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字第0637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丙○○ 乙○○ 被 告 丁○○ 順宏交通有限公司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於民國96年11月21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3328 號提起公訴,並於97年1 月18日始繫屬於本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 月18日板檢榮96偵23328 字第06379 號函暨上開起訴書各1 份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於97年1 月10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