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74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明正 律師 陳麗玢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0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興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1 月29日「⒈iMAX、⒉Min-iMAX、⒊ProxyServer 、⒋DDA 、⒌Arelnet GK」,總價合計新臺幣0000000 元之預約發票上「Jane Lee」簽名壹枚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93年間係擔任興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86號4 樓,下稱興翰公司,按興翰公司係新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10月29日所轉投資設立者)之總經理乙職,負責興翰公司之經營、管理,後於93年9 月10日,Profes sional Business Traders Inc. (負責人:Charlie Lin ,下稱PBT 公司)向興翰公司簽約試用由興翰公司所提供之「XP Solution/Early Bird Program」軟體2 個月,期間並由PBT 公司交付以漣樺企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面額新台幣(下同)627150元之支票乙紙予興翰公司,以為擔保,詎甲○○在上開試用期間屆滿,PBT 公司向其表示無購買上開軟體之意思後,甲○○竟以興翰公司前已離職業務人員乙○○(按其英文名為「Jane Lee」)之名義,偽造PBT 公司於92年1 月29日向興翰公司購買「⒈iMAX、⒉Min-iMax、⒊Proxy Server、⒋DDA 、⒌Arelnet GK」之產品,總價合計0000000 元之預約發票(即PROFORMA INVOICE,簡稱PI)乙紙,再持向Charlie Lin 主張PBT 公司應清償上開預約發票上貨款金額,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PBT 公司及乙○○(按上開支票至93年11月20日左右,始退還PBT 公司)。 二、案經PBT 公司代表人Charlie Lin 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令移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興翰公司確曾於上開時地確曾與PBT 公司簽約提供之「XP Solution/Early Bird Program」軟體試用2 個月,期間並由PB T公司交付上開支票乙紙予興翰公司,以為擔保,且試用期滿,PBT 公司亦確曾向其表示無購買上開軟體之意思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並未偽造上開預約發票,亦無偽造之動機及必要,PBT 公司確曾於92年1 月29日向興翰公司購買如上開預約發票上所載之產品,且興翰公司亦依約交付其中Min-iMax乙項產品安裝在台北市○○區○○路是方電訊公司之機房內使用,伊並無偽造上開預約發票云云。經查: ㈠PBT 公司於93年9 月10日向興翰公司簽約試用由興翰公司所提供之「XP Solution/Early Bird Program」軟體2 個月,期間並由PBT 公司交付上開支票乙紙予興翰公司,以為擔保,且上開試用期間屆滿,PBT 公司向被告表示無購買上開軟體之意思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屬實,核與告訴人PBT 公司代表人Charlie Lin 此部分指訴之情節相符,足堪認定。 ㈡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乙紙,業據證人乙○○迭次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Charlie Lin 簽定的是編號2 的交易確認單(PI,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040 號卷第73頁),而編號1 的交易確認單(PI,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040 號卷第72頁)就不是我簽定」、「因為我在公司所製作的交易確認單(PI)我都有留下資料(電子檔),我現在看我的資料內沒有這份交易確認單(PI),而交易確認單(PI)上的簽名我都是用電子簽名檔作的,這個檔案我都有留在公司,公司內的人要用我的電子簽名檔在作另外一份交易確認單(PI)是非常容易的」、「當時我從頭到尾並沒有跟Charlie Li n簽定過,購買DDA 軟體的交易確認單(PI),有當時我跟Charlie Lin 接洽時他公司已經有跟公司之前的業務購買過DDA 的軟體,但內容我不確定」、「.... , 但是我確定在警方提示給我的編號1 的PI不是我所簽的,編號2 的PI才是我簽的」、「(PI尚有何人會經手?)還有其他業務,但本案系爭PI是簽我名字的電子檔,任何人有這個檔案都可以去複製,我是交接給被告」、「第一張不是我製作,也不是我交給甲○○的,交易確認單也有其他的業務在製作,第二張是我製作的」、「(你是否曾經在興翰科技公司任職?)有」、「(何時?)確切時間不記得。我本來在新眾公司任職,後來公司轉賣給興翰公司。轉換契約的時間我忘記了」、「(你當時在公司任何職?)業務員」、「(業務範圍為何?)國內外客戶的接洽、接單、客戶服務等」、「(公司平日對外交易時是否會使用預約發票?)會。如果客戶需要報價或確定要下訂單,我們就會先提供預約發票(PI)給他,主要先提供產品的價格、付款方式、產品項目給客戶看」、「(使用PI的作業流程為何?)應該分兩種,若有客人需要我們報價,我們會先提供PI給他,經客戶確認裡面內容都OK的話,客戶就會在PI上簽名回傳給我們,我們再轉內部訂單,PI與內部訂單的格式不同。另一種是國外客戶,客戶若是確定要下訂單會先寫MAIL或下訂單給我,我再開PI給他,但客戶不一定會簽名回傳給我,因為他已經有下訂單了,接著我就會轉內部訂單,若國外客戶沒有確定下訂,要求報價時,我們也會照上開程序提供PI給他」、「(PI的正本,公司會請客戶送回公司?)沒有強制要求客戶送回,若是客戶要簽回,就會用傳真的方式為之或是掃瞄後以電郵附件寄回」、「(你們公司PI的製作權人為誰?)PI理論上都是業務人員製作,它是Excel 的檔案,只要有Excel 檔案的人都可以製作。公司這方面沒有管控得很好,基本上業務人員才有需要製作,但如果非業務人員有接案子的話也可以做PI」、「(你當時有權製作PI?)有」、「(通常若是你接洽的客戶,PI是否就是你負責開立?)對」、「(若你接洽的客戶,開的PI是否需要你簽名?)對」、「(有無可能你負責的客戶由別人開立PI並簽名?)有可能,可能是請別人代處理」、「(你們公司內部開立PI,主管對PI開立有無審核權或內部管控?)沒有強制管控這方面,沒有強制主管簽名,公司主管有權審核,但是否審核要看案子,若是例行性客戶交易,則無必要,若是金額較高或比較特殊的案子,才會給主管看,但主管並不一定會簽名」、「(在客戶把PI回傳之後,你如何處理?)交給助理開內部訂單」、「(此時客戶回傳的PI,是否需要呈報主管?)比較特殊的案子才會」、「(請求提示北檢他字1003號卷第21頁,這份PI是否你之前製作的?)不是」、「(請求提示北檢他字1003號卷第22頁,這份PI是否你之前製作的?)是,但實際上因為時間有點久,依我打訂單的習慣,我判斷是我製作的,剛才那份PI,我也是依我的製作習慣判斷不是我製作的」、「(請說明你所說的製作習慣為何?)主要在MODEL NAME那邊,我的習慣上會在產品名稱那欄打上公司內部料號,例如第22頁那張,我就在那欄打上公司內部料號「C-00-00000-00 」,另外若是美金報價,我會在AMOUNT那欄打上美金報價,在TOTAL PRICE 那欄打上美金金額,並在下一欄乘以匯率,之後再下一欄轉換成台幣,我最後並會打上交貨日期(AVAILABLE DATE)這欄」、「(你平常在PI上的簽名是以英文?)是」、「(請求提示北檢他字1003號卷第22頁,你在PI上的簽名方式是否就如這上面的簽名?)我的簽名都一樣,因為我都是用電子檔的方式簽名,就如這份PI上所示」、「(請求提示北檢他字1003號卷第21頁,這上面是否也是你的電子檔簽名?)看起來是」、「(你當時的電子檔簽名儲存何處?)我用的公司電腦」、「(你在興翰公司任職到何時?)忘記了。好像是九十二或九十三年」、「(請求提示本署偵字20716 卷第10頁,關於你在偵訊時所述你的備份裡沒有這份資料,請回答上開問題,該PI是否你委託別人製作?)我的備份裡是沒有這份資料。印象中我沒有請人幫我製作這份PI,可是如果是我製作的或委託別人以我名義製作的PI,我的EXCEL 檔案裡就會有這份PI的儲存檔案」、「(客戶回傳的PI傳真或電子檔你會儲存何處?)傳真的話我會收在卷宗夾,若是電子檔我會存在電腦裡」、「(請求提示北檢他字1003號卷第21頁,你當時有與PBT公司接洽過如這份PI所示的這項業務?)我們與這客戶談的是整個系統,所以裡面的各項產品,我都會與PBT介紹過。