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1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丙○○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丙○○、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