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驛書、御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立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80號原 告 林驛書 被 告 御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繳 納,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636 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則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玖仟參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