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沈中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建華、余新華、史朝臣、伍時邑間100 年度勞訴字第2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零柒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