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彭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49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大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宏博、李清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叁佰肆拾萬壹仟伍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伍佰零捌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