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 告 台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4年度易字第41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奕驤 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