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鑫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丙○○等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