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業經本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19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吳茂榕律師 被 告 丁○○ 攝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丁○○犯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19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