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丙○○、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