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808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3080號),本院就毀損部分,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268 號32樓「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泰利公司)代理發行之網路線上遊戲「新天上碑」會員,因不滿億泰利公司未妥善處理會員資料異常相關賠償問題,竟於民國96年5 月1 日下午1 時許,利用與不知情友人劉昶東偕同前往億泰利公司申訴之機會,基於放火燒燬物品(被告甲○○此部份所涉公共危險罪部分,本院另以97年度簡字第684 號為實體判決)及毀損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⑴先持事前準備好之雞蛋、冥紙等物品,朝億泰利公司辦公室大門丟擲及揮灑,復使用打火機(未扣案)點燃手中冥紙,往大樓樓梯間丟擲,雖該冥紙嗣後即予熄滅,然依當時環境,仍足以引燃其他物品釀成火勢,致生公共危險;⑵再腳踹億泰利公司辦公室外之裝飾木門,使之毀破損壞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該公司;甲○○實行上開犯罪後立即逃離現場,然因其前揭點燃冥紙等舉動,均為大樓監視系統所側錄,且甲○○離去時未將先前放置在該大樓警衛室之國民身分證取回,警方遂得以循線追查身分,而獲悉上情,因認被告就前開⑵所述部分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然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3 款、第45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此部份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存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就被告所涉毀損罪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陳明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