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27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依法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自民國94年1 月14日起,與盧相霖(另案偵查中)在臺北縣土城市○○街6 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京都商行」擺設電子賭博機具「超九」9 台(含IC板9 塊)、「雙魚座7PK 」8 台(含IC板8 塊)、「景品自動販賣機彈珠台」5 台(含IC板5 塊)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並與盧相霖共同基於連續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在前開公共場所,連續多次以該電子遊戲機具供不特定之客人投注押賭,其賭博方式為:賭客先以現金以1 比10、1 比2 、10比1 之比例購買分數,由開分小姐陳秀蘭(另為不起訴處分)開分,再押分與機具對賭,若押中可得不等倍數之分數,結束後再依所得分數兌換再玩券或持再玩券依前開之比例向甲○○兌換現金或禮品,如未押中,則所押注分數均由機台沒入。嗣於同年2 月2 日12時50分許,適有賭客莊亞勇、杜友法、黃秋英3 人在把玩「超九」;吳振傑、許庭芳2 人在把玩「雙魚座7PK 」,經警在上開地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全部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店員陳秀蘭、證人即賭客吳振傑、莊亞勇、杜友法、黃秋英、許庭芳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 紙、現場照片16幀、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具「超九」9 台(含IC板9 塊)、「雙魚座7PK 」8 台(含I C 板8 塊)、「景品自動販賣機彈珠台」5 台(含IC板5 塊)、監視器鏡頭9 個、監視螢幕3 台、賭資共計37,700元、電腦主機1 台、開分鑰匙4 支、再玩券 100 分46張、500 分32張、1000分70張、營業表39張及營業帳單1 張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論處,及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盧相霖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先後多次在公共場所賭博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經營之時間、規模,未據申請辦理登記所為影響主管機關之行政控管,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檯之財物或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法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刑事庭第五庭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苗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0,000 元以上2,500,0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 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 │應 沒 收 物 之 名 稱│數量或金額│ 備註 ││ │ │(新臺幣)│ │├───┼──────────┼─────┼─────┤│ 1 │超九 │9台 │含IC板9塊 │├───┼──────────┼─────┼─────┤│ 2 │雙魚座7PK │8台 │含IC板8塊 │├───┼──────────┼─────┼─────┤│ 3 │景品自動販賣機彈珠台│5台 │含IC板5塊 │├───┼──────────┼─────┼─────┤│ 4 │監視器鏡頭 │9個 │ │├───┼──────────┼─────┼─────┤│ 5 │監視螢幕 │3台 │ │├───┼──────────┼─────┼─────┤│ 6 │賭資 │37,700元 │ │├───┼──────────┼─────┼─────┤│ 7 │電腦主機 │1台 │ │├───┼──────────┼─────┼─────┤│ 8 │開分鑰匙 │4支 │ │├───┼──────────┼─────┼─────┤│ 9 │再玩券100分 │46張 │ │├───┼──────────┼─────┼─────┤│ 10 │再玩券500分 │32張 │ │├───┼──────────┼─────┼─────┤│ 11 │再玩券1000分 │70張 │ │├───┼──────────┼─────┼─────┤│ 12 │營業表 │39張 │ │├───┼──────────┼─────┼─────┤│ 13 │帳冊 │1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