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7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2 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所示消費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乙○○」之署名共伍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確定,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民國94年2 月6 日執行完畢。猶未知悔改,與曾大成、彭盛德(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9 月11日晚間,共同持以不詳方式取得之乙○○申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旗銀行信用卡各1 張,在未經乙○○同意、授權之情形下,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盜刷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且於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署名,再持以向各該商店人員行使,致使不知情之商店人員陷於錯誤,交付渠等所購買之商品,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中國信託銀行、花旗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作業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案並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上開犯行不諱,核與共犯曾大成、彭盛德於警偵訊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41號案件審理時之供述,及證人乙○○、陳清水、黃照炎、張俊傑、陳巧蕙於警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花旗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冒用明細、簽帳單暨明正大珠寶銀樓之監視器翻拍照片3 幀在卷可稽。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以一盜刷信用卡而詐欺取財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於附表所示,先後多次盜刷信用卡詐取財物之犯行,係於密接時間所為之接續犯行,應僅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所為上開犯行,與曾大成、彭盛德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科及刑之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附表所示消費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乙○○」之署名共5 枚,乃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21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君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條至第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盜刷金額│於簽帳單上│盜刷之信用│ │號│(96年)│ │(新台幣)│簽名之人 │卡 │ ├─┼────┼─────┼────┼─────┼─────┤ │1 │9月11日 │臺中縣清水│2,540元 │彭盛德 │中國信託銀│ │ │下午9時 │鎮○○路 │ │ │行(卡號:│ │ │34分 │195號1樓之│ │ │0000000000│ │ │ │CHINA BLUE│ │ │144451號)│ ├─┼────┼─────┼────┼─────┼─────┤ │2 │9月11日 │同上 │4,446元 │彭盛德 │同上 │ │ │下午9時 │ │ │ │ │ │ │36分 │ │ │ │ │ ├─┼────┼─────┼────┼─────┼─────┤ │3 │9月11日 │臺中市中華│2萬9,800│廖慶隆 │花旗銀行(│ │ │下午10時│路之明正大│元 │ │卡號:4311│ │ │49分 │珠寶銀樓 │ │ │0000000000│ │ │ │ │ │ │06號) │ ├─┼────┼─────┼────┼─────┼─────┤ │4 │9月11日 │臺中市成功│3萬6,500│不詳 │中國信託銀│ │ │下午10時│路171號1樓│元 │ │行(卡號:│ │ │57分 │之富祥銀樓│ │ │0000000000│ │ │ │ │ │ │144451號)│ ├─┼────┼─────┼────┼─────┼─────┤ │5 │9月11日 │歐跑股份有│9,000元 │不詳 │花旗銀行(│ │ │下午11時│限公司 │ │ │卡號:4311│ │ │28分 │ │ │ │0000000000│ │ │ │ │ │ │0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