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569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六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圓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吳姓女子邀渠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係有不法之目的,仍因吳姓女子同意給予分紅報酬之利誘,而與之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推由甲○提供自己之國民身分證予該吳姓女子,再由吳姓女子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六九號二樓設立通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通晶公司),甲○擔任名義上負責人,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義務。甲○明知通晶公司並無實際交易、進銷貨之事實,然為幫助其他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即承上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吳姓女子自九十一年一月二月之期間內,連續多次將表示通晶公司公司銷售貨物予廣龍纖維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十五家公司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屬會計憑證之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共五百二十六紙,總金額計新臺幣(下同)二億一千七百五十七萬二千五百五百三十二元(詳如附表一所示),交予廣龍纖維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十五家公司行號,嗣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之三十家公司行號將所取得通晶公司統一發票之全部或部分共四百五十八紙充作進項憑證,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以之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上開三十家公司逃漏營業稅總額共計一千零六十八萬七千一百九十一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計算稅捐數額之正確性。而為避免通晶公司因上開大量虛開之銷貨統一發票為稅捐機關質疑進銷失衡而遭查獲,明知稅捐稽徵法上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之通晶公司並無真正營業及進貨之事實,竟與吳姓女子承上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一年一月至二月期間內,陸續分別向基琍企業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取得未實際交易卻記載不實事項之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合計二百二十六紙,總金額共計二億零二百八十七萬四千五百五十八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嗣於九十一年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充作進項憑證,持以填載當期營業稅申報書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行使之,以此方式使其進銷金額平衡,以避免為稅捐稽徵機關查悉其虛開銷項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行為,而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計算稅捐數額之正確性。㈡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部分自白,及於本院審理中之部分自白。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九五○○一八二二九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所附查緝案件報告、通晶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報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連結查審專案調查案件覆核報告、通晶公司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委託書、股東名簿、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營業登記地址現場勘查紀錄表、欠稅總歸戶查詢表、欠稅明細資料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有關進項、銷項、申報扣抵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 ㈢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雖僅承認係基於不確定之故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虛開統一發票等語,惟被告與該吳姓女子並不熟識,甚且並不知悉該女子之姓名,苟無相當之謀議,徵諸常情被告實無可能交付自已之身分證件供其設立公司,而由自已擔負起該公司日後相關應由負責人承擔之法律責任。