○○、f○○、a○○、b○○、巳○○、R○○及不具公務員身分而與之共犯之被告i○○所為,均尚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相繩,而應視其等期約、收受賄賂,係基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或對於職務上行為所為者,而分別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合先敘明。 2、被告l○○部分: ⑴、被告l○○於行為時任職鶯歌鎮鎮長,對於鶯歌鎮公所發包如附表一所示之工程招標及底價之核定,工程案之規劃、設計、編列預算、招標作業等有監督之職責。其所犯法條: ①、核其就附表一、二、三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②、就其洩漏底價予尚谷公司部分,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③、就附表四圖利九龍公司部分,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利他人罪。 ④、又附表一各次收受賄賂犯行前之期約,各該收取賄賂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至洩密罪部分,公訴人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已有論及(詳起訴書第三十一頁之所載犯罪事實),僅漏引論罪法條,附此敘明。 ⑵、其與被告i○○、癸○○就附表一編號1 至84所示違背職務行為收取賄賂之犯行,另就其中編號15至84所示辰○○、巳○○、R○○、a○○、f○○、b○○、H○○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間,及與被告i○○就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犯行間,另與被告m○○○就圖利犯行間,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又其就附表一所示工程多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就附表四之圖利犯行及洩密犯行,均時間緊接,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連續圖利罪及連續洩密罪論處,並就除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法定本刑無期徒刑以外部分加重其刑。 ⑷、其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罪與連續洩密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斷。 ⑸、其所犯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及連續圖利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⑹、按公訴人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被告l○○就附表一編號15、16、17、19、22所示工程案向得標商廠收取賄賂之犯行,公訴意旨雖未論及,惟與被告l○○前開業經起訴並經論罪科刑部分,有修正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依上說明,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合此說明。 3、被告m○○○部分: ⑴、按「公務員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雖係身分犯,然若無身分者與有此身分之公務員,彼此之間有共同圖利自己或他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按諸刑法第二十八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自應論以圖利罪之共同正犯。又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財產權係屬各自獨立。公務員若有以違背法令之方式,圖使自然人所屬之公司獲得不利法益,因獲利者自然人所屬之公司,並非該等自然人,該等公司始為被圖利之對象。該等自然人,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若與具有公務員身分有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因非係單純處於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而係屬相互一致之共同關係,仍非不可成為圖利罪之共同正犯。」,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七一三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酌。是辯護人辯護稱:縱認被告l○○圖利九龍公司,但被告m○○○為九龍公司負責人,被告l○○之圖利對象既為九龍公司,則被告m○○○與被告l○○係屬相互對立之對象關係而不成立共犯圖利罪嫌云云,容有未洽,先此敘明。 ⑵、就附表四所示,核被告m○○○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就附表五、六所示,被告m○○○為九龍公司負責人即商業負責人,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起訴書誤載為第五款,茲更正之)。 ⑶、被告m○○○雖非係公務員,但其與公務員共犯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圖利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規定,應依該條例處斷,是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l○○間,就前揭圖利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照前揭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 ⑷、又其前開圖利犯行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連續圖利及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一罪論處,並各加重其刑。 ⑸、被告m○○○就上開二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⑹、被告m○○○就附表六,於九十二年十二月至九十三年四月間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公訴意旨固未及之,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並經論罪科刑之附表五部分有修正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4、被告i○○部分: ⑴、被告i○○為附表二所示工程之設計監造人,對附表一所示材料商之材料未予審查,因而取得不法利益及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預算書圖予尚谷公司,核其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之受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監造人員意圖私利罪、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受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之人員洩密罪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又其向立光公司借牌投標、及與被告甲○○及丁○○○共同向廣興公司借牌投標、及向園冶公司借投標等,核其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借用名義投標罪。就向廣興公司借牌投標部分,其與被告甲○○及丁○○○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漏未論及,尚有未洽。 ⑵、被告i○○雖非公務員,惟其與具有該身分之l○○,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亦應依該條例處斷。其就附表一部分,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又其於附表一各次收受賄賂犯行前之期約係各該收取賄賂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l○○及非有職務關係之癸○○間就此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又被告i○○雖不具有公務員身分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l○○共同洩漏工程底價予尚谷公司部分,核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l○○間就此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共犯論。 ⑷、被告i○○就附表一所示工程多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多次與被告l○○共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犯行,及多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借用名義投標之罪,均各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各以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連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連續借用名義投標等之一罪論,並就法定本刑無期徒刑以外部分加重其刑。 ⑸、其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借用名義投標罪、第八十八條之受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監造人員意圖私利罪、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受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人員洩密罪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連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斷。 ⑹、被告i○○與被告l○○共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密罪、借用立光公司名義投標、及借用園治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二編號54、56、57之「本鎮地標公園景觀改善工程」、「本鎮鳳鳴三界公園景觀改善工程」、「鶯歌鎮建德公園、中正一路、中山路周邊美化工程」三項工程案,而違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及與被告l○○就附表一編號15、16、17、19、22所示工程案向得標商廠收取賄賂等事實,起訴意旨固未及之,惟此部分與前揭被告i○○業經起訴而經論罪科刑部分,分有修正前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合此說明。 5、被告辰○○、巳○○、f○○、a○○、R○○、H○○、b○○部分: ⑴、被告辰○○係鶯歌鎮公所建設課課長,對於鶯歌鎮公所發包如附表一所示之工程招標、工程案之規劃、設計、編列預算、施工作業等有監督之職責;被告巳○○、f○○、a○○、R○○均係鶯歌鎮公所建設課之工程承辦人,對於附表一編號15至23、26、28、29、31至34、37至42、44至50、54、55、58、59、62至70、72、73、76至83所示工程負責審核預算書圖、工程監督及驗收業務;被告H○○及b○○係鶯歌鎮公所發包室職員,負責工程發包業務;渠等均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⑵、就附表一編號23、28、32、35、42、45至48、57、62、66、72、73、74、76、78、79、82及事實欄三之㈠之1部分,核被告辰○○、巳○○、f○○、H○○、b○○所為,各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又就事實欄三之㈢3⑵①及②所示,被告巳○○就附表一編號54及66接受材料商招待喝花酒部分,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 ⑶、就附表一編號15至22、24至26、29、31、33、34、36至41、43、44、49、50、54、55、58至61、63至65、67至70、75、77、80至81、83、84部分,核被告辰○○、巳○○、f○○、a○○、R○○、H○○、b○○所為,各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就此分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嫌,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其起訴法條。 ⑷、渠等間及與被告l○○、癸○○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⑸、又被告辰○○、巳○○、f○○、H○○、b○○就上開工程,多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及被告a○○及R○○就多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就被告辰○○、巳○○、f○○、H○○及b○○各以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一罪論處,並各就法定本刑無期徒刑以外部分加重其刑;就被告a○○及R○○則各以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一罪論處,亦均加重其刑。 ⑷、另按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同法第二條第一款明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該法所稱之刑事案件。經查,被告巳○○及b○○於偵查時,自白上開收取賄賂之犯行,且因渠等之自白,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件其他共犯,且均經檢察官事先同意依前揭法條減輕其刑,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按(詳見偵四卷第五九頁、第六三頁),爰依前開規定及刑法第六十六條後段規定,均減輕其刑並減至三分之二。 ⑸、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查被告R○○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而其所得共計一萬九千六百三十四元,已如前述,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⑹、就被告f○○於事實欄三之㈠1違背職務上行為及被告b○○、辰○○、巳○○就附表一編號15、16、17、19、22收取賄賂之事實,起訴意旨固未敘及,但與前開已起訴並經論罪科刑部分與有修正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6、被告n○○部分: ⑴、其對被告l○○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部分,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起訴書漏引該條,業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五年度蒞字第二八八二號補充理由書〈詳見本院二卷第二一三頁〉補正);就其交付賄賂予被告b○○部分,核其所為,係犯同條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⑵、又其多次期約賄賂及交付賄賂之行為,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連續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論處。 ⑶、按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定有明文。被告n○○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前開行賄犯行皆自白不諱,爰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又按證人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款明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為該法所稱之刑事案件。查被告n○○就其所涉行賄案件,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被告l○○涉嫌期約賄賂,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被告l○○所涉前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罪,並經檢察官事先同意依前揭法條減輕其刑,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按(詳見偵二卷第一二二頁),爰依前開證人保證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且應先加後減(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四九五號判決可資參酌)。 7、被告甲○○、丁○○○、C○○、N○○部分: ⑴、就渠等協議不為價格競爭部分,核渠等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起訴書漏引該法條);就被告甲○○及丁○○○向丸紅公司及廣興公司借牌投標,及被告C○○向今爗公司借牌投標部分,核渠等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罪;又被告甲○○、丁○○○、C○○及N○○對於被告l○○、辰○○、巳○○、f○○、a○○、R○○、H○○及b○○行賄部分,核渠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對公務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⑵、渠等就上開工程,多次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及關於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均以連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一罪及連續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一罪論處,並各加重其刑。 ⑶、渠等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斷。 ⑷、被告甲○○、丁○○○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就向廣興公司借牌投標部分併與被告i○○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 8、被告d○○部分:就附表一編號5 、66所示,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其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其雖於本院審理中否認犯行,但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詳偵一卷第八十一頁至第八十四頁、偵二卷第一五三頁以下),故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四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9、被告D○○部分,核其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罪。 10、被告O○○部分:就附表七部分,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起訴書誤載為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業經公訴人以於九十五年四月十日九十五年度蒞字第二八七八號補充理由書〈詳見本院二卷第二四二頁〉更正,附此敘明)。 ㈢、科刑部分: 1、被告l○○部分: 爰審酌被告l○○職司鶯歌鎮鎮長要職,經民選之地方首長,受鎮民信賴而託負其處理全鎮行政事務,理應摒除個人私利,以謀取全鎮居民利益為其施政目的,且其亦領取國家高額俸祿,應廉潔自持,對國家賦予施政之經費,應思其係來自民脂民膏,就其運用自應克勤克儉,不得浪費一絲一毫,遑論若淪為私人金庫,更為法所不容;詎被告l○○不思上情,竟利用鶯歌鎮公所本身編列、及行政院各部會、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臺北縣政府等單位補助鉅額工程經費之機會,為圖暴利,利用其擔任鶯歌鎮鎮長之職權,藉發包鎮內公共工程,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水利技師i○○、與無職務關係之鎮民代表癸○○勾串,共同以洩漏工程低價、預算書圖、內定承包廠商、材物料供應商等違背職務上行為方式,向相關得標廠商收受賄賂,其期間長達三年,並攫取私人巨額賄賂高達四千九百九十四萬零八百六十八元;另擔任鎮長後將其原所經營九龍公司之負責人,由其名義變更為其配偶m○○○,再指定得標廠商須使用九龍公司所囤積之磁磚,以此規避法令之方式,長期圖利九龍公司達一千四百八十四萬四千一百五十元之鉅款,顯將來自人民辛苦所得而納稅款之國家資源,視同個人金庫,其貪瀆之行徑,嚴重敗壞官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廉潔性之信賴,乃法所難容,兼衡其犯罪後仍飾詞卸責,未見絲毫悔意,惡性極為重大等,暨公訴人具體求處無期徒刑,本院認稍嫌過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主刑及罰金刑,並就罰金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並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併予各宣告褫奪公權十、八年;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l○○雖分得四千九百九十五萬零八百六十八元,但仍就與被告i○○、癸○○、辰○○、H○○、b○○、巳○○、f○○、a○○及R○○共同收取賄賂所得財物計七千九百四十六萬四千四百九十一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予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犯罪所得財物應予追繳沒收之規定,於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其沒收、追繳,應諭知連帶追繳、沒收,爰併予宣告之(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六0八八號、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二六三0號判決、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一三判決可資參酌)。至被告l○○與m○○○共同犯圖利罪部分,因所圖利並此獲取不法利益者為九龍公司,而公司與自然人人格有別,已如上述,故難認被告l○○或m○○○就此部分亦有所得,故此部分無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追徵沒收之餘地,附此說明。 2、被告m○○○部分: 爰審酌被告m○○○係被告l○○之配偶,因知身為鎮長要職之配偶,應嚴守分際,潔身自愛,對其配偶有違公務員職分之行為亦應予規勸,然其竟不思此途,竟為出清九龍公司所囤售磁磚,而與被告l○○同謀,藉鶯歌鎮公所採購工程之機會,指定得標廠商須使用九龍公司所生產之磁磚,因此圖利九龍公司不法利益達一千四百八十四萬四千一百五十元之鉅額,辱及公務員形象,莫此為甚;又其係商業負責人,明知並無實際交易,竟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妨害政府對商業交易管理之正確性,並兼衡其品行、素行,暨犯行飾詞諉責,毫無悔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主刑及罰金刑,並就罰金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而就圖利罪部分,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八年;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3、被告i○○部分: 爰審酌被告i○○為鶯歌鎮公所委聘之設計監造人,不思為公眾利益服務,為藉由工程攫取不法利益,甘為被告l○○所用,與其共犯前開收賄犯行,且負責出面為被告l○○接洽要求、期約及收取賄賂,使被告l○○得以藏身幕後,增加檢調機關偵緝被告l○○犯行之困難,手段至為惡劣,兼衡其經查獲後仍袒護被告l○○,堅不吐實,未見絲毫悔改之心,惡性重大及其他品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主刑及罰金刑,就罰金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十年。再其個人雖僅分得一百九十六萬二千九百二十三元,但仍應就與被告l○○、癸○○共同收取賄賂所得財物七千九百四十六萬四千四百九十一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予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犯罪所得財物應予追繳沒收之規定,於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其沒收、追繳,應諭知連帶追繳、沒收,爰併予宣告之。 4、被告辰○○、H○○、f○○、a○○部分: 爰審酌辰○○為鶯歌鎮公所建設課課長,被告H○○負責投開標業務,被告f○○及a○○為工程承辦人員,領取國家俸祿,應廉潔自持,職司採購業務時更應謹慎,不得與廠商有何瓜葛,惟渠等竟不知戒慎,仍因被告l○○之指示,而與之基於違背職務行為及基於職務上之行為犯意聯絡,依序各收取二百零八萬三千二百元、十萬元、四十六萬三千七百元、五萬零一百元,敗壞官箴,侵害國民對公務員廉潔性之信賴,並兼衡渠等各自素行,犯罪後飾詞諉責,未見悔悟並各自所分得財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四項至第七項所示之主刑,且就被告辰○○部分併宣告罰金刑,其罰金刑部分,併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被告四人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六年及四年;再渠雖僅分得前述之賄款,但仍應就與被告l○○、b○○、巳○○共同收取賄賂所得財物計六千五百九十二萬三千三百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予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犯罪所得財物應予追繳沒收之規定,於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其沒收、追繳,應諭知連帶追繳、沒收,爰併予宣告之。 5、被告巳○○、b○○、R○○部分: 爰審酌被告巳○○及R○○為工程承辦人、被告b○○負責招開標業務,渠等竟未能廉潔自持,及未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竟因被告l○○之指示即與其同流合污,就職務上行為及違背職務上行為各收受賄賂,損害公務員應有之廉潔,並影響人民對公務員依法行政之信心,然渠等犯罪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均已各自繳回所分得收取之賄款,此有本院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及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訊問筆錄、本院民事強制執行案款收據(詳見本院筆錄七卷第二至六、九十至九十四頁)在卷可稽,以及渠等均年輕識淺,未予深思熟慮而遵照長官指示,渠等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以及渠等各別犯罪情節,暨被告b○○收取八十八萬三千四百元賄款、被告巳○○收取六十三萬五千六百元、被告R○○僅收取一萬九千六百三十四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八項至第十項所示之主刑,並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併予各宣告褫奪公權三年及二年;再渠等雖僅分得前述之賄款,但仍應就與被告l○○、辰○○、H○○、f○○、a○○共同收取賄賂所得財物計六千五百九十二萬三千三百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予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犯罪所得財物應予追繳沒收之規定,於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其沒收、追繳,應諭知連帶追繳、沒收,爰併予宣告之。末查被告R○○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供參,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並繳回其所得賄款,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五年,用啟自新。 6、被告n○○部分:爰審酌被告n○○身為鶯歌鎮公所委外設計監造人,且曾任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局長,對公務之不可收買性、廉潔性知之甚詳,竟圖取得設計監造案,對公務員期約並交付賄款,惟其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十一項所示之主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一年。又查被告n○○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供參,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 7、被告甲○○、丁○○○、N○○、C○○、d○○部分: 爰審酌被告甲○○、丁○○○、N○○、C○○、d○○為圖承包鶯歌鎮公所工程案或材料,圖謀個人私利,而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或期約,嚴重破壞公務之不可收買性及廉潔性,且犯後均否認行賄犯行,態度不佳,並兼衡各自行賄及期約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十二項至第十六項所示之刑,並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三年及二年。 