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 律師 鄭渼蓁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甲○○、丙○○因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曾淑娟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宇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