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5852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貪近利,故意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販賣盜版光碟片之期間非長之犯罪情節,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之規定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且預備供重製前開視聽著作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2 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 ├──┼──────────────┼──────────────────┤ │1 │霹靂布袋戲-霹靂皇朝之鍘龑史 │重製片6片 │ │ │第27、28集 │ │ ├──┼──────────────┼──────────────────┤ │2 │霹靂布袋戲-霹靂皇朝之鍘龑史 │重製片2片 │ ├──┼──────────────┼──────────────────┤ │3 │千機算 │重製片4片 │ ├──┼──────────────┼──────────────────┤ │4 │師奶兵團 │重製片5片、保留片5片、精裝盒空盒3個 │ ├──┼──────────────┼──────────────────┤ │5 │東方之珠 │重製片6片 │ ├──┼──────────────┼──────────────────┤ │6 │爭霸 │保留片7片、精裝盒空盒5個 │ ├──┼──────────────┼──────────────────┤ │7 │溏心風暴 │保留片2片、精裝盒空盒2個 │ ├──┼──────────────┼──────────────────┤ │8 │凶城計中計 │保留片4片、精裝盒空盒2個 │ ├──┼──────────────┼──────────────────┤ │9 │寫意人生 │保留片4片、精裝盒空盒2個 │ ├──┼──────────────┼──────────────────┤ │ │高朋滿座 │保留片14片、精裝盒空盒7個 │ ├──┼──────────────┼──────────────────┤ │ │賭場風雲 │精裝盒空盒4個 │ ├──┼──────────────┼──────────────────┤ │ │鳳凰四重奏 │精裝盒空盒3個 │ ├──┼──────────────┼──────────────────┤ │ │布衣神像 │精裝盒空盒2個 │ ├──┼──────────────┼──────────────────┤ │ │突圍行動 │精裝盒空盒2個 │ ├──┼──────────────┼──────────────────┤ │ │強劍 │精裝盒空盒2個 │ ├──┼──────────────┼──────────────────┤ │ │樓住有情人 │精裝盒空盒2個 │ ├──┼──────────────┼──────────────────┤ │ │匯通天下 │精裝盒空盒4個 │ ├──┼──────────────┼──────────────────┤ │ │燒錄機 │1台 │ ├──┼──────────────┼──────────────────┤ │ │空白光碟片 │73片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