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九十四年度撤緩偵字第二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丙○○共同竊盜,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甲○○曾無意間開啟乙○○所有,於傳奇網路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奇公司〕所經營之武士傳奇線上遊戲使用之帳號〔帳號:lovesdada、密碼:xxxxxxx5875、所屬伺服器:亞凱拉一,詳卷〕,而得知該帳號所代表之角色「單身貴族」、「怪都不理我」、「火猴」等擁有質量俱佳之虛擬道具。嗣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凌晨二時六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二四二巷十九弄十四號之四居處,以帳號「pureterry」登入「亞凱拉一」伺服器內名為「青老頭」之角色,上線遊戲時,向同在「亞凱拉一」伺服器上以名為「鬼王羅剎」之角色遊玩之丙○○〔帳號:daimon321〕提及此事,旋與丙○○達成竊取乙○○所有虛擬道具之犯意聯絡,並告知丙○○上開帳號、密碼。丙○○即於同日凌晨三時十二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上之網路咖啡店〔地址不詳〕,以乙○○所有上開帳號登入,惟斯時乙○○尚在線上,丙○○及甲○○為免事跡敗漏,遂基於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由甲○○告知方法,丙○○著手更改乙○○原有之密碼、信箱,使乙○○無法登入遊戲,干擾乙○○對於電磁紀錄之處理,足生損害於乙○○。畢事後,丙○○〔一〕先登入乙○○名為「單身貴族」之角色,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移轉時點』欄所示時間,將「單身貴族」所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虛擬道具,以『拿』及『給』之方式,移轉予己有名為「鬼王羅剎」之角色。〔二〕再登入乙○○名為「怪都不理我」之角色,於附表編號十四至廿六所示『移轉時點』欄所示時間,將「怪都不理我」所有如附表編號十四至廿六所示之虛擬道具,以『拿』之方式,移轉予甲○○所有名為「青老頭」之角色,以此方式破壞乙○○對附表所示之虛擬道具之持有支配關係而竊取之;嗣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晚上七時許,乙○○發現密碼已遭變更,無法登入遊戲,遂於同年七月三日向傳奇公司申請調閱遊戲歷程,而悉上情;案經乙○○訴由新竹市警察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二六四號為緩起訴處分,惟於緩起訴期間,被告二人均未履行緩起訴所定之事項,經同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貳、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參、按刑法業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經 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000九二00一一六二二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五十二條條文;並增訂第三十六章章名暨第三百五十八至三百六十三條條條文,並自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施行;其中第三百二十三條將『電磁紀錄』視為動產及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干擾他人電磁紀錄罪』之規定雖經刪除,惟增訂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用以處罰「無故侵入他人電腦」及「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等行為,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舊法將本案審結之,合先敘明。 肆、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電磁紀錄」關於竊盜罪章之罪,以動產論,修正前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干擾他人電磁紀錄處理罪。是電磁紀錄雖為無體物,依修正前刑法規定仍為竊盜罪及毀損罪之客體;次按竊盜罪中所謂竊取,係指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查被告甲○○、丙○○竊取之電磁紀錄〔虛擬裝備、武器、道具〕,係經由線上遊戲伺服器,同時破壞被害人所持有遊戲虛擬裝備、武器、道具等電磁紀錄之支配關係,並進而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關係。核被告甲○○、丙○○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電磁紀錄罪、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之干擾他人電磁紀錄罪。被告甲○○、丙○○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渠等於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屬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意旨參照〕。