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7166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7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113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第3 、4 行「基於幫助真實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應予更正為「基於幫助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接續犯意」,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12「營業人名稱:克洛爾企業有限公司等、發票張數:7 張、銷售額:2,340,570 元」,應予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至15所示,並予補充「暉國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名稱、開立發票年月、張數、金額均詳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暉國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對象之公司名稱、開立發票年月、張數、金額均詳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證據部分應予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犯罪事實欄所示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分別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上揭男子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且於緊密時空下侵害同一法益,均為接續犯,應各僅論一罪),被告甲○○以提供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之方法幫助上揭男子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接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以一提供身分掛名負責人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即依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又被告幫助他人實行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113 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為本件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事實的其中一部分,惟暉國企業社並無進貨事實而有自虛設行號永運企業有限公司(即附表一編號1 的公司)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 張合計金額新臺幣二百八十萬三千元作為進項憑證之事實,就此部分,因暉國企業社既無銷售貨物,應不生繳納營業稅、進而逃漏營業稅之犯行,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稅捐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兼衡其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幫助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數額非少,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制定,經總統於96年7 月4 日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本件被告之上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覆核無該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合於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55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國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暉國企業社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年月 │張數│發票金額(單位│ │ │ │ │ │:新臺幣) │ ├──┼────────┼───────┼──┼───────┤ │ 1 │永運企業有限公司│95年10月 │ 6│ 2,803,000元│ ├──┼────────┼───────┼──┼───────┤ │ 2 │皇電有限公司 │95年 8月 │ 3│ 55,000,000元│ ├──┼────────┼───────┼──┼───────┤ │ 3 │春鼎有限公司 │95年10月 │ 9│ 18,184,314元│ ├──┼────────┼───────┼──┼───────┤ │ 4 │彩音有限公司 │95年12月 │ 9│ 20,962,564元│ ├──┼────────┼───────┼──┼───────┤ │ 5 │益超工程有限公司│95年10月 │ 4│ 3,138,871元│ ├──┼────────┼───────┼──┼───────┤ │ 6 │竹翔企業有限公司│95年12月 │ 11│ 16,500,234元│ ├──┼────────┼───────┼──┼───────┤ │ │合計 │ │ 42│ 116,588,983元│ └──┴────────┴───────┴──┴───────┘ 附表二:(暉國企業社填製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年月 │張數│發票金額(單位│ │ │ │ │ │:新臺幣) │ ├──┼────────┼───────┼──┼───────┤ │ 1 │憶鑫有限公司 │95年 8月 │ 7│ 8,509,780元│ ├──┼────────┼───────┼──┼───────┤ │ 2 │碩誠實業有限公司│95年 8月 │ 5│ 2,193,900元│ ├──┼────────┼───────┼──┼───────┤ │ 3 │寶能裝潢行(起訴│95年10月 │ 2│ 1,000,000元│ │ │書載為夏能裝潢行│ │ │ │ │ │) │ │ │ │ ├──┼────────┼───────┼──┼───────┤ │ 4 │夏雪國際股份有限│95年12月 │ 6│ 2,088,000元│ │ │公司 │ │ │ │ ├──┼────────┼───────┼──┼───────┤ │ 5 │村牧實業有限公司│95年 8月、10月│ 27│ 20,123,509元│ ├──┼────────┼───────┼──┼───────┤ │ 6 │宏天興業有限公司│95年12月 │ 14│ 15,480,014元│ ├──┼────────┼───────┼──┼───────┤ │ 7 │國城興業有限公司│95年12月 │ 14│ 14,717,276元│ ├──┼────────┼───────┼──┼───────┤ │ 8 │榮利國際實業有限│95年10月 │ 8│ 4,466,800元│ │ │公司 │ │ │ │ ├──┼────────┼───────┼──┼───────┤ │ 9 │聲詮工程有限公司│95年10月、12月│ 9│ 6,100,160元│ ├──┼────────┼───────┼──┼───────┤ │10│順廷發企業有限公│95年 8月、10月│ 28│ 24,382,273元│ │ │司 │ │ │ │ ├──┼────────┼───────┼──┼───────┤ │11│鑫瑞豐環保機械有│95年8月 │ 3│ 15,061,000元│ │ │限公司 │ │ │ │ ├──┼────────┼───────┼──┼───────┤ │12│克洛爾企業有限公│95年10月 │ 3│ 865,670元│ │ │司 │ │ │ │ ├──┼────────┼───────┼──┼───────┤ │13│英順營造有限公司│95年12月 │ 2│ 55,800元│ ├──┼────────┼───────┼──┼───────┤ │14│德偉國際科技有限│95年10月 │ 1│ 610,000元│ │ │公司 │ │ │ │ ├──┼────────┼───────┼──┼───────┤ │15│明源開發工程有限│95年8月 │ 1│ 809,100元│ │ │公司 │ │ │ │ ├──┼────────┼───────┼──┼───────┤ │ │合計 │ │ 130│ 116,463,28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