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754號和 解 筆 錄 原告 丙○○即綜合機車行 訴訟代理人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簡附民字第102 號就本院96年簡字第175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12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刑事刑七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王瑜玲 檢察官 張瑞娟 書記官 陳香君 通 譯 包佩玉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 丙○○即綜合機車行 訴訟代理人甲○○ 被告 乙○○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參萬零陸佰玖拾元。給付方 式如下:被告應自96年6月10日起每月十日給付原告參仟肆 佰壹拾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 丙○○即綜合機車行 訴訟代理人甲○○ 被 告 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書記官 陳香君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