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甲○○○○○○ 乙○○○○ 丁○○○○○○ ○ 兼上列四人 法定代理人 庚○○ (NUNU 住臺北縣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余梅涓律師 被 告 宏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五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三號 被 告 己○○ 男 52歲 身分證統一 住基隆市○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宏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己○○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汝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