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棟、林書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9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林書令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