且本件係以虛設公司行號之方式,遂行後續之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及為不實申報等相關行為,此由通晶公司根本無營業之事實即明,是被告所參與之虛設行號部分,實屬其後違法行為之前提,參酌其等間並有報酬分紅之約定情事,堪認被告係與該吳姓女子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被告出名申設公司,再推由該吳姓女子實際為後續之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及為不實申報等相關行為,而非僅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之。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罰金部分,因上開包裹式修正之規定,應認亦隨同修正。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亦經修正,並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及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次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業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經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依新修正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內容與修正前之同條第一款內容相同;惟該條本文之刑度,修正前原規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度則規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應適用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對於被告有利。是經整體比較新舊法,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就上開法條適用修正前刑法及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二號判決要旨參照)。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虛開銷項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以不實之進項統一發票內容填載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行使之部分)。聲請人認被告取得虛偽進項統一發票持以申報營業稅扣抵項目之行為亦有逃漏營業稅之犯行,因認被告此部分亦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云云,惟此部分並不無應科稅捐之逃漏而不成立該罪名(詳後述),而應就聲請書事實欄已載明之填載不實事項於通晶公司營業稅申報書據以申報之事實,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其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吳姓成年女子間就上開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聲請人認被告僅係基於幫助犯之意思而為之,容有詰誤,然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自仍應就此依法審判。渠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分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依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㈢本院審酌被告素行(參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因貪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達一千餘萬元,造成之損害不輕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聲請人尚認通晶公司以不實之進項統一發票內容填載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行使,金額合計為二億零二百八十七萬四千五百五十八元,以此方式幫助通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達一千零十四萬三千七百三十九元,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惟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是由上開規定,可知營業稅之課徵係就「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營業行為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對象,於扣除相關費用及進項額後計算應納之稅額,則苟無實際上之營業行為並因此取得其代價,縱於相關稅務表冊上記載虛偽不實之營業內容,除應令其負業務登載不實或商業會計法之相關責任外,實無從為營業稅之課徵。本件通晶公司以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內容,填載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行使,金額合計為二億零二百八十七萬四千五百五十八元,固屬實情,然通晶公司僅在以其名義虛開銷項統一發票交付其他公司行號以幫助逃漏稅捐而已,其本身並無實際營業,此由聲請人亦於聲請書犯罪事實欄說明該公司並無進貨及銷貨之情形即明,則該公司既無銷售貨物而因此取得代價之事實,依前開規定自無從對之課徵營業稅,其虛報進項稅額之目的,當係在藉此方式使其帳冊上進銷金額平衡,以避免為稅捐稽徵機關查悉其虛開銷項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行為。