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27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6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告訴代理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蕭胤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