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621號和 解 筆 錄 原 告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志超 原告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 被 告 郭淑玲 被告連帶保證人 郭福欽 被告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附民字第621號就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65號 被告郭淑玲侵占等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楊雅芳 通 譯 劉兆珮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志超 原告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 被 告 郭淑玲 被告連帶保證人 郭福欽 被告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律師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及郭福欽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連帶給付方式如下: ㈠民國(下同)100年3月24日之前連帶給付壹佰貳拾萬元。 ㈡餘參拾萬元分三十期付清,每月一期,自100年4月起至102 年9月止,於每月20日前連帶給付壹萬元,如有一期未如期 連帶給付,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㈢被告及郭福欽應將連帶給付之款項直接匯入原告設於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 被 告 郭淑玲 被告連帶保證人 郭福欽 被告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律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書記官 楊雅芳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