這個客戶之前是別的業務員的客戶,後來他離職才由我接手,印象中我與他接洽是其中一項DDA的部分,其他四項應該不是我與他接洽的」、「(請求提示北檢他字1003號卷第24頁,這份PI上所示的ALLEN YANG這個人是否就是你所謂的前手?)對」、「(你所謂與告訴人公司接洽DDA產品的事,是指上開卷內第21或24頁的PI?)第24頁。這份PI不是我開的,是AL LEN 開的,我是接下他後續產品售後服務的工作」、「(上開卷內第21頁的PI上只有寫DDA,第24頁的PI上除有寫DDA外,還有其他編號與名稱,第21頁只寫DDA,可以看出是DDA的何項特定產品嗎?)要看產品敘述,若就DDA這名字,看不出是指何項特定產品」、「(上開卷頁第24頁所示DDA產品,是否就是告訴人PBT公司確定購買的產品?)若PI上面寫是,應該就是」、「第24頁DD A產品後來出貨或交付過程你是否經手?)沒有」、「(你當時在公司所用的電腦,除你之外,其他人是否有使用權限?)我沒有鎖碼,所以其他人也可以使用」、「(你剛才回答所指的主管是誰?)我忘記我的直接主管是否就是吳世祥先生,再上面就是甲○○,但是有一段時間吳世祥不在,就由甲○○直接管理我們,該請料單上那段期間吳世祥是否在公司我不確定」、「(你們所製作的PI,被告是否有審核權?)有」、「(請求提示北檢他字1003號卷第21頁,PI上這五項產品內哪些屬於硬體、哪些是軟體?)編號一、二都含有軟體、硬體;編號三、四單憑上面的記載我無法判斷,這兩項產品當初研發時是軟體,但如果客戶有需求有提供配套的硬體給客戶;編號五基本上是軟體,可是有搭配硬體」、「(在PI上付款條件(PAYMENT) 的記載「PENDING...」是什麼意思?)如果不是我製作的話,我就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PI轉內部訂單後,你們如何請其他部門出貨履行PI上的交易?)轉內部訂單後,生管單位會由系統知道我們的需求,他們就會去安排生產,生產完畢後生管單位就會通知我們,船務部就幫我們安排出貨」、「(請求提示95年6 月23日答辯狀所附被證十九、二十,這些是否你所製作?)依剛才我所述的製作習慣,被證十九這些是我製作的,被證二十我無法確定」、「(你所經手的PI,電子簽名是否你自己親自使用?)對」、「(你的助理是否也可以幫你使用電子簽名?)也可以」、「(若是助理幫你使用,你事前、事後是否會知道?)如果是我請他使用,我會知道。若我沒有交代助理的話,他不會幫我使用電子簽名」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040 號卷第46、47、49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716 號卷第11、20頁、本院卷95年9 月27日審判筆錄第5 至18頁)明確,且乙○○所儲存其本人曾製作過預約發票之備份資料中,亦確查無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乙份資料乙節,亦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有如上述,而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若果係乙○○業務上所親自製作者,則衡諸常情,興翰公司內部應尚留存有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原本,始為合理,且證人即興翰公司財務人員陳淑幸於偵查中證稱:「(甲○○是不是曾跟你說他持有偽造新眾公司的發票正本?)他跟我說正本在新眾公司,.... , 我當時有跟甲○○說我要寄資料給PBT 公司,問他有無發票正本,不然將來若有涉訟會有問題,他跟我說正本在新眾公司」等語(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716 號卷第18、19頁)綦詳,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始終未能提出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之原本,以供本院審認,是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乙紙,顯非其上名義人即乙○○在任職興翰公司期間,經其親自製作乙情,應堪認定。 ㈢又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所載購買產品內容,亦據告訴人PBT 公司代表人Charlie Lin 迭次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未曾於92年1 月29日向興翰公司購買等語明確,並核與證人即新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中和市○○路○ 段351 號8 樓之6 ,下稱新眾公司)財務人員吳順卿於 偵查中證稱:「(告訴人經營的PBT 公司是否積欠新眾公司款項?)