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裕豐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丙○○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