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726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四五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視聽光碟片、電腦主機(含燒錄器、光碟機各壹臺及電源線壹條)壹臺、一對一型DVD型燒錄器壹臺、空白DVD光碟肆佰片、棉套叁包、CD塑膠盒壹佰零壹個、信封袋壹包、中華郵政託運單壹疊、數據機(含電源線壹條)壹臺及「涼宮春日的憂鬱」盜版視聽光碟片貳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影集,分別係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在臺灣地區獨家享有重製、發行與租售錄影帶、VCD、DVD等權利之視聽著作,未經上開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重製物。詎其竟基於意圖銷售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中旬起,未經上開公司同意或授權,在臺北縣五股鄉○○路○段二十四之十三號二樓其住處,將日前在網路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處所購得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視聽著作影音光碟,以住家之電腦主機、數據機上網至「YAHOO奇摩拍賣」網站,以帳號「d_blue888 」之名義,登載販售盜版影音光碟片之拍賣廣告,俟上網之不特定人士看見拍賣廣告,競價標買,買家得標拍定後,經由電子郵件與乙○○聯絡,乙○○以其所有之一對一燒錄機、空白光碟片等為工具,未經授權擅自重製後,乙○○即以拍定之價格販售予買方,並俟買方將貨款匯入其商借之不知情友人廖玉婷所開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後,再利用棉套、CD塑膠盒包裝後,放入信封 袋再以郵寄方式將盜版光碟片寄送予客戶,而侵害前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於同年七月十一日上網以郭瑞龍名義以三百元之價格拍定「涼宮春日的憂鬱」DVD二片,並匯款三百元至上開帳戶,乙○○將上開擅自重製之盜版「涼宮春日的憂鬱」DVD二片寄送指定住址後,經鑑定為非法重製後,立即向警方報案,而警方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並持搜索票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乙○○上開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件一、二所示之盜版動畫光碟片、電腦主機(含燒錄器、光碟機各一台及電源線一條)一臺、一對一型DVD型燒錄器一台、空白DVD光碟四百片、棉套三包、CD塑膠盒一百零一個、信封袋一包、中華郵政託運單一疊、數據機(含電源線一條)一台等物。(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將購買之「涼宮春日的憂鬱」視聽光碟片二片交由警方扣案)。 二、案經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事實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丙○○、木棉花國際有限公司代理人甲○○於警訊、偵查指述之情節相符。經查,附表一、二所示之視聽著作分別為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木棉花國際有限公司取得臺灣地區專屬授權,享有重製、發行與租售錄影帶、VCD、DVD等權利,有經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認證之授權證書影本二份、原產地證書影本二份、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書影本六紙;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十八紙、經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認證之原產地證明書影本五份、授權書影本二份、證明書影本一份、授權證明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又被告上開犯行,有「YAHOO奇摩拍賣」網站帳號「d_bl ue888」刊登販賣上開非法重製光碟片之網頁資料、結標通知信、會員資料、使用之IP位置、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函、臺灣大哥大有限公司函、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各一件、現場蒐證照片十張、鑑識證明書及扣案之如附件一、二所示之盜版動畫光碟片六十四片、電腦主機(含燒錄器、光碟機各一台及電源線一條)一臺、一對一型DVD型燒錄器一台、空白DVD光碟四百片、棉套三包、塑膠盒一百零一個、信封袋一包、中華郵政託運單一疊、數據機(含電源線一條)一台等物及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之「涼宮春日的憂鬱」盜版視聽光碟片二片足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既係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則按照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賣散布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重製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二五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第一○七九號判決參照)。被告意圖銷售而非法重製光碟行為,係屬集合犯,論以一罪。被告以出售方式散布盜版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其重製盜版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所為非僅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影響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更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自應嚴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行期間,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有和解書二紙在卷可參,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有和解書及刑事陳述狀一件在卷可稽,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光碟片,為被告所有供非法擅自重製盜版光碟片之母片;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涼宮春日的憂鬱」盜版光碟片二片,為被告擅自重製之物;而扣案之電腦主機、數據機供被告上網刊登販賣訊息,並利用一對一燒錄機重製光碟片,上開物品均為供重製、販售盜版光碟片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而扣案之空白光碟片四百片係預備供燒錄用、信封袋預備裝CD盒送貨用,棉套、CD空盒亦屬預備裝燒錄完成之盜版光碟片,中華郵政託運單一疊係預備供送貨用,均為被告所有,預備供本件犯罪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末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之罪,法定本刑非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被告及公訴人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亦均表示無意見,是本院即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美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一 ┌────┬────────┬────────┬─────┐ │編 號 │影片名稱 │ 專屬授權人 │ 數量 │ ├────┼────────┼────────┼─────┤ │ 一 │涼宮春日的憂鬱 │普威爾國際有限公│ 五片 │ │ │ │司 │ │ ├────┼────────┼────────┼─────┤ │ 二 │薔薇少女Ⅰ │同上 │ 三片 │ ├────┼────────┼────────┼─────┤ │ 三 │薔薇少女Ⅱ │同上 │ 三片 │ ├────┼────────┼────────┼─────┤ │ 四 │原子小金剛 │同上 │ 四片 │ ├────┼────────┼────────┼─────┤ │ 五 │REC甜蜜聲優 │同上 │ 四片 │ ├────┼────────┼────────┼─────┤ │ 六 │DNA │同上 │ 四片 │ ├────┼────────┼────────┼─────┤ │ 七 │備常炭 │同上 │ 四片 │ ├────┼────────┼────────┼─────┤ │ 八 │我的主人愛作怪 │同上 │ 四片 │ ├────┼────────┼────────┼─────┤ │ 九 │草莓棉花糖 │同上 │ 四片 │ └────┴────────┴────────┴─────┘ 附表二 ┌────┬────────┬────────┬─────┐ │編 號 │ 影片名稱 │ 專屬授權人 │ 數量 │ ├────┼────────┼────────┼─────┤ │ 一 │獵人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 二片 │ │ │ │限公司 │ │ ├────┼────────┼────────┼─────┤ │ 二 │聖鬥士星矢TV版 │同上 │ 十五片 │ ├────┼────────┼────────┼─────┤ │ 三 │烘焙王 │同上 │ 二片 │ ├────┼────────┼────────┼─────┤ │ 四 │蜜桃女孩 │同上 │ 一片 │ ├────┼────────┼────────┼─────┤ │ 五 │怪醫黑傑克TV版 │同上 │ 二片 │ ├────┼────────┼────────┼─────┤ │ 六 │聖鬥士星矢冥王十│同上 │ 七片 │ │ │二宮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