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張文正、粲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澤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45號原 告 張文正 被 告 粲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