8、被告D○○部分: 爰審酌被告D○○為能就「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工區及(二)工區工程」同時標得施作,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影響工程採購之正確性,惟兼衡其尚坦認部分事實,犯罪情節亦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十七項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9、被告O○○部分:爰審酌被告O○○係宜興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與附表七所示公司、行號並無任何交易,竟為使九龍公司取獲不正利益,連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影響商業主管機關稽核商業交易行為之正確性,且事後仍飾詞諉責,增加追查被告l○○、m○○○犯罪之難度,行為更具可罰性,兼衡其他品行、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十八項所示之刑。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被告l○○及i○○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l○○承前開不法之犯意,向設計師i○○於附表二所示五十七件委外設計案收取賄款一千零六十二萬八百四十一元,而認被告l○○就此亦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被告i○○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等語。 2、訊據被告l○○及i○○均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而查:雖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7即被告i○○製作之工程明細表在 卷(詳見本院證物三卷),惟該明細表所記載被告i○○承攬之設計監造案、公告金額以及比例計算,業據被告i○○供稱:該表係依承攬案件預估的開支等語(詳見偵五卷第九十六頁)在卷,且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該明細表確係被告i○○交付賄款予l○○之紀錄;況承上所述,即使被告i○○與被告n○○討論其應支付設計費二成予l○○之事,但被告i○○並未向被告n○○提及其亦曾交付或期約設計費二成予被告l○○,而其他證人或同案被告亦未供述或證述被告i○○需支付設計費二成予被告l○○乙節。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i○○有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工程之金額予被告l○○,及被告l○○有收受該賄賂。故尚難認被告l○○、i○○各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違背職務行賄之犯行。然公訴人認被告l○○此部分關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部分與其前經論罪之關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罪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被告i○○涉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部分,本院應為無罪之判決(因起訴書並未認定其該部分與前揭論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 ㈡、被告N○○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N○○就附表一編號62、72、74、78所示工程,亦有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行為,因認其就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等語。 2、然查,就附表一編號62、72、74、78所示工程雖由品堅聯公司得標,但實際施作並依照事實欄二之㈢1及三所載賄款比例交付賄款予被告l○○及b○○等人均係被告C○○乙節,已如前開理由欄貳之三㈠1所載;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2、72、74、78有前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故本院認就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該部分依公訴人所認係與渠前開經論罪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被告l○○被訴收受被告A○○交付八萬零九百七十八元賄款部份,因並無證據證明,爰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細理由同下述叁之五之㈤)。 ㈣、被告l○○及m○○○圖利九龍公司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l○○及m○○○承上開圖利之概括犯意,就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3由建元土木包工業得標之「清潔隊停車場圍牆改善工程」有依前開圖利九龍公司十三萬一千六百五十九元之犯行,而認被告l○○及m○○○就此部分亦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等語。 2、查由建元土木包工業得標「清潔隊停車場圍牆改善工程」,雖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六三0決標彙總表附卷可證,然查該工程是否果有編列鋪設磁磚工項、實際鋪貼磁磚之數量及建元土木包工業是否果向九龍公司購買磁磚施做等情,遍查全卷並無證據足供本院參酌,則殊難遽以認定被告l○○及m○○○就此部分有何圖利犯行,惟因依公訴意旨認該部分與渠等前開經論罪之圖利犯行間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毋庸另為無罪之諭知。 ㈤、被告辰○○、f○○、巳○○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辰○○、f○○及巳○○承上開違背職務上行為收賄之概括犯意,被告辰○○就附表一編號51及52,及被告f○○就附表一編號84,以及被告巳○○就鶯歌鎮光明街雨水下水道改善工程收受得標廠商依照上開賄款比例所交付之賄款,而認渠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等語。 2、然查被告b○○就附表一編號51、52收受得標廠商C○○依照上開賄款比例交付之賄款後,因金額僅一千六百元、四千三百元,而認金額太少,遂未分配予被告辰○○乙節,業據被告b○○供承明確(詳見偵四卷第一四八頁反面至一五0、一六0頁),且衡諸經驗法則尚無不合,被告b○○前開供述堪以採信。又查附表一編號84部分,被告b○○雖已收受得標廠商丁○○○依照上開賄款比例交付之賄款,惟因本案遭偵查而尚未分配予被告f○○乙節,並據被告b○○供述明確(詳見偵四卷第一七七、一七九頁),核與本案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檢調偵辦拘提本案相關被告到案所示資料相符,況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f○○已收受此筆賄款。再查,被告巳○○雖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開標之鶯歌鎮光明街雨水下水道改善工程之承辦人員,而該工程由成嘉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乙節,業據被告巳○○供認在卷,並有上開決標彙總表供參,雖被告巳○○供稱:該筆賄款是b○○轉交的,但該工程實際施做廠商是誰我忘了云云,但被告b○○卻供稱:該筆賄款有無交付忘了,且是何人交付的也忘了等語,且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供認定,是被告巳○○前開自白殊難逕以採認。綜上,則無從認被告辰○○、f○○及巳○○就前述工程部分有何違背職務收賄之犯行,本應為宣告無罪,惟因依公訴意旨認該部分分別與渠等前開經論罪之違背職務收賄罪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㈥、被告巳○○、b○○及C○○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巳○○、b○○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晚間與設計師i○○、配合廠商大吉土木包工業C○○及b○○等人同至桃園市「真善美」汽車旅館召妓,並接受C○○出資四千元之性招待,而認被告巳○○及b○○就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罪嫌,被告C○○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等語。 2、訊據被告巳○○、b○○固坦承上開事實,惟否認有何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及被告C○○否認上開事實,並辯稱:係各自出錢,伊沒有幫渠等出資等語置辯。 3、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八十四年臺上字第一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4、查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晚間,被告巳○○與i○○、C○○及b○○,一同至桃園市「真善美」汽車旅館召妓,並由被告C○○出資四千元為性招待之事實,業據被告巳○○坦承不諱,核與被告b○○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i○○與老鴇、巳○○、C○○之監聽譯文在卷可參(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八十四至八十五頁),且衡諸被告巳○○及b○○對於上開接受廠商性招待之事實,有違法之嫌,仍予坦承不諱,殊無虛詞構陷被告C○○之理,故渠等上開自白堪以採信。是前揭事實,足堪認定屬實。 5、惟被告i○○、巳○○及b○○接受被告C○○招待,雖有不妥,但被告b○○及巳○○仍供述:此次招待係純交誼等語明確,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C○○究係針對何渠等違背職務之行為或何工程項目而為前開招待,則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應認與被告巳○○及b○○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是渠等前開行為與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及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難以該罪相繩,惟該部分依公訴意旨係分別與渠等前開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P○○係臺北縣鶯歌鎮公所鎮長室職員,負責處理鎮長l○○個人財務、帳戶之管理工作;被告M○○係M○○建築師事務所(下稱M○○事務所)負責人,其受鶯歌鎮公所委託設計及監造公所之公共工程業務;被告A○○係宏文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宏文公司)負責人;被告S○○係鶯歌及樹林地區不良聚合份子,以暴力方式協助鶯歌鎮長l○○圍標,認渠等有下列犯行: ㈠、被告m○○○及P○○部分:被告m○○○明知被告l○○所交付之現金,係其與被告l○○因貪污收賄及圖利所得,為掩飾或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及財產上利益,乃將被告l○○前開向配合之內定工程承包商所收取之鉅額賄款分次交與鶯歌鎮公所鎮長室機要人員即被告P○○,由被告P○○以渠個人在臺北縣鶯歌鎮農會、彰化銀行三峽分行及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行等行庫帳戶匯款至上開彰化銀行三峽分行及聯邦銀行桃鶯分行九龍窯業公司貸款帳戶還款以遂行洗錢不法行為,而被告P○○明知被告m○○○分次交予渠之現金,應為被告l○○向配合之內定工程承包商所收取之鉅額賄款或圖利所得之不法收入,為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及財產上利益,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六月間起至九十四年六月間止,卻仍以渠個人在臺北縣鶯歌鎮農會、彰化銀行三峽分行及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行等行庫帳戶協助l○○、m○○○遂行洗錢不法行為。故認被告m○○○及P○○就此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五條及洗錢防制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之罪嫌等語。 ㈡、被告n○○部分:被告n○○就其標得鶯歌鎮公所工程之設計監造案中工程施做內容以舖貼磁磚為主,其於繪製上開各件委外設計監造案預算書圖中有關舖貼磁磚之工程項目時,原以營建物價指標核算磁磚之單價,惟被告l○○為出清九龍公司之存貨並圖個人之私利,遂指示被告n○○磁磚規格僅限於九龍窯業公司生產之「窯燒花崗丁掛磚」及「扇形花崗磚」等二種磁磚,而價格部分須參照被告i○○先前設計之較高單價,以利被告l○○謀取不法利益,而認被告n○○與被告l○○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罪嫌等語。 ㈢、被告M○○部分:緣於鶯歌鎮公所發包之「鎮立托兒所新建主體工程暨綠美化後續工程(室內裝修)」及「鎮立托兒所新建主體工程暨綠美化後續工程」二件工程案因涉及托兒所之建築執照須由建築師簽證認可,而被告i○○本身為水利技師,資格不符無法辦理認證,故被告i○○即以前開視各項工程案之性質,若與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業務相關之工程案則交由配合之建築師代為設計預算書圖之犯罪手法,將前開二件工程案交與配合之建築師M○○代為規劃設計,而關於材料單價部分,因被告l○○均指示i○○使用特定廠商之特殊料件及浮編材料單價之方式,以製造向材料商收取賄款之空間,並使工程預算金額接近預算補助金額,惟被告i○○因本身係水利技師,於業務性質上並無配合之室內建材物料供應商,故被告i○○即要求建築師M○○代為使用特定廠商之特殊料件及浮編材料單價,被告M○○即以渠配合之材物料供應商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就托兒所「天花板須採防火建材」項目限制規格並浮編單價以達被告l○○向得標之配合廠商收取賄款之目的,而認被告M○○涉嫌與被告l○○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法第三條之罪嫌(至起訴書原認被告M○○受鶯歌鎮公所委託提供規劃設計、審查及監造工程案之人員,而認被告M○○就上開事實另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嫌,惟經公訴人以九十五年度蒞字第二八八二號補充理由書就該部分更正起訴法條,認被告M○○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嫌〈詳見本院二卷第二五四頁〉,附此敘明)。 ㈣、被告S○○部分:被告S○○基於與鎮長l○○之犯意聯絡及分為分擔,先後於「國際二路排水溝新建工程」、「本鎮湖山路排水溝等工程」、「二橋里中正三路道路駁坎及排水整修工程」、「鶯歌鎮市容綠美化景觀改善(周邊道路)工程」、「西鶯里及二甲里道路駁坎及排水溝修建工程」、「鎮內觀光動線改善工程」、「行政路雨水下水道改善工程」、「鎮立圖書館空間及營運改善工程」、「鶯桃路道路管線挖掘修補等改善工程」、「本鎮大湖段及建國段廢棄物棄置地綠化工程」、「鶯歌鎮同慶里駁坎階梯及廁所新建工程」、「本鎮中湖里中湖街315巷排水改善工程」、「本鎮永智 、永樂街等排水改善工程」、「鎮內綠美化工程」、「本鎮93 年度防汛必要機具材料單價決標案」、「本鎮同慶里活 動中心廚房修繕工程」、「本鎮大湖路326巷前排水改善工 程」、「德昌街排水改善工程(第一期)」、「本鎮崎頂橋野溪整治工程」、「93年度本鎮路容美化單價決標案」、「本鎮民眾休閒場整修工程」、「製陶200年鶯歌新地標興建 工程設計競賽及興建案」、「鳳鳴三界公社區公園第二期」、「南靖里陶博館旁尖山溝(廟旁)整治工程」、「本鎮東湖里便橋新建工程」、「本鎮○○巷0000號旁排水改善工程」、「正義新村舊有眷舍拆除工程」、「南靖里福南宮景觀改善工程」、「鶯歌鎮路面及人行道舖面等修復工程」、「德昌街排水改善工程(第二期)」、「本鎮尖山路258巷及 293巷等排水改善工程」、「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 程(中正三路旁野溪整治工程)」、「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建德二巷旁野溪整治工程)」、「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大湖路468巷旁野溪整治工程)」、 「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二工區─鶯歌溪全線護岸原有基礎補強及重慶橋至育英橋間綠美化工程」、「鎮內各里急需改善工程」、「同慶里活動中心廚房地板整修工程」、「靖山社區活動中心修繕工程」、「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段護岸修復工程」、「尖山公園體健設施及兒童遊具興建工程」、「鶯歌鎮建德里道路改善工程」、「本鎮第一公墓納骨塔整修工程」、「鶯歌鎮二橋里永安宮週邊景觀改善工程」、「鶯歌鎮文化路鐵橋下邊坡修繕工程」、「鶯歌94年道路周邊整頓等修護工程單價發包案」、「鶯歌鎮中正一、二、三路及尖山路週邊景觀改善工程」、「本鎮大湖里朝陽街等三處排水改善工程」、「鶯歌鎮三號公園廁所整建工程」、「鶯歌鎮第一公墓整修工程」、「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本鎮道路附屬設施及週邊景觀改善工程」、「本鎮中正一路道路改善工程」、「鶯歌鎮清潔隊流浪狗暫置所新建工程」、「南靖活動中心後方停車場工程」、「本鎮地標公園景觀改善工程」、「94年提升及美化鶯歌觀光特色工程單價發包案」、「鶯歌溪支流(圳子頭)整治工程」、「93年度村里小型零星工程」、「本鎮鳳鳴三界公園景觀改善工程」、「本鎮Ⅳ─二號道路新闢工程」、「94年度鎮內環境景觀改善工程」、「94年提升及美化鶯歌觀光特色工程單價發包案(第二期)」、「鶯歌鎮中山高架橋及大湖路附屬設施改善工程」、「本鎮里民休閒廣場改善工程」、「鶯歌鎮94年度防汛搶災單價發包工程」、「94年提升及美化鶯歌觀光特色工程單價發包案(第三期)」、「本鎮94年度鎮內環境景觀改善工程(第二期)」及「第一公墓整修工程(第二期)」等六十八件工程案,以前開「搓圓仔湯」之暴力方式圍標,使被告l○○內定之配合廠商得以順利得標,被告S○○與癸○○、宙○○等人並依前開百分之四至五之賄款金額比例,共分得賄款一千七百八十六萬七千九百四十元,而認被告S○○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法第三條之罪嫌等語。㈤、被告A○○部分:宏文公司依前開犯罪模式,於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段護岸修復工程(今爗公司得標)提供遊具材料,交付八萬零九百七十八元賄款予被告l○○,而認被告A○○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對於公務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行賄罪嫌等語。 二、按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及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度臺上字第八六號著有判例可稽。 三、公訴人無非以就下列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㈠、被告m○○○部分:被告P○○之陳述、被告i○○與子○○之通訊監察譯文、錄音光碟及通訊監察書、被告P○○之臺北縣鶯歌鎮農會帳戶明細、附卷之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匯款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函文、九龍公司彰化銀行三峽分行、聯邦銀行桃鶯分行、台灣企業銀行桃園分行、鶯歌農會永昌分行資金流向圖,l○○放款清償資金流向圖,P○○與中隆公司資金往來狀況圖(詳見九十五年度蒞字第二八八二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本院二卷第二四四頁〉)。 ㈡、被告n○○部分:被告n○○之陳述、起訴書第二十七至二十八頁所載n○○標得之設計監造案件預算書及相關卷宗扣案、i○○(及l○○)與n○○及i○○與d○○、X○○之監聽譯文(詳見九十五年度蒞字第二八八二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本院二卷第二一三至二一四頁〉)。 ㈢、被告P○○部分:被告P○○之陳述、被告P○○之臺北縣鶯歌鎮農會帳戶明細、附卷之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匯款單、P○○之鶯歌鎮農會本會借貸一覽表、P○○與中隆公司資金往來狀況圖㈠至、九龍公司台企桃園帳戶資金流向查核表、九龍公司及m○○○及l○○資金流向圖(詳見九十五年度蒞字第二八八0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本院二卷第二四七頁〉)。 ㈣、被告M○○部分:被告M○○之陳述、扣案之鎮立托兒所新建主體工程暨綠美化後續工程及鎮立托兒所新建主體工程暨綠美化後續工程(室內裝修)之工程報價單及預算書圖光碟、被告i○○與M○○、L○○間通訊監察譯文、錄音光碟、通訊監察書(詳見九十五年度蒞字第二八八二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本院二卷第二五四頁〉)。 ㈤、被告S○○部分:被告S○○之陳述、同案被告庚○○之陳述、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及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蒐證錄影帶及翻拍照片、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i○○與庚○○、宙○○之通訊監察譯文、錄音光碟、被告S○○之鶯歌農會存摺影本、被告巳○○、b○○、e○○之陳述(詳見九十五年度蒞字第二八七八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本院二卷第一六0頁〉)。 ㈥、被告A○○部分:被告A○○之陳述、同案被告e○○、壬○○、W○○之陳述、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護岸修護工程預算書、觀音鄉立托兒所崙坪所戶外遊戲設施單價分析表、宏文公司扣押物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護岸修護工程預算書(填寫應付)、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i○○與e○○及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i○○與A○○之通訊監察譯文、錄音光碟(詳見九十五年度蒞字第二八七八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詳見本院二卷第二00頁〉)。 四、惟被告m○○○、n○○、P○○、M○○、S○○及A○○之答辯及其辯護人辯護要旨分述如下: ㈠、被告m○○○部分: 1、承包商向宜興公司購買磁磚非被告l○○之指示,而九龍公司授權宜興公司代理銷售磁磚所獲得之款項亦非不法所得,因承包商因為宜興公司代理出售之九龍公司磁磚價格比較便宜,故使用九龍窯業生產之磁磚。而桐盛、英世、仁美及正明於八十七年設立時,被告l○○未任鎮長,無從未卜先知預先虛設該四家企業社以進行洗錢;況該四家企業社於設立後,歷年均有領用統一發票並申納營業稅,顯非被告m○○○於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間虛設用以洗錢之行號;又該四家企業社與九龍公司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以後即無所謂票貼融資情事,故被告m○○○未以票貼方式進行洗錢。 2、本案所有共同被告及相關材料商或承包商均無人供述渠等直接交付賄款予被告m○○○,或渠等交付賄款時被告m○○○在場,而被告i○○與丑○○間之電話通聯,固曾提及「明的」由被告m○○○收取,惟證人丑○○於法院審理時已明確證述「我不太清楚i○○『所謂明的』是指什麼」等語,而被告i○○自始至終均未曾供述被告m○○○有收取款項,故無法證明被告m○○○掩飾、收受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至相關資金流向圖及存、提款憑條或匯款單,僅能證明相關帳戶間有資金往來,無法證明該等資金來源係不法所得,自不得遽認被告m○○○涉有貪污治罪條例或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犯行。 ㈡、被告n○○部分: 1、被告n○○雖有負責規劃、設計鶯歌鎮工程案,但並不知道鎮長l○○是否有以綁標方式指定廠商承作或向承作廠商收取工程賄款,亦不知被告l○○是否有向材料供應商收取賄款之事,且被告n○○所負責規劃、設計之工程案,並無指定使用特定廠商特殊物件之情事,則無證據證明被告n○○有與鎮長l○○共謀收取賄賂之犯意聯絡。 2、被告n○○從未於所負責規劃、設計之工程案中,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更無指定使用特定廠商之特殊物件之情事,且被告n○○從未將其所規劃、設計之工程案內容洩露給任何人或任何廠商,況卷內亦無任何證人指稱被告n○○曾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亦無任何證人指稱被告n○○曾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及資訊之行為,更無任何物證顯示被告n○○有上開不法作為;況公訴人於起訴書及起訴補充理由書中復未明確指出被告n○○有對哪一項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亦未明確指出被告n○○究曾將哪一件設計案內容洩露給何人。另被告n○○從未於所負責規劃、設計之工程案中,為違背其所標得設計案任務之行為,亦無致生損害於鶯歌鎮公所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行為;又公訴人於起訴書及起訴補充理由書中並未明確指出被告n○○曾對所標得之哪一項工程設計案,作出哪一種違背任務而致生損害於鶯歌鎮公所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行為。 2、被告n○○所規劃之工程設計案中部分列有舖設「窯燒花崗丁掛磚」及「扇形花崗磚」等之工程項目,係基於鶯歌鎮特產陶瓷之文化背景及該鎮之前已有此等磁磚舖列,基於整體一致性之專業考量所致,並非因鎮長l○○之指示;況「窯燒花崗磚」並非對特定公司或特定廠牌所產製磁磚之特有稱呼與規格,而是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規範及CNS 國家標準所規定之磚的種類名稱之一;再者,被告n○○並未限制此二磁磚之規格尺寸,亦未指定要用哪一特定廠商生產之磁磚,故被告n○○之規劃設計採用該磁磚,於功能、效益或特性上完全符合「機關所必需」,並無逾越情形,且所訂價格均在營建物價之合理範圍內。 ㈢、被告P○○部分:被告P○○僅係鶯歌鎮公所臨時僱員,負責接聽電話、倒茶水及其他鎮長交辦事項,並無證據證明被告P○○負責處理l○○個人財務、帳戶之管理工作;況被告P○○固曾依l○○或m○○○之指示代為存提款或轉帳,惟其等所交付之金錢來源是否屬犯罪所得,被告P○○並不知情,且因同行不論係現金匯款或轉帳匯款手續費均低於跨行匯款,故被告P○○於被告l○○或m○○○請託代為匯款時,先將款項存入自己帳戶後再轉匯係為節省匯款手續費。 ㈣、被告M○○部分:被告M○○並非「鎮立托兒所新建主體工程暨綠美化後續工程(室內裝修)」、「鎮立托兒所新建主體工程暨綠美化後續工程」之設計師,僅因被告i○○要求被告M○○介紹該工程設計中有關「天花板工程」之物料廠商,被告M○○因而介紹聖多力公司與被告i○○接洽後,即未置喙,並無所謂「浮編單價」或使被告l○○向得標廠商收取賄賂之目的情事,況聖多力公司係材物料供應商而非生產廠商,而事後上開二工程並未採用聖多力公司之材料。㈤、被告S○○部分:公訴意旨並未指明係於何項工程、以何行為態樣妨礙廠商投標;況得標廠商並無供稱被告S○○有暴力圍標情事或使人不為投標或放棄投標或交付賄賂予被告S○○;另被告S○○除與宙○○有生意往來外,與被告l○○、癸○○並不熟識,更不知被告i○○、n○○、M○○為何人,及被告S○○除知悉甲○○為五嶺公司負責人外,對於尚谷公司、今爗公司、品堅聯公司、大吉土木包工業、陳磊土木包工業、茗舜土木包工業究係何人經營均不知悉,且與被告甲○○、丁○○○、Y○○、庚○○、e○○、N○○、C○○、宇○○、Q○○及E○○等人少有往來,甚不相識,且渠等均未言及被告S○○與各該工程投標有關,以及蒐證錄影內容並無被告S○○施用暴力;又宙○○匯款予被告S○○係返還借款,而公訴人未指明何項工程賄款、如何計算;再者,被告庚○○未曾與被告S○○交談,亦未見聞被告S○○在外阻擋投標廠商,其於偵查中供稱圍事等情係其主觀臆測,自不能以被告S○○在旁欲與宙○○交談、被告S○○外觀穿著,進而臆測被告S○○有暴力圍標之情,及被告e○○、巳○○、b○○於偵查中所為不利被告S○○之陳述均係得自他人傳聞或個人臆測之詞,並無證據能力,亦不足被告有罪之認定。 ㈥、被告A○○部分:被告A○○固為宏文公司之負責人,且宏文公司與今爗公司訂立採購遊具契約,及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i○○曾打電話告知鎮長l○○約其見面,惟其嗣因事忙未前往赴約,且i○○並未指定材料供應商,被告e○○圖一時方便乃向被告i○○詢問何處可購得材料,被告i○○提供數家(三家以上)供應商電話,由其公司經理詢價後才決定向宏文公司購買,及該遊具有數百家廠商供應,非宏文公司所獨家銷售;況被告壬○○、W○○之供述與被告A○○被訴行賄罪間並無關連性;再者,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護岸工程預算書、觀音鄉立托兒所崙坪所戶外遊戲設施單價分析表系爭工程遊具之價格含材料、施工、保固在內,且每處工程之施工條件不同,況證人e○○於法院已證述其就系爭工程遊具部分確有合理利潤,且宏文公司承包其他工程合約書,其價格與系爭工程之價格相當,並無過高之情事。至扣案之宏文公司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護岸修護工程預算書上所載字樣,客觀上不足證明被告A○○有行賄犯行。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m○○○及P○○被訴涉嫌洗錢犯行部分: 1、承上所述,被告l○○收受附表一所示工程之賄款,雖參酌被告i○○與丑○○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十八時十三分監聽譯文所示(詳見本院監聽譯文卷第四十二頁反面),被告i○○稱:個人的就是這方面的,如果是開標的,那些明的,他老婆馬上拿去。證人丑○○稱:我是想說先給他一半可不可以?i○○稱:你想呢?當然可以,問題一定會賭爛的啊,因為我都有幫他。證人丑○○稱:上次錢都卡住了,現在要,我過去大陸要買很多。i○○稱:沒關係,如果這種情形我會跟他報告,他聽的進去就聽的進去,我有跟他說,人家之前做的都還沒領到,訂金收二成,要拿一半出來,不過我跟你說啦,你如果有氣魄一點,你就收到二成訂金都拿出來這樣最好等語,是被告i○○與證人丑○○討論證人丑○○給付賄款予l○○乙事,縱據此認被告l○○將所收賄款交由被告m○○○代為處理,然被告m○○○否認有收取上開監聽譯文中所提之款項,且由上開監聽譯文之內容,亦無從證明被告m○○○知悉上開款項係l○○向承包商所收之賄款;況揆諸前揭證人即承包商e○○、Y○○、Q○○及E○○亦均未證述提及被告m○○○直接或間接收受渠等交付之賄款。是尚難遽認被告m○○○明知被告l○○所交付其處理之款項係屬貪污所得。 2、復查九龍公司之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行(下稱聯邦桃鶯分行)放款帳號Z000000000○○號及備償專戶帳號○ ○○○○○○○○○○八號,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結清日止,雖曾以附表五所示九龍公司開立予英世、仁美、桐盛及正明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及支票向該銀行申請票據融資;及九龍公司之彰化銀行三峽分行(下稱彰銀三峽分行)帳號五五八一-0三-00一六一-九-00號帳戶,於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結清日止,辦理票貼融資時有提出統一發票核帳,惟因九龍公司提供之票據如期兌現,故該統一發票影本業已銷毀等情,此有聯邦桃鶯分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五)聯邦桃鶯字第四一六號函暨墊付國內票款融資動用紀錄表、申請融資票據明細表及統一發票及彰銀三峽分行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彰峽字第二九五一號函暨支票存款帳戶及交易明細查詢(詳見本院六卷第一二四至一八八、三一九至三四五頁)在卷供參,是九龍公司縱使自九十一年起至九十二年止,以九龍公司開立予英世等四家虛設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辦理票貼融資,惟該期間核與前述如附表一所示,被告l○○係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止連續收受承包商及材料商給付之賄款,二者之期間容有相當之誤差,則被告m○○○如何於上開二帳戶結清後以公訴人所指摘之以票據融資方式洗錢,殊有疑義。 