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何燕蓉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