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081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440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根來皮飾有限公司(下稱根來公司,根來公司名義負責人為陳美女,實際負責人為李慶順)及永根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根公司,永根公司負責人為李慶順)經理,為稅捐稽徵法上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甲○○明知根來公司及永根公司與森林義有限公司(下稱森林義公司)間均無實際交易,竟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1年7 月間起至92年2 月間止,以根來公司名義取得森林義公司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交易發票29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 10,286,913元,作為會計上之進項憑證,藉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共計514,320 元;以永根公司名義取得森林義公司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交易發票27張,金額共計10,130,937元,做為會計上之進項憑證,藉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共計506,525 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院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新舊法比較適用: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行為後,刑法已修正,刑法係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公布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施行法亦於95年6 月14日由總統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因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於比較時,則應併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參照)。茲就被告行為後,法律變更之事項,分述如下。 (一)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公布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併科罰金刑之下限: 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前之刑法同條款則規定:「罰金:1 元以上」(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規定應為銀元10元,即新臺幣30元)。故依修正後之規定,併科罰金刑之下限法定刑下限已經提高,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定應執行刑: 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 (四)綜合上述修正前、後法律規定之比較,均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四、按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同法第47條第1 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當無所謂基於概括之犯意,自無成立連續犯之餘地。查被告甲○○為根來公司、永根公司之經理,係為公司法第8 條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 項之逃漏稅捐罪。又起訴書原記載被告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嫌部分,惟被告告係取得森林義公司開立不實之發票,其任職之根來公司、永根公司並無開立不實發票之情,就此部分應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起訴意旨容有誤會,且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及論罪法條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減縮(見本院卷第16頁),則已非本院審究之範圍,併予敘明。被告同時為根來公司與永根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各公司分別申報3 次,所犯共6 次代罰之逃漏稅捐,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公正性及正確性之影響,及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補納稅捐,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就其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適用: (一)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係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同。」,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則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是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又被告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 項之逃漏稅捐罪(共6 罪),均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項、第41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觸犯刑典,事後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深具悔意,且已代納稅義務人補繳稅款,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等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97年度訴字第3928號卷第18-31 頁),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且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爰修正後之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予適當之警惕,而收緩刑之效。