3、又查被告P○○依照被告m○○○之指示匯款至上開聯邦桃鶯分行、彰銀三峽分行之九龍公司貸款帳戶還款,而被告P○○將該款項先存入其於各該銀行帳戶後以同行轉帳方式轉匯至前揭九龍公司帳戶之事實,業據被告P○○供陳在卷,核與被告m○○○之供述相符,並有聯邦桃鶯分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九五)聯邦鶯字第二五九號函暨九龍公司交易往來傳票(詳見本院四卷第一二一至二0五頁)及上開彰銀三峽分行函暨支票存款帳戶及交易往來明細查詢各乙份在卷足證;然承前開說明,被告m○○○是否果以上述票據融資方式洗錢仍有疑義,則縱使認被告P○○為前開轉匯與常情未合,亦不足遽此認被告P○○依照被告m○○○指示匯款清償該票據融資貸款方式即為洗錢。 4、綜上,本件公訴人指摘被告m○○○以票據融資方式洗錢及被告P○○依照被告m○○○指示匯款清償該融資貸款而為他人洗錢云云,依其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m○○○及P○○有上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應為被告m○○○及P○○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n○○部分: 1、查被告n○○標得附表三所示之工程設計監造案,且就附表四編號20、22、23、25部分編列「窯燒花崗丁掛磚」、「扇形花崗磚」之工項,原本參照營建物價計算編列含工料一平方公尺一千元,嗣依照被告l○○指示參照被告i○○編列之單價含工料一平方公尺一千一百五十元等情,業據被告n○○坦承在卷,並有扣案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六一八、六一七、六二三、一一四號即附表四編號20、22、23、25所示工程之預算書圖可證,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無訛。 2、又查被告n○○遲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始承攬鶯歌鎮公所發包之工程設計監造案,而在此之前,鶯歌鎮公所發包之委外設計監造案多為被告i○○所承攬等情,已如前述,並有附表一、二、三可供參照,是被告n○○基於專業整體考量,而於設計案編列「窯燒花崗丁掛磚」、「扇形花崗磚」之工項,核與常情並不相佐;況觀諸九十三年九月份出版之營建物價-主要資材之價格趨勢分析:營建物價調查多樣性資料資訊第四十三期第二五四頁可知,營建物價有關地坪舖花崗地磚(景觀用花崗地磚20cm×20cm×20cm)含工料一平 方公尺一千三百六十元以上、地坪鋪花崗地磚(景觀用花崗地磚30cm×30cm×20cm)含工料一平方公尺一千四百五十元 以上,是被告n○○上開編列之單價並無高於營建物價之情事,則被告n○○辯稱:伊基於鶯歌鎮特產陶瓷之文化背景及該鎮之前已有此等磁磚舖列,基於整體考量,並參酌被告i○○之單價並未高於營建物價,而予以編列一平方公尺一千一百五十元等語,堪以採信。故被告n○○編列上開二種磁磚既非為被告l○○遂行圖利之犯行,則殊難逕以被告n○○編列上開磁磚,即與被告l○○共犯收賄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3、綜上,本件公訴人指摘被告n○○於上開工程編列「窯燒花崗丁掛磚」、「扇形花崗磚」以利被告l○○謀取不法利益云云,所舉既證據不足證明,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n○○基於設計師之身分有其它對於材料規格為違背法令之限制而從中獲取利益或背信之犯行。故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院自應就被告n○○被訴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違背職務收賄罪、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㈢、被告M○○部分: 1、查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投開標之鎮立托兒所新建主體工程暨綠美化後續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由李鴻政建築師事務所得標,嗣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投開標鶯歌鎮立托兒所新建主體工程暨綠美化後續工程(室內裝修及設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投開標鶯歌鎮立托兒所新建主體工程暨綠美化工程,均由今爗公司得標之事實,此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六三0決標彙總明細表可證。 2、又參酌被告M○○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我沒有承包上開工程之規劃、設計,亦非i○○設計,i○○希望我介紹相同規格但報價較低之材料商給他,我就介紹聖多力,並請聖多力L○○提供我報價單,由我傳真給i○○;我依照i○○要求提供三家廠商的電話,這三家廠商我比較熟,且符合招標規範,我僅介紹聖多力給i○○,而聖多力本身也有傳真報價單給i○○,但我不清楚聖多力有沒有提供其他兩家廠商給i○○;工程沒有採用聖多力材料等語(詳見偵一卷第二五0至二五四、二六一至二六四頁、本院筆錄一卷第二三0頁、本院筆錄四卷第一三七至一四四頁),及證人李鴻政於偵訊時具結證述:鶯歌鎮立托兒所興建主體工程及後續美化工程皆我設計;本件工程開標前,便係依照前開修正之預算書,開標前,建設課、托兒所所長、鎮長、發包中心的人會知道預算書圖內容,i○○僅負責水土保持部分;開工承包前上網公告預算項目和修正後預算書圖項目是一樣的;本件預算書圖,i○○、M○○、L○○都沒有跟我討論預算項目,i○○應該不能控制預算價錢,他可能於開標後向營造商施壓,因為係由營造商負責買材料,交給我審核,只要符合規範就可以施作,但i○○和營造商就室內裝修部分沒有直接關係,可能是透過其他關係才有辦法施壓;今爗公司合約之材料單價是要去湊他們得標金額,並非詢價後金額,聖多力公司報價比今爗公司合約高並不奇怪,要看營造商是否接受等語(詳見本院三卷第八十七至八十九頁);及證人L○○(聖多力業務經理)於偵訊時具結證述:聖多力是裝修公司,並非材料商;M○○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請我就鶯歌鎮立托兒所裝修工程提供報價,我有提供三家,當初他沒有說要以預算金額一定百分比報價,M○○有問我成本,但我沒有老實跟他講,因為他不需要知道;該工程開標後我有去找得標商,M○○有跟我說這工程有做到的話要請吃飯,沒有提到回扣,後來沒有請;我看網路得知得標商,並報價給今爗公司湯先生,因他開的價格很低,我認為無法承接,就沒有下文,後來沒有提供該材料等語(詳見本院卷三第八十四至八十五頁);以及證人e○○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該二件工程i○○使用聖多力天花板,但材料單價過高而未簽約等語(詳見他二卷第一六三頁)。可知,被告M○○雖有應被告i○○要求找天花板材料供應商之報價單,而與聖多力公司L○○聯繫,並由證人L○○提供報價單三份予被告i○○,但被告M○○究竟與被告l○○就上開被告l○○違背職務收賄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M○○有上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應為被告M○○無罪之諭知。 ㈣、被告S○○部分: 1、查宙○○於九十四年八月八日電匯一百五十萬元至被告S○○之鶯歌農會帳戶內之事實,業據被告S○○坦承在卷,並有扣案S○○所有之臺北縣鶯歌農會存摺(詳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三七七)可證;又查證人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至鶯歌鎮公所投標時,依照同案被告i○○之指示找「邱大」問投標折數,而證人庚○○找到邱大時,被告S○○亦在旁乙節,業據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當時我接洽的不是S○○,因為當天會有人告訴我寫折數,那個人不是S○○,是邱大(台語);當天我沒有與S○○交談;投標當天我沒有看到要來投標的廠商被阻擋在外、何人被強暴、脅迫;我確定至少有一件工程投標時有看到S○○,我當時在跟邱大談論折數問題,S○○站在邱大旁邊,我不知道是不是一伙的,S○○是站在「邱大」身前、身後一步距離;我跟邱大說話時,S○○眼睛在看那裡我不知道;沒有廠商被阻擋在外,就我當時在場所知是如此,當時我在場跟邱大討論折數時,我沒有看到有其他廠商被阻擋在外;我去找邱大時,除了S○○外,還有其他三、四個男子,年約四十歲左右;因為i○○叫我去找他們,所以我知道他們在圍事即是要讓我們順利投標,讓其他廠商不得標,這是我主觀認為;我跟邱大討論投標金額沒有拿出何紀錄,當時我有帶投標文件,放在公事包裡面,並沒有拿出來等語(詳見本院筆錄三卷第三三八至三四一頁)明確;另查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及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調查人員蒐證錄影中,被告S○○與宙○○等人在鶯歌鎮公所門口前活動遭調查人員拍攝無訛,並經本院勘驗屬實,此有該錄影帶翻拍照片及本院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勘驗筆錄(詳見偵四卷第二一五至二四七頁、本院筆錄三卷第三至十三、二十一至二十八頁附卷可證。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無訛。 2、然參酌證人b○○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伊於偵查中說開標當日l○○會指派S○○及宙○○在鎮公所外阻擋欲參予投標之外廠商,是因為調查人員問我S○○與鎮長何關係,伊說不知道,調查人員說沒有關係就應該不會有他們二人來公所,所以伊才這樣說,但伊沒有親自在場看到或參予l○○指派S○○、宙○○阻擋外來廠商之過程;伊沒有親眼看過廠商將錢交給S○○等語(詳見本院筆錄四卷第二三五至二三六、二五0頁),及證人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不會去看工程開標;我跟i○○、丁○○○、C○○、庚○○聊天時聽他們提過百分之四給癸○○處理圍標、圍事,但我沒有親眼看過;平常就常看到S○○、宙○○出現在鶯歌鎮公所外面,但沒有注意那一天是否開標;庚○○告訴我開標時S○○及宙○○在鶯歌鎮公所外面等語(詳見本院筆錄四卷第一九五、二一0至二一一頁),以及證人e○○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伊於調查站稱有圍標情形是調查站人員拿b○○筆錄給我看,我去鶯歌鎮公所投標時沒有圍標情形,因為我都從後門進去等語(詳見本院筆錄四卷第二十六頁),是被告S○○及宙○○雖常出現於鶯歌鎮公所外,惟渠等在外之目的是否為阻擋外來廠商及渠等是否以暴力方式阻擋廠商投標,容有疑義。 3、綜上,本件公訴人指摘被告S○○於上開工程開標時,以暴力方式阻擋外來廠商投標云云,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S○○有暴力圍標之犯行。故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院自應就被告S○○諭知無罪之判決。 ㈤、被告A○○部分: 1、被告A○○就附表一編號54之「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段護岸修復工程」代表宏文公司與今爗公司簽訂採購遊具及體健設施契約乙節,業據被告A○○坦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e○○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五七二請款單、五七七訂購確認單在卷可證,是上該事實,足堪認定無訛。 2、然參酌被告e○○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因為我找不到i○○設計的規格材料廠商,我就去找i○○問,他給我三家以上廠商叫我去問問看;關於遊具及體健設施部分,宏文公司提供材料及安裝、維護、保固;只是圖個方便,我問設計師i○○何處找得到,再去詢價決定用哪一家,是由公司人員去詢價讓我決定;我跟i○○連絡,他叫我先送審規格,我就找宏文公司送過來,規格就符合等語(詳見本院筆錄四卷第十至十七頁)明確,是被告i○○就本件工程是否指定宏文公司之遊具乙節,尚有疑義;況參酌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五七二號之本件工程預算書圖有被告A○○記載之計算,總價六十二萬七千一百四十元,而六十二萬七千一百四十元的百分之二十固為十三萬零二百二十五元,縱認被告A○○係計算其應支付予被告l○○之賄款即材料合約價之二成,亦應為合約價四十六萬八千五百元的二成即九萬八千三百八十五元,何以被告A○○反而記載應付三十六萬一千七百元,卻還要以合約價四十九萬一千九百二十五元減去三十六萬一千七百元?以及公訴人認被告A○○業已支付八萬零九百七十八元予被告l○○(詳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云云,卻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 3、綜上,本件公訴人指摘被告A○○於上開工程給付賄款八萬零九百七十八元予被告l○○云云,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A○○有何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行。故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應就被告A○○為無罪之判決。 六、被告i○○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見上開貳之五㈠所載,茲不再贅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一項三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後段、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前段、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六十六條後段、(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同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律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五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行賄、收賄及期約之工程明細表 (註記: Ⅰ係指起訴書附表一,Ⅰ1 係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 Ⅱ係指起訴書附表二,Ⅱ1 係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 Ⅲ係指起訴書附表三,Ⅲ1 係指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 ┌──┬────┬────┬───┬───┬───┬────┬────┬────┬────┬────┐ │編號│決標日期│工程名稱│ 預算 │ 核定 │得標價│得標廠商│行賄之材│l○○收│i○○收│建設課人│ │ │ │ │ 金額 │ 底價 │(新臺│暨行賄金│料廠商 │賄及期約│賄及期約│員收賄金│ │ │ │ │(新臺│(新臺│幣) │額 │(新臺幣│之金額 │之金額 │額 │ │ │ │ │幣) │幣) │ │(得標金│)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額15% 或│ │) │) │) │ │ │ │ │ │ │ │6%) │ │(工程係│(材料廠│(得標金│ │ │ │ │ │ │ │ │ │得標金額│商行賄總│額1%, │ │ │ │ │ │ │ │ │ │10% 或5%│金額25% │b○○3 │ │ │ │ │ │ │ │ │ │,材料係│) │成、李立│ │ │ │ │ │ │ │ │ │廠商行賄│ │仁2 成、│ │ │ │ │ │ │ │ │ │總金額 │ │承辦人3 │ │ │ │ │ │ │ │ │ │75% ) │ │成) │ ├──┼────┼────┼───┼───┼───┼────┼────┼────┼────┼────┤ │ 1 │91.12.20│本鎮湖山│1,477,│1,200,│1,200,│茗舜土木│0元 │工程: │0元 │0元 │ │ │ │路排水溝│883元 │000元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 │ │ │ │等工程 │ │ │ │(未得標│ │120,000 │ │ │ │ │ │Ⅰ1 │ │ │ │:明裕、│ │元 │ │ │ │ │ │ │ │ │ │協昌、晉│ │(癸○○│ │ │ │ │ │ │ │ │ │偉、建元│ │轉交) │ │ │ │ │ │ │ │ │ │,茗舜經│ │ │ │ │ │ │ │ │ │ │ │第一次減│ │ │ │ │ │ │ │ │ │ │ │價以底價│ │ │ │ │ │ │ │ │ │ │ │得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0,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2 │92.10.1 │鳳鳴里福│ │ │2,432,│福伯營造│天九公司│材料: │材料: │0元 │ │ │ │德宮旁排│ │ │800元 │有限公司│(甲型生│ │ │ │ │ │ │水溝渠整│ │ │ │ │態景觀護│ │ │ │ │ │ │治及育英│ │ │ │ │岸石) │ │ │ │ │ │ │街附近人│ │ │ │ │應付: │ │ │ │ │ │ │孔提高改│ │ │ │ │552,800 │ │ │ │ │ │ │善工程Ⅱ│ │ │ │ │元 │ │ │ │ │ │ │5 │ │ │ │ │行賄 │收賄 │收賄 │ │ │ │ │ │ │ │ │ │552,800 │414,600 │138,200 │ │ │ │ │ │ │ │ │ │元 │元 │元 │ │ │ │ │ │ │ │ │ │(自顏志│(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和借款扣│誤載0元 │誤載0元 │ │ │ │ │ │ │ │ │ │除) │) │) │ │ ├──┼────┼────┼───┼───┼───┼────┼────┼────┼────┼────┤ │ 3 │92.10.1 │二橋里中│1,286,│1,028,│1,000,│陳磊土木│ │工程: │ │0元 │ │ │ │正三路道│000元 │800元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 │ │ │ │路駁坎及│ │ │ │(未得標│ │100,000 │ │ │ │ │ │排水整修│ │ │ │:茗舜土│ │元 │ │ │ │ │ │工程 │ │ │ │木包工業│ │(癸○○│ │ │ │ │ │Ⅰ2 │ │ │ │、欣曄營│ │轉交) │ │ │ │ │ │ │ │ │ │造公司押│ │ │ │ │ │ │ │ │ │ │ │標金不足│ │ │ │ │ │ │ │ │ │ │ │、協昌土│ │ │ │ │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E○○│ │ │ │ │ │ │ │ │ │ │ │實際施作│ │ │ │ │ │ │ │ │ │ │ │及行賄)│ │ │ │ │ │ │ │ │ │ │ ├────┤ │ │ │ │ │ │ │ │ │ │ │150,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4 │92.10.9 │鶯歌鎮市│974,24│906,00│900,00│茗舜土木│ │工程: │ │0元 │ │ │ │容綠美化│0元 │0元 │0元 │包工業 │ │收賄 │ │ │ │ │ │景觀(周 │ │ │ │(標價92│ │90,000元│ │ │ │ │ │邊道路) │ │ │ │0,000元 │ │(癸○○│ │ │ │ │ │改善工程│ │ │ │,經優先│ │轉交) │ │ │ │ │ │(限制,│ │ │ │減價910,│ │ │ │ │ │ │ │未經公開│ │ │ │000元, │ │ │ │ │ │ │ │評選公開│ │ │ │第一次減│ │ │ │ │ │ │ │徵求) │ │ │ │價900,00│ │ │ │ │ │ │ │Ⅰ3 │ │ │ │0元) │ │ │ │ │ │ │ │ │ │ │ │(未得標│ │ │ │ │ │ │ │ │ │ │ │:福伯營│ │ │ │ │ │ │ │ │ │ │ │造有限公│ │ │ │ │ │ │ │ │ │ │ │司950,00│ │ │ │ │ │ │ │ │ │ │ │0元,不 │ │ │ │ │ │ │ │ │ │ │ │願意減價│ │ │ │ │ │ │ │ │ │ │ │;五嶺公│ │ │ │ │ │ │ │ │ │ │ │司970,00│ │ │ │ │ │ │ │ │ │ │ │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5,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5 │92.10.29│鶯歌溪排│ │49,500│37,800│春輝公司│天九公司│材料: │材料: │0元 │ │ │ │水改善工│ │,000元│,000元│(未得標│(就編號│天九公司│天九公司│ │ │ │ │程- 一工│ │ │ │:耀鑫、│5) │ │ │ │ │ │ │區 │ │ │ │昌志及山│(甲型生│ │ │ │ │ │ │Ⅱ1、2 │ │ │ │本) │態景觀護│ │ │ │ │ │ │ 天九 │ │ │ │ │岸石、乙│ │ │ │ │ │ │Ⅱ19飛利│ │ │ │ │型生態景│ │ │ │ │ │ │Ⅱ26盟鑫│ │ │ │ │觀護岸石│ │ │ │ │ │ │ │ │ │ │ │、植草磚│ │ │ │ │ │ │ │ │ │ │ │網、A 型│ │ │ │ │ │ │ │ │ │ │ │仿原石造│ │ │ │ │ │ │ │ │ │ │ │型地磚、│ │ │ │ │ │ │ │ │ │ │ │仿石欄杆│ │ │ │ │ │ │ │ │ │ │ │、預鑄原│ │ │ │ │ │ │ │ │ │ │ │石、B 型│ │ │ │ │ │ │ │ │ │ │ │仿原石造│ │ │ │ │ │ │ │ │ │ │ │型地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 │ │應付 │ │ │ │ │ │ │ │ │ │ │ │3,447,50│ │ │ │ │ │ │ │ │ │ │ │0元 │ │ │ │ │ │ │ │ │ │ │ │行賄 │收賄 │收賄 │ │ │ │ │ │ │ │ │ │2,994,79│ │ │ │ │ │ │ │ │ │ │ │1 元(支│ │ │ │ │ │ │ │ │ │ │ │票) │ │ │ │ │ │ │ │ │ │ │ │230,000 │ │ │ │ │ │ │ │ │ │ │ │元(現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8,900 │ │ │ │ │ │ │ │ │ │ │ │元(現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計 │ │ │ │ │ │ │ │ │ │ │ │3,593,69│2,695,26│898,423 │ │ │ │ │ │ │ │ │ │1元 │8 元 │元 │ │ │ │ │ │ │ │ │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誤載3,59│誤載2,69│誤載898,│ │ │ │ │ │ │ │ │ │3,749 元│5,312 元│43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嶠福公司│嶠福公司│嶠福公司│ │ │ │ │ │ │ │ │ │(HEDP管│(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建森│誤載建森│ │ │ │ │ │ │ │ │ │應付 │) │) │ │ │ │ │ │ │ │ │ │280,8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行賄 │收賄 │收賄 │ │ │ │ │ │ │ │ │ │280,800 │210,600 │70,200元│ │ │ │ │ │ │ │ │ │元 │元 │ │ │ │ │ │ │ │ │ │ ├────┼────┼────┤ │ │ │ │ │ │ │ │ │飛利公司│飛利公司│飛利公司│ │ │ │ │ │ │ │ │ │(就編號│ │ │ │ │ │ │ │ │ │ │ │5) │ │ │ │ │ │ │ │ │ │ │ │(燈具)│ │ │ │ │ │ │ │ │ │ │ │應付 │ │ │ │ │ │ │ │ │ │ │ │225,6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行賄 │收賄 │收賄 │ │ │ │ │ │ │ │ │ │200,000 │150,000 │50,000元│ │ │ │ │ │ │ │ │ │元 │元(起訴│(起訴書│ │ │ │ │ │ │ │ │ │ │書誤載 │誤載 │ │ │ │ │ │ │ │ │ │ │160,000 │20,500元│ │ │ │ │ │ │ │ │ │ │元) │) │ │ │ │ │ │ │ │ │ │期約 │期約 │期約 │ │ │ │ │ │ │ │ │ │25,600元│19,200元│6,400元 │ │ │ │ │ │ │ │ │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誤載 │誤載 │誤載 │ │ │ │ │ │ │ │ │ │25,625元│40,000 │5,125 元│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盟鑫公司│0元 │盟鑫公司│ │ │ │ │ │ │ │ │ │(加勁格│ │ │ │ │ │ │ │ │ │ │ │網) │ │ │ │ │ │ │ │ │ │ │ │期約 │ │期約 │ │ │ │ │ │ │ │ │ │50,000元│ │50,000元│ │ │ │ │ │ │ │ │ │(僅顏志│ │ │ │ │ │ │ │ │ │ │ │和) │ │ │ │ ├──┼────┼────┼───┼───┼───┼────┤ │ │ │ │ │ 6 │92.10.29│鶯歌溪排│ │88,800│67,510│日南公司│ │ │ │ │ │ │ │水改善工│ │,000元│,000元│(未得標│ │ │ │ │ │ │ │程- 二工│ │ │ │:耀鑫、│ │ │ │ │ │ │ │區 │ │ │ │正志、春│ │ │ │ │ │ │ │Ⅱ1、2 │ │ │ │暉、寬聯│ │ │ │ │ │ │ │ 天九 │ │ │ │、昌志、│ │ │ │ │ │ │ │Ⅱ19飛利│ │ │ │本山,以│ │ │ │ │ │ │ │Ⅱ26盟鑫│ │ │ │日南最低│ │ │ │ │ │ │ │ │ │ │ │價且低於│ │ │ │ │ │ │ │ │ │ │ │底價) │ │ │ │ │ │ │ │ │ │ │ │(春輝公│ │ │ │ │ │ │ │ │ │ │ │司借牌日│ │ │ │ │ │ │ │ │ │ │ │南公司)│ │ │ │ │ ├──┼────┼────┼───┼───┼───┼────┼────┼────┼────┼────┤ │ 7 │92.11.6 │西鶯里及│2,425,│2,160,│2,150,│今爗公司│ │工程: │0元 │0元 │ │ │ │二甲里道│000元 │000元 │000元 ├────┤ │收賄 │ │ │ │ │ │路駁坎及│ │ │ │320,000 │ │215,000 │ │ │ │ │ │排水修建│ │ │ │元 │ │元 │ │ │ │ │ │工程 │ │ │ │ │ │ │ │ │ │ │ │Ⅰ4 │ │ │ │ │ │ │ │ │ ├──┼────┼────┼───┼───┼───┼────┼────┼────┼────┼────┤ │ 8 │92.11.7 │鎮內觀光│4,000,│3,840,│3,800,│今爗公司│ │工程: │0元 │0元 │ │ │ │動線改善│000元 │000元 │000元 │(未得標│ │收賄 │ │ │ │ │ │工程 │ │ │ │:上和、│ │380,000 │ │ │ │ │ │Ⅰ5 │ │ │ │茗舜、東│ │元 │ │ │ │ │ │Ⅲ15 │ │ │ │泰) │ │ │ │ │ │ │ │ │ │ │ │(C○○│ │ │ │ │ │ │ │ │ │ │ │借牌今爗│ │ │ │ │ │ │ │ │ │ │ │公司並得│ │ │ │ │ │ │ │ │ │ │ │標、實際│ │ │ │ │ │ │ │ │ │ │ │施作及行│ │ │ │ │ │ │ │ │ │ │ │賄)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0,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9 │92.11.10│東鶯平交│12,316│8,000,│8,640,│品堅聯公│天九公司│材料: │材料: │0元 │ │ │ │道改善工│,000元│000元 │000元 │司 │(乙型生│天九公司│天九公司│ │ │ │ │程 │ │(預算│(預算│(未得標│態景觀護│ │ │ │ │ │ │Ⅱ6 天九│ │六五折│七折,│:金聖營│岸石) │ │ │ │ │ │ │ │ │) │經依政│造有限公│應付 │ │ │ │ │ │ │ │ │ │府採購│司未帶印│87,800元│ │ │ │ │ │ │ │ │ │法第53│章、日南│ │ │ │ │ │ │ │ │ │ │條第2 │公司1085│行賄 │收賄 │收賄 │ │ │ │ │ │ │ │項報請│萬元且不│100,000 │75,000元│25,000元│ │ │ │ │ │ │ │鎮長核│願減價、│元 │ │ │ │ │ │ │ │ │ │可決標│本川營造│ │ │ │ │ │ │ │ │ │ │) │公司未到│ │ │ │ │ │ │ │ │ │ │ │場、五嶺│ │ │ │ │ │ │ │ │ │ │ │公司1198│ │ │ │ │ │ │ │ │ │ │ │萬元且不│ │ │ │ │ │ │ │ │ │ │ │願意減價│ │ │ │ │ │ │ │ │ │ │ │) │ │ │ │ │ ├──┼────┼────┼───┼───┼───┼────┼────┼────┼────┼────┤ │ 10 │92.11.27│鶯歌鎮市│ │5,800,│5,800,│柏程營造│天九公司│材料: │材料 │0元 │ │ │ │容綠美化│ │000元 │000元 │有限公司│(A 型仿│天九公司│天九公司│ │ │ │ │第二期 (│ │ │ │(6,600,│原石造型│ │ │ │ │ │ │中湖國小│ │ │ │000元優 │地磚、仿│ │ │ │ │ │ │第二校區│ │ │ │先減價,│石欄杆)│ │ │ │ │ │ │) │ │ │ │6,500,00│合計應付│ │ │ │ │ │ │Ⅱ7 天九│ │ │ │0元,全 │ 326,400│ │ │ │ │ │ │ │ │ │ │體第一次│元 │ │ │ │ │ │ │ │ │ │ │減價6,30│行賄 │收賄 │收賄 │ │ │ │ │ │ │ │ │0,000元 │ 185,000│244,800 │81,600 │ │ │ │ │ │ │ │ │,第二次│ 元 │元 │元 │ │ │ │ │ │ │ │ │減6,200,│ 141,400│(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000元, │ 元 │誤載 │誤載 │ │ │ │ │ │ │ │ │第三次減│(i○○│138,750 │46,250 │ │ │ │ │ │ │ │ │價,願以│借款扣除│元) │元) │ │ │ │ │ │ │ │ │底價承包│) │ │ │ │ │ │ │ │ │ │ │) │ │ │ │ │ ├──┼────┼────┼───┼───┼───┼────┼────┼────┼────┼────┤ │ 11 │92.12.2 │行政路雨│16,952│16,500│16,000│今爗公司│0元 │工程: │0元 │0元 │ │ │ │水下水道│,931元│,000元│,000元├────┤ │收賄 │ │ │ │ │ │改善工程│ │ │ │2,400,00│ │1,600,00│ │ │ │ │ │Ⅰ6 │ │ │ │0元 │ │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92.12.16│鎮立圖書│4,000,│3,880,│3,880,│今爗公司│0元 │工程: │0元 │0元 │ │ │ │館空間及│000元 │000元 │000元 │(未得標│ │收賄 │ │ │ │ │ │營運改善│ │ │(起訴│:上和土│ │388,000 │ │ │ │ │ │工程 │ │ │書誤載│木包工業│ │元 │ │ │ │ │ │Ⅰ7 │ │ │為38萬│3,920,00│ │(起訴書│ │ │ │ │ │ │ │ │元) │0元,品 │ │誤載為 │ │ │ │ │ │ │ │ │ │堅聯公司│ │380,000 │ │ │ │ │ │ │ │ │ │3,900,00│ │元) │ │ │ │ │ │ │ │ │ │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0,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13 │92.12.24│鶯桃路道│3,258,│3,090,│3,080,│茗舜土木│0元 │工程: │0元 │0元 │ │ │ │路管線挖│000元 │000元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 │ │ │ │掘修補等│ │ │(經減│(未得標│ │308,000 │ │ │ │ │ │改善工程│ │ │價之結│:良建土│ │元(吳坤│ │ │ │ │ │Ⅰ8 │ │ │果) │木包工業│ │池轉交)│ │ │ │ │ │ │ │ │ │未到場、│ │ │ │ │ │ │ │ │ │ │ │萬里揚營│ │ │ │ │ │ │ │ │ │ │ │造公司資│ │ │ │ │ │ │ │ │ │ │ │格審查不│ │ │ │ │ │ │ │ │ │ │ │符)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0,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14 │93.1.28 │本鎮大湖│6,420,│6,300,│6,090,│今爗公司│0元 │工程: │0元 │0元 │ │ │ │段及建國│000元 │000元 │000元 │(未得標│ │收賄 │ │ │ │ │ │段廢棄物│ │ │ │:品堅聯│ │609,000 │ │ │ │ │ │棄置地綠│ │ │ │6,300,00│ │元 │ │ │ │ │ │化工程 │ │ │ │0元、北 │ │ │ │ │ │ │ │Ⅰ9 │ │ │ │揚營造 │ │ │ │ │ │ │ │ │ │ │ │6,300,00│ │ │ │ │ │ │ │ │ │ │ │0元、大 │ │ │ │ │ │ │ │ │ │ │ │優聖及良│ │ │ │ │ │ │ │ │ │ │ │岳均資格│ │ │ │ │ │ │ │ │ │ │ │審查不符│ │ │ │ │ │ │ │ │ │ │ │) │ │ │ │ │ │ │ │ │ │ │ │(C○○│ │ │ │ │ │ │ │ │ │ │ │借牌今爗│ │ │ │ │ │ │ │ │ │ │ │公司得標│ │ │ │ │ │ │ │ │ │ │ │、實際施│ │ │ │ │ │ │ │ │ │ │ │作並行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3,5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15 │93.6.8 │鶯歌鎮新│ │ │4,190,│五嶺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好大街延│ │ │000元 ├────┤ │收賄 │ │8,400 元│ │ │ │續改善工│ │ │ │628,500 │ │419,000 │ ├────┤ │ │ │ │ │ │ │元 │ │元 │ │辰○○ │ │ │ │ │ │ │ │ │ │→未經起│ │20,900元│ │ │ │ │ │ │ │ │ │訴 │ ├────┤ │ │ │ │ │ │ │ │ │ │ │巳○○ │ │ │ │ │ │ │ │ │ │ │ │12,600元│ ├──┼────┼────┼───┼───┼───┼────┼────┼────┼────┼────┤ │ 16 │93.6.24 │二甲里二│ │ │229,00│大吉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 │甲路26號│ │ │0元 │包工業 │ │收賄 │ │500 元 │ │ │ │處排水改│ │ │ ├────┤ │22,900元│ ├────┤ │ │ │善工程 │ │ │ │34,400元│ │→未經起│ │辰○○ │ │ │ │ │ │ │ │ │ │訴 │ │1,1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巳○○ │ │ │ │ │ │ │ │ │ │ │ │700 元 │ ├──┼────┼────┼───┼───┼───┼────┼────┼────┼────┼────┤ │ 17 │93.6.24 │福昌街7 │ │ │2,129,│大吉土木│ │工程: │ │b○○ │ │ │ │巷及31巷│ │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 4,300元│ │ │ │等四件排│ │ │ ├────┤ │212,900 │ ├────┤ │ │ │水改善工│ │ │ │319,400 │ │元 │ │辰○○ │ │ │ │程 │ │ │ │元 │ │→未經起│ │ │ │ │ │Ⅱ8天九 │ │ │ │ │ │訴 │ │ │ │ │ │ │ │ │ │ │ ├────┤ │10,600元│ │ │ │ │ │ │ │ │ │材料: │材料: ├────┤ │ │ │ │ │ │ │ │天九公司│天九公司│天九公司│巳○○ │ │ │ │ │ │ │ │ │(甲型生│ │ │6,400 元│ │ │ │ │ │ │ │ │態景觀護│ │ │ │ │ │ │ │ │ │ │ │岸石) │ │ │ │ │ │ │ │ │ │ │ │應付 │ │ │ │ │ │ │ │ │ │ │ │97,000元│ │ │ │ │ │ │ │ │ │ │ │行賄 │收賄 │收賄 │ │ │ │ │ │ │ │ │ │97,000元│72,800元│24,200元│ │ │ │ │ │ │ │ │ │(自顏志│(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和借款扣│誤載0元 │誤載0元 │ │ │ │ │ │ │ │ │ │抵) │) │) │ │ ├──┼────┼────┼───┼───┼───┼────┼────┼────┼────┼────┤ │ 18 │93.6.24 │南雅路排│ │ │684,00│陳磊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 │水改善及│ │ │0元 │包工業 │ │0元 │ │1,400 元│ │ │ │國慶街擋│ │ │ ├────┤ │ │ ├────┤ │ │ │土牆工程│ │ │ │6,800元 │ │ │ │辰○○ │ │ │ │Ⅰ10 │ │ │ │ │ │ │ │3,4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f○○ │ │ │ │ │ │ │ │ │ │ │ │2,000 元│ ├──┼────┼────┼───┼───┼───┼────┼────┼────┼────┼────┤ │ 19 │93.6.24 │鶯歌鎮西│ │ │1,325,│五嶺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鶯里中山│ │ │000元 ├────┤ │收賄 │ │2,600 元│ │ │ │路138 巷│ │ │ │198,800 │ │132,500 │ ├────┤ │ │ │等路面及│ │ │ │元 │ │元 │ │辰○○ │ │ │ │邊坡擋土│ │ │ │ │ │→未經起│ │6,600 元│ │ │ │牆改善工│ │ │ │ │ │訴 │ ├────┤ │ │ │程 │ │ │ │ │ │ │ │巳○○ │ │ │ │ │ │ │ │ │ │ │ │4,000 元│ ├──┼────┼────┼───┼───┼───┼────┼────┼────┼────┼────┤ │ 20 │93.7.29 │本鎮光明│ │ │250,00│陳磊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 │街25巷排│ │ │0元 │包工業 │ │0 元 │ │500 元 │ │ │ │水改善工│ │ │ ├────┤ │ │ │(Q○○│ │ │ │程 │ │ │ │2,500元 │ │ │ │或癸○○│ │ │ │Ⅰ11 │ │ │ │ │ │ │ │交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辰○○ │ │ │ │ │ │ │ │ │ │ │ │1,2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巳○○ │ │ │ │ │ │ │ │ │ │ │ │800 元 │ ├──┼────┼────┼───┼───┼───┼────┼────┼────┼────┼────┤ │ 21 │93.8.18 │鳳福里鶯│613,00│580,00│580,00│茗舜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 │桃路2 段│0元 │0元 │0元 │包工業 │ │(得標金│ │1,200 元│ │ │ │28巷道路│ │ │ │(未得標│ │額4% ) │ ├────┤ │ │ │及排水改│ │ │ │:五嶺60│ │收賄 │ │辰○○ │ │ │ │善工程 │ │ │ │0,000元 │ │23,200元│ │2,900 元│ │ │ │Ⅰ12 │ │ │ │、大吉59│ │(癸○○│ ├────┤ │ │ │ │ │ │ │5,000元 │ │轉交) │ │巳○○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00 元│ │ │ │ │ │ │ │29,000元│ │ │ │ │ ├──┼────┼────┼───┼───┼───┼────┼────┼────┼────┼────┤ │ 22 │93.8.18 │本鎮東鶯│ │ │608,00│大吉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 │里文化路│ │ │0元 │包工業 │ │收賄 │ │1,200 元│ │ │ │117 巷排│ │ │ ├────┤ │60,800元│ ├────┤ │ │ │水改善工│ │ │ │91,200元│ │→未經起│ │辰○○ │ │ │ │程 │ │ │ │ │ │訴 │ │3,0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巳○○ │ │ │ │ │ │ │ │ │ │ │ │1,800 元│ ├──┼────┼────┼───┼───┼───┼────┼────┼────┼────┼────┤ │ 23 │93.8.26 │鶯歌鎮同│4,596,│4,366,│4,270,│自由公司│ │工程: │ │b○○ │ │ │ │慶里駁坎│000元 │000元 │000元 │(未得標│ │收賄 │ │ 8,500元│ │ │ │階梯及廁│ │ │ │:陳磊土│ │427,000 │ ├────┤ │ │ │所新建工│ │ │ │木包工業│ │元 │ ├────┤ │ │ │程 │ │ │ │、今爗公│ ├────┤ │辰○○ │ │ │ │Ⅰ13 │ │ │ │司) │ │材料: │材料: │21,400元│ │ │ │Ⅱ10天九│ │ │ │(今爗公│天九公司│天九公司│ ├────┤ │ │ │Ⅲ10 │ │ │ │司e○○│(TKF 彩│ │ │巳○○ │ │ │ │ │ │ │ │實際施作│晶) │ │ │12,800元│ │ │ │ │ │ │ │並交付賄│應付 │ │ │ │ │ │ │ │ │ │ │款) │64,900元│ │ │ │ │ │ │ │ │ │ │ │行賄 │收賄 │收賄 │ │ │ │ │ │ │ │ ├────┤25,000元│48,700元│16,200元│ │ │ │ │ │ │ │ │640,500 │39,900元│(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元 │(自顏志│誤載 │誤載 │ │ │ │ │ │ │ │ │ │和借款扣│18,750元│6,250元 │ │ │ │ │ │ │ │ │ │抵) │) │) │ │ ├──┼────┼────┼───┼───┼───┼────┼────┼────┼────┼────┤ │ 24 │93.8.27 │本鎮中湖│ │ │1,717,│陳磊土木│0元 │工程: │0元 │(癸○○│ │ │ │里中湖街│ │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轉交) │ │ │ │315 巷排│ │ │ ├────┤ │171,700 │ │b○○(│ │ │ │水改善工│ │ │ │257,100 │ │元 │ │含承辦人│ │ │ │程 │ │ │ │元 │ │(癸○○│ │曾幼龍不│ │ │ │Ⅰ14 │ │ │ │ │ │轉交) │ │收部份)│ ├──┼────┼────┼───┼───┼───┼────┼────┼────┼────┤16,000元│ │ 25 │93.8.27 │本鎮永智│ │ │1,515,│陳磊土木│0元 │工程: │0元 │ │ │ │ │、永樂街│ │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 │ │ │等排水改│ │ │ ├────┤ │151,500 │ │辰○○ │ │ │ │善工程 │ │ │ │227,100 │ │元 │ │16,000元│ │ │ │Ⅰ15 │ │ │ │元 │ │(癸○○│ │ │ │ │ │ │ │ │ │ │ │轉交) │ │ │ ├──┼────┼────┼───┼───┼───┼────┼────┼────┼────┼────┤ │ 26 │93.8.30 │鎮內綠美│8,289,│6,470,│6,430,│五嶺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化工程 │000元 │000元 │000元 │(未得標│ │收賄(得│ │12,900元│ │ │ │Ⅰ16 │ │ │(經減│:丸紅公│ │標金額5%│ ├────┤ │ │ │ │ │ │價,且│司780 萬│ │) │ │辰○○ │ │ │ │ │ │ │僅五嶺│元、本川│ │321,500 │ │32,100元│ │ │ │ │ │ │公司減│營造公司│ │元 │ ├────┤ │ │ │ │ │ │價) │817 萬78│ │(起訴書│ │f○○ │ │ │ │ │ │ │(預算│00元、今│ │誤載 │ │19,300元│ │ │ │ │ │ │七八折│爗公司81│ │643, 000│ │ │ │ │ │ │ │ │) │0 萬元、│ │元) │ │ │ │ │ │ │ │ │ │佺盛營造│ │ │ │ │ │ │ │ │ │ │ │公司787 │ │ │ │ │ │ │ │ │ │ │ │萬元、嘉│ │ │ │ │ │ │ │ │ │ │ │鎰營造公│ │ │ │ │ │ │ │ │ │ │ │司729 萬│ │ │ │ │ │ │ │ │ │ │ │8千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標金│ │ │ │ │ │ │ │ │ │ │ │額6%) │ │ │ │ │ │ │ │ │ │ │ │385,8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27 │93.8.30 │鶯歌鎮尖│ │ │480,00│大吉土木│天九公司│材料: │材料: │0元 │ │ │ │山活動中│ │ │0元 │包工業張│(花台石│ │ │ │ │ │ │心廁所維│ │ │ │文河 │)應付 │ │ │ │ │ │ │護工程 │ │ │ │ │20,000元│ │ │ │ │ │ │Ⅱ9天九 │ │ │ │ │行賄 │收賄 │收賄 │ │ │ │ │ │ │ │ │ │20,000元│15,000元│5,00元 │ │ │ │ │ │ │ │ │ │(i○○│(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借款扣抵│誤載0元 │誤載0元 │ │ │ │ │ │ │ │ │ │) │) │) │ │ ├──┼────┼────┼───┼───┼───┼────┼────┼────┼────┼────┤ │ 28 │93.9.1 │本鎮93年│3,000,│3,000,│3,000,│五嶺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度防汛必│000元 │000元 │000元 │(未得標│ │收賄 │ │ 6,000元│ │ │ │要機具材│ │ │ │:今爗公│ │300,000 │ ├────┤ │ │ │料單價決│ │ │ │司2,950,│ │元 │ │辰○○ │ │ │ │標案 │ │ │ │000元、 │ │ │ │15,000元│ │ │ │Ⅰ17 │ │ │ │茗舜土木│ │ │ ├────┤ │ │ │ │ │ │ │包工業 │ │ │ │f○○ │ │ │ │ │ │ │ │2,934,00│ │ │ │收賄(王│ │ │ │ │ │ │ │0元、林 │ │ │ │陳麗卿交│ │ │ │ │ │ │ │美土木包│ │ │ │付) │ │ │ │ │ │ │ │工業2,95│ │ │ │9,000 元│ │ │ │ │ │ │ │0,000元 │ │ │ │ │ │ │ │ │ │ │ │、大吉土│ │ │ │ │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135,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0,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29 │93.9.13 │本鎮同慶│255,00│245,00│245,00│今爗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里活動中│0元 │0元 │0元 │(第二次│ │收賄 │ │500元 │ │ │ │心廚房修│ │ │ │招標,僅│ │24,500元│ ├────┤ │ │ │繕工程 │ │ │ │一家) │ │ │ │辰○○ │ │ │ │Ⅰ18 │ │ │ ├────┤ │ │ │1,200 元│ │ │ │Ⅲ14 │ │ │ │36,800元│ │ │ ├────┤ │ │ │ │ │ │ │ │ │ │ │巳○○ │ │ │ │ │ │ │ │ │ │ │ │700 元 │ ├──┼────┼────┼───┼───┼───┼────┼────┼────┼────┼────┤ │ 30 │93.9.13 │本鎮大湖│344,00│330,00│330,00│今爗公司│0元 │工程: │0元 │0元 │ │ │ │路326 巷│0元 │0元 │0元 │(僅一家│ │收賄 │ │ │ │ │ │前排水改│ │ │ │) │ │33,000元│ │ │ │ │ │善工程 │ │ │ ├────┤ │ │ │ │ │ │ │Ⅰ19 │ │ │ │49,500元│ │ │ │ │ ├──┼────┼────┼───┼───┼───┼────┼────┼────┼────┼────┤ │ 31 │93.9.15 │德昌街排│13,899│13,350│13,200│今爗公司│0元 │工程: │0元 │(癸○○│ │ │ │水改善工│,000元│,000元│,000元├────┤ │收賄 │ │轉交) │ │ │ │程(第一│ │ │ │1,980,00│ │1,320,00│ │b○○ │ │ │ │期) │ │ │ │0元 │ │0元 │ │26,400元│ │ │ │Ⅰ20 │ │ │ │ │ │ │ ├────┤ │ │ │ │ │ │ │ │ │ │ │辰○○ │ │ │ │ │ │ │ │ │ │ │ │66,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f○○ │ │ │ │ │ │ │ │ │ │ │ │39,600元│ ├──┼────┼────┼───┼───┼───┼────┼────┼────┼────┼────┤ │ 32 │93.9.16 │本鎮崎頂│3,092,│2,960,│2,920,│今爗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橋野溪整│000元 │000元 │000元 │(未得標│ │收賄 │ │5,800 元│ │ │ │治工程 │ │ │ │:五嶺,│ │292,000 │ │(癸○○│ │ │ │Ⅰ21 │ │ │ │今爗公司│ │元 │ │轉交) │ │ │ │ │ │ │ │以最低價│ │ │ ├────┤ │ │ │ │ │ │ │且低於底│ │ │ │辰○○ │ │ │ │ │ │ │ │價得標)│ │ │ │14,600元│ │ │ │ │ │ │ │(五嶺公│ │ │ ├────┤ │ │ │ │ │ │ │司實際施│ │ │ │巳○○ │ │ │ │ │ │ │ │作並行賄│ │ │ │8,8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70,00│ │ │ │ │ │ │ │ │ │ │ │0元 │ │ │ │ │ ├──┼────┼────┼───┼───┼───┼────┼────┼────┼────┼────┤ │ 33 │93.9.21 │93年度本│ │ │5,000,│大吉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 │鎮路容美│ │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10,000元│ │ │ │化單價決│ │ │ │(未得標│ │500,000 │ ├────┤ │ │ │標案Ⅰ22│ │ │ │:五嶺公│ │元 │ │辰○○ │ │ │ │ │ │ │ │司、今爗│ │ │ │25,000元│ │ │ │ │ │ │ │公司、陳│ │ │ ├────┤ │ │ │ │ │ │ │磊土木包│ │ │ │f○○ │ │ │ │ │ │ │ │工業) │ │ │ │15,000元│ │ │ │ │ │ │ ├────┤ │ │ │(b○○│ │ │ │ │ │ │ │750,000 │ │ │ │或C○○│ │ │ │ │ │ │ │元 │ │ │ │交付) │ ├──┼────┼────┼───┼───┼───┼────┼────┼────┼────┼────┤ │ 34 │93.10.7 │本鎮民眾│2,868,│2,720,│2,150,│大吉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 │休閒場整│000元 │000元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4,300 元│ │ │ │修工程 │ │ │ │(未得標│ │215,000 │ ├────┤ │ │ │Ⅰ23 │ │ │ │:品堅聯│ │元 │ │辰○○ │ │ │ │ │ │ │ │公司、今│ │ │ │10,800元│ │ │ │ │ │ │ │爗公司、│ │ │ ├────┤ │ │ │ │ │ │ │陳磊土木│ │ │ │a○○ │ │ │ │ │ │ │ │包工業、│ │ │ │5,000 元│ │ │ │ │ │ │ │証鼎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2,5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35 │93.10.7 │製陶二百│6,000,│5,880,│5,880,│廣興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 │年鶯歌新│000元 │000元 │000元 │(i○○│ │收賄 │ │5,800 元│ │ │ │地標興建│ │ │(設計│及五嶺公│ │292,000 │ ├────┤ │ │ │工程設計│ │ │部分 │司向廣興│ │元 │ │辰○○ │ │ │ │競賽及興│ │ │2,960,│林借牌得│ │ │ │14,600元│ │ │ │建案 │ │ │000元 │標,並由│ │ │ │ │ │ │ │Ⅰ24 │ │ │、工程│i○○設│ │ │ │ │ │ │ │ │ │ │部分 │計、五嶺│ │ │ │ │ │ │ │ │ │ │2,920,│公司施作│ │ │ │ │ │ │ │ │ │ │000元 │並行賄)│ │ │ │ │ │ │ │ │ │ │) ├────┤ │ │ │ │ │ │ │ │ │ │ │438,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36 │93.10.11│鳳鳴三界│4,621,│4,390,│4,380,│今爗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公社區公│000元 │000元 │000元 │(未得標│ │收賄 │ │(含承辦│ │ │ │園第二期│ │ │ │:翊新土│ │438,000 │ │人張文榮│ │ │ │Ⅰ25 │ │ │ │木包工業│ │元 │ │不收部份│ │ │ │Ⅲ16 │ │ │ │4,610,00│ │ │ │) │ │ │ │ │ │ │ │0元、陳 │ │ │ │21,900元│ │ │ │ │ │ │ │磊土木包│ │ │ ├────┤ │ │ │ │ │ │ │工業4,55│ │ │ │辰○○ │ │ │ │ │ │ │ │0,000元 │ │ │ │21,9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7,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37 │93.10.18│南靖里陶│5,531,│5,300,│5,200,│五嶺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博館旁尖│865元 │000元 │000元 │(未得標│ │收賄 │ │10,400元│ │ │ │山溝(廟│ │ │ │:大吉土│ │520,000 │ ├────┤ │ │ │旁)整治│ │ │ │木包工業│ │元 │ │辰○○ │ │ │ │工程 │ │ │ │非拒絕往│ │ │ │26,000元│ │ │ │Ⅰ26 │ │ │ │來證明逾│ │ │ ├────┤ │ │ │ │ │ │ │期、今爗│ │ │ │巳○○ │ │ │ │ │ │ │ │公司5,42│ │ │ │(王陳麗│ │ │ │ │ │ │ │0,000元 │ │ │ │卿交付)│ │ │ │ │ │ │ │、陳磊土│ │ │ │15,600元│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非拒絕往│ │ │ │ │ │ │ │ │ │ │ │來證明逾│ │ │ │ │ │ │ │ │ │ │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0,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38 │93.11.8 │本鎮東湖│173,00│165,00│162,00│茗舜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 │里便橋新│0元 │0元 │0元 │包工業 │ │收賄 │ │300 元 │ │ │ │建工程 │ │ │ │(未得標│ │16,200 │ ├────┤ │ │ │Ⅰ27 │ │ │ │:五嶺公│ │元 │ │辰○○ │ │ │ │ │ │ │ │司170,00│ │(癸○○│ │800 元 │ │ │ │ │ │ │ │0、大吉 │ │轉交) │ ├────┤ │ │ │ │ │ │ │土木包工│ │ │ │巳○○ │ │ │ │ │ │ │ │業170,00│ │ │ │500 元 │ │ │ │ │ │ │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300元│ │ │ │ │ ├──┼────┼────┼───┼───┼───┼────┼────┼────┼────┼────┤ │ 39 │93.11.17│本鎮鄭厝│ │ │2,258,│大吉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 │巷14 -2 │ │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4,500 元│ │ │ │號旁排水│ │ │ │(未得標│ │225,800 │ ├────┤ │ │ │改善工程│ │ │ │:品堅聯│ │元 │ │辰○○ │ │ │ │Ⅰ28 │ │ │ │公司、今│ │ │ │11,300元│ │ │ │ │ │ │ │爗公司)│ │ │ ├────┤ │ │ │ │ │ │ ├────┤ │ │ │巳○○ │ │ │ │ │ │ │ │338,700 │ │ │ │6,800 元│ │ │ │ │ │ │ │元 │ │ │ │ │ ├──┼────┼────┼───┼───┼───┼────┼────┼────┼────┼────┤ │ 40 │93.11.30│正義新村│ │ │8,790,│品堅聯公│0元 │工程: │0元 │b○○ │ │ │ │舊有眷舍│ │ │000元 │司 │ │收賄 │ │17,600元│ │ │ │拆除工程│ │ │ │(未得標│ │879,000 │ ├────┤ │ │ │Ⅰ29 │ │ │ │:宜和公│ │元 │ │辰○○ │ │ │ │ │ │ │ │司、正田│ │ │ │44,000元│ │ │ │ │ │ │ │公司、肯│ │ │ ├────┤ │ │ │ │ │ │ │鑫公司)│ │ │ │巳○○ │ │ │ │ │ │ │ ├────┤ │ │ │26,300元│ │ │ │ │ │ │ │1,318,50│ │ │ │ │ │ │ │ │ │ │ │0元 │ │ │ │ │ ├──┼────┼────┼───┼───┼───┼────┼────┼────┼────┼────┤ │ 41 │93.11.30│南靖里福│ │ │1,752,│大吉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 │南宮景觀│ │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3,500 元│ │ │ │改善工程│ │ │ │(未得標│ │175,200 │ ├────┤ │ │ │Ⅰ30 │ │ │ │:五嶺公│ │元 │ │辰○○ │ │ │ │ │ │ │ │司、品堅│ │ │ │8,700 元│ │ │ │ │ │ │ │聯公司)│ │ │ ├────┤ │ │ │ │ │ │ │262,800 │ │ │ │f○○ │ │ │ │ │ │ │ │元 │ │ │ │5,300 元│ ├──┼────┼────┼───┼───┼───┼────┼────┼────┼────┼────┤ │ 42 │93.12.1 │鶯歌鎮路│5,000,│4,900,│4,750,│大吉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 │面及人行│000元 │000元 │000元 │包工業張│ │收賄 │ │9,500 元│ │ │ │道舖面等│ │ │ │文河 │ │475,000 │ ├────┤ │ │ │修復工程│ │ │ │(未得標│ │元 │ │辰○○ │ │ │ │Ⅰ31 │ │ │ │:陳磊土│ │ │ │23,800元│ │ │ │Ⅲ20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4,979,00│ │ │ │f○○ │ │ │ │ │ │ │ │0元、翊 │ │ │ │14,200元│ │ │ │ │ │ │ │新土木包│ │ │ │ │ │ │ │ │ │ │ │工業4,89│ │ │ │ │ │ │ │ │ │ │ │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2,5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43 │93.12.20│德昌街排│7,385,│7,200,│7,000,│今爗公司│0元 │工程: │0元 │b○○收│ │ │ │水改善工│000元 │000元 │000元 │(未得標│ │收賄 │ │賄(含承│ │ │ │程(第二│ │ │ │:肯鑫營│ │700,000 │ │辦人曾幼│ │ │ │期) │ │ │ │造公司 │ │元 │ │龍不收部│ │ │ │Ⅰ32 │ │ │ │7,380,00│ │ │ │份) │ │ │ │ │ │ │ │0元、嘉 │ │ │ │35,000元│ │ │ │ │ │ │ │鎰營造公│ │ │ ├────┤ │ │ │ │ │ │ │司7,200,│ │ │ │辰○○ │ │ │ │ │ │ │ │000元) │ │ │ │3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1,050,00│ │ │ │ │ │ │ │ │ │ │ │0元 │ │ │ │ │ ├──┼────┼────┼───┼───┼───┼────┼────┼────┼────┼────┤ │ 44 │93.12.21│本鎮尖山│920,00│860,00│859,00│茗舜土木│0元 │工程: │0元 │(癸○○│ │ │ │路258 巷│0元 │0元( │0元 │包工業(│ │收賄 │ │轉交) │ │ │ │及293 巷│ │建議底│ │未得標:│ │85,900元│ │b○○ │ │ │ │等排水改│ │價828,│ │五嶺公司│ │(癸○○│ │1,700 元│ │ │ │善工程 │ │000元 │ │900,000 │ │轉交) │ ├────┤ │ │ │Ⅰ33 │ │) │ │元、今爗│ │ │ │辰○○ │ │ │ │ │ │ │ │公司900,│ │ │ │4,300 元│ │ │ │ │ │ │ │000元但 │ │ │ ├────┤ │ │ │ │ │ │ │減價時不│ │ │ │巳○○ │ │ │ │ │ │ │ │在場) │ │ │ │2,600 元│ │ │ │ │ │ │ ├────┤ │ │ │ │ │ │ │ │ │ │ │127,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45 │93.12.27│鎮內鶯歌│8,556,│8,200,│8,111,│尚谷公司│0元 │工程: │0元 │就編號 │ │ │ │溪後續及│000元 │000元 │000元 │(未得標│ │收賄 │ │45-48 │ │ │ │野溪整治│ │ │ │:鴻安營│ │811,100 │ │b○○收│ │ │ │工程(中│ │ │ │造公司 │ │元 │ │賄(含承│ │ │ │正三路旁│ │ │ │8,427,66│ │ │ │辦人曾幼│ │ │ │野溪整治│ │ │ │0元、久 │ │ │ │龍不收部│ │ │ │工程) │ │ │ │旺營造公│ │ │ │份) │ │ │ │Ⅰ34 │ │ │ │司8,555,│ │ │ │141,100 │ │ │ │ │ │ │ │400元、 │ │ │ │元 │ │ │ │ │ │ │ │正田營造│ │ │ ├────┤ │ │ │ │ │ │ │公司8,40│ │ │ │辰○○ │ │ │ │ │ │ │ │0,000元 │ │ │ │220,000 │ │ │ │ │ │ │ │、肯鑫營│ │ │ │元 │ │ │ │ │ │ │ │造公司8,│ │ │ ├────┤ │ │ │ │ │ │ │385,000 │ │ │ │巳○○ │ │ │ │ │ │ │ │元) │ │ │ │就編號48│ │ │ │ │ │ │ ├────┤ │ │ │79,300元│ │ │ │ │ │ │ │758,200 │ │ │ │及就編號│ │ │ │ │ │ │ │元 │ │ │ │45-48製 │ ├──┼────┼────┼───┼───┼───┼────┼────┼────┼────┤作施工計│ │ 46 │93.12.27│鎮內鶯歌│5,332,│5,100,│5,054,│尚谷公司│0元 │工程: │0元 │畫書等 │ │ │ │溪後續及│000元 │000元 │700元 │(其他:│ │收賄 │ │60,000元│ │ │ │野溪整治│ │ │ │鴻安營造│ │505,000 │ │合計共 │ │ │ │工程(大│ │ │ │公司2,52│ │元 │ │139,300 │ │ │ │湖路468 │ │ │ │2,000 元│ │(起訴書│ │元 │ │ │ │巷旁野溪│ │ │ │、久旺營│ │誤載 │ │ │ │ │ │整治工程│ │ │ │造公司 │ │505,470 │ │ │ │ │ │) │ │ │ │5,330,00│ │元) │ │ │ │ │ │Ⅰ36 │ │ │ │0元、翊 │ │ │ │ │ │ │ │ │ │ │ │新土木包│ │ │ │ │ │ │ │ │ │ │ │工業5,22│ │ │ │ │ │ │ │ │ │ │ │6,000元 │ │ │ │ │ │ │ │ │ │ │ │、陳磊土│ │ │ │ │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5,318,00│ │ │ │ │ │ │ │ │ │ │ │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15,80│ │ │ │ │ │ │ │ │ │ │ │0元 │ │ │ │ │ ├──┼────┼────┼───┼───┼───┼────┼────┼────┼────┤ │ │ 47 │93.12.28│鎮內鶯歌│4,729,│4,500,│4,483,│尚谷公司│0元 │工程: │0元 │ │ │ │(起訴書│溪後續及│000元 │000元 │000元 │(未得標│ │448,300 │ │ │ │ │附表I編 │野溪整治│ │ │ │:鴻安營│ │元(起訴│ │ │ │ │號35誤載│工程(建│ │ │ │造公司 │ │書誤載 │ │ │ │ │為 │德二巷旁│ │ │ │4,634,42│ │4,483, │ │ │ │ │93.12.27│野溪整治│ │ │ │0元、陳 │ │000 元)│ │ │ │ │) │工程) │ │ │ │磊土木包│ │ │ │ │ │ │ │Ⅰ35 │ │ │ │工業4,67│ │ │ │ │ │ │ │ │ │ │ │5,000元 │ │ │ │ │ │ │ │ │ │ │ │、翊新土│ │ │ │ │ │ │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 │ │4,700,00│ │ │ │ │ │ │ │ │ │ │ │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2,8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 48 │93.12.28│鶯歌溪排│27,023│26,500│26,428│尚谷公司│0元 │工程: │0元 │ │ │ │ │水改善工│,000元│,000元│,000元│(未得標│ │收賄 │ │ │ │ │ │程一二工│ │(李立│ │:亞業營│ │2,642,80│ │ │ │ │ │區- 鶯歌│ │仁建議│ │造公司 │ │0元 │ │ │ │ │ │溪全線護│ │底價 │ │26,800,0│ │ │ │ │ │ │ │岸原有基│ │24,050│ │00元、肯│ │ │ │ │ │ │ │礎補強及│ │,000元│ │鑫營造公│ │ │ │ │ │ │ │重慶橋至│ │) │ │司27,000│ │ │ │ │ │ │ │育英橋間│ │ │ │,000元、│ │ │ │ │ │ │ │綠美化工│ │ │ │皇橋營造│ │ │ │ │ │ │ │程 │ │ │ │公司 │ │ │ │ │ │ │ │Ⅰ37 │ │ │ │26,800,0│ │ │ │ │ │ │ │ │ │ │ │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64,20│ │ │ │ │ │ │ │ │ │ │ │0元 │ │ │ │ │ ├──┼────┼────┼───┼───┼───┼────┼────┼────┼────┼────┤ │ 49 │93.12.29│鎮內各里│ │ │9,080,│品堅聯公│ │工程: │ │工程: │ │ │ │急需改善│ │ │000元 │司 │ │收賄 │ │b○○ │ │ │ │工程 │ │ │ │(未得標│ │908,000 │ │18,200元│ │ │ │Ⅰ38 │ │ │ │:正田公│ │元 │ ├────┤ │ │ │Ⅱ15建森│ │ │ │司、肯鑫│ ├────┤ │辰○○ │ │ │ │ │ │ │ │公司、皇│ │材料: │材料: │45,400元│ │ │ │ │ │ │ │喬公司)│建森公司│建森公司│建森公司├────┤ │ │ │ │ │ │ │ │(LED 燈│ │ │f○○ │ │ │ │ │ │ │ │ │) │ │ │27,200元│ │ │ │ │ │ │ │ │應付 │ │ │ │ │ │ │ │ │ │ ├────┤550,000 │ │ │ │ │ │ │ │ │ │ │1,362,00│元 │ │ │ │ │ │ │ │ │ │ │0元 │行賄 │收賄 │收賄 │ │ │ │ │ │ │ │ │ │ 550,000│412,500 │137,500 │ │ │ │ │ │ │ │ │ │元(預付│元 │元 │ │ │ │ │ │ │ │ │ │200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50 │93.12.30│鶯歌鎮立│7,937,│6,350,│6,340,│今爗公司│0元 │工程: │0元 │(癸○○│ │ │ │托兒所新│000元 │000元 │000元 │(未得標│ │收賄 │ │轉交) │ │ │ │建主體工│ │ │(預算│:肯鑫公│ │(得標金│ │b○○ │ │ │ │程暨綠美│ │ │八折)│司、尚美│ │額5%) │ │12,700元│ │ │ │化後續工│ │ │ │公司投錯│ │317,000 │ ├────┤ │ │ │程(室內│ │ │ │標、豪漢│ │元 │ │辰○○ │ │ │ │裝修及設│ │ │ │公司、大│ │ │ │31,700元│ │ │ │施) │ │ │ │里公司、│ │ │ ├────┤ │ │ │Ⅰ39 │ │ │ │晉達公司│ │ │ │f○○ │ │ │ │ │ │ │ │、冠能公│ │ │ │19,000元│ │ │ │ │ │ │ │司、本川│ │ │ │ │ │ │ │ │ │ │ │公司均未│ │ │ │ │ │ │ │ │ │ │ │到場)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標金│ │ │ │ │ │ │ │ │ │ │ │額6%) │ │ │ │ │ │ │ │ │ │ │ │380,4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51 │94.1.5 │同慶里活│ │190,00│159,00│大吉土木│0元 │工程: │0元 │b○○收│ │ │ │動中心廚│ │0元 │0元 │包工業 │ │收賄(得│ │賄(因承│ │ │ │房地板整│ │ │(底價│(未得標│ │標金額5%│ │辦人為民│ │ │ │修工程 │ │ │八四折│川甲營造│ │) │ │政課楊其│ │ │ │Ⅰ40 │ │ │) │有限公司│ │7,900元 │ │波且金額│ │ │ │ │ │ │ │、茗舜土│ │(起訴書│ │太少,故│ │ │ │ │ │ │ │木包工業│ │誤載 │ │未予分配│ │ │ │ │ │ │ │、今爗公│ │15,900 │ │) │ │ │ │ │ │ │ │司) │ │元) │ │1,600 元│ │ │ │ │ │ │ ├────┤ │ │ │ │ │ │ │ │ │ │ │(得標金│ │ │ │ │ │ │ │ │ │ │ │額6%) │ │ │ │ │ │ │ │ │ │ │ │9,500元 │ │ │ │ │ ├──┼────┼────┼───┼───┼───┼────┼────┼────┼────┼────┤ │ 52 │94.1.5 │靖山社區│ │520,00│433,00│大吉土木│0元 │工程: │0元 │b○○收│ │ │ │活動中心│ │0元 │0元 │包工業 │ │收賄(得│ │賄(因承│ │ │ │修繕工程│ │ │(底價│(未得標│ │標金額5%│ │辦人為民│ │ │ │Ⅰ41 │ │ │八三折│:茗舜土│ │) │ │政課楊其│ │ │ │ │ │ │) │木包工業│ │21,700元│ │波且金額│ │ │ │ │ │ │ │) │ │(起訴書│ │太少,故│ │ │ │ │ │ │ ├────┤ │誤載 │ │未予分配│ │ │ │ │ │ │ │(得標金│ │43,300 │ │) │ │ │ │ │ │ │ │額6%) │ │元) │ │4,300元 │ │ │ │ │ │ │ │26,000元│ │ │ │ │ ├──┼────┼────┼───┼───┼───┼────┼────┼────┼────┼────┤ │ 53 │94.1.5 │本鎮大湖│1,840,│1,390,│1,380,│今爗公司│0元 │工程: │0元 │0元 │ │ │ │里里辦公│000元 │000元 │000元 │(未得標│ │收賄(得│ │ │ │ │ │處活動中│ │(預算│(預算│:鈺盛營│ │標金額5%│ │ │ │ │ │心整修工│ │七六折│七五折│造公司、│ │) │ │ │ │ │ │程 │ │) │) │辰陞室內│ │69,000元│ │ │ │ │ │Ⅰ42 │ │ │ │裝修公司│ │(起訴 │ │ │ │ │ │Ⅲ18 │ │ │ │、天泓室│ │書誤載 │ │ │ │ │ │ │ │ │ │內裝修公│ │138, 000│ │ │ │ │ │ │ │ │ │司、國眾│ │元) │ │ │ │ │ │ │ │ │ │營造公司│ │ │ │ │ │ │ │ │ │ │ │、川甲營│ │ │ │ │ │ │ │ │ │ │ │造公司、│ │ │ │ │ │ │ │ │ │ │ │同佑工程│ │ │ │ │ │ │ │ │ │ │ │公司、鉦│ │ │ │ │ │ │ │ │ │ │ │鑫營造公│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標金│ │ │ │ │ │ │ │ │ │ │ │額6%) │ │ │ │ │ │ │ │ │ │ │ │828,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54 │94.1.12 │鶯歌溪育│13,882│13,600│13,326│今爗公司│ │工程: │ │工程: │ │ │ │英橋至中│,000元│,000元│,000元├────┤ │收賄 │ │(癸○○│ │ │ │山高架橋│ │(李立│ │1,998,90│ │1,332,60│ │轉交) │ │ │ │段護岸修│ │仁、李│ │0元 │ │0元 │ │b○○ │ │ │ │復工程 │ │奎賢建│ │ │ │ │ │26,700元│ │ │ │Ⅰ43 │ │議底價│ │ │ ├────┤ ├────┤ │ │ │Ⅱ14建森│ │13,188│ │ │飛利公司│材料: │材料: │辰○○ │ │ │ │Ⅱ20飛利│ │,000元│ │ │(燈具)│飛利公司│飛利公司│66,600元│ │ │ │Ⅱ28宏文│ │) │ │ │應付 │ │ ├────┤ │ │ │Ⅲ4 │ │ │ │ │238,100 │ │ │巳○○ │ │ │ │ │ │ │ │ │元 │ │ │40,000元│ │ │ │ │ │ │ │ │行賄 │收賄 │收賄 │ │ │ │ │ │ │ │ │ │80,000元│60,000元│20,000元│ │ │ │ │ │ │ │ │ │ │(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 │誤載 │ │ │ │ │ │ │ │ │ │ │64,000元│16,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期約 │期約 │期約 │ │ │ │ │ │ │ │ │ │158,100 │118,600 │39,500元│ │ │ │ │ │ │ │ │ │元 │元(起訴│(起訴書│ │ │ │ │ │ │ │ │ │ │書誤載 │誤載 │ │ │ │ │ │ │ │ │ │ │126,476 │31,619元│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森公司│建森公司│建森公司│ │ │ │ │ │ │ │ │ │(LED 光│ │ │ │ │ │ │ │ │ │ │ │管設備)│ │ │ │ │ │ │ │ │ │ │ │應付 │ │ │ │ │ │ │ │ │ │ │ │852,6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實付 │收賄 │收賄 │ │ │ │ │ │ │ │ │ │852,600 │639,500 │213,100 │ │ │ │ │ │ │ │ │ │元(預付│元 │元 │ │ │ │ │ │ │ │ │ │200萬元 │(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 │誤載 │ │ │ │ │ │ │ │ │ │ │639,473 │13,158 │ │ │ │ │ │ │ │ │ │ │元) │元) │ │ ├──┼────┼────┼───┼───┼───┼────┼────┼────┼────┼────┤ │ 55 │94.1.13 │尖山公園│18,745│18,500│13,970│五嶺公司│ │工程: │0元 │b○○ │ │ │ │體健設施│,000元│,000元│,000元│(未得標│ │收賄(得│ │27,900元│ │ │ │及兒童遊│ │ │(預算│:嘉鎰公│ │標金額5%│ ├────┤ │ │ │具興建工│ │ │七五折│司16,697│ │) │ │辰○○ │ │ │ │程(後更│ │ │) │,000元、│ │698,500 │ │69,900元│ │ │ │名:尖山│ │ │ │正暘公司│ │元 │ ├────┤ │ │ │國小預定│ │ │ │15,690,0│ │(起訴書│ │a○○ │ │ │ │地環境改│ │ │ │00 元、 │ │誤載 │ │41,900元│ │ │ │善工程)│ │ │ │吉寬營造│ │1,397,00│ │(王陳麗│ │ │ │Ⅰ44 │ │ │ │公司16,5│ │0 元) │ │ │ │ │ │Ⅱ32建森│ │ │ │36,000元│ │ │ │ │ │ │ │Ⅱ21飛利│ │ │ │、正岳公│ ├────┼────┤卿交付)│ │ │ │Ⅲ8 │ │ │ │司14,377│ │材料: │材料: │ │ │ │ │ │ │ │ │,000元、│嶠福公司│嶠福公司│嶠福公司│ │ │ │ │ │ │ │ │肯鑫公司│(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押標金不│誤載為建│誤載建森│誤載建森│ │ │ │ │ │ │ │ │足、同福│森公司)│公司) │公司) │ │ │ │ │ │ │ │ │公司押標│(LED) │ │ │ │ │ │ │ │ │ │ │金不足、│應付 │ │ │ │ │ │ │ │ │ │ │皇喬公司│264,500 │ │ │ │ │ │ │ │ │ │ │基本文件│元 │ │ │ │ │ │ │ │ │ │ │不符、豐│實付 │收賄 │收賄 │ │ │ │ │ │ │ │ │生公司16│264,500 │198,400 │66,100 │ │ │ │ │ │ │ │ │,800,000│元(預付│元 │元 │ │ │ │ │ │ │ │ │元) │200萬) │(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 │誤載 │ │ │ │ │ │ │ │ │ │ │198,368 │66,123元│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飛利公司│飛利公司│飛利公司│ │ │ │ │ │ │ │ │ │(燈具)│ │ │ │ │ │ │ │ │ │ │ │應付 │ │ │ │ │ │ │ │ │ │ │ │11,500元│ │ │ │ │ │ │ │ │ │ │ │期約 │期約 │期約 │ │ │ │ │ │ │ │ │ │11,500元│8,600 元│2,900元 │ │ │ │ │ │ │ │ │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誤載11,5│誤載 │誤載 │ │ │ │ │ │ │ │ │ │45元) │9,236元 │2,309 元│ │ │ │ │ │ │ │ ├────┤ │) │) │ │ │ │ │ │ │ │ │(得標金│ │ │ │ │ │ │ │ │ │ │ │額6%) │ │ │ │ │ │ │ │ │ │ │ │838,2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56 │94.1.14 │廣告示範│7,383,│5,250,│4,967,│正岳營造│金品公司│材料: │材料: │0元 │ │ │ │街道改善│000元 │000元 │000元 │公司(未│(鈦金字│ │ │ │ │ │ │工程 │ │(李立│(預算│得標:陞│) │ │ │ │ │ │ │Ⅱ25 │ │仁、李│六七折│龍營造公│應付 │ │ │ │ │ │ │ │ │奎賢建│) │司6,460,│ 200,000│ │ │ │ │ │ │ │ │議底價│ │000元、 │元 │ │ │ │ │ │ │ │ │6,940,│ │嘉鎰公司│行賄 │收賄 │收賄 │ │ │ │ │ │ │000元 │ │6,417,00│200,000 │150,000 │50,000元│ │ │ │ │ │ │)(預│ │0 元、豐│元 │元 │ │ │ │ │ │ │ │算七一│ │生公司6,│ │ │ │ │ │ │ │ │ │折) │ │900,000 │ │ │ │ │ │ │ │ │ │ │ │元、宏禧│ │ │ │ │ │ │ │ │ │ │ │公司資格│ │ │ │ │ │ │ │ │ │ │ │審查不符│ │ │ │ │ │ │ │ │ │ │ │、本川公│ │ │ │ │ │ │ │ │ │ │ │司6,599,│ │ │ │ │ │ │ │ │ │ │ │000 元、│ │ │ │ │ │ │ │ │ │ │ │五嶺公司│ │ │ │ │ │ │ │ │ │ │ │5,795,00│ │ │ │ │ │ │ │ │ │ │ │0 元) │ │ │ │ │ ├──┼────┼────┼───┼───┼───┼────┼────┼────┼────┼────┤ │ 57 │94.1.18 │鶯歌鎮建│ │ │1,595,│陳磊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德里道路│ │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含承辦人│ │ │ │改善工程│ │ │ │(五嶺公│ │159,500 │ │辛○○不│ │ │ │Ⅰ45 │ │ │ │司實際施│ │元 │ │收部份)│ │ │ │ │ │ │ │作並行賄│ │ │ │8,0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辰○○ │ │ │ │ │ │ │ │239,300 │ │ │ │8,000 元│ │ │ │ │ │ │ │元 │ │ │ │ │ ├──┼────┼────┼───┼───┼───┼────┼────┼────┼────┼────┤ │ 58 │94.1.20 │鶯歌鎮立│12,929│9,800,│9,750 │今爗公司│0元 │工程: │0元 │(癸○○│ │ │ │托兒所新│,000元│000元 │,000元│(未得標│ │收賄(得│ │轉交) │ │ │ │建主體工│ │(建議│(預算│:宏群公│ │標金額5%│ │b○○ │ │ │ │程暨綠美│ │底價 │七五折│司、佑盈│ │) │ │19,500元│ │ │ │化後續工│ │11,000│) │公司) │ │487,500 │ ├────┤ │ │ │程 │ │,000元│ ├────┤ │元(起訴│ │辰○○ │ │ │ │Ⅰ46 │ │) │ │(得標金│ │書誤載 │ │48,800元│ │ │ │Ⅲ6 │ │(預算│ │額6%) │ │975, 000│ ├────┤ │ │ │ │ │七六折│ │585,000 │ │元) │ │f○○ │ │ │ │ │ │) │ │元 │ │ │ │29,200元│ ├──┼────┼────┼───┼───┼───┼────┼────┼────┼────┼────┤ │ 59 │94.1.21 │本鎮第一│ │3,600,│3,330,│品堅聯公│0元 │工程: │0元 │b○○ │ │ │ │公墓納骨│ │000元 │000元 │司 │ │收賄 │ │6,700 元│ │ │ │塔整修工│ │ │ ├────┤ │333,000 │ ├────┤ │ │ │程 │ │ │ │499,500 │ │元 │ │辰○○ │ │ │ │Ⅰ47 │ │ │ │元 │ │ │ │16,6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f○○ │ │ │ │ │ │ │ │ │ │ │ │10,000元│ ├──┼────┼────┼───┼───┼───┼────┼────┼────┼────┼────┤ │ 60 │94.1.25 │鶯歌鎮二│619,50│610,00│588,00│大吉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橋里永安│0元 │0元( │0元 │包工業 │ │收賄 │ │含應給承│ │ │ │宮週邊景│ │R○○│ │(未得標│ │58,800元│ │辦人陳章│ │ │ │觀改善工│ │、李立│ │:品堅聯│ │ │ │憲部分)│ │ │ │程 │ │仁建議│ │公司600,│ │ │ │3,000 元│ │ │ │Ⅰ48 │ │底價61│ │000元、 │ │ │ ├────┤ │ │ │Ⅲ13 │ │9,500 │ │陳磊土木│ │ │ │辰○○ │ │ │ │ │ │元) │ │包工業 │ │ │ │2,900 元│ │ │ │ │ │ │ │610,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200元│ │ │ │ │ ├──┼────┼────┼───┼───┼───┼────┼────┼────┼────┼────┤ │ 61 │94.2.1 │鶯歌鎮文│379,00│360,84│360,00│五嶺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化路鐵橋│0元 │0元 │0元( │(僅一家│ │收賄 │ │700 元 │ │ │ │下邊坡修│ │ │經減價│投標) │ │36,000元│ ├────┤ │ │ │繕工程 │ │ │後) ├────┤ │ │ │辰○○ │ │ │ │Ⅰ49 │ │ │ │54,000元│ │ │ │1,800 元│ ├──┼────┼────┼───┼───┼───┼────┼────┼────┼────┼────┤ │ 62 │94.2.1 │鶯歌94年│8,300,│ │7,880,│品堅聯公│0元 │工程: │0元 │b○○ │ │ │ │道路周邊│000元 │ │000元 │司 │ │收賄 │ │15,800元│ │ │ │整頓整修│ │ │ │(C○○│ │788,000 │ ├────┤ │ │ │護工程單│ │ │ │實際施作│ │元 │ │辰○○ │ │ │ │價發包案│ │ │ │並行賄)│ │ │ │39,400元│ │ │ │Ⅰ50 │ │ │ │(起訴書│ │ │ │ │ │ │ │ │ │ │ │誤載為陳│ │ │ │ │ │ │ │ │ │ │ │品堅行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82,00│ │ │ │f○○(│ │ │ │ │ │ │ │0元 │ │ │ │C○○交│ │ │ │ │ │ │ │ │ │ │ │付) │ │ │ │ │ │ │ │ │ │ │ │23,600元│ ├──┼────┼────┼───┼───┼───┼────┼────┼────┼────┼────┤ │ 63 │94.2.16 │鶯歌鎮中│ │ │1,068,│大吉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 │正一、二│ │ │800元 │包工業 │ │106,900 │ │2,100 元│ │ │ │、三路及│ │ │ ├────┤ │元(起訴│ ├────┤ │ │ │尖山路週│ │ │ │160,300 │ │書誤載 │ │辰○○ │ │ │ │邊景觀改│ │ │ │元 │ │106,880 │ │5,400 元│ │ │ │善工程 │ │ │ │ │ │元) │ ├────┤ │ │ │Ⅰ51 │ │ │ │ │ │ │ │a○○(│ │ │ │ │ │ │ │ │ │ │ │C○○交│ │ │ │ │ │ │ │ │ │ │ │付) │ │ │ │ │ │ │ │ │ │ │ │3,200 元│ ├──┼────┼────┼───┼───┼───┼────┼────┼────┼────┼────┤ │ 64 │94.2.17 │本鎮大湖│ │ │2,033,│陳磊土木│0元 │工程: │0元 │(癸○○│ │ │ │里朝陽街│ │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轉交) │ │ │ │等三處排│ │ │ ├────┤ │203,300 │ │b○○ │ │ │ │水改善工│ │ │ │305,000 │ │元 │ │4,100 元│ │ │ │程 │ │ │ │元 │ │(癸○○│ ├────┤ │ │ │Ⅰ52 │ │ │ │ │ │轉交) │ │辰○○ │ │ │ │ │ │ │ │ │ │ │ │10,1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巳○○ │ │ │ │ │ │ │ │ │ │ │ │6,100 元│ ├──┼────┼────┼───┼───┼───┼────┼────┼────┼────┼────┤ │ 65 │94.3.7 │鶯歌鎮第│10,605│10,400│10,070│五嶺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一公墓整│,000元│,000元│,000元│(未得標│ │收賄 │ │20,100元│ │ │ │修工程 │ │ │ │:品堅聯│ │1,007,00│ ├────┤ │ │ │Ⅰ53 │ │ │ │公司、肯│ │0元 │ │辰○○ │ │ │ │ │ │ │ │鑫公司)│ │ │ │50,400元│ │ │ │ │ │ │ ├────┤ │ │ ├────┤ │ │ │ │ │ │ │1,510,50│ │ │ │f○○(│ │ │ │ │ │ │ │0元 │ │ │ │丁○○○│ │ │ │ │ │ │ │ │ │ │ │交付) │ │ │ │ │ │ │ │ │ │ │ │30,200元│ ├──┼────┼────┼───┼───┼───┼────┼────┼────┼────┼────┤ │ 66 │94.3.8 │中正一路│68,550│67,000│64,700│丸紅公司│ │工程: │0元 │b○○ │ │ │ │碧龍巷道│,000元│,000元│,000元│(未得標│ │收賄 │ │129,400 │ │ │ │路拓寬改│ │(李奎│ │:正田營│ │6,470,00│ │元 │ │ │ │善工程 │ │賢建議│ │ │ │0元 │ │ │ │ │ │Ⅰ54 │ │底價 │ │造有限公│ ├────┼────┼────┤ │ │ │Ⅱ11天九│ │65,100│ │司65,000│ │材料: │材料: │辰○○ │ │ │ │Ⅱ16建森│ │,000元│ │,000 元 │天九公司│天九公司│天九公司│323,500 │ │ │ │Ⅱ18五嶺│ │) │ │,茂林公│(TJC 植│ │ │元 │ │ │ │Ⅱ22飛利│ │ │ │司資格不│生護坡磚│ │ ├────┤ │ │ │Ⅱ27盟鑫│ │ │ │符) │) │ │ │巳○○(│ │ │ │Ⅲ7 │ │ │ │(五嶺公│應付 │ │ │丁○○○│ │ │ │ │ │ │ │司借牌丸│301,400 │ │ │交付) │ │ │ │ │ │ │ │紅公司得│元 │ │ │194,100 │ │ │ │ │ │ │ │標、實際│行賄 │收賄 │收賄 │元 │ │ │ │ │ │ │ │施作及行│150,000 │226,100 │75,300元│ │ │ │ │ │ │ │ │賄) │元 │元 │(起訴書│ │ │ │ │ │ │ │ ├────┤151,400 │(起訴書│誤載 │ │ │ │ │ │ │ │ │9,705,00│元 │誤載 │37,500元│ │ │ │ │ │ │ │ │0元 │(i○○│112,500 │) │ │ │ │ │ │ │ │ │ │借款扣抵│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森公司│建森公司│建森公司│ │ │ │ │ │ │ │ │ │(太陽能│ │ │ │ │ │ │ │ │ │ │ │閃爍導引│ │ │ │ │ │ │ │ │ │ │ │燈) │ │ │ │ │ │ │ │ │ │ │ │應付 │ │ │ │ │ │ │ │ │ │ │ │900,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期約 │期約 │期約 │ │ │ │ │ │ │ │ │ │900,000 │675,000 │225,000 │ │ │ │ │ │ │ │ │ │元 │元 │元 │ │ │ │ │ │ │ │ │ ├────┼────┼────┤ │ │ │ │ │ │ │ │ │飛利公司│飛利公司│飛利公司│ │ │ │ │ │ │ │ │ │(燈具)│ │ │ │ │ │ │ │ │ │ │ │應付 │ │ │ │ │ │ │ │ │ │ │ │528,6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期約 │期約 │期約 │ │ │ │ │ │ │ │ │ │528,600 │396,500 │132,100 │ │ │ │ │ │ │ │ │ │元 │元 │元 │ │ │ │ │ │ │ │ │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誤載 │誤載 │誤載 │ │ │ │ │ │ │ │ │ │528,625 │422,900 │105,725 │ │ │ │ │ │ │ │ │ │元) │元) │元) │ │ │ │ │ │ │ │ │ ├────┼────┼────┤ │ │ │ │ │ │ │ │ │盟鑫公司│盟鑫公司│盟鑫公司│ │ │ │ │ │ │ │ │ │(加勁格│ │ │ │ │ │ │ │ │ │ │ │網) │ │ │ │ │ │ │ │ │ │ │ │應付 │ │ │ │ │ │ │ │ │ │ │ │1,300,00│ │ │ │ │ │ │ │ │ │ │ │0 元 │ │ │ │ │ │ │ │ │ │ │ │期約 │期約 │期約 │ │ │ │ │ │ │ │ │ │1,300,00│975,000 │325,000 │ │ │ │ │ │ │ │ │ │0元 │元 │元 │ │ │ │ │ │ │ │ │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誤載為 │誤載 │誤載 │ │ │ │ │ │ │ │ │ │1,800,00│1,300,00│500,000 │ │ │ │ │ │ │ │ │ │0元) │0元) │元) │ │ │ │ │ │ │ │ │ ├────┼────┼────┤ │ │ │ │ │ │ │ │ │五嶺公司│五嶺公司│五嶺公司│ │ │ │ │ │ │ │ │ │(太陽能│ │ │ │ │ │ │ │ │ │ │ │標誌設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付 │ │ │ │ │ │ │ │ │ │ │ │368,6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行賄 │收賄 │收賄 │ │ │ │ │ │ │ │ │ │368,600 │276,500 │92,100元│ │ │ │ │ │ │ │ │ │元 │元 │(起訴書│ │ │ │ │ │ │ │ │ │(起訴書│(起訴書│誤載 │ │ │ │ │ │ │ │ │ │誤載 │誤載 │92,138 │ │ │ │ │ │ │ │ │ │368,550 │276,413 │元) │ │ │ │ │ │ │ │ │ │元) │元) │ │ │ ├──┼────┼────┼───┼───┼───┼────┼────┼────┼────┼────┤ │ 67 │94.3.9 │本鎮道路│5,000,│4,750,│4,746,│大吉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 │附屬設施│000元 │000元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9,500 元│ │ │ │及週邊景│ │(賴明│ │(未得標│ │474,600 │ ├────┤ │ │ │觀改善工│ │志建議│ │:陳磊土│ │元 │ │辰○○ │ │ │ │程(單價│ │底價 │ │木包工業│ │ │ │23,700元│ │ │ │發包案)│ │4,900,│ │4,870,00│ │ │ ├────┤ │ │ │Ⅰ55 │ │000元 │ │0元、肯 │ │ │ │f○○(│ │ │ │ │ │) │ │鑫公司4,│ │ │ │C○○交│ │ │ │ │ │ │ │800,000 │ │ │ │付) │ │ │ │ │ │ │ │元) │ │ │ │14,200元│ │ │ │ │ │ │ ├────┤ │ │ │ │ │ │ │ │ │ │ │711,9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68 │94.3.9 │本鎮中正│4,977,│4,720,│4,710,│大吉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 │一路道路│000元 │000元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9,400 元│ │ │ │改善工程│ │(賴明│ │(未得標│ │471,000 │ ├────┤ │ │ │Ⅰ56 │ │志、李│ │:陳磊土│ │元 │ │辰○○ │ │ │ │Ⅲ21 │ │立仁建│ │木包工業│ │ │ │23,600元│ │ │ │ │ │議底價│ │4,823,00│ │ │ ├────┤ │ │ │ │ │4,880,│ │0元、肯 │ │ │ │f○○(│ │ │ │ │ │000元 │ │鑫公司 │ │ │ │C○○交│ │ │ │ │ │) │ │4,800,00│ │ │ │付) │ │ │ │ │ │ │ │0元) │ │ │ │14,100元│ │ │ │ │ │ │ ├────┤ │ │ │ │ │ │ │ │ │ │ │706,5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69 │94.3.16 │鶯歌鎮清│617,00│615,00│615,00│五嶺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潔隊流浪│0元 │0元 │0元 ├────┤ │收賄 │ │1,200 元│ │ │ │狗暫置所│ │ │ │92,300元│ │61,500元│ ├────┤ │ │ │新建工程│ │ │ │ │ │ │ │辰○○ │ │ │ │Ⅰ57 │ │ │ │ │ │ │ │3,1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R○○(│ │ │ │ │ │ │ │ │ │ │ │丁○○○│ │ │ │ │ │ │ │ │ │ │ │交付) │ │ │ │ │ │ │ │ │ │ │ │1,834 元│ ├──┼────┼────┼───┼───┼───┼────┼────┼────┼────┼────┤ │ 70 │94.3.29 │南靖活動│4,686,│4,420,│4,420,│大吉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 │中心後方│800元 │000元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8,800 元│ │ │ │停車場工│ │ │(標價│(僅一家│ │442,000 │ ├────┤ │ │ │程Ⅰ58 │ │ │4,450,│投標) │ │元 │ │辰○○ │ │ │ │Ⅲ11 │ │ │000元 ├────┤ │ │ │22,100元│ │ │ │ │ │ │,經二│663,000 │ │ │ ├────┤ │ │ │ │ │ │次減價│元 │ │ │ │巳○○ │ │ │ │ │ │ │後以底│ │ │ │ │13,300元│ │ │ │ │ │ │價承包│ │ │ │ │ │ │ │ │ │ │ │) │ │ │ │ │ │ ├──┼────┼────┼───┼───┼───┼────┼────┼────┼────┼────┤ │ 71 │94.4.12 │本鎮地標│2,782,│2,630,│2,630,│陳磊土木│ │工程: │0元 │0元 │ │ │ │公園景觀│000元 │000元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 │ │ │ │改善工程│ │(張文│(經減│(未得標│ │263,000 │ │ │ │ │ │Ⅰ59 │ │榮、李│價後之│:翊新土│ │元 │ │ │ │ │ │Ⅱ24飛利│ │立仁建│結果)│木包工業│ │(吳坤 │ │ │ │ │ │ │ │議底價│ │2,730,00│ │池轉交)│ │ │ │ │ │ │ │2,698,│ │0元、五 │ ├────┼────┤ │ │ │ │ │ │000元 │ │嶺公司2,│ │材料: │材料: │ │ │ │ │ │ │) │ │700,000 │飛利公司│飛利公司│飛利公司│ │ │ │ │ │ │ │ │元) │(燈具)│ │ │ │ │ │ │ │ │ │ │ │應付 │ │ │ │ │ │ │ │ │ │ │ │63,800元│ │ │ │ │ │ │ │ │ │ ├────┤期約 │期約 │期約 │ │ │ │ │ │ │ │ │394,500 │63,800元│47,900元│15,900元│ │ │ │ │ │ │ │ │元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誤載 │誤載 │誤載 │ │ │ │ │ │ │ │ │ │63,836元│51,069元│12,767元│ │ │ │ │ │ │ │ │ │) │) │) │ │ ├──┼────┼────┼───┼───┼───┼────┼────┼────┼────┼────┤ │ 72 │94.5.3 │94年提昇│ │ │9,000,│品堅聯公│0元 │工程: │0元 │b○○ │ │ │ │及美化鶯│ │ │000元 │司 │ │收賄 │ │18,000元│ │ │ │歌觀光特│ │ │ │(C○○│ │900,000 │ ├────┤ │ │ │色工程單│ │ │ │實際施作│ │元 │ │辰○○ │ │ │ │價發包案│ │ │ │並行賄)│ │ │ │45,000元│ │ │ │Ⅰ60 │ │ │ ├────┤ │ │ ├────┤ │ │ │ │ │ │ │1,350,00│ │ │ │f○○ │ │ │ │ │ │ │ │0元 │ │ │ │27,000元│ │ │ │ │ │ │ │ │ │ │ │(b○○│ │ │ │ │ │ │ │ │ │ │ │或C○○│ │ │ │ │ │ │ │ │ │ │ │交付) │ ├──┼────┼────┼───┼───┼───┼────┼────┼────┼────┼────┤ │ 73 │94.5.11 │鶯歌溪支│ │22,500│21,800│正田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流(圳子│ │,000元│,000元│(N○○│ │收賄 │ │43,600元│ │ │ │頭)整治│ │ │ │實際施作│ │2,180,00│ ├────┤ │ │ │工程 │ │ │ │並行賄)│ │0元 │ │辰○○ │ │ │ │Ⅰ61 │ │ │ │ │ │ │ │109,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3,270,00│ │ │ │巳○○ │ │ │ │ │ │ │ │0元 │ │ │ │65,400元│ ├──┼────┼────┼───┼───┼───┼────┼────┼────┼────┼────┤ │ 74 │94.5.18 │93年度村│ │7,020,│6,990,│品堅聯公│0元 │工程: │0元 │b○○(│ │ │ │里小型零│ │000元 │000元 │司 │ │收賄 │ │含承辦人│ │ │ │星工程 │ │ │ │(未得標│ │699,000 │ │辛○○不│ │ │ │Ⅰ62 │ │ │ │:三木公│ │元 │ │收部份)│ │ │ │ │ │ │ │司及肯鑫│ │ │ │35,000元│ │ │ │ │ │ │ │公司) │ │ │ ├────┤ │ │ │ │ │ │ │(C○○│ │ │ │辰○○ │ │ │ │ │ │ │ │實際施作│ │ │ │35,000元│ │ │ │ │ │ │ │並行賄)│ │ │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 │ │誤載為陳│ │ │ │ │ │ │ │ │ │ │ │品堅行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8,50│ │ │ │ │ │ │ │ │ │ │ │0元 │ │ │ │ │ ├──┼────┼────┼───┼───┼───┼────┼────┼────┼────┼────┤ │ 75 │94.5.24 │本鎮鳳鳴│1,846,│1,790,│1,760,│今爗公司│ │工程: │ │(癸○○│ │ │ │三界公園│676元 │000元 │000元 │(未得標│ │收賄 │ │轉交) │ │ │ │景觀改善│ │(張文│ │:陳磊土│ │176,000 │ │b○○(│ │ │ │工程 │ │榮建議│ │木包工業│ │元 │ │含承辦人│ │ │ │Ⅰ63 │ │底價 │ │1,838,00│ ├────┼────┤張文榮不│ │ │ │Ⅱ23飛利│ │1,791,│ │0元、丞 │ │材料: │材料: │收部份)│ │ │ │Ⅲ19 │ │276元 │ │佑營造公│飛利公司│飛利公司│飛利公司│8,800元 │ │ │ │ │ │) │ │司文件審│(燈具)│ │ │ │ │ │ │ │ │ │ │查不符)│應付 │ │ ├────┤ │ │ │ │ │ │ │ │46,400元│ │ │辰○○ │ │ │ │ │ │ │ ├────┤期約 │期約 │期約 │8,800 元│ │ │ │ │ │ │ │264,000 │46,400元│34,800元│11,600元│ │ │ │ │ │ │ │ │元 │(起訴書│(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誤載 │誤載 │誤載 │ │ │ │ │ │ │ │ │ │46,428元│37,142元│9,286 元│ │ │ │ │ │ │ │ │ │) │) │) │ │ ├──┼────┼────┼───┼───┼───┼────┼────┼────┼────┼────┤ │ 76 │94.5.24 │本鎮IV-2│25,724│25,150│25,100│丸紅公司│ │工程: │0元 │b○○ │ │ │ │號道路新│,700元│,000元│,000 │(未得標│ │收賄 │ │50,200元│ │ │ │闢工程 │ │ │萬元(│:肯鑫公│ │2,510,00│ │ │ │ │ │Ⅰ64 │ │ │經減價│司標單封│ │0元 │ ├────┤ │ │ │Ⅱ17建森│ │ │,原標│未附磁片│ ├────┼────┤辰○○ │ │ │ │Ⅲ5 │ │ │價為 │、嘉鎰公│ │材料: │材料: │125,500 │ │ │ │ │ │ │25,200│司磁片未│建森公司│建森公司│建森公司│元 │ │ │ │ │ │ │,000元│裝入標單│(LED 燈│ │ ├────┤ │ │ │ │ │ │) │封) │) │ │ │巳○○ │ │ │ │ │ │ │ │(五嶺公│應付 │ │ │(王陳麗│ │ │ │ │ │ │ │司借牌丸│1,111,90│ │ │卿交付)│ │ │ │ │ │ │ │紅公司得│0元 │ │ │75,300元│ │ │ │ │ │ │ │標、實際│期約 │期約 │期約 │ │ │ │ │ │ │ │ │施作並行│1,111,90│834,000 │277,900 │ │ │ │ │ │ │ │ │賄) │0元 │元 │元 │ │ │ │ │ │ │ │ │ │(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 │誤載 │(起訴書│ │ │ │ │ │ │ │ ├────┤1,111,87│833,908 │誤載 │ │ │ │ │ │ │ │ │3,765,00│7元) │元) │277,969 │ │ │ │ │ │ │ │ │0元 │ │ │元) │ │ ├──┼────┼────┼───┼───┼───┼────┼────┼────┼────┼────┤ │ 77 │94.5.25 │94年度鎮│16,596│16,300│15,700│五嶺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內環境景│,000元│,000元│,000元│(未得標│ │收賄 │ │31,400元│ │ │ │觀改善工│ │ │ │:肯鑫公│ │1,570,00│ ├────┤ │ │ │程 │ │ │ │司16,591│ │0元 │ │辰○○ │ │ │ │Ⅰ65 │ │ │ │,000元、│ │ │ │78,500元│ │ │ │ │ │ │ │三木公司│ │ │ ├────┤ │ │ │ │ │ │ │16,260,0│ │ │ │f○○(│ │ │ │ │ │ │ │00 元、 │ │ │ │丁○○○│ │ │ │ │ │ │ │品堅聯公│ │ │ │交付) │ │ │ │ │ │ │ │司15,900│ │ │ │47,100元│ │ │ │ │ │ │ │,000 元 │ │ │ │ │ │ │ │ │ │ │ │、皇喬公│ │ │ │ │ │ │ │ │ │ │ │司15,980│ │ │ │ │ │ │ │ │ │ │ │,0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55,00│ │ │ │ │ │ │ │ │ │ │ │0元 │ │ │ │ │ ├──┼────┼────┼───┼───┼───┼────┼────┼────┼────┼────┤ │ 78 │94.6.3 │94年提昇│ │9,050,│8,990,│品堅聯公│0元 │工程: │0元 │b○○ │ │ │ │及美化鶯│ │000元 │000元 │司 │ │收賄 │ │18,000元│ │ │ │歌觀光特│ │ │ │(C○○│ │899,000 │ ├────┤ │ │ │色工程單│ │ │ │實際施作│ │元 │ │辰○○ │ │ │ │價發包案│ │ │ │並行賄)│ │ │ │45,000元│ │ │ │(第二期│ │ │ │(起訴書│ │ │ │ │ │ │ │-貼 磚開│ │ │ │誤載為陳│ │ │ │ │ │ │ │口合約)│ │ │ │品堅行賄│ │ │ │ │ │ │ │Ⅰ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48,50│ │ │ │f○○(│ │ │ │ │ │ │ │0元 │ │ │ │C○○交│ │ │ │ │ │ │ │ │ │ │ │付) │ │ │ │ │ │ │ │ │ │ │ │26,900元│ ├──┼────┼────┼───┼───┼───┼────┼────┼────┼────┼────┤ │ 79 │94.6.3 │鶯歌鎮中│10,584│10,060│10,010│宜和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山高架橋│,000元│,000元│,000元│(未得標│ │收賄 │ │20,000元│ │ │ │及大湖路│ │ │(經減│:品堅聯│ │1,001,00│ ├────┤ │ │ │附屬設施│ │ │價) │公司押標│ │0元 │ │辰○○ │ │ │ │改善工程│ │ │ │金不足、│ │ │ │50,100元│ │ │ │Ⅰ67 │ │ │ │三木營造│ │ │ ├────┤ │ │ │Ⅲ12 │ │ │ │公司電子│ │ │ │f○○(│ │ │ │ │ │ │ │繳交憑證│ │ │ │C○○交│ │ │ │ │ │ │ │未附) │ │ │ │付) │ │ │ │ │ │ │ │(C○○│ │ │ │30,000元│ │ │ │ │ │ │ │實際施作│ │ │ │ │ │ │ │ │ │ │ │並行賄)│ │ │ │ │ │ │ │ │ │ │ ├────┤ │ │ │ │ │ │ │ │ │ │ │1,501,50│ │ │ │ │ │ │ │ │ │ │ │0元 │ │ │ │ │ ├──┼────┼────┼───┼───┼───┼────┼────┼────┼────┼────┤ │ 80 │94.6.7 │本鎮里民│ │ │1,515,│大吉土木│0元 │工程: │0元 │b○○ │ │ │ │休閒廣場│ │ │000元 │包工業 │ │收賄 │ │3,000 元│ │ │ │改善工程│ │ │ ├────┤ │151,500 │ ├────┤ │ │ │Ⅰ68 │ │ │ │227,300 │ │元 │ │辰○○ │ │ │ │ │ │ │ │元 │ │ │ │7,6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R○○ │ │ │ │ │ │ │ │ │ │ │ │4,500 元│ ├──┼────┼────┼───┼───┼───┼────┼────┼────┼────┼────┤ │ 81 │94.6.17 │鶯歌鎮94│ │4,500,│4,450,│五嶺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年度防汛│ │000元 │000元 │(未得標│ │收賄 │ │8,900元 │ │ │ │搶災單價│ │ │ │:品堅聯│ │445,000 │ ├────┤ │ │ │發包工程│ │ │ │公司、宜│ │元 │ │辰○○ │ │ │ │Ⅰ69 │ │ │ │和公司、│ │ │ │22,300元│ │ │ │ │ │ │ │翊新土木│ │ │ ├────┤ │ │ │ │ │ │ │包工業)│ │ │ │R○○(│ │ │ │ │ │ │ ├────┤ │ │ │丁○○○│ │ │ │ │ │ │ │667,500 │ │ │ │交付) │ │ │ │ │ │ │ │元 │ │ │ │13,300元│ ├──┼────┼────┼───┼───┼───┼────┼────┼────┼────┼────┤ │ 82 │94.7.15 │94年提昇│ │ │9,000,│三木公司│0元 │工程: │0元 │b○○收│ │ │ │及美化鶯│ │ │000元 │(C○○│ │收賄 │ │18,000元│ │ │ │歌觀光特│ │ │ │實際施作│ │900,000 │ ├────┤ │ │ │色工程單│ │ │ │並行賄)│ │元 │ │辰○○ │ │ │ │價發包案│ │ │ ├────┤ │ │ │45,000元│ │ │ │(第三期│ │ │ │1,350,00│ │ │ ├────┤ │ │ │) │ │ │ │0元 │ │ │ │f○○(│ │ │ │Ⅰ70 │ │ │ │ │ │ │ │C○○交│ │ │ │ │ │ │ │ │ │ │ │付) │ │ │ │ │ │ │ │ │ │ │ │27,000元│ ├──┼────┼────┼───┼───┼───┼────┼────┼────┼────┼────┤ │ 83 │94.7.15 │本鎮94年│11,853│11,270│11,250│五嶺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 │度鎮內環│,450元│,000元│,000元│(未得標│ │收賄 │ │22,500元│ │ │ │境景觀改│ │ │(經全│:肯鑫營│ │1,125,00│ ├────┤ │ │ │善工程(│ │ │體廠商│造公司資│ │0元 │ │辰○○ │ │ │ │第二期)│ │ │減價後│格審查不│ │ │ │56,200元│ │ │ │Ⅰ71 │ │ │之結果│符、三木│ │ │ ├────┤ │ │ │ │ │ │) │營造公司│ │ │ │f○○(│ │ │ │ │ │ │ │11,310,0│ │ │ │丁○○○│ │ │ │ │ │ │ │00元、順│ │ │ │交付) │ │ │ │ │ │ │ │煇營造公│ │ │ │33,800元│ │ │ │ │ │ │ │司資格審│ │ │ │ │ │ │ │ │ │ │ │查不符、│ │ │ │ │ │ │ │ │ │ │ │宜和營造│ │ │ │ │ │ │ │ │ │ │ │公司減價│ │ │ │ │ │ │ │ │ │ │ │時未到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87,50│ │ │ │ │ │ │ │ │ │ │ │0元 │ │ │ │ │ ├──┼────┼────┼───┼───┼───┼────┼────┼────┼────┼────┤ │ 84 │94.8.17 │第一公墓│ │ │1,360,│五嶺公司│0元 │工程: │0元 │b○○(│ │ │ │整修工程│ │ │000元 ├────┤ │收賄 │ │含辰○○│ │ │ │(第二期│ │ │ │204,000 │ │136,000 │ │部份) │ │ │ │) │ │ │ │元 │ │元 │ │9,500 元│ │ │ │Ⅰ72 │ │ │ │ │ │ │ │ │ └──┴────┴────┴───┴───┴───┴────┴────┴────┴────┴────┘ ┌──┬───────────────────┐ │合計│ 承 包 商 行 賄 │ │ ├──────────┬────────┤ │ │1、陳磊土木包工業 │ 1,193,000元 │ │ │ Q○○ │(均是93年6 月以│ │ │ │後即編號18、20、│ │ │ │24、64、71) │ │ ├──────────┼────────┤ │ │2、茗舜土木包工業 │ 1,095,300元 │ │ │ E○○ │(其中93年6 月以│ │ │ │號即編號15至84部│ │ │ │分合計180,300 元│ │ │ │) │ │ ├──────────┼────────┤ │ │3、今爗公司 │11,014,900元 │ │ │ e○○ │(其中93年6 月以│ │ │ │號即編號15至84 │ │ │ │部分合計 │ │ │ │7,724,900 元) │ │ ├──────────┼────────┤ │ │4、尚谷公司 │ 6,601,000元 │ │ │ Y○○、庚○○ │(均是93年6 月以│ │ │ │後即編號45至48)│ │ ├──────────┼────────┤ │ │5、五嶺公司 │30,938,000元 │ │ │ 甲○○、丁○○○ │(其中93年6 月以│ │ │ (含編號66材料部分│號即編號15至84 │ │ │ ) │部分合計 │ │ │ │30,569,400 元) │ │ ├──────────┼────────┤ │ │6、大吉土木包工業 │14,688,200元 │ │ │ C○○ │(其中93年6 月以│ │ │ │號即編號15至84 │ │ │ │部分合計 │ │ │ │13,204,700 元) │ │ ├──────────┼────────┤ │ │7、品堅聯公司 │ 6,450,000元 │ │ │ N○○ │(均是93年6 月以│ │ │ │後即編號40、49、│ │ │ │59、73) │ │ ├──────────┼────────┤ │ │總 計│71,980,400 │ │ │ │(其中93年6 月以│ │ │ │號即編號15至84 │ │ │ │部分總計 │ │ │ │65,923,300 元) │ │ ├──────────┴────────┤ │ │材料商行賄及期約: │ │ ├──────────┬────────┤ │ │1、天九公司 │行賄 │ │ │ J○○ │5,056,191元 │ │ ├──────────┼────────┤ │ │2、建森及嶠福公司 │行賄1,947,900元 │ │ │ W○○ │期約2,011,900元 │ │ ├──────────┼────────┤ │ │3、飛利公司 │行賄280,000元 │ │ │ 壬○○ │期約834,000元 │ │ ├──────────┼────────┤ │ │4、金品公司 │行賄 │ │ │ 子○○、丑○○ │200,000元 │ │ ├──────────┼────────┤ │ │5、盟鑫公司 │期約 │ │ │ d○○ │1,300,000元 │ │ ├──────────┼────────┤ │ │總 計│行賄7,484,091 元│ │ │ │期約4,195,900元 │ │ ├──────────┴────────┤ │ │l ○ ○ 收 賄 及 期 約 部 份│ │ ├─────────┬─────────┤ │ │工程部分 │93年6月之前(即附 │ │ │ │表一編號1至14) │ │ │ │收賄 │ │ │ │ 3,810,000元 │ │ │ ├─────────┤ │ │ │93年6月之後(即附 │ │ │ │表一編號15至84) │ │ │ │收賄 │ │ │ │40,251,100元 │ │ ├─────────┼─────────┤ │ │材料部分 │收賄 │ │ │ │ 5,889,768元 │ │ │ ├─────────┤ │ │ │期約 │ │ │ │ 3,109,600元 │ │ ├─────────┼─────────┤ │ │總 計│收賄49,995,868元 │ │ │ │期約3,109,600 元 │ │ ├─────────┴─────────┤ │ │i○○就材料部分 收賄:1,962,923 元 │ │ │ 期約:1,086,300元 │ │ ├───────────────────┤ │ │ 建 設 課 人 員 收 賄 │ │ ├─────┬─────────────┤ │ │1、辰○○ │2,083,200元 │ │ ├─────┼─────────────┤ │ │2、b○○ │ 883,400元 │ │ ├─────┼─────────────┤ │ │3、巳○○ │ 635,600元 │ │ ├─────┼─────────────┤ │ │4、f○○ │ 463,700元 │ │ ├─────┼─────────────┤ │ │5、a○○ │ 50,100元 │ │ ├─────┼─────────────┤ │ │6、R○○ │ 19,634元 │ │ ├─────┼─────────────┤ │ │7、H○○ │ 100,000元 │ └──┴─────┴─────────────┘ 註:另i○○向天九公司借支共計1,147,000元,其中已扣抵成 為回扣之金額為1,002,500元。 附表二:i○○設計監造之工程明細表 ┌──┬────┬───────────┬───────┬────────┬───────┐ │編號│決標日期│ 工程名稱 │ 得標價 │i○○行賄即蘇有│ 備註 │ │ │ │ │ (新臺幣) │仁收賄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 │ │ │ (得標價20%) │ │ ├──┼────┼───────────┼───────┼────────┼───────┤ │ 1 │92.4.22 │鶯歌溪公三公園至新南靖│ 7,437,000元│ 1,487,4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橋段等整治工程委外設計│ │ │i○○之工程細│ │ │ │監造案 │ │ │明細表、17投開│ │ │ │ │ │ │標紀錄(未得標│ │ │ │ │ │ │:能高工程顧問│ │ │ │ │ │ │有限公司)、評│ │ │ │ │ │ │選會議紀錄等 │ ├──┼────┼───────────┼───────┼────────┼───────┤ │ 2 │92.6.17 │鎮內閒置公私地整理維護│ 920,000元│ 18,4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工程(單價發包)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3 │92.6.19 │鶯桃路與中山路交叉路旁│ 700,000元│ 14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擋土牆上排水管施做等四│ │ │i○○之工程細│ │ │ │件工程 │ │ │明細表 │ ├──┼────┼───────────┤ │ │ │ │ 4 │92.8.18 │鎮內道路緣石改善工程採│ │ │ │ │ │ │購案 │ │ │ │ ├──┼────┼───────────┤ │ │ │ │ 5 │92.8.25 │二甲路中心巷11弄排水改│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6 │92.10.1 │鳳鳴里福德宮旁排水溝渠│ │ │ │ │ │ │整治及育英街附近人孔提│ │ │ │ │ │ │高改善工程 │ │ │ │ ├──┼────┼───────────┤ │ │ │ │ 7 │92.12.24│鶯桃路道路管線挖掘修補│ │ │ │ │ │ │等改善工程 │ │ │ │ ├──┼────┼───────────┤ │ │ │ │ 8 │無決標資│中正三路247巷排水改善 │ │ │ │ │ │料 │工程 │ │ │ │ ├──┼────┼───────────┼───────┼────────┼───────┤ │ 9 │92.7.24 │鶯歌鎮中湖國小第二校區│ 400,000元│ 8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景觀改善工程委外設計監│ │ │i○○之工程細│ │ │ │造案 │ │ │明細表 │ │ │ │ │ │ │ │ ├──┼────┼───────────┼───────┼────────┼───────┤ │ 10 │92.7.24 │鶯歌公三公園水池改善工│ 300,000元│ 6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立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明細表 │ │ │ │名義) │ │ │ │ ├──┼────┼───────────┼───────┼────────┼───────┤ │ 11 │92.7.24 │建國路尖山路等路面改善│ 250,000元│ 5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12 │92.8.1 │鶯歌鎮市容綠美化整體景│ 1,200,000元│ 24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觀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13 │92.8.12 │本鎮納骨塔整修工程委外│ 150,000元│ 3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設計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立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明細表 │ │ │ │名義) │ │ │ │ ├──┼────┼───────────┼───────┼────────┼───────┤ │ 14 │92.10.3 │鶯歌鎮中正一路至國慶街│ 2,000,000元│ 40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鐵道景觀改造規劃設計案│ │ │i○○之工程細│ │ │ │(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明細表 │ │ │ │名義) │ │ │ │ ├──┼────┼───────────┼───────┼────────┼───────┤ │ 15 │92.11.5 │鶯歌鎮大湖段及建國段廢│ 240,000元│ 48,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棄物棄置地綠化計劃委外│ │ │i○○之工程細│ │ │ │設計監造案 │ │ │明細表 │ │ │ │(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 │ │ │ │名義) │ │ │ │ ├──┼────┼───────────┼───────┼────────┼───────┤ │ 16 │92.11.17│鎮立托兒所新建工程水土│ 375,000元│ 75,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保持監造簽證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17 │92.11.26│鶯歌鎮市容景觀改善工程│ 1,080,000元│ 216,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委外設計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H1卷宗│ │ │ │ │ │ │ │ ├──┼────┼───────────┼───────┼────────┼───────┤ │ 18 │92.12.23│鶯歌鎮清潔隊資源回收車│ 42,000元│ 8,4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及垃圾車洗車水塔工程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19 │93.1.28 │鎮內市容改善整修工程委│ 334,300元│ 66,86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外設計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H2卷宗│ │ │ │ │ │ │投開標紀錄、評│ │ │ │ │ │ │選會議紀錄、評│ │ │ │ │ │ │選總表、評分表│ │ │ │ │ │ │等(未得標:旭│ │ │ │ │ │ │美工程顧問有限│ │ │ │ │ │ │公司及立光工程│ │ │ │ │ │ │顧問有限公司均│ │ │ │ │ │ │因未附押標金而│ │ │ │ │ │ │不符資格) │ ├──┼────┼───────────┼───────┼────────┼───────┤ │ 20 │93.2.18 │鳳鳴里托兒所加蓋鐵皮屋│ 28,000元│ 