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87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師傅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師傅食品有限公司所犯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溫師傅食品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5年8 月1 日起至95年8 月7 日犯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60,000 元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