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丙○○ 被 告 乙○○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乙○○與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