沒有。我是新眾電腦公司的財務,我查看帳PBT 公司並沒有欠新眾公司任何款項」等語(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716 號卷第18頁)相符,且PBT 公司早於91年11月8 日即曾向新眾公司購買過DDA Basic 、DDA NMS 、DDA CDR 及DDA Billing 之相關產品,焉有再於92年1 月29日再向興翰公司購買如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所載「DDA 」乙項產品之必要,此有告訴人PBT 公司所提出91年11月8 日預約發票乙紙(按該紙預約發票即係興翰公司離職職員Allen Yang所製作者)可憑,另證人即新眾公司工程師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2年1 至4 月是否任職新眾公司?)是,我是擔任FAE工程師」、「(是方公司機房設備進出管制表,2003年1 月21日上面是否你的簽名?)是的」、「(這簽名表示什麼意思?)是方的機房是電信機房,設備要進出要經過是方認證過的工程師才可以進去」、「(依表上記載2003年1 月21日你曾經攜帶序號MP00571 的機器進入該機房?)是的」、「(這機器設備記載名稱是TRUNK GATEWAY 是否就是新眾公司的MINI IMAX 產品?)是」、「(你為何會將該機器安裝於機房?)因為我收到指令所以我必須過去」、「(誰請你過去安裝?)我記不清楚,可能是主管甲○○或業務」、「(你去是方的機房,是否PBT使用的機房?)我那時同時主導的業務有兩、三個,時間已久,我已經記不清楚是否是PBT使用的」、「(CHARLIE LAMB的PBT公司與漣樺公司是否使用是方公司同一機房?)是方是電信出租公司,是同一機房沒錯,但是我不確定是否同一機櫃」、「(請料通知單,你是有收到此請料通知單上的MINI IMAX 機器?)無法確定,因為上面沒有序號」、「(你為何會在2003年1 月21日將機器放入機房?)因為收到指令」、「(你是否曾經於92年2 月間與PBT公司工程師就你安裝入是方機房的序號MP00571 機器進行測試事宜聯絡?)若是單獨對這台機器作測試是不可能的,需要配合其他設備才能運作。但是機器裝好後有與PBT公司進行整套設備的測試」、「(92年3 月間是否與PBT公司人員就包含序號MP00571 在內的整套設備進行教育訓練?)我不能確定機器序號,但是我可以確定PBT公司的工程師有來台,對方派兩位工程師從菲律賓來臺灣進行教育訓練,地點在是方公司的機房」、「(上開偵查卷內第21頁PI,上面哪些產品是軟體、哪些是硬體?)編號一、二是硬體,第三、四、五項是軟硬體兼具」、「(乙○○手繪圖,你所謂整套設備的測試、教育訓練是否就如手繪圖上所示的這些設備?)對」、「(95年3 月28日答辯狀被證六第三頁電子郵件,這份由PBT公司工程師JESSEE所發電子郵件你是否有收到?)上面並沒有我電子郵件的地址,我沒有收到」、「(在那段期間你手上關於機房的業務有兩、三個,是否表示當時公司客戶有使用是方機房的不只是PBT公司?)是」、「(前開進出機房的管制表,有無特定進出機房攜入攜出設備的機櫃?)上面有機櫃編號,就是客戶名稱」、「(管制表上面所載客戶名稱是否就是使用機櫃的客戶名稱?)這個機櫃就是表上客戶名稱漣樺使用的,機櫃編號E1C 、E1D 。兩個客戶不可能使用同一機櫃,因為機櫃要付費」、「(進機房有受到指令要裝機器設備,你們主管、業務的需求是要推銷產品或交付產品你是否知道?)有可能是測試,因為客戶要測試之後認可這產品才會購買」、「(你所謂教育訓練通常是在什麼階段進行?)在測試階段就可以進行」、「(在客戶尚未下訂單之前就可以進行教育訓練?)有可能。一般會進行到教育訓練時,表示這客戶會下訂單」、「(前開偵卷第21頁之PI,上面所示編號二產品與編號一的產品有何不同?)作用相同,但編號一是屬大容量」、「(在你幫客戶裝機過程中,有無可能幫同一客戶同時安裝編號一、二兩種產品?)有可能。因為其中壹台可能拿來作備品。測試時通常會拿MINI IMAX 來測試,因為成本比較低」、「(在你於公司任職期間,依你的經驗通常客戶會同時買上開編號的產品嗎?)若裝機的地方在同一地點的話,不會同時買這兩種產品,若裝機在不同地點就有可能」、「(你說若裝機的地方在同一地點的話,不會同時買這兩種產品,是否如你上開所述因為功能作用相同?)是」、「(你剛才說那段期間在是方機房的客戶,同一型產品是否可能安裝在不同客戶的機櫃內?)