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9號原 告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翁健智 被 告 黃美芳 黃金柱 黃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被告黃美芳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離職之日之薪資明細表,並將繕本送達他造後,提出送達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承佳