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623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127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 96年度訴字第4560號),因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扣案之偽藥「華美雪珠膏」參拾柒罐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鄭榮輝(鄭榮輝所涉違反藥事法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併辦審理)所販售之「華美雪珠膏」係鄭榮輝自行生產製造,並非華昌製藥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製造,其上所載「衛署成製字第010257號」亦非鄭榮輝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許可製造及領有之許可證字號,屬於偽藥,竟仍基於販賣偽藥之包括單一犯意,自民國92年起至96年5 月止,以每瓶新臺幣(下同)3 百元之價格,多次向鄭榮輝購入其所製造生產之大瓶及中瓶之偽藥「華美雪珠膏」,再以每瓶500 元之價格,在臺北縣三重夜市及三重、蘆洲等地之國術館,轉賣與陳俊成(長春林脊椎矯正中心負責人)及其他不特定人以營利。嗣經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於96年5 月3 日12時10分許,持搜索票至甲○○臺北縣三重市○○○路74之1 號3 樓住處搜索,扣得華美雪珠膏37罐、雪珠膏原料1 罐、名片3 張、陳俊成名片1 張,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560號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96年度訴字第4560號刑事卷宗第37頁至第39頁),核與證人陳俊成證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行政院衛生署96年11月23日署授藥字第0960003435號函、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乙份等在卷可資佐證。綜上調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 1、查89年4 月26日修正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原規定:「明知 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即民國89年4 月26日修正之藥事 法);嗣該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於93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 修正後該條項規定為:「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 、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隨後藥事法第83條於復95年5 月30日公布,於同(95)年7 月1日 施行,該條則將原第2 項常業犯修正刪除,其餘內容 刑度均如同前開93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之藥事法第83條規定 之刑度內容。 2、本件被告甲○○係自民國92年起至96年5 月止,基於販賣偽 藥之包括單一犯意而為,其販賣偽藥之行為係持續至96年5 月止,從而其有關適用之法律,自以上揭95年5 月30日公布 ,同(95)年7月1日施行之現行藥事法第83條之規定,而無 新舊法比較之適用問題,併予敘明。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查被告既於民國92年至96年5 月間,持續向不特定之人販賣上開偽藥,其顯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接續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多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單一行為予以評價,而亦論以包括之一罪。爰審酌被告販賣偽藥可能危害國人身體健康,應予非難,兼衡其販賣之期間、數量,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與罪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扣案之偽藥「華美雪珠膏」共計37罐,均為被告所有供其販賣偽藥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本案查獲扣押物中尚有「雪珠膏原料」1 罐、甲○○名片3 張、陳俊成名片1 張等物,因均非屬違禁物,亦與被告販賣偽藥犯罪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壯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