有可能」、「(剛才所提示機房設備進出管制表所載設備種類名稱是TRUNK GATEWAY 這型機器,當時有無把這機型裝在是方機房其他機櫃作測試?)以TRUNK GATEWAY 來講是有」、「(是否知道PBT公司與漣樺公司有何關連?)不知道」、「(DDA產品是否需要買第二台作備份?)看客戶需求」、「(DDA產品是否只有一種類型?)對」、「(DDA是產品總稱?)就是結合軟硬體」、「(請求提示北檢他字卷第21、24頁(審判長提示該卷頁)上面關於DDA的記載,這是指同一東西,還是有所區別?)第24頁那份,可能是業務把DDA的其中幾項功能分別拿出來作報價」、「(你在新眾公司任職時,新眾公司的客戶中是否有漣樺公司?)有」、「(漣樺公司與PBT公司分別是兩家都與新眾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那時與我接觸的是PBT公司,漣樺公司部分,因為我那時已經接近離職,所以沒有什麼印象」、「(為何剛才詢問你時你說客戶中有漣樺公司?)我有聽過這個名字」、「(漣樺公司有向你們公司買或接洽什麼產品?)我不知道,因為訂單不會經過我這裡」、「(為何剛才提示的機房設備進出管制表你是把設備帶進去漣樺公司的機櫃?)我們收到的指令就是以機櫃編號為主」等語(見本院卷95年7 月27日審判筆錄第23至30頁)及證人即是方電訊公司內湖機房工作人員盛瑞芳於偵查中亦證稱:「你看到的DDA 是否是告證八裡的DDA ?)應該是,因為DDA 機器只有一台就夠了,除非是有人想要放一台備份,但基本上一台就夠了」等語(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716 號卷第20頁)明確;再者,若PBT 公司果曾於92年1 月29日向興翰公司購買Min iMax之產品,則PBT 公司焉有再於94年2 月24日,又向興翰公司購買與上開Min iMax功能相同(按Min iMax為一客制化硬體,用以提供30或60路數位語音的轉換功能;iGW 亦為一客制化硬體,用以提供類比語音之轉換功能)2 台iGW-E60 之必要,此亦有告訴人PBT 公司所提出93年2 月24日預約發票乙紙可稽,亦堪認定。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始終未能就興翰公司確已依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上所載,依約交付上開「⒈iMAX、⒉Min-iMax、⒊Proxy Serv er 、⒋DDA 、⒌Arelnet GK」5 項產品予PBT 公司乙節,提出任何積極事證為憑,是僅憑被告個人單一陳述之詞,自不足認PBT 公司確曾與興翰公司簽立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乙節,至為顯然。 ㈣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提出新眾公司92年1 月21日載有「forcharlie test 」等語之「iGW-E48/60(MIN IMAX)」請料通知單、領料單各乙紙及乙○○手繪圖乙紙,辯稱PBT 公司確曾於上開時地向興翰公司購買如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上所載5 項產品云云,惟被告上開所辯,業據告訴人PBT 公司代表人Charlie Lin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曾向興翰公司借用上開產品測試使用等語明確,並核與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是否如此?)是我們公司內部在測試」等語(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716 號卷第10頁)及證人吳順卿於偵查中證稱:「(你們公司若賣貨給人,是否出具的請料通知單和被告提出的樣式是相同的?)公司若有正式交易會有成品交運單,而被告提出的請料通知單上的單據別是打其他請料,這種情形一般都是內部測試之用」等語(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 716號卷第19頁),均相符合,且上開請料通知單及領料單均係92年1 月21日所製作,亦與本案產品「XP Solution/Early Bird Program」之開始試用時間即93年9 月10日,其間相去亦近1 年8 月之久,甚至兩者之間,亦屬不同之產品項目,故於本質上,本即不得混淆為一;另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你們公司之前處理內部訂單的過程,是否開立請料通知單?)