5,6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及採光罩工程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93.2.25 │陶博館旁野溪整治工程委│ 1,200,000元│ 24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外設計規劃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22 │93.3.15 │鳳鳴三界公社區公園第二│ 294,000元│ 58,8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期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23 │93.3.24 │清潔隊停車場圍牆改善工│ 120,000元│ 24,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24 │93.3.25 │鶯歌鎮第一示範公墓修復│ 52,343元│ 10,469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工程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25 │93.3.25 │本鎮東湖里等七里美化工│ 345,068元│ 69,014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程 │ │ │i○○之工程細│ ├──┼────┼───────────┤ │ │明細表 │ │ 26 │93.3.25 │本鎮92年度村里小型零星│ │ │ │ │ │ │工程 │ │ │ │ ├──┼────┼───────────┼───────┼────────┼───────┤ │ 27 │93.3.26 │福昌街7巷及31巷等4項排│ 150,000元│ 3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水改善工程委外設計監造│ │ │i○○之工程細│ │ │ │案 │ │ │明細表 │ │ │ │ │ │ │ │ ├──┼────┼───────────┼───────┼────────┼───────┤ │ 28 │93.4.6 │鶯歌鎮永安宮圍牆及污水│ 35,000元│ 7,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管管線改善工程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29 │93.4.13 │鶯桃路接鳳鳴路排水改善│ 630,000元│ 126,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30 │93.4.21 │二甲路46至55-1號前排水│ 24,500元│ 4,9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溝改善工程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31 │93.4.21 │鶯歌鎮新好大街延續改善│ 300,000元│ 6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工委外設計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32 │93.4.27 │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 900,000元│ 18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橋段護岸修護工程委外設│ │ │ │ │ │ │計監造案(即附表一編號│ │ │ │ │ │ │54工程) │ │ │ │ ├──┼────┼───────────┼───────┼────────┼───────┤ │ 33 │93.4.27 │廣告示範街道改善工程委│ 480,000元│ 96,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外設計監造案 │ │ │ │ ├──┼────┼───────────┼───────┼────────┼───────┤ │ 34 │93.4.27 │鎮內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 360,000元│ 72,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34-1│追加 │鎮內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 540,000元│ 108,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35 │93.4.28 │鎮內道路環境美化改善工│ 2,000,000元│ 40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程委外規劃設計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追加 │鎮內道路環境美化改善工│ 2,000,000元│ 80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程委外規劃設計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36 │93.4.30 │本鎮93年度鎮內道路橋樑│ 1,610,000元│ 322,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37 │93.4.30 │本鎮93年度鎮內排水及下│ 916,996元│ 183,399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水下水道工程委外設計監│ │ │i○○之工程細│ │ │ │造案 │ │ │明細表 │ │ │ │ │ │ │ │ ├──┼────┼───────────┼───────┼────────┼───────┤ │ 38 │93.5.12 │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 2,940,000元│ 588,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改善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38-1│追加 │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 4,410,000元│ 882,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改善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39 │93.5.12 │德昌街、德昌二街雨水下│ 2,940,000元│ 588,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水改善工程委外設計監造│(起訴書誤載,│(起訴書誤載,已│i○○之工程細│ │ │ │案 │已更正) │更正) │明細表 │ │ │ │ │ │ │ │ ├──┼────┼───────────┼───────┼────────┼───────┤ │ 40 │93.5.27 │南靖里陶博館旁尖山溝(│ 360,000元│ 72,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廟旁)整治工程委外設計│ │ │i○○之工程細│ │ │ │監造案 │ │ │明細表 │ │ │ │ │ │ │ │ ├──┼────┼───────────┼───────┼────────┼───────┤ │ 41 │93.6.3 │中湖里西湖街旁排水整治│ 600,000元│ 12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工程委外設計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42 │93.6.3 │鶯歌溪支流(圳子頭溪整│ 600,000元│ 12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治)委外規劃設計案 │ │ │ │ ├──┼────┼───────────┼───────┼────────┼───────┤ │ 43 │93.6.24 │南雅路排水改善及國慶街│ 84,000元│ 16,8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擋土牆工程 │ │ │ │ ├──┼────┼───────────┼───────┼────────┼───────┤ │ 44 │93.8.11 │本鎮原住民活動中心新建│彙報明細表: │ │扣押物編號177 │ │ │ │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714,000元│ 142,800元│i○○之工程細│ │ │ │ │i○○工程表(│ │明細表、630決 │ │ │ │ │起訴金額): │ │標彙總表、613 │ │ │ │ │ 720,000元│ 144,000元│鶯歌鎮公所解約│ │ │ │ │ │ │函文 │ ├──┼────┼───────────┼───────┼────────┼───────┤ │ 45 │93.9.7 │鎮內各里急需改善工程委│ 630,000元│ 126,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外設計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 │ │ │ │ │ │ │ │ ├──┼────┼───────────┼───────┼────────┼───────┤ │ 46 │93.9.22 │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 5,000,000元│ 1,00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 │ │ │明細表、21投開│ │ │ │ │ │ │標紀錄、評選會│ │ │ │ │ │ │議紀錄等 │ ├──┼────┼───────────┼───────┼────────┼───────┤ │ 47 │93.10.7 │製陶二百年鶯歌新地標興│ 2,960,000元│ 592,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建工程設計競賽及興建案│ │ │i○○之工程細│ │ │ │(以廣興公司名義) │ │ │明細表、435 投│ │ │ │ │ │ │開標紀錄、評選│ │ │ │ │ │ │會議紀錄等 │ │ │ │ │ │ │ │ ├──┼────┼───────────┼───────┼────────┼───────┤ │ 48 │93.10.8 │本鎮鶯歌山區觀光步道整│ 1,500,000元│ 60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體規劃設計委外案 │ │ │ │ ├──┼────┼───────────┼───────┼────────┼───────┤ │ 49 │93.11.5 │鶯歌鎮正義公園新建工程│彙報明細表: │ 42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委外設計監造案 │ 2,100,000元│ │i○○之工程細│ │ │ │ │i○○工程表修│ │明細表、630 決│ │ │ │ │正為(起訴金額│ │標彙總表、27投│ │ │ │ │ ): │ │開標紀錄、評選│ │ │ │ │ 1,200,000元│ 240,000元│會議紀錄等 │ ├──┼────┼───────────┼───────┼────────┼───────┤ │ 50 │93.11.5 │尖山公園體健設施及兒童│彙報明細表: │ 24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遊具興建工程設計案 │ 1,200,000元│ │i○○之工程細│ │ │ │(後更名:尖山國小預定│i○○工程表修│ │明細表(i○○│ │ │ │地環境改善工程) │正為(起訴金額│ │記載工程名稱為│ │ │ │(M○○建築師事務所名│): │ │尖山公園第三期│ │ │ │義) │ 720,000元 │ 144,000元│)、630 決標彙│ │ │ │ │ │ │總表 │ ├──┼────┼───────────┼───────┼────────┼───────┤ │ 51 │93.11.12│本鎮二甲里二甲公園新建│彙報明細表: │ 6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工程委外規劃設計監造案│ 300,000元│ │i○○之工程細│ │ │ │ │i○○工程表修│ │明細表、630 決│ │ │ │ │正為(起訴金額│ │標彙總表、612 │ │ │ │ │): │ │投開標紀錄、評│ │ │ │ │ 240,000元│ 48,000元│選會議紀錄等 │ ├──┼────┼───────────┼───────┼────────┼───────┤ │ 52 │94.2.18 │鶯歌鎮路燈及人行道舖面│ 900,000元│ 18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改善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i○○之工程細│ │ │ │(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明細表、327 詳│ │ │ │名義) │ │ │細價目表(顏志│ │ │ │ │ │ │和處扣得) │ ├──┼────┼───────────┼───────┼────────┼───────┤ │ 53 │94.3.9 │鶯歌鎮民眾休閒廣場整修│ 720,000元│ 144,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園冶公司名義) │ │ │明細表、615 投│ │ │ │ │ │ │開標紀錄、評選│ │ │ │ │ │ │會議紀錄等 │ ├──┼────┼───────────┼───────┼────────┼───────┤ │ 54 │94.4.12 │本鎮地標公園景觀改善工│ 95,000元│ 19,000元│扣押物編號630 │ │ │ │程 │ │ │i○○之工程細│ │ │ │(園冶公司名義) │ │ │明細表、無編號│ │ │ │ │ │ │K 卷宗(未公開│ │ │ │ │ │ │招標,經詢價洽│ │ │ │ │ │ │園冶公司九萬五│ │ │ │ │ │ │千元、旭美工程│ │ │ │ │ │ │顧問有限公司九│ │ │ │ │ │ │萬七千六百五十│ │ │ │ │ │ │元、立光顧問有│ │ │ │ │ │ │限公司九萬六千│ │ │ │ │ │ │六百元) │ ├──┼────┼───────────┼───────┼────────┼───────┤ │ 55 │94.4.28 │94年度鎮內環境景觀改善│ 2,100,000元│ 420,000元│扣押物編號177 │ │ │ │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 │i○○之工程細│ │ │ │(園冶公司名義) │ │ │明細表、616 投│ │ │ │ │ │ │開標紀錄、評選│ │ │ │ │ │ │會議紀錄等 │ ├──┼────┼───────────┼───────┼────────┼───────┤ │ 56 │94.2.23 │本鎮鳳鳴三界公園景觀改│ 94,000元│ 18,800元│扣押物編號630 │ │ │ │善工程 │ │ │i○○之工程細│ │ │ │(園冶公司名義) │ │ │明細表、無編號│ │ │ │ │ │ │L 卷宗(未公開│ │ │ │ │ │ │招標,經詢價洽│ │ │ │ │ │ │園冶公司九萬四│ │ │ │ │ │ │千元、旭美工程│ │ │ │ │ │ │顧問有限公司九│ │ │ │ │ │ │萬六千六百元、│ │ │ │ │ │ │立光顧問有限公│ │ │ │ │ │ │司九萬五千五百│ │ │ │ │ │ │五十元) │ ├──┼────┼───────────┼───────┼────────┼───────┤ │ 57 │94.6.17 │鶯歌鎮建德公園、中正一│ 300,000元│ 60,000元│扣押物編號630 │ │ │ │路、中山路週邊美化興建│ │ │i○○之工程細│ │ │ │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 │明細表、320 及│ │ │ │(園冶公司名義) │ │ │322 預算書圖(│ │ │ │ │ │ │在i○○處扣得│ │ │ │ │ │ │) │ └──┴────┴───────────┴───────┴────────┴───────┘ 附表三:n○○期約l○○之工程明細表 ┌──┬────┬─────────┬───────┬───────┬──────┐ │編號│決標日期│工 程 名 稱│得 標 金 額│期 約 金 額│備 註 │ │ │ │ │ (新臺幣) │即得標金額的二│ │ │ │ │ │ │成 (新臺幣)│ │ ├──┼────┼─────────┼───────┼───────┼──────┤ │ 1 │93.11.11│鶯歌鎮公所週邊景觀│1,240,000元 │248,000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改善工程委外設計規│ │ │編號116 蘇育│ │ │ │劃監造案 │ │ │瑞工程明細表│ │ │ │ │ │ │、617 投開標│ │ │ │ │ │ │紀錄、評選會│ │ │ │ │ │ │議紀錄等 │ ├──┼────┼─────────┼───────┼───────┼──────┤ │ 2 │93.11.22│鶯歌鎮二橋里永安宮│39,000元 │7,800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週邊景觀改善工程設│ │ │編號116 蘇育│ │ │ │計監造案 │ │ │瑞工程明細表│ │ │ │ │ │ │、619 f○○│ │ │ │ │ │ │簽呈 │ ├──┼────┼─────────┼───────┼───────┼──────┤ │ 3 │93.11.30│南靖里福南宮景觀改│91,000元 │18,200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善工程 │ │ │編號116 蘇育│ │ │ │ │ │ │瑞工程明細表│ ├──┼────┼─────────┼───────┼───────┼──────┤ │ 4 │93.12.1 │鶯歌鎮路面及人行道│84,834元 │16,967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舖面等修復工程 │ │ │編號116 蘇育│ │ │ │ │ │ │瑞工程明細表│ │ │ │ │ │ │、618 f○○│ │ │ │ │ │ │簽呈 │ ├──┼────┼─────────┼───────┼───────┼──────┤ │ 5 │93.12.23│本鎮道路及標線修補│68,094元 │13,619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編號116 蘇育│ │ │ │ │ │ │瑞工程明細表│ │ │ │ │ │ │、626 投開標│ │ │ │ │ │ │紀錄、評選會│ │ │ │ │ │ │議紀錄等 │ ├──┼────┼─────────┼───────┼───────┼──────┤ │ 6 │93.12.24│鶯歌鎮尖山埔道路改│700,000元 │140,000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善工程委外規劃設計│ │ │編號116 蘇育│ │ │ │案(平交道) │ │ │瑞工程明細表│ │ │ │ │ │ │、627 投開標│ │ │ │ │ │ │紀錄、評選會│ │ │ │ │ │ │議紀錄等 │ ├──┼────┼─────────┼───────┼───────┼──────┤ │ 7 │93.12.24│本鎮中正一路道路改│106,573 元 │21,315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善工程委外設計監造│ │ │編號116 蘇育│ │ │ │案 │ │ │瑞工程明細表│ │ │ │ │ │ │、623 簽呈 │ │ │ │ │ │ │ │ │ │ │ │ │ │ │ ├──┼────┼─────────┼───────┼───────┼──────┤ │ 8 │94.1.28 │第一、第二、第三公│975,000 元 │195,000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墓整修工程委外設計│ │ │編號116 蘇育│ │ │ │監造案 │ │ │瑞工程明細表│ │ │ │ │ │ │、20投開標紀│ │ │ │ │ │ │錄、評選會議│ │ │ │ │ │ │紀錄等 │ ├──┼────┼─────────┼───────┼───────┼──────┤ │ 9 │94.3.2 │鶯歌鎮三號公園廁所│30,014元 │6,003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整建工程 │ │ │編號116 蘇育│ │ │ │ │ │ │瑞工程明細表│ │ │ │ │ │ │、620 投開標│ │ │ │ │ │ │紀錄、評選會│ │ │ │ │ │ │議紀錄等 │ ├──┼────┼─────────┼───────┼───────┼──────┤ │10│ │本鎮清潔隊資源回收│84,834元 │16,967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場排水系統工程委外│ │ │編號116 蘇育│ │ │ │設計監造案 │ │ │瑞工程明細表│ │ │ │ │ │ │、628 本案卷│ │ │ │ │ │ │宗 │ ├──┼────┼─────────┼───────┼───────┼──────┤ │11│94.3.9 │本鎮道路附屬設施及│ │21,477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週邊景觀改善工程 │ │ │編號116 蘇育│ │ │ │ │ │ │瑞工程明細表│ ├──┼────┼─────────┼───────┼───────┼──────┤ │12│94.3.10 │94年鶯歌鎮重要道路│6,085,800 元 │1,217,160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週邊設施(修)興工│ │ │編號116 蘇育│ │ │ │程委外設計監造案 │ │ │瑞工程明細表│ │ │ │ │ │ │、117 投開標│ │ │ │ │ │ │紀錄、評選會│ │ │ │ │ │ │議紀錄等 │ ├──┼────┼─────────┼───────┼───────┼──────┤ │13│94.4.4 │本鎮建德里邊坡改善│51,904元 │10,381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工程 │ │ │編號116 蘇育│ │ │ │ │ │ │瑞工程明細表│ │ │ │ │ │ │、624 投開標│ │ │ │ │ │ │紀錄、評選會│ │ │ │ │ │ │議紀錄等 │ ├──┼────┼─────────┼───────┼───────┼──────┤ │14│94.4.15 │香檳街3-13巷邊坡災│1,450,000元 │290,000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害整治工程委外設計│ │ │編號116 蘇育│ │ │ │監造案 │ │ │瑞工程明細表│ │ │ │ │ │ │、無編號之 │ │ │ │ │ │ │B-19投開標紀│ │ │ │ │ │ │錄、評選會議│ │ │ │ │ │ │紀錄等 │ ├──┼────┼─────────┼───────┼───────┼──────┤ │15│94.4.28 │本鎮中山高架橋及大│665,000元 │133,000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湖路等道路附屬設施│ │ │編號116 蘇育│ │ │ │改善工程委外設計監│ │ │瑞工程明細表│ │ │ │造案 │ │ │、10投開標紀│ │ │ │ │ │ │錄、評選會議│ │ │ │ │ │ │紀錄等 │ ├──┼────┼─────────┼───────┼───────┼──────┤ │16│94.5.19 │本鎮94年道路及標線│已領68,094元 │13,619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修補單價發包案 │ │ │編號116 蘇育│ │ │ │ │ │ │瑞工程明細表│ │ │ │ │ │ │、625 投開標│ │ │ │ │ │ │紀錄、評選會│ │ │ │ │ │ │議紀錄等 │ ├──┼────┼─────────┼───────┼───────┼──────┤ │17│94.5.31 │93年度配合台電管線│250,000元 │50,000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地下化路燈遷移工程│ │ │編號116 蘇育│ │ │ │委外設計監造案 │ │ │瑞工程明細表│ │ │ │ │ │ │、26投開標紀│ │ │ │ │ │ │錄、評選會議│ │ │ │ │ │ │紀錄等 │ ├──┼────┼─────────┼───────┼───────┼──────┤ │18│94.7.27 │鶯歌鎮94年度興(修│2,100,000元 │420,000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建工程委外設計監│ │ │編號116 蘇育│ │ │ │造案 │ │ │瑞工程明細表│ ├──┼────┼─────────┼───────┼───────┼──────┤ │19│ │本鎮中正三路福安宮│4,500元 │900元 │扣押物品清單│ │ │ │排水改善工程 │ │ │編號116 蘇育│ │ │ │ │ │ │瑞工程明細表│ │ │ │ │ │ │ │ ├──┼────┼─────────┼───────┼───────┼──────┤ │合計│ │ │ │2,840,408 元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2,840,406元) │ │ │ │ │ │ │ │ │ └──┴────┴─────────┴───────┴───────┴──────┘ 附表四:圖利九龍公司之工程及金額 (註:Ⅰ係指起訴書附表一,Ⅰ1係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Ⅲ係指起訴書附表三,Ⅲ1係指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 │編│ 決標日期 │ 工 程 │得標廠商 │ 圖利金額 │ 備註 │ │號│ │ │ │ (新臺幣:元) │ (證據) │ ├─┼─────┼────────┼─────┼───────────┼────────┤ │1 │92.10.9 │鶯歌鎮市容綠美化│茗舜土木包│300,000 │⒈扣押物清單578-│ │ │ │景觀改善(道路週│工業 │發票號碼 │ 宜興磁磚進銷貨│ │ │ │邊)工程 │ │XU00000000(93.1.18) │ 帳冊 │ │ │ │Ⅰ3 │ │ │⒉專案申請調檔統│ ├─┼─────┼────────┤ │ │ 一發票查核清單│ │2 │94.3.2 │鶯歌鎮三號公園廁│ │ │ (本院卷二p271│ │ │ │所整建工程 │ │ │ 反) │ │ │ │Ⅲ9 │ │ │ │ ├─┼─────┼────────┼─────┼───────────┼────────┤ │3 │92.11.6 │西鶯里及二甲里道│今爗公司 │合計1,471,500 │⒈專案申請調檔統│ │ │ │路駁坎及排水溝修│ ├──────┬────┤ 一發票查核清單│ │ │ │建工程 │ │發 票 號 碼 │ 金額 │ (本院卷二p275│ │ │ │Ⅰ4 │ │ │ │ 反) │ ├─┼─────┼────────┤ ├──────┼────┤⒉扣押物清單578-│ │4 │92.11.7 │鎮內觀光動線改善│ │WU00000000 │180,000 │ 宜興磁磚進銷貨│ │ │ │工程 │ │(92年12月)│ │ 帳冊 │ │ │ │Ⅰ5 │ ├──────┼────┤ │ │ │ │Ⅲ15 │ │WU00000000 │165,000 │ │ ├─┼─────┼────────┤ │(92年12月)│ │ │ │5 │93.8.26 │鶯歌鎮同慶里駁坎│ ├──────┼────┤ │ │ │ │階梯及廁所新建工│ │WU00000000 │150,000 │ │ │ │ │程 │ │(92年12月)│ │ │ │ │ │Ⅰ13 │ │ │ │ │ │ │ │Ⅲ10 │ │ │ │ │ ├─┼─────┼────────┤ ├──────┼────┤ │ │6 │93.9.13 │本鎮同慶里駁坎階│ │XU00000000 │600,000 │ │ │ │ │梯及廁所新建工程│ │(93.1.16) │ │ │ │ │ │Ⅰ18 │ │ │ │ │ │ │ │Ⅲ14 │ │ │ │ │ ├─┼─────┼────────┤ ├──────┼────┤ │ │7 │93.10.11 │鳳鳴三界公社區公│ │DU00000000 │161,280 │ │ │ │ │園第二期 │ │(94.1.14) │ │ │ │ │ │Ⅰ28 │ │ │ │ │ │ │ │Ⅲ16 │ │ │ │ │ ├─┼─────┼────────┤ ├──────┼────┤ │ │8 │94.1.5 │本鎮大湖里里辦公│ │DU00000000 │161,280 │ │ │ │ │處活動中心整修工│ │(94.1.14) │ │ │ │ │ │程 │ │ │ │ │ │ │ │Ⅰ42 │ │ │ │ │ │ │ │Ⅲ18 │ ├──────┼────┤ │ ├─┼─────┼────────┤ │FU00000000 │53,940 │ │ │9 │94.1.12 │鶯歌溪育英橋至中│ │(94.5.30) │ │ │ │ │ │山高架橋段護岸修│ ├──────┴────┤ │ │ │ │復工程 │ │ │ │ │ │ │Ⅰ43 │ │ │ │ │ │ │Ⅲ4 │ │ │ │ ├─┼─────┼────────┤ │ │ │ │10│94.1.20 │鶯歌鎮立托兒所新│ │ │ │ │ │ │建主體工程暨綠美│ │ │ │ │ │ │化後續工程 │ │ │ │ │ │ │Ⅰ46 │ │ │ │ │ │ │Ⅲ6 │ │ │ │ ├─┼─────┼────────┼─────┼───────────┼────────┤ │11│93.2.26 │鶯歌鎮市容景觀改│又泉公司 │合計492,000 │⒈扣押物清單578-│ │ │ │善工程 │ ├──────┬────┤ 宜興磁磚進銷貨│ │ │ │Ⅲ1 │ │發 票 號 碼 │金 額│ 帳冊 │ │ │ │ │ ├──────┼────┤ │ │ │ │ │ │DU00000000 │162,000 │ │ │ │ │ │ │(94.1.10) │ │ │ │ │ │ │ ├──────┼────┤ │ │ │ │ │ │DU00000000 │165,000 │ │ │ │ │ │ │(94.1.10) │ │ │ │ │ │ │ ├──────┼────┤ │ │ │ │ │ │DU00000000 │165,000 │ │ │ │ │ │ │(94.1.10) │ │ │ ├─┼─────┼────────┼─────┼──────┴────┼────────┤ │12│93.12.29 │鎮內各里急需改善│品堅聯公司│合計868,200 │⒈扣押物清單578-│ │ │ │工程 │ ├──────┬────┤ 宜興磁磚進銷貨│ │ │ │Ⅰ38 │ │發 票 號 碼 │金 額│ 帳冊 │ │ │ │ │ ├──────┼────┤⒉扣押物清單502-│ │ │ │ │ │EU00000000 │330,000 │ 文件資料 │ │ │ │ │ │(94.4.10) │ │⒊專案申請調檔統│ │ │ │ │ ├──────┼────┤ 一發票查核清單│ │ │ │ │ │EU00000000 │13,200 │ (本院卷二p268│ │ │ │ │ │(94.4.10) │(4,400 │ 、268反) │ │ │ │ │ │ │片) │ │ │ │ │ │ ├──────┼────┤ │ │ │ │ │ │EU00000000 │330,000 │ │ │ │ │ │ │(94.4.10)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195,000 │ │ │ │ │ │ │(94.6.8) │ │ │ ├─┼─────┼────────┼─────┼──────┴────┼────────┤ │13│94.1.13 │尖山公園體健設施│五嶺公司 │合計500,001 │⒈扣押物清單578-│ │ │ │及兒童遊具興建工│ ├──────┬────┤ 宜興磁磚進銷貨│ │ │ │程 │ │發 票 號 碼 │金 額│ 帳冊 │ │ │ │Ⅰ44 │ ├──────┼────┤⒉專案申請調檔統│ │ │ │Ⅲ8 │ │FU00000000 │165,000 │ 一發票查核清單│ │ │ │ │ │(94.5.8) │ │ (本院卷二p270│ │ │ │ │ ├──────┼────┤ 反) │ │ │ │ │ │FU00000000 │165,000 │ │ │ │ │ │ │(94.5.9)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170,001 │ │ │ │ │ │ │(94.5.10) │ │ │ ├─┼─────┼────────┼─────┼──────┴────┼────────┤ │14│94.2.1 │鶯歌94年道路週邊│品堅聯公司│合計1,306,800 │⒈扣押物清單578-│ │ │ │整頓修護工程單價│ ├──────┬────┤ 宜興磁磚進銷貨│ │ │ │發包案 │ │發 票 號 碼 │金 額│ 帳冊 │ │ │ │Ⅰ50 │ ├──────┼────┤⒉扣押物清單502-│ │ │ │ │ │EU00000000 │330,000 │ 文件資料 │ │ │ │ │ │(94.3.20) │ │⒊專案申請調檔統│ │ │ │ │ ├──────┼────┤ 一發票查核清單│ │ │ │ │ │EU00000000 │330,000 │ (本院卷二p268│ │ │ │ │ │(94.3.21) │ │ ) │ │ │ │ │ ├──────┼────┤ │ │ │ │ │ │EU00000000 │330,000 │ │ │ │ │ │ │(94.3.21) │ │ │ │ │ │ │ ├──────┼────┤ │ │ │ │ │ │EU00000000 │316,800 │ │ │ │ │ │ │(94.4.10) │(105,60│ │ │ │ │ │ │ │0片) │ │ ├─┼─────┼────────┼─────┼──────┴────┼────────┤ │15│94.3.8 │中正一路碧龍巷道│丸紅公司 │合計999,999 │⒈扣押物清單578-│ │ │ │路拓寬改善工程 │ ├──────┬────┤ 宜興磁磚進銷貨│ │ │ │Ⅰ54 │ │發 票 號 碼 │金 額│ 帳冊 │ │ │ │Ⅲ7 │ │ │ │ │ ├─┼─────┼────────┤ ├──────┼────┤⒉專案申請調檔統│ │16│94.5.24 │Ⅳ-2 號道路新闢│ │FU00000000 │198,000 │ 一發票查核清單│ │ │ │工程 │ │(94.5.6) │ │ (本院卷二p274│ │ │ │Ⅰ64 │ ├──────┼────┤ 反) │ │ │ │Ⅲ5 │ │FU00000000 │198,000 │ │ │ │ │ │ │(94.5.7)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207,999 │ │ │ │ │ │ │(94.5.8)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198,000 │ │ │ │ │ │ │(94.5.8)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198,000 │ │ │ │ │ │ │(94.5.10) │ │ │ ├─┼─────┼────────┼─────┼──────┴────┼────────┤ │17│94.5.3 │94年提昇及美化鶯│品堅聯公司│合計2,190,000 │⒈扣押物清單578-│ │ │ │歌觀光特色工程單│ ├──────┬────┤ 宜興磁磚進銷貨│ │ │ │價發包案 │ │發 票 號 碼 │金 額│ 帳冊 │ │ │ │Ⅰ60 │ ├──────┼────┤⒉扣押物清單502-│ │ │ │ │ │FU00000000 │225,000 │ 文件資料 │ │ │ │ │ │(94.5.13) │ │⒊專案申請調檔統│ │ │ │ │ ├──────┼────┤ 一發票查核清單│ │ │ │ │ │FU00000000 │225,000 │ (本院卷二p268│ │ │ │ │ │(94.5.14) │ │ -268反) │ │ │ │ │ ├──────┼────┤ │ │ │ │ │ │FU00000000 │225,000 │ │ │ │ │ │ │(94.5.15)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225,000 │ │ │ │ │ │ │(94.5.16)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225,000 │ │ │ │ │ │ │(94.5.17)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225,000 │ │ │ │ │ │ │(94.5.18)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210,000 │ │ │ │ │ │ │(94.5.19)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210,000 │ │ │ │ │ │ │(94.5.20)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210,000 │ │ │ │ │ │ │(94.5.22)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210,000 │ │ │ │ │ │ │(94.5.23) │ │ │ ├─┼─────┼────────┼─────┼──────┴────┼────────┤ │18│94.6.3 │94年提昇及美化鶯│品堅聯公司│合計1,965,000 │⒈扣押物清單578-│ │ │ │歌觀光特色工程單│ ├──────┬────┤ 宜興磁磚進銷貨│ │ │ │價發包案(第二期│ │發 票 號 碼 │金 額│ 帳冊 │ │ │ │-貼磚開口合約) │ ├──────┼────┤⒉扣押物清單502-│ │ │ │Ⅰ66 │ │FU00000000 │210,000 │ 文件資料 │ │ │ │ │ │(94.5.21) │ │⒊專案申請調檔統│ │ │ │ │ ├──────┼────┤ 一發票查核清單│ │ │ │ │ │FU00000000 │195,000 │ (本院卷二p268│ │ │ │ │ │(94.6.4) │ │ -269) │ │ │ │ │ ├──────┼────┤ │ │ │ │ │ │FU00000000 │195,000 │ │ │ │ │ │ │(94.6.4)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195,000 │ │ │ │ │ │ │(94.6.5)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195,000 │ │ │ │ │ │ │(94.6.5)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195,000 │ │ │ │ │ │ │(94.6.6)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195,000 │ │ │ │ │ │ │(94.6.6)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195,000 │ │ │ │ │ │ │(94.6.7)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195,000 │ │ │ │ │ │ │(94.6.7) │ │ │ │ │ │ │ ├──────┼────┤ │ │ │ │ │ │FU00000000 │195,000 │ │ │ │ │ │ │(94.6.8) │ │ │ ├─┼─────┼────────┼─────┼──────┴────┼────────┤ │19│93.3.2 │鎮內市容景觀改善│大吉土木包│合計2,094,900 │⒈扣押物清單578-│ │ │ │整修工程Ⅲ2 │工業 ├──────┬────┤ 宜興磁磚進銷貨│ ├─┼─────┼────────┤ │發 票 號 碼 │金 額│ 帳冊 │ │20│93.12.1 │鶯歌鎮路面及人行│ ├──────┼────┤⒉專案申請調檔統│ │ │ │道舖面等修復工程│ │AU00000000 │300,000 │ 一發票查核清單│ │ │ │Ⅰ31 │ │(93.7.24) │ │ (本院卷二p272│ │ │ │Ⅲ20 │ │ │ │ 反) │ ├─┼─────┼────────┤ │ │ │ │ │21│94.1.25 │鶯歌鎮二橋里永安│ ├──────┼────┤ │ │ │ │宮週邊景觀改善工│ │DU00000000 │165,000 │ │ │ │ │程 │ │(94.1.11) │ │ │ │ │ │Ⅰ48 │ │ │ │ │ │ │ │Ⅲ13 │ │ │ │ │ ├─┼─────┼────────┤ ├──────┼────┤ │ │22│94.3.9 │本鎮道路附屬設施│ │DU00000000 │165,000 │ │ │ │ │及週邊景觀改善工│ │(94.1.11) │ │ │ │ │ │程Ⅰ55、Ⅲ22 │ ├──────┼────┤ │ ├─┼─────┼────────┤ │DU00000000 │165,000 │ │ │23│94.3.9 │本鎮中正一路道路│ │(94.1.11)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Ⅰ56 │ │ │ │ │ │ │ │Ⅲ21 │ ├──────┼────┤ │ ├─┼─────┼────────┤ │GU00000000 │259,980 │ │ │24│94.3.29 │南靖活動中心後方│ │(94.7.4) │ │ │ │ │ │停車場工程 │ ├──────┼────┤ │ │ │ │Ⅰ58 │ │GU00000000 │259,980 │ │ │ │ │Ⅲ11 │ │(94.7.4) │ │ │ │ │ │ │ ├──────┼────┤ │ │ │ │ │ │GU00000000 │259,980 │ │ │ │ │ │ │(94.7.5) │ │ │ │ │ │ │ ├──────┼────┤ │ │ │ │ │ │GU00000000 │259,980 │ │ │ │ │ │ │(94.7.5) │ │ │ │ │ │ │ ├──────┼────┤ │ │ │ │ │ │GU00000000 │259,980 │ │ │ │ │ │ │(94.7.6) │ │ │ ├─┼─────┼────────┼─────┼──────┴────┼────────┤ │25│94.6.3 │鶯歌鎮中山高架橋│宜和公司 │合計2,655,750 │⒈扣押物清單578-│ │ │ │及大湖路附屬設施│ ├──────┬────┤ 宜興磁磚進銷貨│ │ │ │改善工程 │ │發 票 號 碼 │金 額│ 帳冊 │ │ │ │(起訴書誤載為鶯│ ├──────┼────┤⒉專案申請調檔統│ │ │ │歌鎮中山路及大湖│ │GU00000000 │236,550 │ 一發票查核清單│ │ │ │路附屬設施改善工│ │(94.7.1) │ │ (本院卷二p273│ │ │ │程) │ ├──────┼────┤ -273反) │ │ │ │Ⅰ67 │ │GU00000000 │236,550 │ │ │ │ │Ⅲ12 │ │(94.7.1) │ │ │ │ │ │ │ ├──────┼────┤ │ │ │ │ │ │GU00000000 │236,550 │ │ │ │ │ │ │(94.7.2) │ │ │ │ │ │ │ ├──────┼────┤ │ │ │ │ │ │GU00000000 │236,550 │ │ │ │ │ │ │(94.7.2) │ │ │ │ │ │ │ ├──────┼────┤ │ │ │ │ │ │GU00000000 │236,550 │ │ │ │ │ │ │(94.7.4) │ │ │ │ │ │ │ ├──────┼────┤ │ │ │ │ │ │GU00000000 │236,550 │ │ │ │ │ │ │(94.7.5) │ │ │ │ │ │ │ ├──────┼────┤ │ │ │ │ │ │GU00000000 │236,550 │ │ │ │ │ │ │(94.7.6) │ │ │ │ │ │ │ ├──────┼────┤ │ │ │ │ │ │GU00000000 │249,975 │ │ │ │ │ │ │(94.7.11) │ │ │ │ │ │ │ ├──────┼────┤ │ │ │ │ │ │GU00000000 │249,975 │ │ │ │ │ │ │(94.7.12) │ │ │ │ │ │ │ ├──────┼────┤ │ │ │ │ │ │GU00000000 │249,975 │ │ │ │ │ │ │(94.7.13) │ │ │ │ │ │ │ ├──────┼────┤ │ │ │ │ │ │GU00000000 │249,975 │ │ │ │ │ │ │(94.7.14) │ │ │ ├─┴─────┴────────┴─────┼──────┴────┴────────┤ │ 合 計 │14,844,150元 │ └──────────────────────┴────────────────────┘ 附表五:九龍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予英世、仁美、桐盛、正明企業社之明細 ┌────┬───┬─────┬─────┬─────┬─────────┐ │日 期 │數 量│金 額 │ 發票號碼 │ 買 受 人 │ 備 註 │ │ │(批)│(新臺幣 │ │ │ (出處) │ │ │ │:元) │ │ │ │ ├────┼───┼─────┼─────┼─────┼─────────┤ │91.1.2 │1 │543,166 │LA00000000│英世企業社│本院六卷第一三0頁│ ├────┼───┼─────┼─────┼─────┼─────────┤ │91.1.26 │1 │682,500 │LA00000000│仁美企業社│同卷第一三五頁 │ ├────┼───┼─────┼─────┼─────┼─────────┤ │91.3.1 │1 │567,700 │LZ00000000│正明企業社│同卷第一四0頁 │ ├────┼───┼─────┼─────┼─────┼─────────┤ │91.4.3 │1 │631,050 │ │桐盛企業社│同卷第一四四頁 │ ├────┼───┼─────┼─────┼─────┼─────────┤ │91.4.26 │1 │556,500 │LZ00000000│英世企業社│同卷第一四九頁 │ ├────┼───┼─────┼─────┼─────┼─────────┤ │91.6.20 │1 │455,000 │MY00000000│仁美企業社│同卷第一五四頁 │ ├────┼───┼─────┼─────┼─────┼─────────┤ │91.8.1 │1 │628,000 │NX00000000│桐盛企業社│同卷第一五七頁 │ ├────┼───┼─────┼─────┼─────┼─────────┤ │91.8.5 │1 │542,000 │NX00000000│正明企業社│同卷第一六0頁 │ ├────┼───┼─────┼─────┼─────┼─────────┤ │91.9.1 │1 │561,000 │PW00000000│英世企業社│同卷第一六二頁 │ ├────┼───┼─────┼─────┼─────┼─────────┤ │91.10.1 │1 │437,000 │PW00000000│仁美企業社│同卷第一六七頁 │ ├────┼───┼─────┼─────┼─────┼─────────┤ │91.12.20│1 │609,000 │QV00000000│桐盛企業社│同卷第一六九頁 │ ├────┼───┼─────┼─────┼─────┼─────────┤ │91.12.23│1 │532,000 │QV00000000│正明企業社│同卷第一七一頁 │ ├────┼───┼─────┼─────┼─────┼─────────┤ │91.12.24│1 │571,001 │QV00000000│英世企業社│同卷第一七三頁 │ ├────┼───┼─────┼─────┼─────┼─────────┤ │92.2.10 │1 │400,952 │ │仁美企業社│同卷第一七七頁 │ ├────┼───┼─────┼─────┼─────┼─────────┤ │92.4.4 │1 │527,000 │SU00000000│正明企業社│同卷第一七九頁 │ ├────┼───┼─────┼─────┼─────┼─────────┤ │92.4.20 │1 │611,000 │SU00000000│桐盛企業社│同卷第一八一頁 │ ├────┼───┼─────┼─────┼─────┼─────────┤ │92.4.21 │1 │564,000 │SU00000000│英世企業社│同卷第一八三頁 │ ├────┼───┼─────┼─────┼─────┼─────────┤ │92.6.2 │1 │419,000 │TU00000000│仁美企業社│同卷第一八七頁 │ └────┴───┴─────┴─────┴─────┴─────────┘ 附表六:九龍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予宜興公司之明細(詳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五七八宜興公司磁磚進銷貨帳冊〈本院證物卷七〉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詳見本院卷二第二七六頁〉) ┌────┬────┬─────┬─────┬──────┐ │日 期 │ 單價 │ 數量 │金額 │ 發票號碼 │ │ │ (元) │ (片) │(新台幣)│ │ │ │ │ │(元) │ │ ├────┼────┼─────┼─────┼──────┤ │92.12 │ │ │275,088 │WU00000000 │ ├────┼────┼─────┼─────┼──────┤ │92.12 │ │ │263,665 │WU00000000 │ ├────┼────┼─────┼─────┼──────┤ │92.12 │ │ │486,750 │WU00000000 │ ├────┼────┼─────┼─────┼──────┤ │93.1.15 │2.95 │200,000 │590,000 │XU00000000 │ ├────┼────┼─────┼─────┼──────┤ │93.1.18 │2.95 │100,000 │295,000 │XU00000000 │ ├────┼────┼─────┼─────┼──────┤ │93.4 │ │ │295,520 │YU00000000 │ ├────┼────┼─────┼─────┼──────┤ │93.8 │ │ │225,000 │AU00000000 │ ├────┼────┼─────┼─────┼──────┤ │94.1.4 │2.90 │164,000 │0000000 │DU00000000 │ ├────┼────┼─────┼─────┼──────┤ │94.1.7 │2.90 │165,000 │478,500 │DU00000000 │ ├────┼────┼─────┼─────┼──────┤ │94.1.13 │2.90 │107,000 │311,808 │DU00000000 │ ├────┼────┼─────┼─────┼──────┤ │94.3.7 │2.90 │330,000 │957,000 │EU00000000 │ ├────┼────┼─────┼─────┼──────┤ │94.4.7 │2.90 │330,000 │957,000 │EU00000000 │ ├────┼────┼─────┼─────┼──────┤ │94.5.5 │2.90 │500,000 │1,450,000 │FU00000000 │ ├────┼────┼─────┼─────┼──────┤ │94.5.12 │2.90 │450,000 │1,305,000 │FU00000000 │ ├────┼────┼─────┼─────┼──────┤ │94.5.20 │2.90 │350,000 │1,015,000 │FU00000000 │ ├────┼────┼─────┼─────┼──────┤ │94.5.20 │2.90 │620,700 │180,003 │FU00000000 │ ├────┼────┼─────┼─────┼──────┤ │94.5.22 │2.90 │17,980 │52,142 │FU00000000 │ ├────┼────┼─────┼─────┼──────┤ │94.6.3 │2.90 │65,000 │1,885,000 │FU00000000 │ ├────┼────┼─────┼─────┼──────┤ │94.7.1 │2.90 │500,000 │1,450,000 │GU00000000 │ ├────┼────┼─────┼─────┼──────┤ │94.7.3 │2.90 │485,250 │1,407,225 │GU00000000 │ ├────┼────┼─────┼─────┼──────┤ │94.7.10 │2.90 │333,300 │966,570 │GU00000000 │ └────┴────┴─────┴─────┴──────┘ 附表七:宜興公司虛開統一發票明細(詳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五七八宜興公司磁磚進銷貨帳冊〈本院證物卷七〉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詳見本院卷二第二六八至二七五頁反面〉) ┌────────────────────────────┐ │買受人:品堅聯公司 │ ├────┬────┬─────┬─────┬──────┤ │日 期 │ 單價 │ 數量 │金 額│ 發票號碼 │ │ │ (元) │ (片) │(新臺幣)│ │ ├────┼────┼─────┼─────┼──────┤ │94.3.20 │3 │110,000 │330,000 │EU00000000 │ ├────┼────┼─────┼─────┼──────┤ │94.3.21 │3 │110,000 │330,000 │EU00000000 │ ├────┼────┼─────┼─────┼──────┤ │同日 │3 │110,000 │330,000 │EU00000000 │ ├────┼────┼─────┼─────┼──────┤ │94.4.10 │3 │110,000 │330,000 │EU00000000 │ ├────┼────┼─────┼─────┼──────┤ │同日 │3 │110,000 │330,000 │EU00000000 │ ├────┼────┼─────┼─────┼──────┤ │同日 │3 │110,000 │330,000 │EU00000000 │ ├────┼────┼─────┼─────┼──────┤ │94.5.13 │3 │75,000 │225,000 │FU00000000 │ ├────┼────┼─────┼─────┼──────┤ │94.5.14 │3 │75,000 │225,000 │FU00000000 │ ├────┼────┼─────┼─────┼──────┤ │94.9.15 │3 │75,000 │225,000 │FU00000000 │ ├────┼────┼─────┼─────┼──────┤ │94.5.16 │3 │75,000 │225,000 │FU00000000 │ ├────┼────┼─────┼─────┼──────┤ │94.5.17 │3 │75,000 │225,000 │FU00000000 │ ├────┼────┼─────┼─────┼──────┤ │94.5.18 │3 │75,000 │225,000 │FU00000000 │ ├────┼────┼─────┼─────┼──────┤ │94.5.19 │3 │70,000 │210,000 │FU00000000 │ ├────┼────┼─────┼─────┼──────┤ │94.5.20 │3 │70,000 │210,000 │FU00000000 │ ├────┼────┼─────┼─────┼──────┤ │94.5.21 │3 │70,000 │210,000 │FU00000000 │ ├────┼────┼─────┼─────┼──────┤ │94.5.22 │3 │70,000 │210,000 │FU00000000 │ ├────┼────┼─────┼─────┼──────┤ │94.5.23 │3 │70,000 │210,000 │FU00000000 │ ├────┼────┼─────┼─────┼──────┤ │94.6.4 │3 │65,000 │195,000 │FU00000000 │ ├────┼────┼─────┼─────┼──────┤ │同日 │3 │65,000 │195,000 │FU00000000 │ ├────┼────┼─────┼─────┼──────┤ │94.6.5 │3 │65,000 │195,000 │FU00000000 │ ├────┼────┼─────┼─────┼──────┤ │同日 │3 │65,000 │195,000 │FU00000000 │ ├────┼────┼─────┼─────┼──────┤ │94.6.6 │3 │65,000 │195,000 │FU00000000 │ ├────┼────┼─────┼─────┼──────┤ │同日 │3 │65,000 │195,000 │FU00000000 │ ├────┼────┼─────┼─────┼──────┤ │94.6.7 │3 │65,000 │195,000 │FU00000000 │ ├────┼────┼─────┼─────┼──────┤ │同日 │3 │65,000 │195,000 │FU00000000 │ ├────┼────┼─────┼─────┼──────┤ │94.6.8 │3 │65,000 │195,000 │FU00000000 │ ├────┼────┼─────┼─────┼──────┤ │同日 │3 │65,000 │195,000 │FU00000000 │ ├────┴────┴─────┴─────┴──────┤ │買受人:五嶺公司 │ ├────┬────┬─────┬─────┬──────┤ │日 期 │ 單價 │ 數量 │金 額│ 發票號碼 │ │ │ (元) │ (片) │(新臺幣)│ │ ├────┼────┼─────┼─────┼──────┤ │94.5.8 │3 │55,000 │165,000 │FU00000000 │ ├────┼────┼─────┼─────┼──────┤ │94.5.9 │3 │55,000 │165,000 │FU00000000 │ ├────┼────┼─────┼─────┼──────┤ │94.5.10 │3 │56,667 │170,001 │FU00000000 │ ├────┴────┴─────┴─────┴──────┤ │買受人:丸紅公司 │ ├────┬────┬─────┬─────┬──────┤ │日 期 │單 價│ 數 量 │金 額│ 發票號碼 │ │ │(新臺幣│ (片) │(新臺幣:│ │ │ │:元) │ │元) │ │ ├────┼────┼─────┼─────┼──────┤ │94.5.6 │3 │66,000 │198,000 │FU00000000 │ ├────┼────┼─────┼─────┼──────┤ │94.5.7 │3 │66,000 │198,000 │FU00000000 │ ├────┼────┼─────┼─────┼──────┤ │94.5.8 │3 │69,333 │207,999 │FU00000000 │ ├────┼────┼─────┼─────┼──────┤ │同日 │3 │66,000 │198,000 │FU00000000 │ ├────┼────┼─────┼─────┼──────┤ │94.5.10 │3 │66,000 │198,000 │FU00000000 │ ├────┴────┴─────┴─────┴──────┤ │買受人:茗舜土木包工業 │ ├────┬────┬─────┬─────┬──────┤ │日 期 │單 價│ 數 量 │金 額│ 發票號碼 │ │ │(新臺幣│ (片) │(新臺幣:│ │ │ │:元) │ │元) │ │ ├────┼────┼─────┼─────┼──────┤ │93.1.18 │3 │100,000 │300,000 │XU00000000 │ ├────┴────┴─────┴─────┴──────┤ │買受人:大吉土木包工業 │ ├────┬────┬─────┬─────┬──────┤ │日 期 │單 價│ 數 量 │金 額│ 發票號碼 │ │ │(新臺幣│ (片) │(新臺幣:│ │ │ │:元) │ │元) │ │ ├────┼────┼─────┼─────┼──────┤ │93.7.24 │3 │100,000 │300,000 │AU00000000 │ ├────┼────┼─────┼─────┼──────┤ │94.1.11 │3 │55,000 │165,000 │DU00000000 │ ├────┼────┼─────┼─────┼──────┤ │同日 │3 │55,000 │165,000 │DU00000000 │ ├────┼────┼─────┼─────┼──────┤ │同日 │3 │55,000 │165,000 │DU00000000 │ ├────┼────┼─────┼─────┼──────┤ │94.7.4 │3 │86,660 │259,980 │GU00000000 │ ├────┼────┼─────┼─────┼──────┤ │同日 │3 │86,660 │259,980 │GU00000000 │ ├────┼────┼─────┼─────┼──────┤ │94.7.5 │3 │86,660 │259,980 │GU00000000 │ ├────┼────┼─────┼─────┼──────┤ │同日 │3 │86,660 │259,980 │GU00000000 │ ├────┼────┼─────┼─────┼──────┤ │94.7.6 │3 │86,660 │259,980 │GU00000000 │ ├────┴────┴─────┴─────┴──────┤ │買受人:宜和公司 │ ├────┬────┬─────┬─────┬──────┤ │日 期 │單 價│ 數 量 │金 額│ 發票號碼 │ │ │(新臺幣│ (片) │(新臺幣:│ │ │ │:元) │ │元) │ │ ├────┼────┼─────┼─────┼──────┤ │94.7.1 │3 │78,850 │236,550 │GU00000000 │ ├────┼────┼─────┼─────┼──────┤ │同日 │3 │78,850 │236,550 │GU00000000 │ ├────┼────┼─────┼─────┼──────┤ │94.7.2 │3 │78,850 │236,550 │GU00000000 │ ├────┼────┼─────┼─────┼──────┤ │同日 │3 │78,850 │236,550 │GU00000000 │ ├────┼────┼─────┼─────┼──────┤ │94.7.4 │3 │78,850 │236,550 │GU00000000 │ ├────┼────┼─────┼─────┼──────┤ │94.7.5 │3 │78,850 │236,550 │GU00000000 │ ├────┼────┼─────┼─────┼──────┤ │94.7.6 │3 │78,850 │236,550 │GU00000000 │ ├────┼────┼─────┼─────┼──────┤ │94.7.11 │3 │83,325 │249,975 │GU00000000 │ ├────┼────┼─────┼─────┼──────┤ │94.7.12 │3 │83,325 │249,975 │GU00000000 │ ├────┼────┼─────┼─────┼──────┤ │94.7.13 │3 │83,325 │249,975 │GU00000000 │ ├────┼────┼─────┼─────┼──────┤ │94.7.14 │3 │83,325 │249,975 │GU00000000 │ ├────┴────┴─────┴─────┴──────┤ │買受人:今爗公司 │ ├────┬────┬─────┬─────┬──────┤ │日 期 │單 價│ 數 量 │金 額│ 發票號碼 │ │ │(新臺幣│ (片) │(新臺幣:│ │ │ │:元) │ │元) │ │ ├────┼────┼─────┼─────┼──────┤ │92年12月│3 │60,000 │180,000 │WU00000000 │ ├────┼────┼─────┼─────┼──────┤ │92年12月│3 │55,000 │165,000 │WU00000000 │ ├────┼────┼─────┼─────┼──────┤ │92年12月│3 │50,000 │150,000 │WU00000000 │ ├────┼────┼─────┼─────┼──────┤ │93.1.16 │3 │200,000 │600,000 │XU00000000 │ ├────┼────┼─────┼─────┼──────┤ │94.1.14 │3 │53,760 │161,280 │DU00000000 │ ├────┼────┼─────┼─────┼──────┤ │同日 │3 │53,760 │161,280 │DU00000000 │ ├────┼────┼─────┼─────┼──────┤ │94.5.30 │3 │17,980 │53,940 │FU00000000 │ ├────┴────┴─────┴─────┴──────┤ │買受人:又泉公司 │ ├────┬────┬─────┬─────┬──────┤ │日 期 │單 價│ 數 量 │金 額│ 發票號碼 │ │ │(新臺幣│ (片) │(新臺幣:│ │ │ │:元) │ │元) │ │ ├────┼────┼─────┼─────┼──────┤ │94.1.10 │3 │54,000 │162,000 │DU00000000 │ ├────┼────┼─────┼─────┼──────┤ │同日 │3 │55,000 │165,000 │DU00000000 │ ├────┼────┼─────┼─────┼──────┤ │同日 │3 │55,000 │165,000 │DU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