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銘心、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彭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0號上 訴 人 陳銘心 被 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90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台幣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