理論上不會,因為有內部訂單,表示客戶要下單,我不會開請料通知單,但公司有請料通知單,但我已經忘記是歸屬何部門,或是開立的用意」、「(請求提示本署偵字20716 卷第112 頁請料通知單、第113 頁的領料單,上面請料人及需求人簽收寫你的名字,這兩張請料通知單及領料單是否你填寫的?)請料通知單上的簽名是我簽的,領料單沒有我的簽名」、「(請料通知單的用途為何?)有時是內部使用。上面會記載是內部使用或提供給客戶。上開這張請料通知單的用途是給PBT公司測試。可是當時我們公司的管控不是很好,如果PBT公司後來不用,我們可能會轉給其他客戶使用」、「(上開請料通知單所載產品名稱,有無包括在你與PBT公司接洽的業務範圍內?)關於這個案子真的很複雜,之前業務員及被告都有跟PBT介紹,若我的主管要我把產品給PBT測試,我也會在請料通知單上簽名」、「(請料通知單上手寫文字記載「裝在是方,請讓JIMMY 帶走」是否你親筆所寫?)對」、「(你寫這些文字的意思為何?)借給客戶作測試」、「(你所提到JI MMY是誰?)戊○○」、「(請詳述上開文字的意思為何?)「是方」是壹個機房,是要把這個設備裝在這個機房,JI MMY是公司的工程師,請他帶過去安裝」、「(「是方」是個機房,與PBT公司有何關係?)PBT與是方有往來,是方提供線路服務給PBT,我們的設備就架到是方那邊連結」、「(是否即PBT公司在是方有壹個機房?)他們有租一個櫃子。是方是一個電訊公司」、「(請料通知單上的產品後來是否有交給JI MMY安裝在是方?)不記得。如前所述,是否後來有轉借給其他客戶使用,我不能確定」、「(請求提示95年3 月28日答辯狀所附被證五手繪圖,這是否你繪製、繕寫?)這是我們開會時的紀錄,是我紀錄的」、「(請求提示95年3 月28日答辯狀所附被證五手繪圖,這張圖的內容是什麼意思?)我只是就開會的紀錄去謄製這份資料,依我的能力我沒有辦法去畫出這份圖給客人,所以我沒有辦法解釋這張圖」、「(這張圖右上方框框內的「TG」、「GK」各是什麼意思?)「TG」我不知道是什麼意思,「GK」應該是那產品GATE KEEPER 的縮寫」、「(上開請料通知單上核准人的英文簽名,是否就是吳世祥的英文簽名?)我沒有看出來這簽名是誰。吳世祥的英文名字是ALBERT」、「(請求提示95年3 月28日答辯狀所附被證六PBT公司的工程師所寄之電郵,你是否有收到這封電郵?)你問我有沒有收到我不記得,但從上面的收件人看來是寄給我的沒錯」、「(請說明對方來信的內容是向你說什麼?)「我想要更新我們DDA伺服器.... 」 ,但這封信是由被告的信箱中轉印出來,內容是可以被修改的」、「(當時你們公司是否可使用是方機房?)我們與是方是關係企業,我們可以去使用是方的機房,但也需要是方那邊同意」、「(依公司作業習慣,裝機測試一定是在客戶表示購買之後才會裝?)很難說,可能是推銷的方式,可能我們會向客戶說你們先測試完後再決定是否購買」、「(你的意思是否先幫客戶裝機,再問他們是否需要購買?)是的」、「(這種推銷方式,在裝機前是否會給PI?)不會。只是口頭協議」、「(在尚未正式出PI而先裝機時,是什麼性質是否算出借?)是」、「(若是出借,所有權還是在你們公司?)是」、「(在先裝機測試的情況下,是否會開立請料通知單?)有可能」、「(如此,請料通知單與PI就無必然關連?)是」、「(先裝機測試後若客人不買,你們如何處理?)將設備取回」、「(此時是否向客人收取任何費用?)沒有」、「(通常這種先裝機推銷的方式,會給客人考慮多久時間?)不一定。沒有一定時間,一般主管會問客人考慮的情況」、「(在先裝機測試卻尚未開PI的情況下,是誰通知相關部門開立請料通知單?)先裝機測試的推銷方式是被告到公司之後才有的,是由業務人員通知助理開請料通知單」等語(見本院卷95年9 月27日審判筆錄第8 至19頁)、證人即新眾公司業務助理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2年1 月間是否在新眾公司任職?)是。我是業務助理」、「(請料通知單、領料單,是否看過這兩份文件,是否你製作簽名?)有無看過我不清楚。我業務助理輸入請料單,領料單我不清楚」、「(領料單上IRENE 是否你的簽名?)是。那是我的字」、「(上開兩份文件用途為何?)是主管授權給我,我只是負責打字,用途我不清楚。請料單是用來跟倉庫請料的」、「(你為何會在領料單上簽名?)我簽名是因為倉庫發東西給我,所以我在上面簽名」、「(你說是主管要你打請料通知單,你所謂主管是誰?)部門主管,就是被告」、「(請料通知單上請料人寫乙○○,是否表示需要這東西的人就是乙○○?)我們都是對主管甲○○,需要這東西的人是否就是乙○○我不清楚」、「(你是哪個業務人員的助理?)我是業務部的助理,沒有特定屬於那位人員」、「(本件的料後來是否領出?領出後交給誰?)有領出來,領出後交給主管甲○○」、「(領料單上記載需求人簽收,上面顯示你的簽名外,還有乙○○的名字,這是什麼意思?)