是此部分既無從課徵營業稅,自亦無逃漏此項稅捐之可能,而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尚無以該罪相繩之餘地。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聲請人記載於起訴犯罪事實欄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 博 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 慈 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通晶公司虛開不實之銷項統一發票交付其他公司行號及嗣後經實際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部分) ┌──┬──────┬───────┬──┬───────┬────┬──┐ │編號│公司名稱 │交付統一發票總│張數│取得之公司實際│扣抵稅額│張數│ │ │ │ │金額(新臺幣元│ │申報扣抵之金額│(新臺幣│ │ │ │ │ │) │ │(新臺幣元) │元) │ │ │ ├──┼──────┼───────┼──┼───────┼────┼──┤ │1 │廣龍纖維科技│ 17,540,458 │ 30 │ 16,863,763 │843,490 │ 29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保誠人壽保險│ 2,628,714 │ 42 │ 1,652,714 │ 82,636 │ 2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泰世宏企業有│ 2,610,340 │ 6 │ 2,610,340 │130,517 │ 6 │ │ │限公司 │ │ │ │ │ │ ├──┼──────┼───────┼──┼───────┼────┼──┤ │4 │盛豐實業有限│ 4,011,925 │ 13 │ 4,011,925 │200,596 │ 13 │ │ │公司 │ │ │ │ │ │ ├──┼──────┼───────┼──┼───────┼────┼──┤ │5 │佛誠祥國際有│ 16,784,500 │ 17 │ 16,784,500 │839,225 │ 17 │ │ │限公司 │ │ │ │ │ │ ├──┼──────┼───────┼──┼───────┼────┼──┤ │6 │環儀企業有限│ 5,567,900 │ 12 │ 5,567,900 │278,395 │ 12 │ │ │公司 │ │ │ │ │ │ ├──┼──────┼───────┼──┼───────┼────┼──┤ │7 │服星企業有限│ 2,000,000 │ 5 │ 2,000,000 │100,000 │ 5 │ │ │公司 │ │ │ │ │ │ ├──┼──────┼───────┼──┼───────┼────┼──┤ │8 │基琍企業有限│ 20,620 │ 3 │ 12,600 │ 630 │ 1 │ │ │公司 │ │ │ │ │ │ ├──┼──────┼───────┼──┼───────┼────┼──┤ │9 │尚隆纖維工業│ 3,000,500 │ 6 │ 3,000,500 │150,025 │ 6 │ │ │有限公司 │ │ │ │ │ │ ├──┼──────┼───────┼──┼───────┼────┼──┤ │10 │高宏證券投資│ │ │ │ │ │ │ │顧問股份有限│ 11,609,522 │ 29 │ 10,561,902 │528,101 │ 27 │ │ │公司 │ │ │ │ │ │ ├──┼──────┼───────┼──┼───────┼────┼──┤ │11 │聚紡纖維科技│ 697,000 │ 3 │ 697,000 │ 34,850 │ 3 │ │ │有限公司 │ │ │ │ │ │ ├──┼──────┼───────┼──┼───────┼────┼──┤ │12 │吉帝國際寶石│ 1,560,857 │ 4 │ 1,560,857 │ 78,043 │ 4 │ │ │有限公司 │ │ │ │ │ │ ├──┼──────┼───────┼──┼───────┼────┼──┤ │13 │誠玉國際寶石│ 1,442,286 │ 3 │ 1,442,286 │ 72,114 │ 3 │ │ │有限公司 │ │ │ │ │ │ ├──┼──────┼───────┼──┼───────┼────┼──┤ │14 │吉勝興業股份│ 890,400 │ 1 │ 890,400 │ 44,520 │ 1 │ │ │有限公司 │ │ │ │ │ │ ├──┼──────┼───────┼──┼───────┼────┼──┤ │15 │嘉繹實業有限│ 420,000 │ 1 │ 420,000 │ 21,000 │ 1 │ │ │公司 │ │ │ │ │ │ ├──┼──────┼───────┼──┼───────┼────┼──┤ │16 │永昌精品行 │ 22,200 │ 1 │ 22,200 │ 1,110 │ 1 │ │ │ │ │ │ │ │ │ ├──┼──────┼───────┼──┼───────┼────┼──┤ │17 │龍整有限公司│ 5,115,890 │ 15 │ 5,115,890 │255,795 │ 15 │ │ │ │ │ │ │ │ │ ├──┼──────┼───────┼──┼───────┼────┼──┤ │18 │凱嵐興業有限│ 234,000 │ 1 │ 234,000 │ 11,700 │ 1 │ │ │公司 │ │ │ │ │ │ ├──┼──────┼───────┼──┼───────┼────┼──┤ │19 │震亮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348,620 │ 3 │ 340,020 │ 17,001 │ 2 │ │ │ │ │ │ │ │ │ ├──┼──────┼───────┼──┼───────┼────┼──┤ │20 │陞達資訊科技│ 1,400,000 │ 4 │ 1,050,000 │ 52,500 │ 3 │ │ │有限公司 │ │ │ │ │ │ ├──┼──────┼───────┼──┼───────┼────┼──┤ │21 │瓏崍工程有限│ 85,000 │ 1 │ 85,000 │ 4,250 │ 1 │ │ │公司 │ │ │ │ │ │ ├──┼──────┼───────┼──┼───────┼────┼──┤ │22 │漢信企業有限│ 300,000 │ 2 │ 150,000 │ 7,500 │ 1 │ │ │公司 │ │ │ │ │ │ ├──┼──────┼───────┼──┼───────┼────┼──┤ │23 │清暉企業有限│ 18,000 │ 2 │ 10,500 │ 525 │ 1 │ │ │公司 │ │ │ │ │ │ ├──┼──────┼───────┼──┼───────┼────┼──┤ │24 │復永機械有限│ 1,201,323 │ 4 │ 1,201,323 │ 60,065 │ 4 │ │ │公司 │ │ │ │ │ │ ├──┼──────┼───────┼──┼───────┼────┼──┤ │25 │龍成紡織股份│ 128,578,863 │259 │128,578,863 │ 0000000│259 │ │ │有限公司 │ │ │ │ │ │ ├──┼──────┼───────┼──┼───────┼────┼──┤ │26 │志福企業股份│ 4,777,140 │ 5 │ 4,777,140 │ 238,858│ 5 │ │ │有限公司 │ │ │ │ │ │ ├──┼──────┼───────┼──┼───────┼────┼──┤ │27 │旭星商行 │ 183,600 │ 2 │ 183,600 │ 9,180│ 2 │ │ │ │ │ │ │ │ │ ├──┼──────┼───────┼──┼───────┼────┼──┤ │28 │黑金針織股份│ 2,224,250 │ 4 │ 2,224,250 │ 111,213│ 4 │ │ │有限公司 │ │ │ │ │ │ ├──┼──────┼───────┼──┼───────┼────┼──┤ │29 │東昇邑股份有│ 1,601,000 │ 4 │ 1,601,000 │ 80,050│ 4 │ │ │限公司 │ │ │ │ │ │ ├──┼──────┼───────┼──┼───────┼────┼──┤ │30 │鑫韋企業有限│ 86,972 │ 1 │ 86,972 │ 4,349│ 1 │ │ │公司 │ │ │ │ │ │ ├──┼──────┼───────┼──┼───────┼────┼──┤ │31 │松澤企業股份│ 111,500 │ 38 │ 0 │ 0 │ 0 │ │ │有限公司 │ │ │ │ │ │ ├──┼──────┼───────┼──┼───────┼────┼──┤ │32 │光体實業有限│ 140,000 │ 1 │ 0 │ 0 │ 0 │ │ │公司 │ │ │ │ │ │ ├──┼──────┼───────┼──┼───────┼────┼──┤ │33 │普開利企業有│ 13,500 │ 2 │ 0 │ 0 │ 0 │ │ │限公司 │ │ │ │ │ │ ├──┼──────┼───────┼──┼───────┼────┼──┤ │34 │安生營造股份│ 331,252 │ 1 │ 0 │ 0 │ 0 │ │ │有限公司 │ │ │ │ │ │ ├──┼──────┼───────┼──┼───────┼────┼──┤ │35 │大城百貨行 │ 14,400 │ 1 │ 0 │ 0│ 0 │ ├──┼──────┼───────┼──┼───────┼────┼──┤ │合計│ │ 217,572,532 │ 526│ 213,737,445 │00000000│ 458│ └──┴──────┴───────┴──┴───────┴────┴──┘ 附表二:(通晶公司取得其他公司虛開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並登載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而行使之部分) ┌──┬──────┬───────┬─────┬───┐ │編號│開立公司名稱│合計銷售額(新│稅額合計(│發票數│ │ │ │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1 │基琍企業有限│ 26,227,750 │1,311,390 │ 38 │ │ │公司 │ │ │ │ ├──┼──────┼───────┼─────┼───┤ │2 │屴駟資訊有限│ 3,771,400 │ 188,570 │ 3 │ │ │公司 │ │ │ │ ├──┼──────┼───────┼─────┼───┤ │3 │遠知企業有限│ 1,238,000 │ 61,900 │ 4 │ │ │公司 │ │ │ │ ├──┼──────┼───────┼─────┼───┤ │4 │健元有限公司│ 37,648,008 │1,882,402 │ 32 │ ├──┼──────┼───────┼─────┼───┤ │5 │長年有限公司│ 19,266,618 │ 963,331 │ 18 │ ├──┼──────┼───────┼─────┼───┤ │6 │啟德宏企業有│ 5,786,153 │ 289,308 │ 12 │ │ │限公司 │ │ │ │ ├──┼──────┼───────┼─────┼───┤ │7 │士國企業有限│ 17,310,980 │ 865,552 │ 18 │ │ │公司 │ │ │ │ ├──┼──────┼───────┼─────┼───┤ │8 │清暉企業有限│ 16,144,755 │ 807,238 │ 22 │ │ │公司 │ │ │ │ ├──┼──────┼───────┼─────┼───┤ │9 │強運實業有限│ 15,297,603 │ 764,882 │ 21 │ │ │公司 │ │ │ │ ├──┼──────┼───────┼─────┼───┤ │10 │鎰曜企業有限│ 7,918,830 │ 395,942 │ 13 │ │ │公司 │ │ │ │ ├──┼──────┼───────┼─────┼───┤ │11 │興仲達國際有│ 52,264,461 │2,613,224 │ 45 │ │ │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202,874,558 │10,143,739│ 226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