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原 告 甲○○ 己○○ 丙○○ 丁○○ 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被 告 庚○○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庚○○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