這是電腦自己帶出來的」、「(上開請料通知單、領料單上所載產品名稱看起來一樣,這兩份文件有何關連?)我開請料通知單,倉庫開領料單給我簽收」、「(你說你只是跑單,主管要請料的用途你不清楚,是否指關於與客戶交往相關業務細部情形你不清楚?)是」、「(主管通常在什麼情況下會請業務部門開請料單?)主管業務上需要就要我們開」、「(請料通知單只是要向倉庫請料之內部使用,並非對外文件?)是」、「(主管業務上有何需要你在跑單時是否會知道?)不會知道」、「(請料通知單你交給倉庫,倉庫開領料單後你交給誰?)我就歸檔」、「(領料單有無其他用途?)通常領料單等於是倉庫給我簽收的收據」、「(照你的說法領料單也是屬於公司內部文件?)是」等語(見本院卷95年7 月27日審判筆錄第19至22頁)、證人即新眾公司採購人員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2年1 月是否在新眾公司任職?)有,我是採購」、「(公司的請料通知單、領料單的目的、作業流程為何?)請料通知單是在當有用料需求時,由需求單位開立請料通知單,通知倉管備料。領料單是實際執行領料的動作」、「(請料通知單或領料單領出來的產品是否僅供新眾或興翰公司內部測試之用,還是包括提供給客戶測試之用?)都有」、「(你會經手請料通知單、領料單?)會」、「(在什麼情況下經手?)助理幫業務開請料通知單給生管,我們會確認有無這些貨,生管會確認有無可用庫存,若有,我就在表單簽名及系統上確認,他們再到倉庫領料。領料單是倉庫於領料時開立,讓領料的人簽名確認,但我不會簽名」、「(請料通知單、領料單在新眾、興翰兩公司,於你前述流程結束後是如何處理?)存檔」、「(請料通知單、領料單是公司內部文件?)應該算」、「(在業務部門開請料通知單時,是否一定是客戶已經實際下單而請料出貨?)這我沒有辦法知道。要看請料通知單上業務助理的說明」、「(請料通知單,這上面你是否可以看出來是借料或其他情況?)上面有寫FOR CHARLIE TEST,他是我們的客戶,就是借給他測試」、「(是否你在處理請料通知單時後面不一定會附PI?)對」等語(見本院卷95年7 月27日審判筆錄第31至34頁)明確,是僅憑被告所提出上開乙○○手繪圖乙紙及屬公司內部文件性質之上開新眾公司92年1 月21日載有「for charlie test」等語之「iGW-E4 8/60 (MIN IMAX)」請料通知單及領料單各乙紙,自尚不足憑為逕認PBT 公司確曾於92年1 月29日,與興翰公司簽立上開預約發票乙情,至為灼然。 ㈤再者,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雖另證稱:「「(若公司有產品借客戶測試,是否需要什麼表單確認?)通常會有借料申請單」、「(是否可能以開PI方式代替借料申請單?)在新眾、興翰公司作業,業務開立PI,經客戶確認後才會通知生管部門作備料動作。在新眾的時候是用OA物料管理系統來做,PI是屬於業務客戶端的預約發票,在興翰的時候是用PI代替借料申請單」、「(在興翰公司,若產品是供客戶測試之用,是否一定要開立PI?有無不開PI而開請料通知單代替?)有軟、硬體之分。若是軟體就直接以PI作與客戶協調的動作。若是硬體,要從倉庫領料會有庫存計算問題,才會作請料、領料的動作,此時不開PI,就開請料通知單、領料單。剛才我所說的借料申請單意思就是在請料通知單上註明是借料」、「(你剛才說在新眾的時候是用OA物料管理系統來做,PI是屬於業務客戶端的預約發票,在興翰的時候是用PI代替借料申請單,是否指在新眾公司時,不會有以PI代替借料申請單的情況?)是業務與客戶簽PI之後,交業務助理填請料通知單,我不是依PI作業,但是有時PI會附在請料通知單的後面。要借料一定要開請料通知單,但這是指硬體而言,若軟體則不會開請料通知單」云云(見本院卷95年7 月27日審判筆錄第31至34頁),惟告訴人PBT 公司代表人CHARLIE LIN 已迭次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堅決否認曾向興翰公司借用上開MIN IMAX產品測試使用等語,己如上述,且若PBT 公司確曾於92年1 月21日向興翰公司借用上開MIN IMAX產品測試使用屬實,然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PI)之開立日期,竟在被告所提出上開新眾公司「92年1 月21日」載有「for charlie test」等語之「iG W-E48/60 (MIN IMAX)」請料通知單及領料單(供借用測試)各乙紙之開立日期其後,亦與證人丁○○所述上開借用經過及一般常情不符,是證人丁○○此部分所證之詞,自尚不足逕認PBT 公司確曾於92年1 月21日向興翰公司借用上開MIN IMAX產品測試使用,更遑論PBT 公司確曾再於92年1 月29日,與興翰公司簽立上開預約發票乙情,亦為灼然。 ㈥至於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其向告訴人PBT 公司所請求上開92 年1月29日預約發票上之金額,僅係第1 項及第2 項兩者計507425元而已,並非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上之全額0000000 元,並另提出電子郵件(即被證6 、8 、10、11至18及24)多份,用以告訴人PBT 公司確曾於92年1 月29日,與興翰公司簽立上開預約發票乙紙云云,惟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乙紙,並外其上名義人即乙○○所親自製作及簽名其上乙節,已據本院認定明確,有如上述,且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上除明確記載交易上開「⒈iMAX、⒉Min-iMax、⒊Proxy Server、⒋DDA 、⒌Arelnet GK」之5 項產品外,亦明確載明交易總價合計0000000 元,此揆諸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乙紙即明,是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上之文義性甚明,自不容被告事後辯駁,另就上開多份電子郵件內容以觀,亦均未明確提及PBT 公司確曾於92年1 月29日,與興翰公司簽立上開預約發票乙事,多為進行測試乙事之郵件對話,甚至或非屬PBT 公司代表人CHARLIE LIN 所發送之電子郵件,自亦均不足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據,亦為顯然。 ㈦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乙○○之英文名即「Jane Lee」名義,而偽造上開92年1 月29日之預約發票乙紙,並持向告訴人PBT 公司代表人Charlie Lin 主張其上交易金額計0000000 元,以為行使之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按起訴書贅載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署押罪,詳後述)。按被告上開犯罪後,刑法第41條有關易科罰金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經本院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從修正前刑法第41條之規定處斷,合先敘明。被告在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之私文書上偽造被害人乙○○英文名「Jane Lee」署名乙枚,為其偽造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偽造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持以行使上開偽造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擬。爰審酌被告明知PBT 公司並未於92年1 月29日,就上開「⒈iMAX、⒉Min-iM ax 、⒊Proxy Server、⒋DDA 、⒌Arelnet GK」之5 項產品,簽立交易總價合計0000000 元之預約發票乙紙,竟以興翰公司前已離職員工即被害人乙○○英文名「Jane Lee」之名義,偽造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乙紙,並持向告訴人PBT 公司主張其應清償上開交易金額,以為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PBT 公司、被害人乙○○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上開92年1 月29日預約發票上被害人乙○○英文名「Jane Le e 」之簽名乙枚,為被告所偽造者,業據本院認定在卷,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0 條、第216 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展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附錄法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