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吳昭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智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劉育君 吳明憲 被 告 屈志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12月8 日下午3 時0 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18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周宛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