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823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 27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訴附表編號1至5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782 號7 樓「玄詮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玄詮公司)」及「丸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丸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分別於民國93 年4月、95年2 月、4 月、8 月、9 月,透過金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帝公司)向日商ASIAN HONDA MOTOR 公司(下稱MOTOR 公司)購買農用引擎各1 批,被告明知每部引擎之單價均為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單價,竟意圖逃漏進口關稅之課徵,於臺北縣中和市○○路782 號7 樓「玄詮公司」及「丸崎公司」辦公室內,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偽造MOTOR 公司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發票,將引擎單價及總價額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之單價及總價額,並先後將該等發票交予不知情如附表所示之聯合報關行、全通船務報關有限公司而行使之,繼由該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先後在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於製作進口報單上登載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5 之不實單價、總價額及完稅價格,並附以上開偽造單價、總價額之商業發票,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臺中關稅局報關而行使之,共計逃漏進口關稅新臺幣(下同)195,286 元,足生損害於海關對於進口貨物關稅課徵之正確性。嗣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臺中關稅局查核實際價格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乙○○係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782 號7 樓「玄詮公司」及「丸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分別於民國95年4 月、8 月、9 月,透過金帝公司向日商MOTOR 公司購買農用引擎各1 批,被告明知每部引擎之單價均為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單價,竟意圖逃漏進口關稅之課徵,於臺北縣中和市○○路782 號7 樓「玄詮公司」及「丸崎公司」辦公室內,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偽造MOTOR 公司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發票,將引擎單價及總價額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之單價及總價額,並先後將該等發票交予不知情如附表所示之全通船務報關有限公司而行使之,繼由該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先後在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於製作進口報單上登載如附表所示編號3 至5 之不實單價、總價額及完稅價格,並附以上開偽造單價、總價額之商業發票,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報關而行使之,共計逃漏進口關稅133,644 元,足生損害於海關對於進口貨物關稅課徵之正確之犯行,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8 月3 日以98年度偵字第19581 、19 582、20343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98 年9月30日繫屬於本院,而以98年度簡字第7761號審理中,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0月15日以98年度偵字第24533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1 至4 、7 至8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有上開案號審理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㈡是本案被告被訴如附表編號1至2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3),其犯 罪方法相同,所犯均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堪信被告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三案具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雖已於94年2月2日公布刪除,並同自95年7月1日施行,但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為「從舊從輕」之適用,則被告於行為後,新法雖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應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同一案件。又本件被訴如附表編號3至5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同一,為同一案件。 四、綜上,公訴人就附表編號1 至5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即先繫屬於本院之犯罪事實,現由本院審理中之同一案件,於98年10月29日向本院重行起訴,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0月29日日甲○慎仁98偵27374 字第90183 號函及其附件、同署檢察官98年度訴字第3823號追加起訴書在卷可參,即有不合,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至如附表編號6至8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另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附表 ┌─┬─────┬───┬──┬───┬───┬────────┬────┬────┬───────┐ │編│發票號碼 │原發票│偽造│原發票│偽造總│進口報單號碼 │行使日期│報關行 │逃漏進口稅款(│ │號│ │單價 │單價│總額(│額( │ │ │ │新臺幣) │ │ │ │(USD)│(US│USD) │USD) │ │ │ │ │ │ │ │ │D) │ │ │ │ │ │ │ ├─┼─────┼───┼──┼───┼───┼────────┼────┼────┼───────┤ │ 1│000000000 │130 │95 │42900 │31350 │DA/93/G243/0112 │93年4月 │聯合報關│臺中關稅局處分│ │ │ │ │ │ │ │ │ │行 │39577元 │ ├─┼─────┼───┼──┼───┼───┼────────┼────┼────┼───────┤ │ 2│000000000 │無原始│80 │無原始│17280 │DA/95/F372/0001 │95年2月9│全通船務│臺中關稅局處分│ │ │ │單據 │ │單據 │ │ │日 │報關有限│22065元 │ │ │ │ │ │ │ │ │ │公司 │ │ ├─┼─────┼───┼──┼───┼───┼────────┼────┼────┼───────┤ │ 3│000000000 │111 │80 │53280 │38400 │AW/95/1762/5006 │95年4月 │同上 │基隆關稅局處分│ │ │ │ │ │ │ │ │18 日 │ │49824元 │ ├─┼─────┼───┼──┼───┼───┼────────┼────┼────┼───────┤ │ 4│000000000 │111 │80 │34632 │24960 │AE/95/4083/0061 │95年8月 │同上 │基隆關稅局處分│ │ │ │ │ │ │ │ │18 日 │ │32758元 │ ├─┼─────┼───┼──┼───┼───┼────────┼────┼────┼───────┤ │ 5│000000000 │110 │80 │55440 │40320 │AE/95/4524/0006 │95年9月 │同上 │基隆關稅局處分│ │ │ │ │ │ │ │ │11 日 │ │51062元 │ ├─┼─────┼───┼──┼───┼───┼────────┼────┼────┼───────┤ │ 6│000000000 │110 │80 │113904│80640 │DA/96/H568/0111 │96年7月4│寶成報關│臺中關稅局處分│ │ │ │ │ │ │ │ │日 │股份有限│112288元 │ │ │ │ │ │ │ │ │ │公司 │ │ ├─┼─────┼───┼──┼───┼───┼────────┼────┼────┼───────┤ │ 7│000000000 │110 │80 │21120 │15360 │AA/97/1634/0050 │97年4月 │全通船務│基隆關稅局處分│ │ │ │ │ │ │ │ │21 日 │報關有限│17889元 │ │ │ │ │ │ │ │ │ │公司 │ │ ├─┼─────┼───┼──┼───┼───┼────────┼────┼────┼───────┤ │ 8│000000000 │110 │90 │23760 │19440 │DA/97/H159/0112 │97年9月 │寶成報關│臺中關稅局處分│ │ │ │ │ │ │ │ │22 日 │股份有限│14264元 │ │ │ │ │ │ │ │ │ │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