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簡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劉文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李祥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靜如、李信輝間因100 年度家簡字第61號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51,8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790元,已據上訴人繳納新台幣4,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家事法庭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