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本件係於檢察官及被告之請求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潘佳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附表一:根來公司取得森林義公司不實發票之明細 ┌──┬────┬─────┬─────┬─────┐ │編號│ 發 票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額 │ │ │ 年月日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 910728 │NX00000000│ 438,095│ 21,905│ ├──┼────┼─────┼─────┼─────┤ │ 2 │ 910728 │NX00000000│ 195,429│ 9,771│ ├──┼────┼─────┼─────┼─────┤ │ 3 │ 910728 │NX00000000│ 171,905│ 8,595│ ├──┼────┼─────┼─────┼─────┤ │ 4 │ 910729 │NX00000000│ 267,000│ 13,350│ ├──┼────┼─────┼─────┼─────┤ │ 5 │ 910729 │NX00000000│ 129,905│ 6,495│ ├──┼────┼─────┼─────┼─────┤ │ 6 │ 910802 │NX00000000│ 81,714│ 4,086│ ├──┼────┼─────┼─────┼─────┤ │ 7 │ 910802 │NX00000000│ 34,286│ 1,714│ ├──┼────┼─────┼─────┼─────┤ │ 8 │ 910803 │NX00000000│ 44,914│ 2,246│ ├──┼────┼─────┼─────┼─────┤ │ 9 │ 910803 │NX00000000│ 243,619│ 12,181│ ├──┼────┼─────┼─────┼─────┤ │ 10 │ 910806 │NX00000000│ 633,524│ 31,676│ ├──┼────┼─────┼─────┼─────┤ │ 11 │ 910807 │NX00000000│ 171,905│ 8,595│ ├──┼────┼─────┼─────┼─────┤ │ 12 │ 910808 │NX00000000│ 396,905│ 19,845│ ├──┼────┼─────┼─────┼─────┤ │ 13 │ 910903 │PY00000000│ 527,238│ 26,362│ ├──┼────┼─────┼─────┼─────┤ │ 14 │ 910905 │PY00000000│ 278,571│ 13,929│ ├──┼────┼─────┼─────┼─────┤ │ 15 │ 910917 │PY00000000│ 162,857│ 8,143│ ├──┼────┼─────┼─────┼─────┤ │ 16 │ 910923 │PY00000000│ 337,000│ 16,850│ ├──┼────┼─────┼─────┼─────┤ │ 17 │ 910924 │PY00000000│ 441,428│ 22,027│ ├──┼────┼─────┼─────┼─────┤ │ 18 │ 910929 │PY00000000│ 252,476│ 12,624│ ├──┼────┼─────┼─────┼─────┤ │ 19 │ 911005 │PY00000000│ 148,905│ 7,445│ ├──┼────┼─────┼─────┼─────┤ │ 20 │ 911007 │PY00000000│ 46,457│ 2,323│ ├──┼────┼─────┼─────┼─────┤ │ 21 │ 911125 │QX00000000│ 1,609,600│ 80,480│ ├──┼────┼─────┼─────┼─────┤ │ 22 │ 911126 │QX00000000│ 1,544,200│ 77,210│ ├──┼────┼─────┼─────┼─────┤ │ 23 │ 911128 │QX00000000│ 526,800│ 26,340│ ├──┼────┼─────┼─────┼─────┤ │ 24 │ 911205 │QX00000000│ 567,500│ 28,375│ ├──┼────┼─────┼─────┼─────┤ │ 25 │ 911207 │QX00000000│ 318,000│ 15,900│ ├──┼────┼─────┼─────┼─────┤ │ 26 │ 911208 │QX00000000│ 165,000│ 8,250│ ├──┼────┼─────┼─────┼─────┤ │ 27 │ 911209 │QX00000000│ 168,450│ 8,442│ ├──┼────┼─────┼─────┼─────┤ │ 28 │ 911210 │QX00000000│ 238,000│ 11,900│ ├──┼────┼─────┼─────┼─────┤ │ 29 │ 911211 │QX00000000│ 145,230│ 7,261│ ├──┼────┼─────┼─────┼─────┤ │合計│ │ │10,286,913│ 514,320│ └──┴────┴─────┴─────┴─────┘ 附表二:永根公司取得森林義公司不實發票之明細 ┌──┬────┬─────┬─────┬─────┐ │編號│ 發 票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額 │ │ │ 年月日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 910731 │NX00000000│ 452,381│ 22,619│ ├──┼────┼─────┼─────┼─────┤ │ 2 │ 910731 │NX00000000│ 304,762│ 15,238│ ├──┼────┼─────┼─────┼─────┤ │ 3 │ 910801 │NX00000000│ 95,238│ 4,762│ ├──┼────┼─────┼─────┼─────┤ │ 4 │ 910801 │NX00000000│ 119,010│ 5,950│ ├──┼────┼─────┼─────┼─────┤ │ 5 │ 910801 │NX00000000│ 102,381│ 5,119│ ├──┼────┼─────┼─────┼─────┤ │ 6 │ 910804 │NX00000000│ 47,743│ 2,387│ ├──┼────┼─────┼─────┼─────┤ │ 7 │ 910805 │NX00000000│ 128,762│ 6,438│ ├──┼────┼─────┼─────┼─────┤ │ 8 │ 910925 │PY00000000│ 630,952│ 31,548│ ├──┼────┼─────┼─────┼─────┤ │ 9 │ 911009 │PY00000000│ 280,900│ 14,045│ ├──┼────┼─────┼─────┼─────┤ │ 10 │ 911011 │PY00000000│ 630,952│ 31,548│ ├──┼────┼─────┼─────┼─────┤ │ 11 │ 911020 │PY00000000│ 247,619│ 12,381│ ├──┼────┼─────┼─────┼─────┤ │ 12 │ 911022 │PY00000000│ 128,857│ 6,443│ ├──┼────┼─────┼─────┼─────┤ │ 13 │ 911030 │PY00000000│ 79,048│ 3,952│ ├──┼────┼─────┼─────┼─────┤ │ 14 │ 911031 │PY00000000│ 17,143│ 857│ ├──┼────┼─────┼─────┼─────┤ │ 15 │ 920104 │RW00000000│ 269,210│ 13,461│ ├──┼────┼─────┼─────┼─────┤ │ 16 │ 920109 │RW00000000│ 1,715,000│ 85,750│ ├──┼────┼─────┼─────┼─────┤ │ 17 │ 920113 │RW00000000│ 990,500│ 49,525│ ├──┼────┼─────┼─────┼─────┤ │ 18 │ 920122 │RW00000000│ 464,750│ 23,238│ ├──┼────┼─────┼─────┼─────┤ │ 19 │ 920129 │RW00000000│ 587,505│ 29,353│ ├──┼────┼─────┼─────┼─────┤ │ 20 │ 920208 │RW00000000│ 126,504│ 6,325│ ├──┼────┼─────┼─────┼─────┤ │ 21 │ 920202 │RW00000000│ 535,000│ 26,750│ ├──┼────┼─────┼─────┼─────┤ │ 22 │ 920214 │RW00000000│ 494,220│ 24,711│ ├──┼────┼─────┼─────┼─────┤ │ 23 │ 920222 │RW00000000│ 331,000│ 16,550│ ├──┼────┼─────┼─────┼─────┤ │ 24 │ 920223 │RW00000000│ 126,540│ 6,327│ ├──┼────┼─────┼─────┼─────┤ │ 25 │ 920224 │RW00000000│ 477,500│ 23,875│ ├──┼────┼─────┼─────┼─────┤ │ 26 │ 920226 │RW00000000│ 428,460│ 21,423│ ├──┼────┼─────┼─────┼─────┤ │ 27 │ 920228 │RW00000000│ 319,000│ 15,950│ ├──┼────┼─────┼─────┼─────┤ │合計│ │ │10,130,937│ 506,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