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震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1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參萬玖仟參佰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 、訴送費用由被告負擔。3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漢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