所犯上開貳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致之危害、犯罪後態度暨已將部分竊得之虛擬道具返還被害人並賠償其所受損害,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參見九十二年度第一七二六四號卷第七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 福 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參考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 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修正前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附表: ┌──┬───────┬────┬──────┬────┬─────┐ │編號│虛擬道具名稱 │數 量│被害角色 │接收角色│移轉時點 │ ├──┼───────┼────┼──────┼────┼─────┤ │一 │金幣 │0000000 │單身貴族 │鬼王羅剎│0000-00-00│ │ │ │枚 │ │ │03:17 │ ├──┼───────┼────┼──────┼────┼─────┤ │二 │地精戒指 │ 2 個│單身貴族 │鬼王羅剎│0000-00-00│ │ │ │ │ │ │03:17 │ ├──┼───────┼────┼──────┼────┼─────┤ │三 │精靈護身甲 │ 1 個│單身貴族 │鬼王羅剎│0000-00-00│ │ │ │ │ │ │03:17 │ ├──┼───────┼────┼──────┼────┼─────┤ │四 │精靈長靴 │ 1 個│單身貴族 │鬼王羅剎│0000-00-00│ │ │ │ │ │ │03:17 │ ├──┼───────┼────┼──────┼────┼─────┤ │五 │精靈護手 │ 1 個│單身貴族 │鬼王羅剎│0000-00-00│ │ │ │ │ │ │03:17 │ ├──┼───────┼────┼──────┼────┼─────┤ │六 │精靈頭盔 │ 1 個│單身貴族 │鬼王羅剎│0000-00-00│ │ │ │ │ │ │03:17 │ ├──┼───────┼────┼──────┼────┼─────┤ │七 │克雷短劍 │ 2 個│單身貴族 │鬼王羅剎│0000-00-00│ │ │ │ │ │ │03:17 │ ├──┼───────┼────┼──────┼────┼─────┤ │八 │藍寶石戒指 │ 1 個│單身貴族 │鬼王羅剎│0000-00-00│ │ │ │ │ │ │03:21 │ ├──┼───────┼────┼──────┼────┼─────┤ │九 │珍珠耳環 │ 2 個│單身貴族 │鬼王羅剎│0000-00-00│ │ │ │ │ │ │03:21 │ ├──┼───────┼────┼──────┼────┼─────┤ │十 │地精粗皮腰帶 │ 1 個│單身貴族 │鬼王羅剎│0000-00-00│ │ │粗皮帶 │ │ │ │03:21 │ ├──┼───────┼────┼──────┼────┼─────┤ │十一│毒蝎王尾巴 │ 1 個│單身貴族 │鬼王羅剎│0000-00-00│ │ │ │ │ │ │03:21 │ ├──┼───────┼────┼──────┼────┼─────┤ │十二│精靈脛甲 │ 1 個│單身貴族 │鬼王羅剎│0000-00-00│ │ │ │ │ │ │03:17 │ ├──┼───────┼────┼──────┼────┼─────┤ │十三│獨角色十字弓 │ 1 個│單身貴族 │鬼王羅剎│0000-00-00│ │ │ │ │ │ │03:21 │ ├──┼───────┼────┼──────┼────┼─────┤ │十四│鋼製護身甲 │ 1 個│怪都不理我 │青老頭 │0000-00-00│ │ │ │ │ │ │03:26 │ ├──┼───────┼────┼──────┼────┼─────┤ │十五│精靈脛甲 │ 1 個│怪都不理我 │青老頭 │0000-00-00│ │ │ │ │ │ │03:17、03│ │ │ │ │ │ │:27 │ ├──┼───────┼────┼──────┼────┼─────┤ │十六│米糕 │ 75個│怪都不理我 │青老頭 │0000-00-00│ │ │ │ │ │ │03:27 │ ├──┼───────┼────┼──────┼────┼─────┤ │十七│叉子 │ 1 個│怪都不理我 │青老頭 │0000-00-00│ │ │ │ │ │ │03:27 │ ├──┼───────┼────┼──────┼────┼─────┤ │十八│凱爾提水晶 │ 1 個│怪都不理我 │青老頭 │0000-00-00│ │ │ │ │ │ │03:28 │ ├──┼───────┼────┼──────┼────┼─────┤ │十九│麵線 │ 32個│怪都不理我 │青老頭 │0000-00-00│ │ │ │ │ │ │03:27 │ ├──┼───────┼────┼──────┼────┼─────┤ │二十│巫師之杖 │ 2 個│怪都不理我 │青老頭 │0000-00-00│ │ │ │ │ │ │03:27、03│ │ │ │ │ │ │:28 │ ├──┼───────┼────┼──────┼────┼─────┤ │二一│暗殺短刃 │ 1 個│怪都不理我 │青老頭 │0000-00-00│ │ │ │ │ │ │03:27 │ ├──┼───────┼────┼──────┼────┼─────┤ │二二│勾血巨鐮 │ 2 個│怪都不理我 │青老頭 │0000-00-00│ │ │ │ │ │ │03:27 │ ├──┼───────┼────┼──────┼────┼─────┤ │二三│尖矛 │ 1 個│怪都不理我 │青老頭 │0000-00-00│ │ │ │ │ │ │03:27 │ ├──┼───────┼────┼──────┼────┼─────┤ │二四│鋼製頭盔 │ 1 個│怪都不理我 │青老頭 │0000-00-00│ │ │ │ │ │ │03:28 │ ├──┼───────┼────┼──────┼────┼─────┤ │二五│哥布林盔甲 │ 1 個│怪都不理我 │青老頭 │0000-00-00│ │ │硬皮甲 │ │ │ │03:28 │ ├──┼───────┼────┼──────┼────┼─────┤ │二六│高級力量捲軸 │ 1 個│怪都不理我 │青老頭 │0000-00-00│ │ │ │ │ │ │03: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