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9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麗慈、劉婉柔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0 元,惟查本件先位之訴請求㈠確認被告洪麗慈、劉婉柔就新北市○○區○○段41之8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0土地及其上149 建號建物門牌新北市林口區○○○路○段126號13 樓之2 於民國100年7月22日所訂立之買賣關係不存在。㈡被告劉婉柔應將系爭房地於100年8月16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洪麗慈名下所有。備位之訴請求㈠被告洪麗慈、劉婉柔就新北市○○區○○段41之8 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0土地及其上149建號建物門牌新北市林口區○○○路○段126號13樓之2於100年7 月22日以買賣原因所為之債權 行為,及於100年8月16日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劉婉柔應將系爭房地於100年8月16日經地政機關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洪麗慈名下所有。先位之訴僅計算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046,304 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95元,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所得之利益即債權金額472,252 元,應以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判費,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納5,180元,尚不足6,2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6,21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